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竞争条件下如何激发新时代国有企业家精神
2022-11-22邹俊张芳
邹俊 张芳
(安徽工程大学,安徽 芜湖 241000)
一、文献回顾与问题提出
对企业家精神的研究由来已久。熊彼特、德鲁克等人认为,企业家精神的核心就是创新精神,企业家的职能就是创新。奥地利学派代表人物科兹纳指出,企业家精神内生于市场竞争,企业家会敏锐地发现市场的不均衡,促使市场回归均衡,而又不断地发现新的市场机会[1]。鲍莫尔则把企业家精神分为生产性、非生产性和破坏性[2]。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迁,学者们对企业家精神有了新的认识。李宏彬等人认为,企业家精神对长期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通常被看作是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强大驱动力[3-4]。Acs等人在构建内生经济增长模型的研究时发现,企业家精神通过知识溢出效应和商业化途径促进了经济的增长[5]。余菁认为,企业家的创新才是经济增长的根本动力和源泉[6]。王文举、姚益家指出,企业家精神显著地促进了经济的高质量发展[7]。
在早期,国内外大多数学者主张对国有企业引入竞争机制,有的甚至主张进行私有化改革,但现代企业面临的共同治理难题是委托代理问题,与所有制的关系甚微。因此,Rajan&Zingales指出,应将公司治理的焦点,从减少股东与经理之间的代理成本,转到如何制定企业给予人力资本激励的机制上[8]。Mueller和Yun以及Conyon和Peck等人指出,经理人报偿制度的研究重点,应落在激发企业家精神的机制设计上[9-10]。李新春等人则认为,就国有企业而言,激励机制对企业家精神无显著影响,而是保健机制对企业家精神具有较为显著的“倒U型”作用[11]。林毅夫、刘小玄、汤吉军等人认为,消除国有企业的政策负担,并为其提供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可以激发企业家精神,从而提高国有企业绩效,增进社会福利[12-1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学界对于企业与企业家精神之间的关注又有了新的认知。赵乐祥、汪春雨意识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与企业家精神的发挥息息相关,企业家精神可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向前发展,国有企业改革也可以促进企业家精神的培育[15]。崔志强认为,在混合所有制条件下,企业家的激励问题关系着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兴衰成败[16]。高明华、胡永刚、石崇指出,企业家能力的提升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发展的活力源,企业发展必须以优秀的企业家为中心[17-18]。近年来,有学者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挥企业家精神联系起来。张维佳认为,“党管干部原则”与国有企业企业家精神高度契合,赋予了企业家精神的本质内涵,体现了企业家内置于国有企业内部的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19]。
学界对如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如何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和方法。不同的经济学派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对企业家精神的作用和激发机制的认知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传统经济学普遍都认可企业家精神与竞争、创新、经济增长等紧密相关,认为企业家精神源于市场竞争而又促进竞争,企业家善于发现市场不均衡机会而又创造新的不均衡。然而,关于国有企业的企业家精神的研究却略显滞后。张维迎指出,所有权是实实在在存在的,经营者也是在实实在在的所有权的制约下才作为企业家行动的,“所有权黑洞”的假说不能成立[20]。但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国有企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是离不开企业家精神的。李政认为,企业家精神具有历史性,其内涵既有一般性,也有特殊性[21]。对于这一点,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知。目前,有关如何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的研究,很少涉及市场中普遍存在的不完全竞争性,即使有所涉及也没有充分考虑国有企业家精神的特殊性。因此,我们将从如何规制不完全竞争性的角度入手,探讨新时代激发和保护国有企业家精神的具体对策和改革思路。
二、规制不完全竞争性,激发新时代国有企业家精神的对策
国有企业,是指由国有资本独资或控股的企业。国有企业的产权性质决定了其具有天然的不完全竞争性。通过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一方面减轻国有企业政策性负担;另一方面积极引入竞争,国有企业的经济绩效也得到了大大提升。要进一步规制不完全竞争性,激发国有企业家精神,可以从以下6个方面入手。
(一)秉持“竞争中性”原则,构建可竞争市场,促进国有企业与非公企业竞合发展
国有企业的不完全竞争性是客观存在的,与政府的特殊关系是其存在的根源之一。要激发企业家精神,就必须要切断寻租护租的利益链。因此,从政府角度应该推进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秉持“竞争中性”原则,构建可竞争市场
政府要站在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竞争的高度上,秉持“竞争中性”原则,构建可竞争市场。一方面,继续打破行政壁垒。行政壁垒是国有企业不完全竞争性的重要来源,它会阻碍国有企业家创新精神的迸发。打破行政壁垒,给予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以平等的市场机会,构建可竞争市场,通过新进入者的压力,激发国有企业家不断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动力。另一方面,加强对保护竞争微观制度的设计。我国已有公司法、反垄断法等一系列涉及市场竞争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在保护竞争的微观层面还没有确切的制度约束。市场活力只有在生产要素充分竞争的情况下才能被激发出来。因此,政府应该着力于设计保护竞争的微观制度。比如通过制度遏制国有企业家“双重俘获”的动机,使其无处施展这一策略;在财政补贴和资本市场,通过制度来约束相关主体秉持“竞争中性”的原则,对不同性质的企业一视同仁,不搞区别化、差异化待遇。
2.促进国有企业与非公企业竞合发展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国有企业与非公企业的市场竞争不应该是零和博弈,也不应该是所谓的“国进民退”抑或是“国退民进”,而应该是在秉持“竞争中性”原则下的竞合发展。未来,在绿色新兴产业、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转型升级、产业共性技术协同创新等领域,国有企业与非公企业都应在良性的竞争合作状态下,一起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竞争与合作促进不同性质企业企业家之间的思想交流,相互学习,这有利于规制国有企业的不完全竞争性,激发国有企业家的创新精神,也是有效地促进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竞争与合作的关键。
(二)构建国有企业经理人市场,激发和保护国有企业家不断成长
一个国家只要有一个以成熟的企业家群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机制,就能在全球范围内吸收、组织各种生产要素,收获最大的经济效益[22]60。企业家群的发展依赖于完善的经理人市场,但国有企业经理人市场存在不完全竞争性,导致我国国有企业经理人市场在市场环境、市场主体和市场机制的建设上比较滞后,客观上形成了我国国有企业家的成长表现出体制内培养、经理人也仅在国有企业间流动等典型现象。这些现象无形间造成了国有企业家之间复杂的利益纠葛,遏制了对企业家精神的激发,不利于对企业家精神的保护。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建议从以下两方面着手推进国有企业经理人市场的构建。
1.政府搭建国有企业与职业经理人的交流平台,吸引优秀职业经理人进入国有企业
为打破国有企业家培育和成长的较为封闭的体制环境,规制不完全竞争性,政府应该积极地为国有企业引入新鲜血液,尤其是引入体制外的职业经理人。政府要积极搭建各类交流平台,比如企业家论坛、行业协会、经理人管理协会等。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体系与其他企业存在一定的区别,通过交流可以促使优秀职业经理人加深对国有企业的认识和理解,消除偏见和误解,这对于吸引其进入国有企业,增强国有企业经理人市场的人力资本大有帮助。优秀的外部职业经理人经历过丰富的市场磨炼,可以为国有企业带来新的管理思维和理念,能促进国有企业经理人之间的才能竞争,从而有利地激发国有企业家的创新精神。
2.完善国有企业经理人信息披露制度,利用市场增强对经理人的激励约束
信息不对称是国有企业经理人市场不完善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没有完备的国有企业经理人信息披露制度,国有企业经理人能力良莠不齐,职业道德欠缺、能力不足的经理人也能滥竽充数稳居要职。因此,政府有必要逐步完善国有企业经理人信息库,建立国有企业经理人业绩信息披露制度,定时定期披露经理人的经营管理业绩情况,构建国有企业经理人声誉机制。通过完善的市场机制,让经理人将工作视为一种重复的、连续的博弈,而不会为了占一次便宜就去损失继续合作、长期获利的机会,从而有效地增强对经理人的激励和约束,激发和保护国有企业家的“成功需要”,促进国有企业家不断成长。
(三)降低国有企业垄断利润预期,激发新时代国有企业家精神
鲍莫尔等人在《可竞争市场和产业结构理论》一书中指出,即使在规模经济下,只要企业能够竞争性进入,少数几家公司也可能存在完全均衡的可竞争性。由此可见,构建可竞争市场不仅能够促使市场回归均衡,也可以逐步消除产生垄断利润的根基,促进企业家通过不断创新来迎接和预防新的竞争者的挑战。因此,我们认为国有企业需要做好以下两点。
1.建立和完善产业投资负面清单制度,鼓励各类资本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要构建可竞争市场,首先要给予市场可信承诺,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随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很多过去国有垄断行业逐步放松管制,但是行政色彩浓厚的行政审批等环节依然存在,有的甚至还有隐性限制,即所谓“玻璃门”现象,导致了承诺的不可信,使得外资、民资的真正进入依然较难。为此,我们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产业投资负面清单制度,给予市场明确的信号,并通过约束各级政府的行政干预行为,鼓励各类资本公平竞争、共同发展。2019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较大幅度地增加了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支持外资更多地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领域。该目录指出,对于认可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税收、土地等优惠待遇[23]。
2.依法惩处垄断行为,降低国有企业垄断利润预期
依法惩处垄断行为,对于构建可竞争性市场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相关部门在进行反垄断调查中,应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不可姑息国有企业的垄断行为。2015年,多家省一级工商部门对辖区内电信市场展开反垄断调查,其中涉及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铁通等国内电信行业巨头,查出宽带业务搭售固定电话、月底流量清零、限制用户选择套餐内服务项目等行为[24]。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殊地位,对国有企业进行反垄断的严格执法,一方面是向市场发出公平竞争的信号,表明任何性质的企业都没有实施垄断行为的特权;另一方面可以规制国有企业的合谋串谋等价格垄断行为,有效降低国有企业的垄断利润预期,从而激发国有企业家的创新精神。
(四)利用多元治理,规制内部组织的不完全竞争性,激发国有企业家精神
虽然多元治理机制会对原先以政府及其代理人为主导的国有企业治理,尤其是企业内部组织产生冲击,但对多元治理的有效利用,可以很好地激发国有企业家精神。总的来说,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入手。
第一,利用多元治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激发国有企业高管的竞争意识。混合所有制改革必然会带来多元治理的诉求。作为治理的核心和关键,公司的治理结构也必须要适应多元化而逐步完善。原先以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公司治理机制势必改变。股权的分散化,会改变治理权和管理权的重新配置,会有越来越多的非公资本代理人参与公司治理,并逐渐适应混合制国有企业的环境。这客观上增加了国有企业高管之间的竞争。在能者上、庸者下的环境中,企业高管的竞争意识将被激发,从而在工作中不断进取、创新。
第二、利用多元治理约束政府的“有形之手”,规范国有企业的组织管理。混合所有制改革带来国有企业多元治理的变革。各个主体的利益诉求,以及国有股权比例的下降,可以变相地约束政府的“有形之手”对国有企业组织管理的干预,使政府不能像以前那样“随心所欲”地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从而有效地规制内部组织的不完全竞争性,规范国有企业的组织管理,破除国有企业家的“等、靠、要”思想,激发企业家精神。
第三,利用混合所有制改革创新多元治理机制,兼容并包,取长补短。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带来了不同治理方式、制度和文化之间的碰撞。然而,尽管不同性质的资本可以快速交易,但是治理的融合却需要有效的管理和创新。因此,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发挥企业家精神,积极创新国有企业多元治理机制。要把政府、国有资本、非公资本、员工、高管、职业经理人、技术人才、党组织、社会公众、供应商、利益相关者等主体,有机融合到多元治理的机制中去,通过取长补短、兼容并包的方式,充分发挥各自的治理优势。
(五)放管结合,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发新时代国有企业家精神
企业家是在充满着竞争和风险的市场机制中履行组织者职责的,他们面临的是各种不确定的因素。这需要企业家具有特殊的素质,不怕冒险、敢于创新,大胆引进新的经济关系,革新经济结构,管理、推动、指挥和协调经济活动[22]56。新时代,国有企业面临着更高质量发展、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国际竞争等诸多挑战,这些都离不开国有企业家精神的发挥。为激发新时代国有企业家精神,政府应着力搞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建设。
1.建立国有企业家容错纠错机制,保护国有企业家精神
企业家精神的发挥与风险和不确定性紧密相连。国有企业的国家所有权性质,决定了作为委托人的政府必须加强监管。因此,政府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国有企业家的创新精神。
第一,鼓励国有企业家开展突破性的技术创新和组织创新活动。国有企业的不完全竞争性容易滋生寻租意识,导致国有企业家偏好于规避风险,从而扼制其冒险精神和创新精神。企业家既是生产要素,也是生产要素的组织者,决定着企业资源的配置方向。针对国有企业家偏好于常规化创新,政府应该完善技术创新和组织创新的考核机制,扩大突破性的创新指标及其权重,并适当进行硬约束管理,促使国有企业家加大对突破性技术创新和组织创新的资源配置,比如技术升级改造、能耗标准约束、碳排放要求、绿色技术研发以及组织架构变革等。
第二,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保护国有企业家的创新精神。鼓励企业家敢于冒险和创新,并不代表要求企业家事事都能成功。实际上,大量企业家的创新活动都是以失败告终的。然而,创新是企业利润的源泉,是市场的激烈竞争激发了企业家的不断创新。因此,为了规制国有企业的不完全竞争性,政府必须为新时代国有企业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只要企业家的创新活动有利于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有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升、有利于企业的改革探索,政府就应该容许和宽容创新的失败,并积极帮助企业家分析原因,进行及时纠错,为今后的改革创新总结经验教训。这既是对国有企业家的历练,也是在保护国有企业家的创新精神。
2.放管结合,利用“两只手”规制不完全竞争性,激发国有企业家精神
国有企业的不完全竞争性往往导致国有企业家创新动力不足,偏好于寻租护租性的创新活动。因此,为了激发国有企业家的创新型精神,政府必须利用“两只手”来规制不完全竞争性。
第一,放松管制,利用市场化手段,激发国有企业家精神。新时代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应该进一步放松管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企业治理,利用市场机制激发国有企业活力。一方面,坚决推进和完善董事会制度,发挥董事会在国有企业治理如人事管制、职业经理人薪酬管制、经营战略干预等方面的核心作用;另一方面,逐步打破国有企业家“亦官亦商”的双重身份。国有企业高管“亦官亦商”的做派约束了国有企业家精神的发挥,导致国有企业家顾虑重重。今后,应对国有企业经理人或高管采取“两条线”的管理模式:一条针对国有企业政治性官员,这类高管的主要身份是“官员”,其薪酬及晋升等按政府官员管理;另一条针对国有企业市场性经理,这类高管主要身份是“经理人”,其薪酬及晋升等由董事会和股东会来决策管理,体现市场化的标准。这样分类管理,可以最大化地利用市场化手段,激发国有企业家精神。
第二,政府有限干预,规制不完全竞争性,激发国有企业家精神。国有企业的不完全竞争性与生俱来。在诸如国有企业投资偏离主业、国有企业利用政府背书的非理性投融资行为、国有企业高风险的跨国投资、国有企业间合谋串谋行为、国有企业组织变革滞后等情况出现的时候,只有政府的有限干预才能规制不完全竞争性。政府有限干预,一方面是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打破国有企业家寻租护租的预期,引导其专注企业主业的长期发展,激发其不断创新。
(六)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激发和保护新时代国有企业家精神的制度和环境
对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以及它的经济主体企业家的成长来说,是否有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政权的保护和扶植是至关重要的。企业家依靠有力的国家政权为自己开辟着前进的道路[22]201。新时代国有企业家的成长及其企业家精神的激发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通过制度与营造良好的企业家成长环境。对此,我们认为重点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推进。
1.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营造良好的政商环境,保障市场信息公开透明
制度不仅影响着企业家的成长,也通过改变和型塑游戏规则而影响着企业家的行为选择。在国有企业不完全竞争性的影响下,国有企业家为了获取更多政策资源,维护企业在不完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往往热衷于搞好与政府的关系,甚至扶植自己的代理人进入政府部门。为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激发并保护国有企业家精神,政府关键要做好以下两点。
第一,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营造良好的政商环境。按照“竞争中性”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在市场竞争中给予国有企业与非公企业“同等待遇”。打破各种行政壁垒,变“玻璃门”为“旋转门”,保障各类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可以自由进入和退出。一方面,通过制度建设,约束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偏爱”行为,规制不完全竞争性,通过公平竞争激发国有企业家的创新精神;另一方面,加大制度创新,约束政府干预市场竞争行为,在市场机制能发挥作用的领域,通过制度创新来约束政府的“有形之手”,使其不能也不敢随意干预,并逐步建立“干预必负责,违规必追求”的追责机制,从而营造良好的政商环境。
第二,进一步完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保障市场信息公开透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基本确立,而今,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一方面,在政府管制或“双轨制”领域,在制度完善的前提下逐步进行市场化改革,对于即使不能完全市场化的领域,也要逐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对决策的制定、执行和效果进行全面公开;另一方面,逐步完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的信息公开制度,让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为公众所知,通过保障市场信息公开透明、规制国有企业的不完全竞争性,倒逼国有企业家积极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激发企业家精神的发挥。
2.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完备的激发和保护新时代国有企业家精神的制度环境
企业发展的制度环境,是促使企业家成长和激发企业家精神的重要保障。构建这一完备的制度环境,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国有企业的不完全竞争性,很大程度与政府的行政干预有关。国有企业往往有国资背景,对不完全竞争的利用形成了路径依赖。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国有企业家成长的制度环境,需要着重做好以下两点。
第一,转变政府职能,落实国有企业监管负面清单制度。一方面,政府要从经营管理的干预者变为服务保障的提供者;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相关事务进行必要的监管。当前,我们要加快实施国有企业监管的负面清单制度,明确政府的监管责任和义务,约束政府的随意干预行为,使国有企业家获得更多自由的经营管理权,以便大胆地开展经营创新活动。当然,这对新时代政府的监管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要改变过去简单的项目审批、请示批复等官僚制行政管理模式,逐步提高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外汇政策、产权政策、社会资本利用政策等政策工具的认识,积极落实负面清单制度,从而形成一个网络化的公共政策监管体系,变直接行政干预为间接政策约束[25]。
第二,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完备的激发和保护国有企业家精神的制度环境。企业家的成长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企业家精神既不可能与生俱来,也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有良好的制度环境来激发和培育。在国有企业家成长和培育方面,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必须积极转变职能,建立健全企业家培育的相关法律制度,把对国有企业经理人的管理转变为对人才的培育和扶持。国有企业家是特殊的人才,政府需要全面地考虑其不同层次的需求,比如国有企业家的声望需求、政治晋升、薪酬待遇、股权激励、风险保护、退休待遇等。要在全社会宣扬敢于挑战、勇于创新的社会文化制度,逐步构建完备的新时代激发和保护国有企业家精神的制度环境。
三、结语
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离不开国有企业家精神的发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有企业的实践证明了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国有企业家精神也是可以发挥的。在新时代,为了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升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政府需要进一步激发和保护国有企业家精神。研究发现,有效规制不完全竞争性,对激发和保护国有企业家精神具有重要作用。在未来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中,政府应着手从构建可竞争市场、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创新多元治理机制、规制内部组织的不完全竞争性、放管结合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等方面,大力激发国有企业家精神。新时代,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要正确客观地认识国有企业的不完全竞争性,发挥企业家在资源配置和创新中的不可替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