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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助力天津打造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

2022-11-21李云山编辑章蔓菁

中国外汇 2022年13期
关键词:租赁业天津融资

文/李云山 编辑/章蔓菁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新型金融服务产业,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天津将租赁业放在经济和产业发展的突出位置,积极打造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政策支持,实现了租赁业跨越式发展。

天津租赁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敢为人先,才能立于潮头。为促进租赁行业发展,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协同推动海关、外汇、税务、商务等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先行先试政策,建立了覆盖租赁业务全流程的综合服务体系,支持天津租赁业实现了“加速跑”。

机构集聚。截至2021年年末,包括项目公司(SPV)在内,天津市共有各类租赁公司3921家,其中法人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公司)1500家,注册资本金近6000亿元。注册在天津的央企融资租赁公司27家,占国内央企融资租赁公司总数的40%;金融租赁公司12家,占国内金融租赁公司总数的18%。一大批行业领先企业在天津设立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公司,优质企业持续聚集,促进了产业快速发展。

规模领先。截至2021年年末,天津融资租赁行业资产总额达2.05万亿元,其中金融租赁公司资产总额0.78万亿元,融资租赁公司资产总额1.27万亿元。累计完成飞机租赁2000架、船舶租赁超过300艘、海工平台租赁及处置超过60座,租赁资产超过1.2万亿元。其中,作为天津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重要承载平台,东疆保税港区已逐步发展成为国内最大的租赁产业聚集区和全球第二大飞机租赁聚集地。

模式创新。多年来,天津率先探索出了保税租赁、离岸租赁、绿色租赁等数十种新业务模式,形成了以航空、航运、海洋工程为特色,轨道交通、高端装备、能源设施、节能环保、医疗服务等领域全面发展的格局。2009年,天津完成全国首单保税进口飞机租赁业务;2010年,天津完成全国首单购买境外飞机租赁资产包交易;2019年,天津完成全国首单“融资租赁+汽车出口”业务。通过持续推进模式创新,天津融资租赁行业为制造型厂商、服务业企业及中小微企业提供了多元化、差异化服务,有力支持了产业转型升级。

金融支持天津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建设实践

融资租赁业的跨越式发展离不开金融的强力支持。作为天津融资租赁产业的集聚地,东疆保税港区依托特殊监管区独有的海关、税务、金融政策支持,大力发展租赁业,成为全国租赁产业集聚地。在天津建设高水平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的过程中,外汇管理政策创新发挥了关键性的促进作用。

引导金融机构开展融资产品和服务创新。近年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积极引导推动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租赁业的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在降低融资成本、扩大融资规模、开发融资产品和缩短审批流程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例如,有的银行对头部租赁公司贷款利率下调50个基点,并形成制度性支持,有效降低了租赁公司融资成本;有的银行针对性地开发了飞机租赁专项融资产品,融资额度最高可达飞机价值的100%,飞机抵押率最高可达90%,飞机残值融资最高可达飞机价值的30%,有效满足了租赁飞机全生命周期融资需求。同时,支持租赁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通过加强政策宣讲、建立绿色通道、强化辅导推动等措施,指导租赁公司充分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2015年天津租赁企业首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之后又成功发行全国首单融资租赁行业乡村振兴债券和全国首单民营融资租赁企业疫情防控债券等。2015—2021年,天津租赁企业累计实现债券融资2197.96亿元。

推动外汇资金意愿结汇政策先行落地。2010年和2012年,天津中新生态城和东疆保税港区相继在国内率先试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改革试点政策;2014年8月,天津滨海新区全面开展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试点;2015年12月,天津自贸区获准首批开展外债资金意愿结汇。在上述试点政策的支持下,天津相关租赁企业在全国范围内率先享受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意愿结汇政策便利,自主选择结汇时机,有效规避了汇率风险。截至2022年3月末,天津辖内融资租赁公司累计办理资本项目意愿结汇46.7亿美元。

率先开展境内收取外币租金试点。2015年8月,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开展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业务;同年12月,天津自贸区获批开展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业务。通过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租赁项目收取外币租金,有效解决了租赁公司资产端和负债端币种不一致的问题,减少了租赁公司和航空公司等相关承租人的汇兑损失。截至2022年3月末,天津市租赁公司境内累计收取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1.9亿笔,金额达143.9亿美元;境内累计收取融资租赁外币租金2075笔,金额达48.5亿美元。

在全国首推融资租赁企业外债便利化试点。2017年12月,天津在全国率先获批开展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允许融资租赁公司下设SPV共享母公司外债额度,有效解决了SPV净资产规模小、跨境融资额度不足的问题。截至2022年3月末,天津辖内5家融资租赁公司下设的55家SPV累计共享母公司外债额度24.57亿美元,有效降低了融资成本,满足了SPV的跨境融资需求。

支持离岸租赁业务开展。随着租赁行业不断发展壮大,大型金融租赁公司开始进军国际飞机、船舶租赁市场,开启租赁业务国际化进程。2015年,天津自贸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明确了自贸区租赁企业开展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离岸租赁,可凭合同、商业单证办理付汇手续。2018年,天津自贸区获批开展离岸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有效解决离岸融资租赁租金收汇问题。截至2022年3月末,天津辖内累计办理飞机、船舶离岸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51笔,涉及资金9.2亿美元。与此同时,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指导辖内银行通过建立离岸经营性租赁资金收付全流程管理模式、健全内控制度和展业规范,推动离岸经营性租赁业务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截至2022年3月末,18家租赁公司共办理离岸租赁进口付汇23笔,涉及金额5亿多美元。

率先开展融资租赁合同登记试点。2011年,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与天津市金融办、商务委及天津银监局联合发布文件,在全国率先启动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将租赁物通过征信中心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使相关物权登记具有了司法效力。2014年,该项工作在全国范围推广,成为租赁企业保障其租赁物权的重要途径。截至2022年3月末,天津融资租赁企业累计办理相关登记146.9万笔,承租人遍布全国各地,登记租赁物涵盖飞机、船舶、海工平台、轨道交通、节能环保、医疗服务等多个领域。

金融支持租赁业高质量发展面临的挑战

作为资金密集型产业,租赁业的发展离不开充足的资金,离不开金融服务和产品的配套支持。尽管金融政策支持不断创新,金融服务不断加强和改进,但在实践中,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仍然面临相关监督管理政策差异化不足、金融政策法规不适应行业发展所涌现的新需求等问题。

现行监管突出关注租赁业融资属性风险,未充分考量租赁公司的差异化特征。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将制定融资租赁行业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的职责调整至银保监会,直接监管职责落在地方金融监管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批复》(法释〔2020〕27号)也明确融资租赁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在2020年银保监会出台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中,比照金融租赁公司对商业融资租赁公司客户集中度、关联度等关键经营指标做出了明确规定和限制。与银证保等持牌机构专注经营货币不同,融资租赁公司具有“融资+融物”的特点,本质上是以融物的方式支持承租人达到融资的目的。若比照银证保等持牌机构对商业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管理,相关指标要求或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租赁公司经营发展,甚至弱化其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这一点在央企系、厂商系以及以飞机租赁为主营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中表现较为明显。此外,参照金融机构管理后,融资租赁公司难以得到一般性实体企业所适用的金融政策支持,无法充分享受相关政策便利。

部分现行金融管理政策不适应租赁业的发展需求。例如,在贷款投放统计、借贷资金路径等方面,现行管理规定未结合租赁行业特点进行考量,银行通过租赁公司投放到绿色金融、制造业、民营企业的贷款,穿透来看,实质是用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方向,但上述贷款不纳入银行信贷考核口径,不利于鼓励银行加大对租赁公司融资支持。再如,在飞机船舶等单品价值大的租赁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出于风险管理等需要针对单机、单船设立项目公司(SPV),项目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于母公司借款,而在现有贷款管理政策框架下,项目公司只能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借款,操作流程复杂、成本费用高。据调研,有的金融租赁公司存量委托贷款超过70笔,金额近13亿美元,仅涉及的委贷手续费就超过400万元。

租赁业高质量发展对系统推进金融服务创新提出新要求。经过多年的经营发展,融资租赁业资产规模达到了较高水平,通过租赁资产的流转与交易来回笼资金、盘活资产的需求变得越来越迫切。近年来,国内参与租赁资产证券化、应收租金保理、带租约租赁物转让以及SPV股权转让等交易的租赁企业数量快速增加、交易规模不断增长。与此同时,相关租赁资产跨境流转需求逐步显现,越来越多的融资租赁企业产生了开展应收租金跨境保理、租赁资产跨境转让、基于境内收取的外币租金开展外币资产证券化等新兴业务的需求。对于融资租赁行业在发展中产生的内生需求,需要相关金融政策给予回应,围绕行业的全产业链条和生命周期,系统性地谋划和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助力行业转型升级,推动行业由快速扩张向高质量发展转变。

对金融支持租赁业高质量发展的思考

融资租赁行业集实体属性与金融属性于一身,在行业走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之际,监管部门需要着力从会计准则、法律、税收等多方面为行业营造更加有利的外部经营环境,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平衡的监管政策,强化政策支持的系统性,引导融资租赁坚守本源、防控风险、稳健发展。

实施平衡的监管政策。《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省级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过渡期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原则上过渡期不超过三年。”未来,随着过渡期的结束,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也应逐步恢复常态化、统筹兼顾发展需要和风险控制的平衡监管取向。一方面,将融资租赁公司的金融属性约束在合理范围之内,对融资租赁业务中回租业务占比高等问题采取清晰明确的监管措施;另一方面,对于商业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在与金融租赁公司保持基本规则一致的基础上,在设定具体监管指标时应结合企业特点进行分类分级管理,针对央企系、厂商系、独立第三方等不同类型融资租赁企业设定不同的集中度、关联度等经营性指标,体现更大的包容性和差异化;此外,建议相关金融支持政策在突出租赁业融物属性、强化穿透监管的前提下,对融资租赁公司按照一般性企业适用政策便利。

系统性加强对租赁行业的金融支持。针对融资租赁业务流程、经营特点和发展实际,建议从融资支持、租金收取、资产流转等方面系统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包括:推动形成期限匹配、方式灵活的融资产品支持体系,特别是针对租赁收入回收期长的特点,引导银行创新长期融资支持,支持租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公开上市等方式获得长期资金,通过资产证券化等盘活资产、改善流动性;探索允许融资租赁母公司与项目公司之间采取更集约和便利的方式管理和使用资金;围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进一步优化外汇管理政策支持,允许租赁企业开展应收租金跨境保理、租赁资产跨境转让等创新业务,支持租赁企业利用国际市场拓宽融资渠道;结合融资租赁企业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实际服务情况,将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特别是民营租赁企业纳入普惠金融政策支持体系,在相关监管指标方面给予优惠,在政策资金上给予相应支持。

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融资租赁业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归根结底需要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真正发挥好“融物”对生产和消费的促进作用。对此,融资租赁行业应秉承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以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为导向,围绕相关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为制造业企业提供综合融资服务,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发挥“融资+融物”的双重优势,以融促产,以产助融,针对小微企业不同成长阶段的发展需求,助力小微企业“造血生肌”。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应坚持穿透监管原则,确保租赁公司将资金用到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领域,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

守住行业风险底线。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保持在合理区间,但经济发展所面临的压力不容忽视,租赁企业面临的经营困难、承租人无法正常支付租金的风险均有所加大。鉴于银行贷款是租赁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来源,建议高度关注和防范租赁行业经营风险外溢引发金融机构偿付风险,以及因租赁企业资产和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短借长用所形成的行业流动性风险。此外,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回租等“类信贷”业务,需进一步加强监测监管,防范资金借租赁“脱实向虚”,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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