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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单据被暂扣引发的思考

2022-11-21宁淑媛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2年13期
关键词:托运人承运人单据

文/宁淑媛 编辑/韩英彤

在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单据非常重要,具有货权凭证、索赔凭证等功能。实务中,虽然电子交单早已推出,eUCP也进入了2.0时代,但由于存在法律效力、操作习惯等问题,电子交单一直未能在银行间大规模推行,纸质单据仍然占据主导地位。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纸质单据在传递过程中遭遇了单据被暂扣、快递延误等诸多问题,引发了业界关注。

案例回放

A银行开出一笔价值2400万美元的远期信用证,效地为议付行柜台,货物为铜精矿,所需单据包括全套凭指示的正本提单。2022年1月11日,议付行B银行寄出审核后的单据,1月14日A银行收发部门签收该笔单据。A银行单证部门随即接到通知,因在与该单据同批次寄来的其他货物表面检出新冠肺炎病毒,该笔单据已被当地疾控中心暂扣,待进一步处理。A银行办公楼也被暂时封锁,员工被隔离。A银行迅速启用后备场所和预备人员,并立刻联系申请人告知该笔单据情况。

围绕该笔业务产生了如下争议。争议一,在A银行签收单据之后便失去单据控制的情况下,是否符合单据已经提交给开证行的情形?第一种观点认为,A银行虽然签收了单据,却无法审核单据,应援引UCP600第36条不可抗力原则,可暂停五个工作日处理,待拿回单据后继续审核。第二种观点认为,A银行营业受到影响但并未中断,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推脱开证行责任。

A银行采纳了第二种观点,通过电文方式联系了B银行,请求B银行通过电子邮件提供全套副本单据,并请B银行告知正本单据份数、付款路径等要素。1月19日,A银行收到全套副本单据并完成审核,确认相符。

争议二,根据A银行签收纸质单据的日期,还是根据收到B银行副本单据的日期,进而确定交单日也存在一定争议。申请人办理承兑赎单时,开证行应将正本单据交给申请人,但本案中的A银行此时无单可交。由于货物即将抵达港口,申请人拿不到正本提单,就会面临无法提货的困境及高额滞港费。因此,申请人施加压力给A银行,称不见正本单据不承兑,反复催促银行向当地疾控中心索要正本单据。A银行经过分析,认为应以1月19日(收到B银行副本单据日期)作为交单日,处理时限应在1月26日之前。为了防控风险,促进业务的进行,A银行与当地疾控中心及申请人反复沟通,当地疾控中心对该笔单据进行了消杀检验,并于1月26日前将该笔单据交给了A银行,在处理时限内完成了承兑。之后申请人顺利提货,该笔业务圆满结束。

案例分析

A银行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

UCP600第36条规定,“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或任何罢工、停工或其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营业中断后果,概不负责。”那么,A银行能否援引该条款呢?

首先,A银行是否遭遇了不可抗力?2020年国际商会发布的《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适用国际商会规则的贸易金融交易指导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文件》)中指出,“新冠肺炎大流行是否可以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这将取决于事实,并最终将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特殊法庭、政府或监管机构决定。”因此,不可抗力事件应由司法机构做出最终裁定。由于难以得知司法机构对案例事实如何进行认定,A银行提出遭遇不可抗力的主张并不可行。

其次,A银行是否存在营业中断?《指导文件》指出,如果只是履行过程变得更困难、复杂或昂贵,但完全可以履行某项义务或行为,这并不会触发UCP600第36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在本案例中,A银行可以通过咨询议付行并审核副本单据的方式来确定单证是否相符。虽然审核副本单据可能会导致审单不准确的问题,但一味主张只有见到正本单据后才能判断单证是否相符的观点,可能会与《指导文件》原则背离,难以获得支持。

因此,A银行并不能以UCP600第36条为依据暂停处理该笔业务。

交单日如何确定

A银行虽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但对于无单可审的情况却并无任何责任和过失。A银行采用了咨询B银行这一替代方式得以继续完成其义务。A银行的业务连续性是以收到B银行的回复为前提的,故审单时间应该从收到回复后开始计算。若交单不符,且A银行在签收纸质单据后的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B银行回复,A银行将在毫无过失的情况下丧失拒付的权利,这并不符合UCP的精神。

案例启示

本案例中,申请人之所以拒绝承兑并施加压力给开证行,是因为缺少正本提单进而影响提货。如能解决提货问题,单据暂扣对申请人造成的影响将会大幅降低。通常,货先到港的解决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是托运人向承运人申请电放货物,第二种是开证行向申请人出具提货担保。但在本案例中,上述两种方式均不适用。

电放货物

在电放货物的情况下,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可以凭身份或者承运人盖章后的电放提单传真件提货。但是,对于托运人来说,由于放弃了作为物权凭证的正本提单,提出电放申请就意味着放弃了货权,且需提供保函给承运人,由此操作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托运人承担,在未收到货款的情况下托运人存在钱货两空的风险。对于承运人来说,由于其对正本提单持有人负有责任,在已经签发纸质提单情况下,通常会在收回提单后再签发电放提单。在正本提单丢失、无法收回的情况下,承运人会将该风险转移给托运人,要求托运人登报声明提单作废,并要求其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数倍的保证金。因此,在电放提单的情况下,托运人承担了更大的风险和经济成本。

在本案例中,正本提单因故无法收回,即便按照提单遗失的情况处理,与承运人特殊协商,但由于铜精矿的交易链复杂,提单上的发货人并非受益人,且发货人独立于本笔信用证的交易之外,存在沟通困难的问题。因此,通过电放的方式提货难以实现。

提货担保

通过提货担保的方式提货无需托运人的配合,而需引入银行这一角色,由其向承运人出具担保,承运人凭担保放货给申请人,申请人在取得正本提单后,其再用提单换回担保。由于同样属于无单放货,且正本提单还处在流通之中,存在承运人对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承运人在赔偿后也有权向担保人提出追偿。因此,银行在出具提货担保时,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全额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在本案例中,由于铜精矿交易金额巨大,申请人没有足够的银行额度,也无力提供大额保证金,正本提单且脱离了银行的控制。因此,出于对于金额和效期敞口风险的考虑,银行必然会对提货担保持审慎态度。

综上,本案的顺利解决,有赖于纸质单据的如期顺利归还。虽然新冠肺炎疫情催生了业界对电子交单的需求,但电子交单的发展离不开单据属性问题的解决。在本案例中,若采用电子交单,开证行的业务处理将不会受到影响,但货权问题却依然存在。正本提单被扣,申请人仍然面临无法提货的困境。以传真、邮件等方式发送的提单均不是货权凭证,要想在正本提单缺位的情况下提货,就需要申请人或受益人某一方做出让步,承担一定风险和经济成本。可见,若不解决电子单据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信用证对于纸质单据的依赖依然难以改变。当前,解决纸质单据局限性问题尚需时日。在面对处理时间紧急、缺乏前例参考的新问题时,当事各方应协商沟通、达成共识。在新冠肺炎疫情之下,只有各方通力合作,才能共克时艰,推动国际结算业务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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