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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期刊繁荣发展背景下责任编辑权利与责任的思考

2022-11-22刘秋凤

学报编辑论丛 2022年1期
关键词:学术期刊责任编辑期刊

刘秋凤

(《渔业研究》编辑部,福建 厦门 361013)

《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中宣发〔2021〕17号)指出“学术期刊是开展学术研究交流的重要平台,是传播思想文化的重要阵地,是促进理论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加强学术期刊建设,对于提升国家科技竞争力和文化软实力,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2020年10月发布的《2019年新闻出版产业分析报告》[1],全国共有期刊10 171种,其中自然科学、技术类期刊5 062种(占49.77%);《2021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自科版)》[2]收入评价6 099种学术期刊,其中有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3 966种(分别占学术期刊种数的65%和全国同类期刊总种数的78%左右)。由此可见,自然科学、技术类学术期刊(以下简称“学术期刊”)规模不小。要办好这类期刊,就需要有优秀的编辑队伍,而队伍中最活跃的细胞是责任编辑,其是期刊工作的基础,也是期刊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责任编辑是什么?做什么?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 37号)规定“责任编辑是指在出版单位为保证出版物的质量符合出版要求,专门负责对拟出版的作品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和加工整理并在出版物上署名的编辑人员”;《新闻出版署关于严格执行期刊“三审制”和“三校一读”制度保证出版质量的通知》(新闻出版署 01年 新出报刊〔2001〕142号)也指出“责任编辑需进行稿件的初审、编辑和付印样的通读等工作。责编人员对稿件的内容、体例、语言、文字进行编辑加工,防止和消除各种技术性差错或原则性错误,并负责对版式设计、排版、校对、印刷等各个出版环节进行监督,以保证期刊出版质量”。由此可见,责任编辑的工作贯穿于整个期刊出版流程,具有重要作用。这也就给了责任编辑可以从中获益的权利,导致有些期刊出现出租出卖期刊刊号版面、与“论文中介”合作、“一号多刊”、“一号多版”等违规行为。因此,在《关于开展期刊滥发论文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中宣局室发函〔2021〕40368号)中,检查内容就重点提到要检查“年发表论文数量与期刊编辑数量、把关能力是否匹配;期刊出版单位(含期刊编辑部)负责人和各级审校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资质要求;期刊负责人及采编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是否均在期刊出版单位或其上级单位。” 这份通知检查,除了打击上述违规行为,还提出了责任编辑证是否挂靠的问题,说明了责任编辑证在期刊工作中的重要性。

在出版实践中,责任编辑既不是一种职称,也没有薪资奖酬上的特别待遇。“责任编辑”到底拥有哪些权利?又要履行什么样的责任?而管理者又该如何让责任编辑的权利得到主张?责任受到监督呢?

1 责任编辑权利的理解

长期以来,学术期刊的出版被视为一种公益行为,学术期刊编辑工作被视为一种中介行为、加工行为、职务行为,故学术期刊对责任编辑权利的保护始终处于模糊状态[3],有些责任编辑甚至对权利的概念也茫然不解,权利意识极其淡薄。责任编辑权利的缺失,一方面影响了责任编辑工作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另一方面也影响了责任编辑、作者和读者三者之间编辑活动主体关系的处理。因此,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背景下,有必要重申责任编辑享有的权利,这不仅是来自责任编辑主体研究的新视角,同时也是编辑学研究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通常认为,编辑权利是指编辑的职业权利,即编辑按照编辑活动规律开展编辑工作所获得的权利[4],涉及编辑活动范畴中的各个环节,包括编辑策划、约稿、编辑选择、修改加工、检查核对、编辑指导与质询、编辑否定建议等[5]。以下主要结合自身的工作经历和体会,对工作中常用的或缺失的权利作一些描述。

1.1 初审权利

1997年6月26日发布的《图书质量保障体系》(新闻出版署令 第8号)第二章第八条指出“初审,应由具有编辑职称或具备一定条件的助理编辑人员担任(一般为责任编辑),在审读全部稿件的基础上,主要负责从专业的角度对稿件的社会价值和文化学术价值进行审查,把好政治关、知识关、文字关。”学术期刊参照图书质量的管理规定,指定符合要求的责任编辑处理期刊出版工作。因此,责任编辑具有初审权利,主要对著作权人投来的稿件进行审核,核查其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即核重)、是否符合学术期刊的行文规范格式(即核漏、核误);审查其政治思想性、学术性、科学性、文化积累性(即学术价值)、语言逻辑性,以及是否符合本学术期刊的办刊宗旨,从而决定该稿件能否送给审稿专家进行同行评议的权利[6-7]。责任编辑的初审权利是准确把握学术论文质量的第一道关,对保障期刊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1.2 编辑加工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指出“报刊、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因此,责任编辑享有尊重原稿、尊重作者基础上的修改权利。在实际期刊出版活动中,责任编辑主要是对稿件进行思想政治性、知识性错误的校正和文字的修饰等“实质性加工”,以及稿件文体格式、图表、单位符号、参考文献等问题的处理等“技术性加工”,统称为编辑加工[7]。编辑加工是在经过初审、同行评议(复审)后对决定采用的文稿按照出版要求和在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责任编辑实施的编辑劳动,是学术期刊出版流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对提高文稿水平和期刊质量具有锦上添花的作用[8-9]。但责任编辑的加工权利存在修改主体界定、边界模糊等问题。《著作权法》对于编辑修改权的界限表述不清,而且对修改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概念模糊,导致责任编辑执行起来难以把握,比如对修改影响到内容表达的文字是否也要经过作者的同意?歪曲、篡改、删除和合法修改的界限在哪里?编辑改稿和作者改稿的“边界”在哪?[10]。因此,借用上海海事大学杂志总社社长袁林新编审在2021年中国水产学会期刊分会学术年会作业务培训里的“28字方针”,作为期刊编辑应“坚持学习、不断积累、善于怀疑、逢疑必查、遇数必算、凡引必核、改必有据”,在此基础上增加“尊重作者”来规范责任编辑行使编辑加工权利。

1.3 决定刊用稿件权利

传统的编辑学认为,编辑对已通过评审的稿件具有向编委会或主编提出建议是否刊登的建议权利,但在编辑领域并没有公认责任编辑享有决定刊用稿件权利。杨彬智等[6]认为应当赋予责任编辑人员决定论文是否发表的权利,笔者也赞同此观点。论文从初审到刊出,大部分流程都是责任编辑在把关,责任编辑较他人更了解稿件的内容、理解作者的意图,加之同行评议的专家的评审意见也对稿件能否发表作出了评价,在此基础上责任编辑完全可以根据自己期刊的办刊宗旨、规范性要求等决定是否采用。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如对稿件的取舍难以抉择、评审专家意见不一等,责任编辑再向编委会或主编提出建议。责任编辑享有决定刊用稿件权利,不仅可以简化审稿流程,缩短审稿周期,还能对期刊的宣传起到一定的作用,但需严把质量关,不能滥发滥刊文章。

1.4 责任编辑身份的自我认同权利

1952年10月国家出版总署《关于国营出版社编辑机构及工作制度的规定》首次提出编辑需在作品版权页上署名,再后来1954年4月出版总署公布的《关于图书版本记录的规定》、1980年4月22日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制订的《出版社工作暂行条例》和2008年2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都强调要求编辑署名。因此责任编辑享有署名权利,但有别于作者的署名权,更是一种对身份的认同。

责任编辑最初主要是针对图书编辑出版而言的,目前在正规出版的图书上责任编辑的署名已比较规范[11],对于科技期刊责任编辑的署名,郭建顺等[12]、曾志红等[13]均有对科技期刊责任编辑的署名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发现随机抽取的200种期刊只有约30%无责任编辑署名,与高校学报系统的期刊的调查结果[14]非常接近。笔者也分析了《2021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自科版)》统计的24本水产类学术期刊,结果则相反,其中只有8本(33.3%)期刊有编辑或责任编辑或栏目编辑或期责任编辑署名,其余16本(66.7%)均无署名,这说明责任编辑对自己身份的认同权利还不够重视。署名是对责任编辑工作艰苦细致和富有创造性辛勤劳动的肯定和尊重,也是责任编辑突出社会地位的体现,还是责任编辑应得的一种荣誉,同时是对责任编辑的一种自我监督、社会监督。

1.5 继续教育权利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第十六、十七条规定责任编辑注册、续展均需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国新出发〔2020〕18号)第五条也指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出版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为本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保障和支持。” 责任编辑工作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做好编辑工作,需要理论联系实际,不但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熟悉其所编辑的学科知识,还应了解和掌握与编辑学相关的如科学学、情报(信息)学、传播学、信息论、汉语语法学和计算机技术等学科的理论知识,涉及面广,若责任编辑无法享有继续教育权利,则做好编辑工作将困难重重、无所适从[6]。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期刊主办单位或杂志社并无法保证责任编辑的继续教育权利,主要是无法提供教育经费上的支持,这也就可能出现责任编辑无证上岗的情况,或者责任编辑自掏腰包,履行继续教育义务,但叫苦连天,因为按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参加网络远程培训,按实际学时计算,每年最多不超过40学时”,这也就是说面授需达到50学时,这无形中也增加了很多大额的支出,包括差旅费、培训费等。因此,责任编辑享有的继续教育权如何进一步得到保证,还需部分期刊主管、主办单位慎重对待,群策群力。

2 责任编辑之责任说

出版物是思想、知识及信息的载体及其传播媒介,学术期刊是出版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学术期刊成为了我国科技创新成果、思想文化等知识体系传播的主要渠道,不仅具有一般刊物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就决定了学术期刊责任编辑既要承担一般刊物的编辑责任,又要承担学术编辑的特殊责任。责任编辑的责任关系到整个学术出版工作的成功与否[16],只有对责任理解越深、认识越正确,责任编辑的责任感才能越强,因而才能保证刊发的文章的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从而真正做到对作者、读者和社会负责。

2.1 社会责任

2.1.1 政治责任

学术期刊虽然一般较少涉及政治性言论,但也可能存在政治性问题。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秘密、国家领土主权和对外关系、民族尊严、宗教、历史等政治性话题都有可能出现在期刊内容中[17],有时还带有一定的隐蔽性。如科技论文中引用的地图,就有可能存在错绘国界线、漏绘我国重要岛屿等损害国家主权问题,涉及登载涉密或敏感内容等不符合公开地图管理规定的安全问题。因此,责任编辑在初审时,需特别注意文稿中所隐含的理论主旨、思想意图和政治倾向,把好“政治关”,这也就要求责任编辑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时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站稳正确的政治立场,确保所编辑的刊物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和国家的利益保持高度一致[8]。

2.1.2 法律责任

期刊出版过程涉及新闻出版的相关法律法规众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刑法》《保密法》《广告法》等,因此责任编辑在期刊工作流程中,就有可能会遇到法律问题,有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办刊中,责任编辑首先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出版法律法规,规范办刊,不得违背国家宪法,不得泄露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秘密;其次必须严格遵守《著作权法》,依法履行义务,保障出版单位、作者及第三方(法人、自然人)等利益主体的合法权利,维护期刊社在法律限度内有效办刊。

2.1.3 道德责任

期刊在客观上具有教化社会的作用,它传播思想、知识和信息,发出的声音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的价值取向具有导向作用[15]。因此,责任编辑应该公平地对待每一位作者,经常换位思考;正确把握稿件的取舍标准,不能搞“人情稿” “关系稿”;坚持职业操守,不能见利忘义,把商品交换的原则用于编辑工作之中,谋取不正当的权益,损害责任编辑的工作形象[18]。此外,责任编辑的道德责任,还应包括确保自己所责编的刊物货真价实,不会空话连篇、水分很大,以免浪费可贵的出版资源,浪费读者的时间和金钱[19]。

2.2 业务责任

2.2.1 学术质量责任

学术期刊质量包括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印制质量四项,其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期刊的生存与发展。而学术期刊质量的高低,又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责任编辑的水平。因此,责任编辑负有期刊的学术质量责任,从论文初审到论文编校,责任编辑都需要全面、精心、一丝不苟、严格把关。如果初审不符合期刊学术规范,可直接退稿;初审符合送审要求,可进行同行评议,但对稿件的取舍,也不能完全依赖专家的审稿意见,而应充分考虑各种情况,慎重决定[20-21]。如果遇到可能具有创新性、首创性内容的稿件,要特别给予关注,一旦通过学术审查鉴定,就应千方百计尽快予以发表,加快科技成果的传播,提高期刊的知名度。在编校方面,责任编辑也应慎重对待创造性加工,不能全凭主观臆断、刀砍斧削,需认真进行实质性加工,准确把握编辑加工的尺度,边加工,边挖掘作者的潜力,不断完善文稿[22]。

2.2.2 知识积累与文化传播责任

编辑活动,是根据社会文化需要,按照指导方针,使用物质载体和技术手段,对精神产品进行组织、采集、鉴审、选择和编辑加工,并缔构成一定的文化符号模式作为社会传播媒介的活动[23]。这就说明责任编辑要有足够的知识储备,才能胜任编辑工作,也需要时刻保持学习的热情,实时、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库,才能编辑出优秀的作品。同时,责任编辑还担负文化传播的责任,需依靠自己的知识积累,充分发挥自身的文化资源开发、文化产品创构、文化成果传播、文化能量转化等功能,取精华去糟粕,推陈出新,不断提高期刊科学文化水平。

2.3 经济责任

学术期刊不仅具有精神属性,而且包含物质属性,它是物化的精神商品。商品最大的目标是创造价值、产生经济利润,但由于专业化程度高、涉及面窄、读者群小,而且作为非营利性机构,学术期刊在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方面也表现为“散、小、弱”[24],其出版业成为了具有多重社会功能的特殊产业。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改善和发展,靠行政拨款办刊的模式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学术期刊必须走向市场,接受市场经济的挑战,这就要求责任编辑必须树立市场经济的观念,在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前提下,从期刊的生存与长远发展出发,找到适合自身期刊特点和需要的改革之路[25]。但这并非责任编辑一人的经济责任,而是整个期刊出版单位的目标和任务。责任编辑的经济责任是有限责任,其首要任务还是履行业务责任,只有期刊社全体同仁、外审专家及编委会的通力合作,才能对期刊的内在质量真正负责,促进期刊质量的提高,从而完美结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 责任编辑权利与责任辩证统一的措施建议

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编辑实践中,只强调责任而不重视权利的做法,不符合权责相一致的马克思法理学原则[4]。只有权利与责任相辅相成、辩证统一,才能有益于责任编辑的人才发展,促进学术期刊的优化。

3.1 及时公布责任编辑人员名单,加强社会监督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指出“新闻出版总署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姓名、所在单位、证书编号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但查阅了国家新闻出版署的网站,在网站各栏目中均无法查询到责任编辑人员名单等信息;在期刊出版管理方面比较严格的上海新闻出版局的网站上,也没有查询到该类信息。可能原因是2018年机构改革之后,各家网站也同时进行了网址更新、网站迁移等工作,可能导致数据上传不完整。因此,建议相关部门能够对责任编辑信息的发布引起重视,及时公布责任编辑人员名单,给予责任编辑一份身份荣誉,同时也能约束责任编辑的作为,增加他们的责任感,达到社会监督的目的。

3.2 进一步落实责任编辑注册登记管理,加强责任编辑证有效性检查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凡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到岗 2年内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按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在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必须在到岗前取得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这也就是说,在期刊出版单位中从事责任编辑工作,既要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还得持有责任编辑证。而实际工作中,还存在部分出版单位无持证上岗的责任编辑等违规情况。而且,目前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期刊年度核验通知中,在期刊从业人员方面,重点检查其遵规守纪情况,即期刊及其采编人员是否存在新闻敲诈、虚假新闻、违规发稿等问题,核验编辑的资质是检查其是否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且《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文件对人员资质的规定也是职业资格条件,均不包括责任编辑证及其有效性。因此建议相关部门督促进一步落实责任编辑注册登记管理,将责任编辑证的有效性纳入期刊年度核验检查内容。

3.3 重新修订《期刊出版形式规范》《期刊编排格式》,规范责任编辑署名

重新修订《期刊出版形式规范》(新出报刊〔2007〕376号)、GB/T 3179—2009 《期刊编排格式》,补充并统一期刊责任编辑署名的表达形式和位置的编排规范,署名的位置应尽量醒目,并将责任编辑的定义、相关规定等写入规范。这样可以使期刊的责任编辑文后署名做到有法可依,而且更加规范,一方面保证了责任编辑身份的自我认同权利,增强编辑的使命感,提高编辑工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对责任编辑的“责任”进行了监督。在责任、权利的有机结合上,进一步强化编辑的责任意识;在从各自编发文稿的相互比较中,进一步提高编辑的竞争意识,促进期刊学术水平的稳步提升[13,26]。

3.4 明确责任编辑证的使用范围,提高责任编辑的归属感

在福建网上办事大厅查阅有关期刊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发现在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期刊名称的变更、期刊变更业务范围(办刊宗旨、文种)等业务办理中,需提供的有关人员资质的条件是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并不明确要求提供责任编辑证。目前,只见过国家新闻出版署开展的新闻出版单位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要求参评出版系列的编辑(包括美术编辑、数字编辑、技术编辑)需提供责任编辑证。由于对责任编辑证的审查不严,而且责任编辑证对期刊办刊也无实质性的影响,这也就导致了部分期刊编辑部不重视责任编辑的工作,从而使责任编辑的继续教育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对责任编辑证应用尽用,这不仅能让责任编辑更有归属感,还能促进期刊办刊更加规范。

3.5 建立读者监督检查制度,促进责任编辑履行职责

读者监督检查是官方审读的补充。虽然各省都有建立出版物审读机构,对正常出版的期刊进行检查,但同时对每家期刊期期审读显然不切实际,期刊种类多、数量大,审读人员、时间、精力和成本均不能足够保证,因此最后能获得审读报告的期刊出版单位数量有限。若学术期刊实行责任编辑署名,责任编辑的成绩和问题在期刊上都显而易见,加之建立读者监督检查制度后,如果出现责任编辑不敬业、编辑水平低下、工作粗枝大叶、出现错误率偏高等情况[27],读者在阅读文献时可以对责任编辑进行追溯,这有利于在读者、作者的舆论监督下,更牢固地树立责任编辑的质量意识。

3.6 健全新闻出版法律法规体系,保障编辑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贯彻落实编辑责任制度

法律、法规是编辑开展工作、履行责任、行使权利的准绳。在《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二十四条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均明确提出要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责任编辑的法律地位、法定权利等作出明确规定。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忽视了责任编辑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在立法中只规定了责任编辑义务,责任编辑权利存在规范空白。这不仅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化配置的基本逻辑,也不利于责任编辑充分、有效地履行法定职责,而且编辑责任制度难以真正落实[28]。因此,参考付一静[5]、古四毛等[29]关于编辑权利规范行使的研究,提出制定《新闻出版法》,一方面从法律层面补充《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相关条文,使责任编辑活动进一步有法可依;另一方面,督促出版单位依照法律法规,透彻理解、准确把握、充分保障法律法规赋予责任编辑的权利,落实编辑责任制度。

4 结束语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学术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也由传统走向新媒体融合发展,其受到的制约因素也更加多而复杂。在学术期刊中,最大的因素是以责任编辑为核心的人。以人为本、科学的管理制度会调动责任编辑工作的能动性与创造性,提高责任编辑权利行使的准确性,激发责任编辑责任履行的积极性,从而提升学术期刊的内容质量、编校质量,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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