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贷款业务开展及风险防范
2022-11-21薛键编辑韩英彤
文/薛键 编辑/韩英彤
境外贷款对于我国大多数银行而言是一个全新的业务领域。这项业务既为境内银行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和机遇,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以下简称《通知》),此项《通知》的发布,补充了资本项下对于企业、银行境外放款及贷款的监管细则,更好地实现了跨境金融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境外贷款业务是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境内银行应具备一定的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境外贷款业务。在发放贷款的形式上,除了直接发放以外,也包括了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发放。
我国参与发放境外贷款的商业银行,主要是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银行及外资银行等。对于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业商业银行等银行来说,此类境外贷款业务量相对较少,业务经验也较为缺失。
当下国内商业银行的信贷领域缺乏优质资产,一定程度上存在“资产荒”现象,此时对银行的境外贷款业务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无疑给国内银行提供了更多配置资产的渠道。未来银行可以在限额以内相应增加境外贷款的资产来源。另外,对境外客户发放贷款,银行面临着不同的市场环境和作业方式。因此,银行要做好境外贷款业务,必须加强对境外贷款市场的了解和对境外贷款实务的掌握。
境外贷款业务开展
一切贷款业务的开展皆发源于客户的融资需求。我国银行的境外贷款业务则发源于我国“走出去”企业在海外的融资需求。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向海外,在境外开拓市场、发展业务。能走到海外去的企业,大多在国内有相对充分的银行授信支持,但在海外发展的这些企业往往由于成立时间短、银行关系弱等原因,较难得到所需要的银行贷款。此时,国内银行的境外贷款无疑可以通过跨境资金融通,对我国“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的发展起到重要支持作用。
在《通知》公布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规定,境外贷款只能以人民币发放,主要用于境内机构“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各类境外投资和其他合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以及出口买方信贷等。在《通知》公布后,上述贷款将不再仅限以人民币发放,中资“走出去”企业申请境内银行境外贷款的主体、贷款形式等也不再有限制。未来,境外贷款的客户将不仅包括我国“走出去”的企业,还将包括境外的当地企业,如当地的世界五百强企业。当今诸多大型国际企业在中国设有投资项目,如境内银行为其服务银行,便可以通过跨境贷款来成为此类企业母公司的授信合作银行,这将进一步加强双方合作。
在与境外客户开展贷款业务时,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双边贷款,即一家银行对接一家客户直接发放贷款,另一种则是国际银团贷款,即数家银行联合为一家企业提供贷款。在发放双边贷款时,贷款银行需独立完成授信分析、文本签署以及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如采取银团贷款方式,放款银行可以在上述工作开展中与银团内其他银行分工合作,更有效地完成贷款流程。
参与国际银团贷款是我国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时较多采取的一种方式,通常可以通过一级银团市场参与,也可以通过二级银团市场购入现成的贷款份额来实现参与。国际银团贷款在境外已形成了一个规模庞大的市场,具有很强的流动性,也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交易规则。在欧美等主流境外贷款市场,主要规则制定组织有欧洲贷款市场协会(LMA)、北美银团贷款与交易协会(LSTA)、亚太信贷市场协会(APLMA),以及日本银团贷款和贷款交易协会(JSLA)等。银行参与不同的国家及地区的境外贷款,应参照这些协会的既有规则和作业流程。另外,由于业务流程简便且可迅速做大规模,参与二级市场银团贷款以实现境外贷款,银行可在更大的范围内选择客户,更好地匹配银行的风险偏好、收益等要求。新开展境外贷款的银行,还能通过参与二级市场银团贷款来熟悉境外贷款的惯例及操作流程,为之后自主牵头银团贷款或在境外发放双边贷款积累经验。
除了直接发放贷款之外,境外贷款还存在另一种渠道,即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参与。这种参贷方式一般为“风险参与(Risk Participation)”,风险参与方式按是否先提供资金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融资性风险参与(Funded Risk Participation),另一种为非融资性风险参与(Unfunded Risk Participation)。总的来说,风险参与相当于银行参加了对应的一笔贷款,但参加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仅限于参加行与原贷款行之间,风险参与银行并不直接与实际借款人产生业务往来。《通知》也对此类跨境参贷的做法做出了规定,如果期限在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银行间接参贷的本外币贷款余额也需计入整体占用的境外贷款限额。
境外贷款风险防范
由于境外贷款涉及资金及贷款主体跨境,在许多方面与境内贷款有着重大差别,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应妥善处理好相关业务要点。
从风险的角度来看,境外贷款应防范一种新的风险种类——国别风险。境内贷款由于在我国境内发生,商业银行较少需要考虑国别风险,但境外贷款的主体位于不同国家,发放境外贷款之前银行首先需要评估国别风险。国别风险由一国的政治、经济、治理体系以及社会情况等综合情况决定,要高于贷款主体的行业风险和个体风险。所以,在境外贷款业务开始初期,银行应首选在政治稳定、社会秩序良好、经济运行平稳的国家开展,做好相关国别风险防范。
在税务方面,境外贷款的跨境特性也会带来新的问题。在境外贷款业务中,我国银行收取他国借款人支付的利息时,将涉及国内贷款所不会碰到的“利息预提税”的问题。预提税是在不同国家间进行利息、资本利得或特许经营权费用跨境划转时的一个税种。跨境贷款利息在不同的国家向中国支付时,利息会被当地税务当局“预提”收取一定比例的税额,税率一般在5%到10%。这部分被预提的税金将对贷款银行的实际利息收益造成较大影响。例如,假设贷款利息为5.5%(其中贷款利差为0.5%)时,如被扣除十分之一的预提税,则会被扣减0.55%,这已大于贷款利差,会造成贷款的亏本。所以,在发放境外贷款时应充分考虑、合理安排跨境税务条款,避免出现因税务支出而严重影响贷款利息收益的情况。具体做法是,可以在合同中安排包税(Tax Gross-up)等条款,或者选择有利于减免预提税和避免双重征税国家来作为境外贷款所在地等。
在法律适用方面,境外贷款可按照借贷双方的意愿商定适用法律,但境内银行究竟是否应适用外国法,以及约定争议解决时是否应坚持选择中国法院,这些均是银行需要考虑的问题。当境外贷款有抵质押物时,如果贷款违约,在实现抵质押物第二还款来源作用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境外当地处置抵质押物的法律问题。此类法律问题需要银行在境外贷款的前期就做好妥善安排,以防范相关风险。
与境内贷款相比,境外贷款对借款人财务约束条件也略有不同。在欧美主流市场的公司贷款中,多以财务约束条件(Financial Covenants)来保证借款人的财务健康。境外贷款合同中较常见以下财务约束条件:杠杆率(Leverage),多以净债务与息税折旧摊销前盈利比率(Total Net Debt to EBITDA)来衡量;利息保障倍数(Interest Cover),多以息税折旧摊销前盈利和净财务费用比例(EBITDA to Net Finance Charges)衡量;现金覆盖率(Cashflow Cover),以现金流与净债务支出(Cashflow to Net Debt Service)来衡量;此外,贷款合同常常会限制借款人的年度资本开支(Capital Expenditure)。
对于我国大多数银行而言,境外贷款是一个全新的业务领域。这项业务既为境内银行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空间和机遇,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在积极进行风险防范并综合处理好业务发展的前提下,银行境外贷款业务将为我国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