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保险的法律风险和对策
2022-11-21刘秀
刘 秀
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
21世纪全球经济进入网络时代,网购等现代生活方式渗透到人们生活中。网络改变传统生活模式与商业模式,网络互联网保险业始于90年代中后期,各大保险企业开通保险网站。互联网保险发展模式包括保险公司直销、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等。网络保险发展降低保险公司销售成本,拓展新的经营方式,为客户提供更大的自主选择权。互联网保险迅速发展背后隐藏很多风险,互联网保险要面临网络虚拟性等引起的法律风险,目前我国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银保监会坚持促进与规范并重加强互联网保险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在信息披露、信息安全等方面明确要求。但办法内容为框架性,互联网保险存在的法律问题如何解决有待研究。
一、互联网保险法律风险研究
2000年我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开通互联网保险销售线上平台,我国保险业增加线上销售新模式。此后互联网保险高速发展。美国保险业协会预测,今后保险业中有30%的商业险种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1]。我国互联网保险业迅速发展,但监管法律配套手段不足,制定相关配套规范法律制度是当务之急。
(一)互联网保险发展概述
互联网保险是以互联网为工具支持保险销售的经营管理活动,互联网保险非将保险搬运到线上销售,多数互联网保险与其他金融业务融合。互联网保险增加消费者需求导向产品[2]。互联网保险是保险人以互联网为渠道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发个性化保险产品的经营活动。互联网保险概念应从经营主体、经营对象入手全面定义。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定义为保险机构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业务。
互联网保险是互联网与保险业结合的产物,狭义上指保险公司利用互联网开展保险营销业务;广义上考虑保险经营管理有关因素。当前中国保险业发展成为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互联网保险包括财产与人身保险,中国保险深度处于全球平均水平下。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与保险业深度融合,互联网保险产品多样化,消费群体呈现年轻化趋势[3]。互联网财产险中36~45岁保民占80%,消费群体具有较好维权意识,互联网保险纠纷较多。互联网保险未完全纳入保险法适用范围,实践中有些保险存在扰乱市场行为,我国互联网保险法律缺失问题亟待解决,要保证互联网保险向好发展同时控制不规范现象。
(二)互联网保险法律风险分析
互联网以其独特塑造力改变各行业,互联网与金融结合显示强大生命力,互联网改变传统金融业的同时丰富金融生活,互联网保险业发展显示旺盛生命力,其具有网络化、销售模式标准等特点[4]。
2013年国内三大企业巨头董事长联合发起众安在线保险公司成为首家网络保险公司,我国互联网保险服务体系等方面得到很大提升。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处于发展初期,存在各种法律风险问题。
风险识别通过分析信息了解风险因素,掌握风险走向。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存在的风险分为传统保险业道德法律风险及互联网产生的操作安全风险。目前针对互联网保险尚无专门法律法规,导致互联网保险发展出现系列问题。互联网保险法律风险包括监管缺失、法律滞后等。市场风险包括产品定价设计风险,道德风险有保险人与投保人道德风险。互联网保险特点是进行业务销售的平台不同,互联网保险面临网络平台存在的操作安全风险。操作风险是电脑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内控问题产生损失风险;互联网保险在互联网开展营销活动,互联网保险发展中面临网络设备安全风险、个人信息安全风险。互联网保险具备互联网与保险风险特点,呈现出保险风险扩散速度快、相互传染概率高、风险监管困难等特点。
(三)互联网保险法律制度
互联网保险是互联网经济下的新兴事物,为传统保险市场注入活力同时带来新的法律风险。完全由市场调节出现损害消费者利益现象,互联网保险法律制度监管保险业,是对互联网保险规范化管理,推动互联网保险可持续发展。互联网保险法律制度要将系列经营行为纳入法律制度范围,将市场风险建立完善法律制度宏观调控,要考虑市场与主体的关系。
互联网保险法律风险包括互联网经济与保险业风险,法律制度要对信息安全等问题严格把控。我国借鉴国际保险监管经验形成以市场行为为要素的监管框架,互联网保险法律制度设计考虑传统商业保险特征,将部分保险产品纳入原有法律体系监管。互联网保险中金融领域特有保险行为法律监管应制定新的制度约束,法律监管方式应向虚拟技术方向转型。互联网保险法律制度具有创新性等特征。互联网保险法律制度原则对监管活动具有指导作用,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分类协同监管原则,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应以防范风险为核心,支持互联网保险创新目标。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与金融业融合颠覆传统金融业运作模式,随着手机银行出现,互联网对传统保险业销售管理产生巨大冲击[5]。互联网保险具有更多安全风险,包括技术产品创新风险等,法律制度完善要重点解决相关风险,互联网保险交易中无代理人介入,消费者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法律制度存在消费者隐私保护不完善、互联网保险纠纷解决机制单一等问题。
(一)消费者隐私权保护不完善
互联网保险具有特殊风险,运用现有《保险法》难以保障消费者权益。互联网保险交易形式具有虚拟性,保护消费者隐私权尤为重要。我国法律体系中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包括自主选择权等,《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明确说明信息披露等义务,互联网保险中消费者具有告知义务,互联网保险公司网络系统安全得不到保障,互联网保险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根本原因是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足,如不能及时制止会制约我国互联网经济迅速发展,应充分利用法制手段规范市场不平等现象,落实法律责任主体,增强法律制度有效性。
(二)市场准入退出制度不完善
互联网保险对市场准入标准应严格要求,现行法律有关规定较少。传统保险中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受到限制,保险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互联网保险领域应建立严格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为投资人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我国法律制度较少规定涉及互联网保险公司市场退出[6]。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时影响被保人合法权益,互联网保险企业市场退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目前互联网保险领域对企业退出标准存在明显问题,对银保监会是否具备强制关闭等问题应有具体规定,完善互联网保险市场退出制度才能保障消费者利益,立法规定空白加大互联网保险监管难度。
三、国外互联网保险法律制度经验借鉴
(一)国外互联网保险法律制度建设
90年代美国证券银行以网络销售保险单,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风生水起,1998年已有82%的企业通过线上服务为客户提供保险方案,促进美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发展得益于其健康市场环境。美国各州保险行业法律监管体系严格,通过议会、法院与保险局机构协同完成法律监管工作,构建推动行业发展法治环境。
英国政府互联网保险市场法律制度设计符合实际,出台《电商条例》等系列法律,建立行业自律的法律制度体系。2014年英国设置金融行业监管局,实现监管职权下放给自律组织,政府不过度干预保险产品等问题。英国市场准入条件采取严格法律规定,通过信息安全技术等方面严格审核,使保险企业满足条件后进入互联网保险市场[7]。提高企业应对风险能力,有助于维护互联网保险市场发展秩序。英国保险业具备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为避免企业利用优势篡改电子数据,英国政府通过法律要求企业定期披露财务状况等信息,《英国消费者保险法》保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英国互联网保险法律制度中结合严格市场准入,宽松法律制度为市场经营主体,提供创造财富空间,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立法增强市场信心。
(二)国外互联网保险法律制度经验总结
国外互联网保险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采用审慎监管原则,各国法律制度体系相同,互联网保险发展较早的国家建立法律结合国情不断修正,我国互联网保险法律制度建设要构建适合的法律体系。要完善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定适合国情的互联网保险法律制度。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起步较晚,监管活动缺少法律依据,不利于规范行业乱象,需要将互联网保险纳入法律调整范畴。互联网金融大数据分析使企业拥有大量用户信息,同时拉大保险企业与消费者不平等地位,可以借鉴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经验,如美国通过弗兰克法案负责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针对性保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美国金融市场拥有完善信用评价系统,从信用等级角度严格市场准入,英国把市场行为交行业协会自律监管。我国互联网保险法律构建要建设符合国情的特色制度。
四、互联网保险法律风险对策
中国具有大量保险需求,但保险深度相比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由于传统保险运作程序复杂,随着互联网保险出现,提高保险流程效率,满足大众碎片化保险需求。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同时要客观看待其风险,通过完善征信制度等方面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法律制度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不足,建议从完善消费者信息保护立法、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采取措施,促进互联网保险业持续发展。
(一)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互联网相关账户安全影响互联网金融发展,保险业消费者信息关系到个人隐私,威胁消费者信息安全行为包括市场主体恶意贩卖等,《监管暂行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应加强客户信息管理,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障作用有限,完善消费者信息安全保护立法非常必要。要明确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权,提高保险机构违法成本。制定有关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增加保险机构保密义务,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公示泄露消费者信息的保险机构。互联网金融中存在企业泄露消费者信息案例,立法应明确保险机构侵犯消费者隐私权承担责任,引入实际损失结合赔偿制度,增加处罚力度可以减轻执法者负担。
(二)健全完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处于成长期,市场准入标准过于严格会抑制市场发展,互联网经营主体应规范保险公司,第三方平台通常为销售产品媒介,可以规范第三方平台保险产品,专业保险公司市场准入条件要在金融网络技术、风险隔离等技术方面作出规定。我国现有法律缺少市场准入条件规定,应健全完善市场准入机制。明确互联网保险市场是通过立法合理规避风险,确保互联网保险市场经营主体质量。互联网保险市场行业迅速发展,存在一定风险性,应针对互联网保险企业退出机制建立法律制度,暂行办法规定不能解决互联网保险存在的问题,要考虑企业退出程序等问题,可以从细化互联网保险市场退出标准,完善退出程序方面入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三)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互联网保险具有跨域性等特点,冗长司法程序有碍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面临维权周期长等问题,互联网保险发展初期要制定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限制消费者进入互联网保险市场。需要增加多种纠纷解决途径,减轻我国司法资源紧张压力。可以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建立线上申诉机制,加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等措施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增加法律要求互联网保险机构设立纠纷解决部门,将保险产品购买等在保险行业内部解决,申诉机制在互联网保险合同中配有相关条款,明确消费者知悉相关规定。我国可以学习日本互联网纠纷解决机制经验,如消费者对裁决结果不满意转入司法程序,前置程序具有纠纷解决时限点,法院可将专门机构纠纷事实认定作参考。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促进互联网保险服务质量优化,非诉讼程序纠纷解决方式提高司法资源配置合理性。
五、结语
当前互联网金融产业快速发展,对我国法律制度提出新的要求。互联网保险构建需要的法律制度尤为重要。国务院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各地政府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通过互联网保险法律问题研究,有利于日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通过借鉴发达国家互联网保险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互联网保险法律制度建议。互联网保险市场亟待相关法律制度完善,互联网保险法律制度完善需要不断探索,促进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