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辨“孤竹国”与“西周祭祀埋藏说”——从辽西大凌河古道窖藏青铜器说起
2022-11-21王绵厚辽宁省博物馆辽宁沈阳110000
王绵厚(辽宁省博物馆,辽宁 沈阳 110000)
在2021年11月21日的《辽宁日报》上,读到辽报记者的《魏营子出土青铜器补齐文化断层》长篇专文。文中引著名考古学家郭大顺等人的研究成果,对这些辽西出土铜器的时代、性质和埋藏背景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提出了“殷遗民埋藏说”“箕侯埋藏说”及土著部族如“孤竹埋藏说”等。特别在文章结尾明确结论:“孤竹国在喀左。”此外,“辽报”记者在文中写道:
记者来到埋藏青铜器的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北洞村探访。著名的“父丁孤竹罍”就出土于村南的山脚下。
同记者一起探访的葫芦岛市地方文化研究会会长张恺新介绍,“父丁孤竹罍”肩部有一对兽形耳,各衔一环,下腹近底处高浮雕一牛首形鼻。考古学家郭大顺推断,此罍铸造时间距今约为3 300年,属于商代晚期的器物。通过考证“父丁孤竹罍”铭文和族徽,专家得出结论:此件青铜器是孤竹国的国君“亚微”为“父丁”所制。
已故著名古文字学家、青铜器专家、故宫博物院副院长唐兰曾根据铭文确定:“喀左属孤竹国无疑。”著名历史学家李学勤更直接将其中两个铭文字释为“孤竹”。
郭大顺也认为,“父丁孤竹罍”是孤竹国的青铜器。从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发现的这批青铜器来看,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确实与孤竹国有关。唐朝杜佑的《通典》中记载:“营州柳城县,古孤竹国也。”以后的《锦州府志》《大清一统志》等书,均从此说。清朝学者吕调阳的《〈汉书·地理志〉详释》中记载:“喀左东北二十五里,有元利州城,盖所谓孤竹国也。”
上文引证已故著名学者唐兰和李学勤等前辈的话,佐证“孤竹喀左说”。5年前我在《中国东北与东北亚古代交通史》中,曾从大凌河古道考古及出土的战国铜钵角度分析,提出大凌河古道上的青铜器应为“燕王喜北逃辽东埋藏说”。该书出版后的5年来,“辽报”文是我看到的一篇明确支持大凌河青铜器“孤竹埋藏说”的专文。这使我对自己的看法重新进行反思。我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是从20世纪80年代初启动《东北古代交通》开始的,特别是1984年在时任朝阳博物馆馆长邓宝学先生的陪同下考察北洞窖坑以后,经历近30年才由质疑到行文。而“西周祭祀埋藏说”已作为“定论”写入《中国大百科全书》。也就是说,《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铜器窖藏条采用发掘报告结论,亦其性质肯定为“西周初年燕国祭祀山川时埋藏”[1]。对这一权威看法提出异议,于我真属“班门弄斧”。这次看到“辽报”文后,再次引起我对“燕王喜北逃辽东埋藏说”的反思。所以,这篇短文作为已往论述的补充,以“再辨”形式专门就辽西青铜器是否为“孤竹埋藏说”再予讨论,属于我对该问题的重新反省。至于其他部族埋藏说等,不再重复。明辨于此或可举一反三。
上引“辽报”文在论证今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与孤竹有关(甚至同地)时,除了以一器铭文为证外,所引文献和依据都是唐代以后对古书的注释和近代以来有关学者对史志的推论。而对唐以前的《史记》《汉书》《水经注》,包括《管子》等早期史籍,无一条引证。这就对古史研究方法提出一个根本性问题,究竟以更早时代的史料为主,还是以后代注疏或解释为主?如孤竹问题,是以北魏郦道元的《水经注》为据,还是以唐杜佑的《通典》认为营州(今朝阳)属“孤竹国”为据?我认为显然应以《水经注》为准,况且郦注对孤竹城的山川水系指证明确,而杜佑只属推测。质言之,证史的基本原则,不是先设定“结论”,再去找符合本论的证据;而应是倒过来,必须先有“史据”,然后据以分析出结论。对古地理的研究尤其必须如此。
一、传统的孤竹在河北卢龙辨析
传统的“孤竹在河北卢龙”的历史真实性和可靠性,是确认孤竹地望的关键。“辽报”文在无据否认这一传统说法的前提下,将孤竹北推至辽西,作为孤竹等埋藏的唯一依据。这里就提出一个重要前提,孤竹在卢龙有何根据?我在《中国东北与东北亚古代交通史》等已早有论析,这里再仅举《汉书》和《水经注》二条信史为据。据《汉书·地理志》令支县条记:“令支,有孤竹城。”[2]此条的辽西郡令支县,在今河北省渤海西岸的卢龙县境,古今历史地理界已经公认。而与之印证的,更有郦道元的《水经注》濡水条记载:“南流迳孤竹城西,右合玄水。”[3]此条的濡水和玄水,古今考证明确:前者为滦河,后者为其支流青龙河。按《汉书·地理志》和《水经注》记载,汉以前孤竹城(孤竹国),在今滦河下游以西与青龙河交会的卢龙县地是准确的。近年来,这一地望的确认又得到河北省考古发现的证明(见下文)。
在讨论孤竹地望时,我想到近代的“疑古”与“尊古”之争。疑古派常以假设推论为先。这亦不足为怪。但至少应如胡适先生说的“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如果在没有求证前就以“推向辽西”为据,显然为治史大忌。为此,我还是相信班固和郦道元。
二、齐桓公北伐山戎至孤竹,亦证明孤竹在今河北卢龙地
与《汉书·地理志》和《水经注》相印证,更早的有《管子》等记载。春秋时期齐桓公北伐至令支、孤竹,也应以滦河下游的卢龙为确。这一业内人士熟知的历史事件,发生在公元前8世纪。传世《管子·小匡》记载:“(桓公)北伐山戎,制泠支,斩孤竹。”[4]这条史料反映了令支与孤竹均在齐桓公北伐山戎的路上,而且位置邻近。这正与上条所引《汉书·地理志》和《水经注》记载的令支与孤竹方位堪合。证明当年齐桓公伐山戎,走的正是辽西和河北的傍海卢龙古道,即途经孤竹国的辽西走廊道(详见拙作《中国东北与东北亚古代交通史》)。如是,以上三种信史互证,对孤竹国、孤竹城的真正方位,应当是有确据的史料证实,它绝非一般推论可同日而语。
三、当代考古发现对孤竹方位的确认
关于孤竹地望的研究,传统的“卢龙说”确是主要靠上述信史记载。可喜的是,当代考古发现已与文献相印证。一年前《辽沈晚报》资深记者张松同志来居舍共议《东北亚考古践行录》时谈到,他在石家庄河北省博物院参观得知,近年河北省考古工作者已在卢龙县境发现相关遗址,并在石家庄河北省博物院的展览中正式展出了城址照片。我分析该遗址(城址)的发现及其性质,学术界肯定有不同意见,就像大凌河古道发现的青铜器窖藏遗址的时代、性质、功能等如上述尚莫衷一是一样的,何况对卢龙境一早期遗址的认定?但有一点可以明确,这一遗址是迄今为止滦河下游唯一可以与前述所引《管子》《汉书》《水经注》等记载印证的重要发现。而且可与其历史印证的文献,绝不止本文所引的三条(仅举要例)。这无疑比至今毫无一条明确文献记载的“孤竹北进辽西喀左说”更具有不可忽视的实证意义。
此外,进入21世纪后,在2011年河北省迁安市召开的孤竹国文物保护会议上,多数专家认为在卢龙县城南新发现的蔡家屯商周遗址,无论从遗址的规模、出土遗物等方面判断,还是与《水经注》记载的方位及早年发现的北魏墓志对临县“肥如”的定位相佐证,考其为古“孤竹国(城)”具有可靠性,而且《汉书·地理志》“令支”(今卢龙)条记载:辽西令支县有孤竹城,即商之孤竹国,周之令支、孤竹两个“邦国”。由此进一步分析可知,当时孤竹部族封国,绝达不到从卢龙到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朝阳间。至于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发现的困惑学术界近半个世纪的带“孤竹”铭文器及孤竹国“迁都”的种种猜测,可不辩自迎刃而解。
四、古孤竹方国的方位和地理范围
卢龙县境早期遗址的发现,可为进一步分析古孤竹方国的方位和地理范围(其实暂无遗址发现也可据文献分析)提供证据。所以,在考察孤竹国地望时,要考虑其地域范围。前文提到的“孤竹北进辽西喀左说”推测中,没有举出任何文献和考古学依据,只是推想。其唯一的依据是一件铜器上有“孤竹”铭文。这种孤证的不可靠显而易见。铭文器是可携带的礼器,其发现地不一定代表主人居地或领地。众所周知,吉林省长白县发现蔺相如剑、辽宁抚顺发现吕不韦矛等,均不代表二人分别到了长白、抚顺两地。所以研究孤竹地望,必须回到商周之际“封国”的历史实际中,不宜以想象代替历史真实。那么历史真实是什么呢?首先需要看当时以卢龙为中心的孤竹国地域范围。因为商周的部族封国和方国一般缺少封域记载,故应先看卢龙与铜器出土地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的基本里距。无须详勘,仅据后来《三国志》魏武帝北伐乌桓记载,至少“堑山堙谷五百余里”[5]。而据著名史家钱穆的《国史大纲》开卷“第一编第三章第二节周初之封建”记载,西周初年,不要说对商末出走的伯夷、叔齐所封的“孤竹国”,即使是更直系的封国,其领地范围也极为有限。[6]如在河南一地的封地,就有齐、许、申、吕等多个“国”(详见原书)。每个封国的实际范围多在一二百里间。又据《左传·哀公七年》记载,夏商时“执玉帛者万国”[7]。这说明当时的“国”都很小。另外,当代考古发现遗迹明确的山东鲁地的邾国等,实际范围也在百里左右。简言之,当时的孤竹国范围,推测也不应超过卢龙近处一两个县的范围。所以,将孤竹国“北推至辽西”的假设,并无实据。它混淆了商周封国与春秋战国以后列国的基本历史概念。退一步说,即使孤竹国北推到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孤竹君为什么放着眼前的卢龙一带名山大川不祭,偏偏去祭祀近千里之外的大凌河?这种反常规的可能性,都是“祭祀埋藏说”者无法解释的。
五、关于孤竹国或“殷遗民”祭祀埋藏的非礼制内因
对这一问题的质疑,早在1984年我与邓宝学馆长调查北洞现场后就已产生。后来在《中国东北与东北亚古代交通史》和《东北亚走廊考古民族与文化八讲》中,都有专门论析不拟赘述[8-9]。本文总结性地指出一种现象,就是:在辽西地区发现的铜器窖藏中,无一处所谓“祭祀坑”是符合商周礼制规范的。乱埋非礼性,恰恰证明了拙论“丢弃埋藏”的合理性(当然证据并非此点)。有人可能为此辩说,非礼制说明当地“殷遗民”或部族不懂“周礼”。但另一种现象如何回答:不懂礼制的部族,有什么理由在一个“祭坑”同埋五件相同器物?他们又是如何得到燕侯自用青铜重器和商代国宝的?诸如此类,我认为只有燕王喜历代库府所藏青铜器可以持之有据,其他诸论均经不起推敲。
假设按“辽报”文章总结的“父丁孤竹罍证明孤竹在辽西”的结论,实际上有以下存疑尚未解决:
其一,如果《水经注》等确证孤竹城在今河北卢龙,有何确据其方国领地到辽西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其二,立国卢龙的孤竹,为什么不在本地祭祀山川而远涉千里之外的大凌河祭祀?
其三,如北洞两个坑,为什么同祭五件相同铜器,符合哪条礼制?
其四,为什么三米内同时挖两坑?有何先秦祭祀先例?
其五,如果北洞以外的埋藏坑同为孤竹国埋,那为什么带“燕侯”自作铭文的铜器,变成孤竹方国的“祭器”?
其六,如假设这几批青铜器均为孤竹国所有,而非历代燕王库府所藏,那么有何理由解释如此多的跨时代(即使不承认战国铜钵也至少商周二代)礼器在同一窖藏坑内共存?如何“赏予”部族方国?那带“伯矩”等其他方国族徽的铜器又如何变成了“孤竹器”?
诸如此类,绝不是一个“孤竹国”或“殷遗民”的推想能解释的。如是,留给历史的绝不是合理答案,而是适得其反。
最后要说明的是,这篇文章由拜读《辽宁日报》的专文引起。既不想重复已有的更多文字,也不敢自诩“正名”。作为读后对以往疏见的再反思,希望得到同仁和方家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