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美好生活建设中农民的主体性功能及其实现
2022-11-21李鹏博
杨 昕 李鹏博
(合肥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合肥 230601)
乡村是我国社会的根基,乡村兴则国家兴,乡村衰则国家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定实施乡村振兴的重大战略。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如期完成之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将“三农”的工作重心逐步向促进共同富裕、实现人民美好生活方面转变[1]。农民是实施这一伟大战略不可或缺的强劲助力,直接影响着主体实践的实效和乡村振兴的成效。因此,以问题为导向进行现实研究,剖析农民发挥主体性遇阻的深层次原因,分析乡村振兴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阻碍因素与解决路径,对满足农民美好生活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一、发挥农民主体性功能是推动乡村美好生活建设的必然选择
从根本上来看,农民同时扮演着建设者、受益者和评价者3个角色,这是破解制约乡村振兴症结最为重要的切入点。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时间、场合指出“三农”问题的关键就是“要解决好人的问题”[2]。因此,增强农民主体性所涵盖的三大功能特性,是推进乡村美好生活理论跃升的实际要求。
(一)开展乡村美好生活建设需要发挥农民的自主性
农民是乡村的主人,乡村是农民的家园。农民自主性通过自主地决定自身的生产和生活表现出来,它奠定农民参与乡村建设全过程的主体性基础。一方面,农民是与乡村命运相连的共同体,乡村美好生活建设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因此,只有充分建立农民的自我效能感,才能集众智、汇众力,进一步消解脱贫致富路上的内部桎梏。另一方面,乡村美好生活建设要相信广大农民,依靠广大农民,充分尊重农民的选择。农民作为乡村美好生活建设中的主体,对于如何改善或限制其存在的环境享有自主选择与自主决定的权利,其自身的需求和认知不应被忽略,不应由别人代替他们做出选择。他们应该是发展的动力,是能量的供给端而不是接收端,应该让他们自主地选择适配的乡村美好生活的方案,从而积淀更多的幸福感和满足感。因此,只有将农民自主性的实现作为农民主体性建设的重要前提,乡村美好生活建设才能经受住时间的考验。
(二)推动乡村美好生活建设需要激发农民的能动性
农民的能动性来源于他们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以及逐步树立的新的价值观念,包括参与的积极性与责任感。首先,农民的积极参与具有关键性和不可替代性。当前,农民是推进乡村美好生活建设的主体依托力量,这股力量能否发挥作用,是乡村美好生活建设能否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关键。积极性作为主体性的内因,是激活了的农民自我发展的内驱力,以及经过自身认同而形成的持久且稳定的动力。如果不能引导农民主动地向前迈进,再好的方案措施也很难达到预期,很容易因为各种掣肘,走向“扶则立,不扶则废”和“年年扶,年年贫”的结局。其次,农民的责任感是不可或缺的。作为实践主体,农民群众对乡村割舍不下的血脉情怀,是乡村美好生活建设的原生动力。在村庄层面,乡村美好生活建设事事关乎农民、件件围绕农民而展开。农民不应是这一建设的“旁观者”。农民的责任感越强,共享成果的格局越大,其获得感就越强,开垦乡村的成效就越好。因此,推进乡村美好生活建设必须发挥农民的能动性。“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政府要以政策获得感为指引,以现有优势为基础,积极引导农民发挥能动性。只有最大程度地发挥农民的内在主观能动性,才能使农民群体的主体积极性与责任感得到快速、有效的提升,赓续焕发农村发展活力。
(三)创新乡村美好生活建设需要调动农民的创造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不懈推进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充分发挥亿万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有三个伟大创造:一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经济体制突破了原有模式,使得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民集体经济的经营方式产生变革;二是创造了乡镇企业,“离土不离乡”的乡镇企业实践使得农村商品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展示了农民创造性的巨大力量;三是创设并优化了民主形式,新的基层民主模式即“村民自治”逐步规范。这“三个伟大创造”体现了我国农民创造精神显著的实践价值,充分说明了我国农民的改革精神并不亚于其他社会阶层,他们的智慧不可小觑,此教科书式的发展经验依然符合乡村美好生活建设的现实需求。
乡村美好生活与农民的创造性探索是不可分割的。一方面,基层的实践创造推动着乡村美好生活的改革发展。乡村建设的顺利开展离不开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的生动结合,注重实际效用才能切实发挥农民强劲的内在动力。只有与农民“摸着石头过河”的创造性探索协同共振,国家的顶层设计及战略部署才能日益完善。另一方面,农民的创造性精神为乡村美好生活建设持续供给动力。尽管乡村美好生活建设具有高度的前瞻性和现实性,但也无法完全预知成效或备齐预案。乡村是我国农业物质生产、文化孕育和社会建设的载体,而这一切恰恰是由生长于斯的农民群众所创造和创新的。只有发挥农民群众的潜能来创造新的客观事物,才能顺利转换农村综合改革动力,保障乡村生产生活在变革中不背离美好。因此,乡村美好生活建设应以农民主体性的培育与重塑为抓手,促使农民积极自觉地将美好生活与乡村建设联系起来,实现两者目标的共同达成。
二、乡村美好生活建设中农民主体性功能的现实意涵
在“三农”问题中,农村工作的根本核心在于解决好“人”的问题,重点是如何落实和由谁落实等问题,而农民恰恰是唯一可调节和把握的重要参数。乡村美好生活建设的成效不够明显,直接原因是由于农民主体性职能认知的弱化。因此,确证农民主体性功能的现实意涵是乡村美好生活建设的本质力量,而解析农民主体性探索、建设及评价三大功能,是助推乡村美好生活理论走向实践的关键。
(一)农民主体性在乡村美好生活建设中的探索功能
破解制约乡村振兴症结的重要内容是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改革开放以来,各项建设工作成果奠定了具有现代意蕴的探索基础,乡村社会生活也变化万千。因此,推进乡村美好生活实践要走实事求是的路线,不能“一刀切”。在将农民视作实践主体的基础上,政府应首先把握实践对象和实践任务,开展自下而上的探索,才能汇聚起基层创造的强大力量。一是对乡村美好生活建设创新机制的探索。体制机制创新是重要抓手,在向适用性强、适用期长的建设路径迈进时,只有创新机制才能由调整型分类施策向变通型分类施策转变,才能激活村庄的应变能力,凸显农民的内生韧性。二是对乡村美好生活建设参与机制的探索。在探索过程中,做到“输血”与“造血”相结合,保障并实现主体权利。因此,在客观条件和主观意识的协同共治下,政府的政策部署、帮扶保障和赋权农民三者相互作用,使得农民享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权利,避免成为各项美好生活工程的旁观者。三是对乡村美好生活建设管护机制的探索。农民既是乡村美好生活不可或缺的主要建设者也是最强维护者。对“全能型政府”的坚决抵制,能够破解地方政府自己“搭台”、自己“唱戏”的难题。农民作为长效管护的主体,可以制定出适配自己村庄的管护机构、管护人员和管护制度。因此,通过农民主体的大胆探索,其主体优势和内在潜力可以为消解“乡村建设而农民不动”的困境提供新的思路。
(二)农民主体性在乡村美好生活建设中的建设功能
新时代乡村美好生活建设是多方配合的过程,政府、社会等主体的支持补贴固然重要,但真正落到实处的是农民。若要实现新时代乡村美好生活建设可持续、高质量的发展,运用农民主体的建设功能是着力点。一方面,农民是乡村发展的“塑形者”,他们得到优良发展就是乡村焕活生机的基础。农业强不强、农村美不美,关键在农民。在推进乡村振兴顶层设计的过程中,农民应该依据现实诉求为美好乡村的规划设计各抒己见,以基层经验完善顶层设计,为乡村建设提供原生动力。同时,在人力资本统筹、资金引入管理以及公共设施维护等方面,农民作为“管理主体”,通过积极组织和全程参与,可以切实提高乡村建设水平。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内在主体性,共建形神兼具的乡村生活。随着农村社会生活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技术化”在推动乡村美好生活建设的同时,也让乡村优秀的传统文化资源受到重视。作为乡村美好生活建设的“铸魂者”,农民有能力打造出既符合现代条件和服务需求,也充分体现乡土人文风貌的乡村,不再局限于“城市眼光”和“现代化视野”。可见,农民群众不但能以“同呼吸”的处境共鸣获得共同价值,而且能以“共命运”的情感共鸣获得共同伦理,在家乡的山水中将乡愁深深留住。
(三)农民主体性在乡村美好生活建设中的评价功能
除了探索功能和建设功能外,农民在乡村美好生活建设中还有着评价功能。乡村振兴战略始终是要“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共同富裕”[4]。评价主体是乡村建设主体的必要成分,农民是美好生活成效的最终衡量者,他们的实际感受就是最直观的反馈。因此,作为评价者角色,农民群众的监督和评估直接反映着各项农村发展工作的价值大小。首先,农民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时刻体察是推进其发展的有效抓手。如农田水利建设是否切实提档升级,可以通过农民对现实需求实现的满意度来做出评价;“村村通”道路修缮的覆盖面、工期如何,可以通过农民对交通是否便捷的满意度直接检验;农村网络宽带的速度、覆盖面如何,可以通过农民的使用率和满意度来反映。其次,农民对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反馈,是设计和推进其均等化发展的重要研判标准。各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否向农村倾斜,是否彰显群众的心底诉求,需要通过农民主体长期的评价来考量。这样的“形成性评价”,是在农村公共服务过程中进行的,能够有效提升其普惠性及兜底性。因此,政府应即时收集公共服务中的评价意见,并结合实践过程中的真实需求做出调整。最后,保障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也需要通过基层的调研。群众意见可以为县域城乡的功能定位提供精确尺度。提升县域综合服务能力也应结合实际情况,否则很有可能出现资源浪费、实效性不强等问题,引起群众的质疑和反对。这样的“绝对性评价”,能够尽可能地避免公共资源配置效率低的情况,帮助政府及时调整不适宜的制度措施,增强乡村振兴的成效性。
三、当前乡村美好生活建设中农民主体性功能发挥的制约因素
在城镇化与社会化进程中,乡村面临着日新月异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空间,而农民主体性功能的有效发挥就是其中的关键。但随着我国进入“十四五”时期的新发展阶段,城乡之间的发展模式逐渐向非均衡的阶梯式演变,农民的主体性缺失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具体来看,存在历史、体制、组织与内在等4个方面的制约因素。
(一)历史因素:社会历史条件遮蔽
基于历史维度来看,封建社会以自然经济为主导,农民长期处于被遮蔽的状态,这对农民发挥其主体性产生了长足的影响。我国在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兴起了一场开发农民主体性的运动,但种种原因导致这场运动从“开发农民的力量”出发,却以“乡村运动而农民不动”[5]的结局告终,农民的主人翁意识仍然匮乏。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以现实问题为切入点,积极动员广大农民投身土地革命,农民主体性意识被调动。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农民主体性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等实践中得到充分展示,农民从中真切地尝到甜头、看到盼头,他们的地位在各项建设活动中日渐提升,逐渐建立起自我效能感。然而,对农民主体性的探赜是一个长期积淀的过程,尽管有所成效,但还并未完全确立。农民的价值观念、思想认知和行为方式受到各种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难以从中摆脱依附。其一,受宗族等各类组织的影响,农民在传统时期难以脱离它们自谋生路,有着较强的依赖性。其二,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泛福利化心态消磨了农民的进取心,使集体化意识显露弊端。其三,主体意识薄弱,农民对待乡村建设存在盲从、顺从的心理与行为,自主性不高。
(二)体制因素:城乡二元结构对立
工业化、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使得城乡二元结构对立,是城乡公共资源分配不公平与资源流动不均衡的主要原因,成为农民主体性提升的阻滞因素。尽管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已被逐步打破,但由于城乡资源配置差距的积淀已深,农民主体性的确立注定无法一蹴而就。一方面,城乡公共资源分配不均的现状需要农民以自身主体性功能去强势打破。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呈现出城乡有别的差异性,城镇在医疗、教育、就业与养老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方面更具优势,随之而生的“附庸感”烙印在农民的生活和心理之中。同时,由于农村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惠农举措不够丰富,尚不能保证农民享有更好的生产生活条件;5G、物联网等信息化新基建向农村腹地延伸的难度较大,基层对美好生活的憧憬也有待落实。这些政治、经济与文化等方面的缺口,使得农民缺乏参与和支持乡村美好生活建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城乡资源流动的失衡限制了农民主体性功能的发挥。在城乡资源难以统筹化、发展一体化的背景下,现代化资源要素在城乡之间的互通受到阻滞。农村各类生产要素的流失逐渐形成“虹吸效应”,越来越多的青壮年选择外出务工而非在家留守。囿于劳动力的不足,农村的乡村文化建设缺失了中坚力量。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8 560万人,平均年龄为41.4岁[6]”。在离村入城过程中,单向度流动现象致使妇女、老人和儿童成为农村的实际居民。他们普遍劳动技能匮乏,致使乡村美好生活建设难以有效组织并开展。可以说,二元结构对城乡要素双向流动的规制,是农村人力资本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进一步恶化了农村的“空心化”现象。因此,新时代乡村美好生活建设尚处于主体缺场的阶段。
(三)组织因素:农民组织化程度偏低
农民组织化的整体性疲软导致乡村美好生活建设陷入孱弱局面。重视组织化,才能增强农民主体的认同感与参与感,才能有效地推进农村组织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农民大多较为分散,组织性单薄是其主体自觉性严重缺位的主要原因。其一,去组织化致使农民主体性功能连年弱化。农业生产资本化、社会化、专业化是新时代农村发展的大趋势,虽然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但也使得小农户陷入与市场失联的境遇。部分农民受制于生产链的特定环节,不仅损失了一定的经济利益,而且在公共资源承接不善的情况下逐渐沉默,丧失了参与和支持村级产业振兴的积极性。其二,乡村治理组织的管理能力持续下降,导致工作陷入孱弱局面。在权力分配和运行方面,尤其是在推进具体工作时,乡村管理组织缺少平衡与互相制约的能力,致使农村政治利益冲突频繁,很难组织好农民的协同行动。其三,农村经济组织供给有限,产业发展缺少引擎。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快农村经济组织建设步伐,但由于历史欠账较多、资金投入不足等原因,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依然质量不高,难以满足农民对合作广度、合作深度的新需求。例如,始终偏重农业生产领域,从而使数量偏少、质量不高、缺乏创新点的现象广泛存在于第二、三产业中;临时性的互助较为多见,长期、稳定的多维合作较为匮乏。此外,整体性疲软的松散运行也让小农户表达不畅,甚至处于集体失语的状态中。
(四)内在因素:农民自身能力不足
农民主体性的发挥情况是其在乡村建设中权力和能力的真实反映,而农民的自我素质和能力水平是实现农村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变量。“权力和知识是相互连带的”[7]。就新时代乡村美好生活建设而言,农民能力的质量与强弱是干扰农村发展的显著因素。一方面,目前广大农民普遍的职业素质还不能支撑他们在乡村美好生活建设中应发挥的主体性功能。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和城镇化的推进,土地、劳动、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成为影响农民经济收益的核心因素,农村状态和业态有了不容忽视的革命性变化。现代化职业素养的缺乏是制约农民自谋发展的主要短板,这使得农民在生产经营中无法掌握现代生产要素(资本、技术),不敢创新。受自身心理与客观环境的影响,大部分农民更安于稳定,倾向于熟悉的传统生产要素(土地、劳动)。面对当前飞速发展的市场环境,农民对生产要素的获取和驾驭能力显然难以匹配,势必对正常的建设发展形成阻碍,使其陷入恶性循环状态。另一方面,农民的文化素质成为阻碍农村发展的显著因素。“农民的参与知识与能力、参与意识和态度、合作能力是决定乡村发展是否成功的关键指标。”[8]然而,在广大乡村地区,农民整体受教育程度偏低,对权利义务的界定也不够明确。也就是说,农民的文化素质整体式微,其理解能力、反思能力和行动能力匮乏,很难满足自身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亦无法巩固自身的主体性地位。
四、新时代乡村美好生活建设中激发农民主体性功能的实现路径
如前所述,环境变迁催生出新时代农民新的价值观念,农民主体性功能的发挥已经成为一种迫切的需要。只有实现农民主体性功能和乡村美好生活建设的有效耦合,才能切实地发展乡村的建设事业。因此,寻解农民主体性“解蔽”乃至重塑的现实化路径势在必行,激活农民的主体性功能是系统性工程也是长期性工程。
(一)统筹城乡一体化建设,激发农民主体活力
乡村振兴的价值和意义在于通过国家、社会和农民的共同努力,实现“三农”的可持续发展。首先,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调整城乡区域在资源要素上的非对称结构。环境变迁催生农民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对此,国家应加强对困难地区尤其是深度贫困地区的重视,修复国家战略资源供给历史短、资金少、底子薄的缺陷,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与人才支持力度。为了应对过往的资源不当使用、资源要素倾斜失衡等原因造成的紊乱局面,政府除了在认识上保持警惕,还应积极干预甚至强力介入,通过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等措施,促使资源要素由城镇和发达地区向乡村腹地深入延展,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其次,加强乡镇综合服务功能,加大县域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打造条块结合、同驻共建的振兴共识,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地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乡村休闲旅游、农村电商等产业”[1]。同时,不断打造智慧农业、物流终端等新型农业生产设施建设集群,实现多元要素的互构耦合,通过引领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做好乡镇在服务农民与服务生产之间的平稳衔接。最后,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为重塑农民主体地位提供全方位支持。化解乡村美好生活建设困境,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服务体系是前提条件,也是重要保障,其中健全城乡公共服务资源均衡配置机制尤为重要。
(二)提高乡村组织化程度,优化农民主体参与
强化农民主体的实践主动性,逐步优化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主体参与度是关键。其一,关注农民组织化水平,因时制宜地强化个体参与激情。在乡村美好生活建设中,农民及其结合而成的社会团体既是主力军,也是行动者。当前,农村发展难的问题已经相对突出,只有走协同合作发展的道路才能破解这一固化的局面。同时,借助各合作组织的支撑力,全面优化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和组织水平,确保小农户具备承接国家各类公共资源的条件,使农民群体能够以共同进退为起点,以自发引领为成长,以利益互通为目标真正抵御各种经济发展的挑战。其二,提高农民政治治理能力,为农民发挥主体性赋权。在实践中,应当充分创新乡村人才培养模式,合理、有序、有选择性地从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掌握文化资本的新乡贤等群体中遴选组织带头人,引导农民向积极参与的典型事迹看齐。同时,不断改革与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转变角色定位、建立对话机制,保证村民对村务全部知晓、全程参与、全面监督,为其增强凝聚力和创造力营造良好的制度和政策环境。其三,大力培育农村经济组织,规范相关运行模式。鼓励种粮大户、养殖大户等拓展产业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引入相对成熟的经验和模式,因地制宜地成立各类经济组织,通过产业融合、共享发展谋求经济上的主体地位。同时,规范各类农村经济组织的管理和运营,实现内外部力量协调共进,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被轻视。
(三)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增强农民主体能力
主体性发挥的关键环节是优化农民的综合素质,进而形成强有力的下沉步伐。因此,培养一批集新思维、新技术、新追求为一体的新型农民,是为农业现代化发展开启新动能的有效方式。一方面,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增强其市场把控能力。从制度政策、教育培训等方面弥补农村教育的短板,针对农村的不同状况分阶段开展农业技能和职业素质的培训。构建多元化培训体系,从根本上提升乡村美好生活建设的内在造血功能。同时,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意识,引导农民掌握价值规律,并且制定可量化的培训考核标准,着力探索农民培训服务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增强农民主体能力。由于我国目前农民数量众多,但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乡村美好生活建设难以形成科学的运作模式。政府应积极开办农民培训班、优化各类文化惠民项目、开展文化“三下乡”等活动,为农民提供经济保障和优质环境。同时,着力提升农民的认知、理解和行动能力,充分发挥农民在互助合作中形成的关系网络,以一带十,培养更多的高素质农民,建立农民能动性和创造性群体发育的持续态势。
五、结语
乡村美好生活建设任重道远、道阻且长。新时代的乡村美好生活建设应该依托内部核心主体力量,摒弃以往由上至下的疲软手段,杜绝由外而内的施策做法,正视农村内部自我发展能力不足的现实问题。要明确农民才是乡村的主人,只有恰当地激发农民的主体自觉性,培育并提升农民的内部核心主体力量,坚持内外结合,才能调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发挥好组织振兴带动力和人才振兴吸引力,最终协同推进新时代乡村美好生活建设。新时代乡村美好生活建设应当聚焦农民主体的关注目光,逐步重塑农民的主体地位,实现乡村发展的上中下联结,营造农村发展的良好生态,最终有效地服务乡村美好生活建设的宏伟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