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思考
2022-11-21周楠楠
周楠楠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 承德 067000
案件质量评查,是对案件办理程序、庭审过程、法律适用、审理结果、文书制作以及卷宗归档等进行的规范化、制度化的评查过程。目的是发现并改进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矛盾、问题,积极规范案件办理司法行为,从而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水平[1]。
一、案件质量评查的现实意义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是人民法院查找发现自身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努力提高审判质效,积极促进公正司法的重要活动。案件质量评查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案件质量评查是提升审判质量的有效手段。案件质量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决定案件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是案件主审法官的业务能力水平。法官是国家法律的具体执行者,手中掌握着审判权和执行权,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案件审判执行的质量,直接影响着人民法院在广大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案件质量评查的核心目的,正是在于通过查找解决司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素质和司法工作水平。从评查可以看出案件质量,从案件质量可以看出办案人员素质,通过强化办案人员素质以保证司法公正,这是案件评查的基本宗旨[2]。案件质量评查,是对法官自身素质进行的硬件考核,可以直接为法官业绩考评、晋级任用等提供客观依据,同时也能够促使每一名办案人员增强法律意识、职业意识、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使他们在接受案件质量评查中受到启迪,在改进工作中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
(二)案件质量评查是强化内部监督的基本途径。权力一旦没有了监督,放任其自由地行使,则腐败问题必然会产生。特别是作为终极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其司法权如果没有切实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必然产生司法不公,形成司法腐败。监督的主要形式,包括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对人民法院而言,外部监督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法律监督,同时也受到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等的民主监督;内容监督,则是法院自身进行的自我监督。案件质量评查,是查找审判执行各个环节存在问题的主要方法举措,是法院内部进行自我监督的重要途径。通过案件质量评查,能够发现办案法官在一定时期内的办案情况,并可以根据评查结论客观、公正地对法官业务能力水平及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综合、全面的判断,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奖惩,进而督促办案法官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素质、时刻保持廉洁自律,从而有效地保证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管不缺失。
(三)案件质量评查是维护公正司法的制度保障。维护司法公正,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最基本、最核心的问题,是要坚持依法审理案件,不断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并时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广大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印象,对公正司法的认识,是从一件件案件的裁判过程及结果中产生的。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形象也正是从个案的公正与否进行评价。如果出现个案的不公,将给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在法院整体工作中,个案的不公可能只是一个很小的数量、一个很小的问题,但对于当事人来说,个案的不公则是百分之百的不公正。案件质量评查,正是对个案的办案质量和效率进行的一次全面“体检”。同时,对引起信访、上访及当事人举报、给大法官留言的案件,是案件质量评查的重要内容,其具有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针对性强、整改问题效率高的特点,能够迅速查找并解决个别案件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司法公正的矛盾症结,及时消除个案给人民群众造成的不良影响,及时维护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
二、案件质量评查中存在的矛盾问题
当前我国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还没有统一的、权威的规定。虽然有的法院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了相应的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办法,但这些办法仅适用于本地区、本单位,且因缺少权威的、规范性的文件作为指导,各地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也存在较大的分歧。在案件质量评查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评查人员不够专业。在对评查人员的专业要求上,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具体的案件评查中,评查机构具有多样性,能够进行案件质量评查的人员也呈现多样性。在评查机构上,有的法院由审判管理部门负责,有的是由研究室牵头,还有的由立案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评查人员的选用,有的法院组织本单位业务骨干兼职案件质量评查,也有的法院通过聘请已退休法官进行案件质量评查,还有的法院通过聘请地方人大代表、律师、院校专家进行。在评查人员的资格上,有的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有的没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在评查人员的身份上,有的是审理过案件的员额法官,有的是从事法律业务的司法辅助人员,还有的是地方人员。因为评查机构的多元化、评查人员的多样性,导致评查结论的不权威。尤其是当缺少审判经历的人员进行案件质量评查时,评查内容往往只停留在查找文书的错别字,纠正案件卷宗的规范性、完整性等低层次水平,对案件的实体评查不够深入,缺少专业意见。
二是评查标准不够统一。主要体现在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认定上,还没有权威、统一的标准,即案件评查结论瑕疵等级评定上,还缺少权威的法律规范。案件质量的评查形式,通常包括法院内部自行组织的常规评查、某类案件的专项评查以及当事人信访、各级交办案件的重点评查。针对不同的评查方式,评查的内容不尽相同,评查结论的认定也较为主观,缺少客观统一的定性依据。法院内部自行组织的常规评查,通常只评查案件审理程序和卷宗材料的完整性,专项评查的内容则侧重于某类案件的特殊性,而重点评查的内容则更加注重问题线索。在评查结论的认定上,对案件存在何种情形,能够评定为优秀、合格、轻微瑕疵、一般瑕疵或者违法审判,目前还缺少统一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标准,导致各法院之间案件质量无法进行横向的比较。同时有的法院为了减轻法官的责任,存在大问题小认定的现象,甚至出现大部分案件评查结论为合格,不存在不合格案件的现象。
三是评查程序不够规范。主要体现在评查程序的启动、评查的方式方法以及评查结论如何认定上,还没有统一的规范。在评查程序的启动上,有的法院由审判管理部门负责,有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有的由立案部门负责,还有的由研究室负责,评查机构的不健全造成了评查组织的多样化。在评查的方式方法上,有的由院庭长及业务能手等内部人员进行,有的由人大代表、律师及院校专家等外部人员进行,还有的组织各辖区法院进行交叉互评;在评查结论的认定上,有的由评查人员直接确定,有的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有的需要专业法官会议进行研究,有的由上级法院直接确定,还有的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甚至党组会研究认定。在评查程序上,存在评查程序不够科学、评查行为缺少统一规范的问题。
三、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建议
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是人民法院进行自我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提高人民法院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必然要求。
一是加强案件评查人员管理,提高评查人员案件评查能力。评查人员的专业水平,直接决定案件评查的质量水平。做好案件评查工作,选用合格的评查人员是基本要求。一是明确评查人员的专业标准。在评查人员的确定上,应坚持一定的专业标准。案件质量评查,同案件审判一样,是专业的评定法律适用的活动。因此,案件质量的评查人员,应与案件办理人员的要求一样,甚至应高于普通案件办理人员标准[3]。在具体的要求上,评查人员应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及丰富的审判经验,才能对案件进行专业的评查。因此,评查人员应由各法院的院庭长及业务骨干组成。二是做好评查人员的学习培训。各法院应确定专职评查人员的组成范围,对参与案件评查的工作人员,要加强评查业务的培训,学习案件评查的基本方法,通过学习,积极提高案件评查能力。三是科学确定评查人员的工作量。对法院内部的评查人员,其一方面要进行案件审理,另一方面要进行案件评查,如果案件评查的工作量不能合理地确定,则会影响人员评查的积极性。因此,应将案件评查工作折抵成普通案件审理的工作量,并纳入法官的绩效考核,从而提高其案件评查的积极性。四是加强评查人员的管理。案件质量评查,是对他人案件审判质量的综合评价,在具体的实践中,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特别是评查本单位人员的案件,评查过程、评查结果均会受到影响。受到各方利益影响,案件评查人员也可能存在腐败问题,对发现的问题隐情不报。因此,应加强评查人员的管理,探索建立网上评查机制,促进案件评查全程公开,促进评查人员客观公正评查案件。
二是研究制定科学统一的评查标准,提高案件评查的权威性。科学统一的评查标准,是案件质量评查的基本依据,是确定案件评查结论的基础,是提高案件评查权威性的基本要求[4]。在统一案件评查标准方面,应注重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明确案件评查的范围。案件评查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的工作,普通的基层法院每年案件基本都在几千件,不可能对每个案件都进行评查。所以,哪些案件是必须进行质量评查,哪些案件是通过抽查方式进行质量评查的,应有明确的规范。防止出现评查范围过广、评查流于形式以及评查范围过小,达不到评查目的的现象。二是明确案件评查的内容。对案件的评查,应明确案件评查的主要内容。评查内容的不明确,导致部分人员在案件评查时重程序、轻实体,甚至有的仅停留在查找错别字、错别语句的低层次问题上,评查得不深不细,对案件质量的提升及司法公正的维护,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在评查的内容上,应加强对案件的实体评查,侧重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得当等方面。三是明确案件瑕疵等级的认定。案件瑕疵等级的认定,是案件评查的结果,是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的基础。然而,对评查中存在的问题,何种程度构成一般瑕疵、何种程度构成重大瑕疵、何种程度构成违法审判,还缺少全国统一的认定标准。从而导致部分法院在案件评查时存在大问题小认定、小问题不认定,甚至全部合格的问题。对案件瑕疵等级的认定,应建立全国统一的标准,并将其作为法官定责、追责的基本依据。
三是进一步规范案件质量评查程序,确保案件评查公平公正。规范案件质量评查程序,是案件质量评查的内在要求。案件质量评查程序,是案件质量评查的启动、组织、运行到结束的整个过程中应当遵守的程序、规则和方法要求,是确保案件质量评查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的程序保障[5]。在具体的案件评查过程中,应注重规范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范案件评查的启动程序。案件质量评查的启动原因有很多种,包括自行组织的常规评查,上级法院组织的专项评查以及当事人申诉、信访、上级发现问题线索组织的重点评查等。对不同的启动原因,应确定具体规范的启动程序,归口统一的评查机构进行处理,确保案件评查工作的统一运行。二是健全评查机构,规范评查人员组成。在评查机构上,应加强案件质量评查的组织领导,组建专门的案件质量评查机构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以更好地发挥案件评查的职能作用。在评查人员的组成上,可参照案件审判独任制法官要求及合议庭人员组成要求。对一人评查的,则必须具有法官资格并具有一定的审判经验;对合议的,可由外部人员和本院人员共同组成,但必须至少一人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及案件审判经验。三是规范评查结论的认定程序。案件评查结论的认定,是对案件审判质量的权威衡量,也是对司法人员进行定责、追责、问责的基础。应加强案件评查结论认定的顶层设计,应明确规定案件瑕疵等级的认定主体,即由哪级法院、哪些部门及组织负责评定;应明确规定案件瑕疵等级的认定程序,明确哪些由评查人员合议确定,哪些由审委会讨论确定,哪些需要党组研究确定。通过科学、严谨、统一的评查结论认定程序,确保评查结论认定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