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与区域学徒制框架及其对中国特色学徒制的启示
2022-11-21高东燕李世奇
高东燕 李世奇
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学徒制,需要深刻把握学徒制发展的关键问题,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解决方案。为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2014年5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标志着现代学徒制正式上升为国家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战略。同年8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2020年10月,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要“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
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必须充分回应促进我国高质量学徒制发展战略、学徒制学习和工作条件标准开发、国家学徒制监管框架制定等重大问题,切实满足社会需求。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是联合国唯一的三方机构,在国际学徒制框架构建和体系完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欧盟(European Union)作为当今世界发展最为成熟的区域性政府间组织,其学徒制框架值得重点解析。对国际劳工组织和欧盟高质量学徒制框架进行分析,有助于我国更加精准和全面地把握学徒制建设的关键问题,推动中国特色学徒制的发展和完善。
一、国际劳工组织《高质量学徒制框架》
国际劳工组织于2019年编写了《高质量学徒制框架》。该报告的背景是,技能不匹配和青年失业率高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普遍问题,各国政府和各界人士越发认识到学徒制在应对这些问题中的关键作用。国际劳工组织在第103届会议上提出“建立关于有效终身学习体系和高质量学徒制体系的知识库”,并开发了高质量学徒制工具包。国际劳工组织已通过的若干文件虽涉及学徒制监管的标准,但切合目前情况的文件中还缺乏对学徒制的明确规定,需要采取行动来弥补这一规范上的缺口。所以,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通过讨论决定制定学徒制标准,并将此列入国际劳动大会第110届会议议程。国际劳工组织《高质量学徒制框架》报告主要包括国家学徒制监管框架、实施高质量学徒制的挑战、促进高质量学徒制的战略等部分[1]。
(一)国家学徒制监管框架
为确保学徒制利益相关方积极投资并使学徒制体系得到适当监管,各国需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国家学徒制监管框架。国家学徒制监管框架要素包括:监管类型和层级、监管机构、学徒制协议、针对特定职业的标准、资金和激励措施、学徒在工作中的权利和保护、提供或支持学徒培训的条件、监管与评估。
学徒制监管类型和层级通常以法律形式规定,包括专门立法和通过附属法规作为补充。大多数国家的学徒制相关法律在国家层面制定和实施,也有部分国家将该权利下放至州或省级政府。学徒制监管机构主要有两类:一是国家和部门当局,二是社会伙伴。国家监管机构有技术教育和技能开发署(Technical Education and Skills Development Authority)(菲律宾),国家就业、职业培训和辅导委员会(National Council for Employment,Vocational Training and Counselling)(法国)等;部门监管机构有部门教育和培训机构(Sector Education and Training Authorities)(南非)、国家培训局(National Service for Industrial Training)(巴西)等。社会伙伴则发挥着沟通课堂与工作场所的作用,是学徒制奏效的关键所在。在很多国家,社会伙伴是国家三方职业教育与培训委员会的成员,负责设计和实施学徒制计划。国家层面跨部门集体协议的典型是法国国家跨部门职业培训协议。此外,还有企业层面的集体协议,如2014年意大利的恩奈尔(ENEL)公司与三个工人组织共同签署了一项学徒制计划试验协议。
学徒制协议一般是学徒与企业之间或通过中介签订,以明确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学徒制的培训和工作条件。对于未成年学徒,一般由监护人或法律代表代为签订协议。许多国家都明确规定学徒制协议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荷兰、南非等国家同时要求提供培训的机构签订协议。瑞士、南非、摩洛哥等国家规定了学徒制协议模板。其中,瑞士学徒制协议规定的试用期为1~3个月,方便企业和学徒彼此作出正确选择。在试用期内,企业和学徒双方都可通过提前7天发出通知来终止协议。
针对特定职业的标准包括十个方面。第一,承认适于采用学徒制的职业。如德国和奥地利的公共或主管当局,编制了正式承认适于采用学徒制的职业清单。第二,评估技能需求,发展学徒制计划。通过评估当前及未来的技能需求、利用劳动力市场信息来制订学徒制计划,并研究如何通过资格证书形式评估、认证和承认学徒所掌握技能。第三,对学徒年龄、学历和先前学习的要求。很多国家把学徒最低年龄定在14~16岁。有些国家没有规定最低年龄,但要求学徒完成义务教育。少部分国家规定了学徒的最大年龄。第四,学徒与工人的比例。巴西和印度规定该比例分别是5%~15%和2.5%~10%。第五,最短和最长期限。世界各国学徒期限从最短6个月到最长5年不等。第六,在职与脱产学习的比例。在职学习量大是学徒制的显著特征。很多国家要求在职学习比例在60%甚至80%以上。第七,职业指导和职业咨询。以瑞士为例,该类工作是其义务教育的组成部分,通过开设“岗前见习”等特殊课程和国家在线平台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道路信息。第八,学徒指导与监督。许多国家要求教师具备高等教育学历、教师资格证书和相关职业资格及专业经验。公司内培训师是学徒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第九,学习成果、课程、评估和认证。全世界有100多个区域和国家资格框架,学习成果是许多国家资格框架的核心特征。技能评估和认证则是质量保证体系的一部分。第十,承认资格和接受进一步教育和培训。各国通过把学徒计划纳入资格制度、开展衔接课程等方法为学徒提供了进一步获取职业或高等教育的机会。
在资金和激励措施方面,有必要提高企业、学徒和公共当局对学徒制益处的认识,从而获得支持。许多国家为企业和学徒提供奖励以推进学徒制,如向学徒提供学习材料、食品、交通补贴、脱产培训费用、学徒结业补助金等,为企业减免税收、提供培训和工资补贴、降低解雇成本等。
学徒在工作中的权利和保护主要包括十一个方面。一是学徒的法律地位。学徒的法律地位并不统一,中国、法国、德国等国规定学徒具有法律地位。澳大利亚、法国等国学徒被视为雇员。二是报酬。学徒报酬根据国家法规或社会伙伴之间达成的集体协议来发放,通常由企业以工资、津贴或其他形式的补偿进行支付。三是工作时间。中国、英国等国规定学徒的工作时间与同行业其他工人相同。法国《劳动法》规定学徒的工作时间包含脱产学习时间,18岁以下学徒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或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16岁以下学徒不得晚上10点至次日清晨6点工作。六是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国要求企业编写风险评估文件和预防行动计划,并任命一名公司内培训师来确保学徒完成一次体检。七是工伤赔偿。德国对学徒因工伤无法再工作而领取退休金作了规定。法国学徒因生病或意外可以从社会保障系统每日领取津贴和补偿。八是其他形式的社会保护。德国学徒有强制性的法定健康保险。九是学徒协议的终止。学徒协议可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提前终止,如企业和学徒互相同意(肯尼亚)、学徒表现太差或行为严重不当(巴西)。十是解决争议。某些国家对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了规定,如澳大利亚规定在调解不成功后的某些情况交由产业法庭处理。十一是学徒的转移与流动。德国、卢森堡、比利时、法国的部分地区共同签署了一份跨国职业培训框架协议,促进学徒跨国流动。
提供或支持学徒培训的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提供在职培训的企业。企业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包括拥有适当的工作环境和设备,能提供培训法规规定所需能力的培训和具备合适的公司内培训师或导师。二是公司内培训师。公司内培训师也要获得认证,认证依据是他们的资格和经验。公司内培训师要能确保学徒获得最低的预期学习成果,确保学徒熟悉正常工作惯例和规则,参加强制性简报活动和有效指导技能研讨班,指导学徒完成计划工作簿并在学徒达到每项标准后在评估表上签字。三是提供学徒支持服务的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可以缓解学徒制场所不足的问题,并推动更多中小企业参与学徒制计划。
监测与评估方面,英国教育部(Department for Education)发布了《英格兰学徒问责声明》,评估标准和政策制定由学徒制研究所(Institute for Apprenticeships)负责。2~5级(相当于欧洲资格框架的3~5级)学徒培训质量由教育、儿童服务和技能标准办公室(Office for Standards in Education,Children’s Services and Skills)负责审查,资格、考试和评估工作的管理则由资格和考试监管办公室(Office of Qualifications and Examinations Regulation)负责。在韩国,学徒制监测始于对参与公司的挑选,贯穿至培训结束。
(二)实施高质量学徒制面临的挑战
一是社会观念差,高等教育的途径有限。学徒制对年轻人的吸引力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学徒制与高等教育之间缺乏相互贯通。研究表明,欧盟学徒计划授予学徒高中普通教育资格,从而有助于学徒获得高等教育机会,提高了学徒制的吸引力。
二是获得学徒培训机会的不平等。移民、难民、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很难获取学徒培训的机会,且女性学徒的收入明显低于男性学徒。劳动市场的快速变革要求老年人也要不断更新技能,因此,调整学徒制的最高年龄限制势在必行。
三是学徒率低。经合组织(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国家中,高中生报名参加学徒计划的比例(37%)明显低于报名参加职业教育培训的计划(46%),并且在比利时、芬兰、瑞典、西班牙、以色列等国报名参加职业教育培训计划的高中生很少甚至没有机会选择学徒培训。经合组织国家每1000名就业人员中的学徒人数都低于45人,拉丁美洲国家除了哥伦比亚外,该数据均低于10人。造成学徒率低的因素众多,可能有整体营商环境、现行法律和监管制度、财政奖励措施、文化因素等。企业规模影响企业参与学徒计划,大型企业可以雇佣经验丰富的学徒实务专家,中小微企业则难以做到。德国提供学徒培训的企业从2007年的489890家下降至2015年的427496家,降幅最大的是雇佣人数不足10人的小型企业。对企业来讲,对年轻人的需求不足、申请人数不足或不合适、对企业费效比的怀疑以及不断变化的状况等是企业参与不足的常见原因。
四是非正规经济中的挑战。非正规经济中存在大量学徒,他们跟随熟练工匠,通过观察、模仿和反复练习学习技能,但这些非正规学徒制存在严重不足:缺乏系统培训,培训质量差异大;缺乏培训标准或质量保证机制;工作卫生安全条件差;缺乏基础知识;少有书面协议,容易造成对学徒的剥削;学徒长时间工作,无带薪假期或工伤赔偿;培训时间过长;一些熟练工匠还会收取费用;缺乏国家认证和流动性;性别职业隔离问题突出。
五是让学徒适应数字经济。数字经济背景下学徒要具备更新的、更高的技能组合和横向能力,可能需要更高层次的教育和培训计划。德国2016年启动了“职业培训4.0计划”,有意识地提高学徒和教育培训人员的数字能力。数字技术的快速变革会加剧培训跟不上劳动力市场变化的情形,只有建立强有力的协调机构,才能迅速调整学徒战略和培训计划。
六是新的工作形式。通过数字平台安排平台工作或按需工作等新的非正式工作的人数越来越多,他们缺乏雇员权利、福利和保护,通常也无法参与学徒计划。法国等国家于2015年设立了个性化学习账户,提供了针对平台工人的持续和灵活的职业培训。
(三)促进高质量学徒制的战略
为应对高质量学徒制面临的挑战,可以从八个方面着手促进高质量学徒制实施。
第一,创造有利于推进高质量学徒制的环境。这包括设定国家目标,为高质量学徒制提供充足的资源;把高质量学徒制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和就业、教育及终身学习政策;吸引社会合作伙伴设计和实施高质量学徒制的具体工作;发展社会伙伴的能力并提供支持服务;通过奖励、费用分担、减免税收、补贴社保费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学徒计划;采取财政支持等方式激励中介机构参与和支持高质量学徒制;定期开展提升高质量学徒制形象和吸引力的宣介活动;制订预备学徒制等学徒前计划,提高年轻人参与高质量学徒制所需的能力;拓宽学徒接受进一步技术和高等教育的机会;充分利用新技术和新方法提升高质量学徒制的效率和效果;发挥行业利益相关方的作用,促使其根据工作复杂度就必要的培训期限、报酬、在职与脱产学习比例等问题提供建议。
第二,制定强有力的监管框架。各国政府应协同社会伙伴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制定监管框架,同时考虑:对学徒(制)加以定义;确定学徒的身份、条款和条件,包括工作条件、报酬、社会保护、申诉机制等;建立学徒的治理和管理制度性机制;阐明所有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作用和责任;规定学徒制所涵盖的行业和资格;说明学徒期限、在职与脱产培训的比例、学习评估与认证程序、学徒期结束时颁发的资格证或许可证;概述确保学徒质量和相关性的机制;确保学徒制的可持续性、公平的资金安排;采取措施促进社会包容性和性别平等;明确学徒的监督和评估安排。
第三,提升学徒制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吸引力。组织开展宣传高质量学徒制给企业带来何种益处的活动;为企业开展学徒制提供招聘补贴、税收减免、社保费补贴等财政奖励;鼓励建立部门机构,专门开展技能预测,摸清中小企业的培训需求;建立或指定商会、团体培训组织等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咨询或支持,帮助他们与地区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公司内培训师制订学徒培训的灵活计划;允许适度灵活调整国家培训标准,为企业提供便利。
第四,提高学徒制对年轻人的吸引力。设立“学徒大使”,协助学校开展学徒宣传日活动和社区宣传活动,宣传高质量学徒制对年轻人的益处;为年轻人提供从学徒前到学徒期间的全面咨询指导服务,协助他们作出明智的培训或职业选择;确保学徒按照集体协议或最低工资标准获得足够报酬,营造良好的安全卫生工作环境且免遭工伤和职业病;建立对接学徒与企业的国家、部门、地区服务机构;确保国家承认学徒资格并提供进一步的技术和高等教育机会;鼓励工人组织保护学徒的劳工权利并将劳工权利纳入学徒计划。
第五,增强学徒制的包容性。为具有特殊背景和属性的人员参与高质量学徒制预留名额;向负责招聘和培训的人员提供多样化培训;为代表性不足的群体提供咨询指导服务;以财政奖励鼓励接收代表性不足群体学徒的企业;增强高质量学徒制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群体的需求;保护代表性不足群体学徒的劳工权利并将之纳入学徒计划。
第六,在非正规经济中推进高质量学徒制。通过小企业协会而非公共当局来推行自我监管机制;加强小企业协会监管学徒、登记协议、评估技能和颁发证书的能力;向中小企业熟练技工提供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技术、教学和经营技能;在各种中小企业间轮换学徒;为自谋职业者提供培训和培训后支持;激励小微企业提供高质量学徒培训。
第七,承认先前的学习。把承认先前学习纳入教育与培训的法律、监管和政策框架;建立承认先前学习的有效制度性框架;确保利益相关方尤其是社会伙伴参与、实施及评估承认先前学习的有关程序;确保有充足的、合格的先前学习认证专业人员;确保紧密对接职业标准和资格标准;开发适合目标群体的有效评估工具及方法;建立承认先前学习的合理分担成本的公平融资机制;建立确保先前学习质量的程序、监测和评估制度;促进知识管理和知识共享。
第八,加强国际合作。承认在其他国家取得的资格或能力;共享数据;分享最佳实践信息;共同制定培训标准、规则和程序;共同开发培训课程;支援欠发达国家能力建设,加强人员交流、教师及督导员培训、教材或设备等形式的援助。
二、欧盟的《欧洲高质量和有效学徒框架》
2018年3月15日,欧盟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通过了《欧洲高质量和有效学徒框架》提案[2]。该提案通过的背景是,自2013年以来,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与成员国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合作,通过欧洲学徒联盟(European Alliance for Apprenticeships)提高了学徒制的供应、质量和形象,该联盟已为70万以上学徒争取了实习或第一份工作机会。欧洲跨行业社会合作伙伴通过其努力和2016年6月发布的《关于实现学徒制共同愿景的联合声明》,收集了以学徒制质量和成本效益为基础的证据,为形成关于高质量和有效学徒制以及基于工作的学习的共识奠定了基础。《欧洲高质量和有效学徒框架》涉及如下内容[3]。
(一)学徒的学习和工作条件标准
一是书面协议。在开始学徒制之前,应达成书面协议,以界定学徒、雇主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适当情况下与学习和工作条件相关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
二是学习成果。雇主、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适当情况下工会应认可根据国家立法确定的综合学习成果。确保特定工作技能、知识和终身学习关键能力之间的平衡,支撑学徒的个人发展和终身职业机会,以适应不断变化的职业模式。
三是教学支持。应指定公司内培训师与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教师密切合作,为学徒提供指导,并确保相互定期反馈。应支持教师、培训师和导师更新他们的技能、知识和能力,特别是在微型、小型和中型公司,从而能够根据最新的教学和培训方法及劳动力市场需求对学徒进行培训。
四是工作场所组成。学徒制培训至少一半时间应在工作场所进行,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有机会在国外工作场所体验。考虑到国家计划的多样性,应逐步朝着在工作场所学习这一学徒制目标迈进。
五是支付和补偿。应根据国家或部门的要求或现有的集体协议,向学徒支付或以其他方式给予报酬,并考虑雇主和公共当局的费用分担安排问题。
六是社会保障。学徒应享有社会保护,包括符合国家法律的必要保险。
七是工作、健康和安全条件。主办单位应遵守工作条件有关的法规,特别是健康和安全法规。
(二)学徒制的框架条件标准
一是监管框架。应基于公平和公正的伙伴关系建立明确一致的监管框架,包括所有利益相关方之间的结构化和透明化对话,还可能包括提供学徒制和/或其他质量保证措施的公司和工作场所的认证程序。
二是社会伙伴的参与。社会伙伴,包括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的伙伴,应根据国家劳资关系系统以及教育和培训实践,参与学徒计划的设计、治理和实施。
三是对公司的支持。应考虑为公司提供财政和非财政支持,特别是对微型、中小型公司,以使对公司具有成本效益的学徒制培训成为可能,并酌情考虑雇主和公共当局之间的费用分担安排。
四是灵活的途径和流动性。为了方便进入,学徒制的入学要求应考虑相关的非正式和非正规学习和预备课程的完成。通过学徒制获得的资格应纳入参考欧洲资格框架的国家认可的资格框架中。学徒制应允许获得其他学习机会,包括高等教育和培训、职业通道和相关积累学习成果的机会。应逐步将促进学徒在工作场所或教育培训机构中的跨国流动,作为学徒资格的组成部分。
五是职业指导和认识提高。在学徒之前和期间,应提供职业指导、辅导和学习支持,防止和减少辍学,并支持这些学习者重新进入相关的教育和培训途径,以确保取得成功。应通过目标广泛的提高认识活动,将学徒制作为一种有吸引力的学习途径加以推广。
六是透明度。应确保成员国内部和成员国之间学徒培训的透明度和获得机会,包括在公共和私人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支持下的学徒培训的透明度和获得机会。
七是质量保证和学徒追踪。应借鉴欧洲职业教育和培训质量保证参考框架来选取质量保证方法,其中包括允许对学习结果进行有效和可靠的评估。应根据国家和欧洲有关数据保护的法律,对学徒的就业和职业发展进行追踪。
(三)欧盟委员会对学徒制的支持
一是支持服务。开发一套具有知识共享和相互学习功能的支持服务,以帮助成员国和利益相关方根据本框架实施学徒计划。这应包括VET教师和培训师对学徒制数字创新的进一步培训需求。
二是认识提高。通过诸如欧洲职业技能周之类的活动,提高学徒制的卓越性和吸引力,并在年轻人及其家庭和雇主中树立正面形象。
三是经费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框架,通过相关的欧盟经费支持本建议书的实施。
四是跟进。在欧洲学徒制框架内使用现有监测工具的基础上,在三方职业培训咨询委员会的支持下监测本建议书的执行情况;自框架通过之日起三年内,向理事会报告该框架的执行情况。
三、对中国特色学徒制的启示
我国现代学徒制开始时间较短,在制度、标准、观念建设等方面任重道远。国际劳工组织和欧盟的学徒制框架对中国特色学徒制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一)加强中国特色学徒制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方面,我国国家层面的学徒制法律法规缺失,制度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顶层制度设计不足且微观行政干预过多[4],微观管理机制不完善且制度的统筹规划、制度的衔接和制度的设计思维欠缺[5]。专业机构监管缺失[6],人才质量保障制度欠缺,激励政策执行差[7]。在中国特色学徒制探索和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国际劳工组织《高质量学徒制框架》和《欧洲高质量和有效学徒框架》。
第一,将学徒制立法列入全国人大立法日程,通过专门立法对学徒制相关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并以附属法规作为补充,从而尽快形成学徒制法律法规体系,推动中国特色学徒制进入法制化时代。我国学徒制试点中存在制度失调,如招生招工一体化最低年龄16岁的非明文规定与《劳动法》中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冲突,对户籍、学历的限制也缩小了学徒制惠及的范围,不符合教育公平原则。对于这些制度失调和制度冲突,需要全国人大作出权威解释或以法律形式作出相关规定。
第二,设立国家学徒委员会,同时各省、市(县)设立相应层级的学徒委员会。学徒委员会由来自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组织、工会组织、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等的人员共同组成,从而跨越部门和行业界限,更好协调利益相关方,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的积极性,并增强学徒相关制度的统合协调程度。学徒委员会下设置专业机构监管学徒制的运行,重点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搭建完整的学徒制监管体系,赋予专业机构和行业协会法定监管职能,提高对学徒制监督的效力和效率。
第三,发布学徒制协议模板,规定必须签订学徒书面协议。对协议各方的身份年龄和地址、主办企业的活动领域、企业员工人数、企业学徒人数、学徒将接受培训的工种或资格、学徒期、试用期、学徒承诺在学徒期满后留在企业的时间、企业内部培训师的身份等进行明确规定,增强协议的规范性、通用性和可执行性。
第四,鼓励设立符合资质的第三方学徒组织,发挥其在学徒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制定并发布学徒第三方组织的资质标准,提高学徒计划服务水平,增强学徒制运行的稳定性。鼓励中小微企业与第三方组织合作,集体参与学徒计划,互相弥补彼此资源的不足,并避免由于个别企业运行不良或关闭而导致学徒计划终止。
第五,对经费筹集和投入进行明确法律规定,健全政府补贴机制。一方面,要强化政府补贴的硬约束,健全政府补贴机制,以税收减免、费用补贴等制度化的方式激励企业参与学徒制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考虑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统筹分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学校等主体之间的经费负担。《高质量学徒制框架》报告指出学徒制筹资要确保企业学徒税的支付途径。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法国、丹麦、英国等国家的学徒税制度[8],在根据中国国情调整的基础上征收和管理学徒税。可按很低的税率征收学徒税,从而在给企业增加很小负担的情况下均摊学徒制成本,避免大量企业逃避学徒制责任或因参加学徒制带来过重的负担。
(二)建立中国特色学徒制标准
目前,我国缺乏学徒制专业教学标准、师资队伍建设标准等统一权威的准入和管控标准[9]。关于学徒学习和工作条件的标准不明确,学徒的权益和培养质量难以保证。导师选拔标准、培养路径和评价标准模糊[10],师徒关系不紧密[11]、不和谐,容易出现照搬“订单班”等形式的伪学徒制。国际劳工组织《高质量学徒制框架》和《欧洲高质量和有效学徒框架》都极为重视学徒制的标准建设。中国特色学徒制要坚持高标准建设,就需要建立统一权威的准入和管控标准。
第一,制定学徒制专业教学标准和师资队伍建设标准,为学徒制提供合格有效的教学和师资条件。
第二,根据我国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和未来趋势编制学徒制职业清单,同时为适应日益增长的基础广泛的资格需求,实施面向某一部门或行业的学徒计划,增强中国特色学徒制的适应性和拓展性。加强技能需求预测尤其是相关的数据、方法、工具、分析能力、机构等关键要素的准备和建设,增强中国特色学徒制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第三,明确学徒制学徒学习和工作条件的标准尤其是相关比例标准,如学徒与工人的比例、在职与脱产学习的比例,确保学徒指导和培训的质量。
第四,细化学徒指导及监督、职业指导及咨询相关标准,提高学徒指导及监督的操作性和清晰度,加强学徒职业指导及咨询的平台建设和指导水平,促进师徒紧密互动。
第五,建立中国特色国家资格框架,实现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有机对接、等值互认。制定学徒制资格认证和获得进一步教育机会的标准,实现不同学习路径、不同标准的融通性和开放性,为中国特色学徒制和全民终身学习扫清标准对接障碍。
(三)提升中国特色学徒制吸引力
观念建设方面,我国学徒自身、学徒家长、企业、企业导师乃至整个社会都对学徒制存在一定的偏见或不认同[12]。学徒自身和家长对学徒制认同度低,严重影响生源;企业导师自身认同度偏低,顾虑工作效率和收入受到影响;企业消极应对学徒制,缺乏对企业导师物质、精神和晋升方面的嘉奖,削弱企业导师的积极性[13]。另外,我国学徒制试点过程中对学徒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认识和培养明显不足[14]。国际劳工组织《高质量学徒制框架》建议创造一个有利于推进高质量学徒制的环境,提升学徒制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吸引力,提高学徒制对年轻人的吸引力;《欧洲高质量和有效学徒框架》也提出了提高对学徒制认识的措施。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建议和做法,并结合我国学徒制试点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具体应对措施,促进对中国特色学徒制的观念认同和认识提高。
第一,定期开展提升中国特色学徒制形象和吸引力的宣介活动,为年轻人提供从学徒前到学徒期间的全面咨询指导服务,促使年轻人对学习生涯和职业规划作出明智选择。
第二,设立“学徒大使”,协助中国特色学徒制宣传日活动和社区宣传活动,宣传中国特色学徒制对年轻人的益处,提升年轻人及其家长对中国特色学徒制的感性和理性认识。
第三,提升中国特色学徒制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吸引力,详细列出并大力宣传政府为参与中国特色学徒制的企业所提供的招聘补贴、税收减免、社保费补贴、企业评选等各种奖励清单,建立或指定行业协会等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和各类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