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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认知语言学隐喻观分析法律英语

2022-11-20孙萱张征

现代英语 2022年10期
关键词:术语隐喻层面

孙萱 张征

(中南大学外国语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

一、引言

隐喻是认知语言学中最为重要的研究领域之一,多年来,认知语言学领域涌现出大量针对隐喻现象的研究。现代认知语言学认为,隐喻不单单是一种简单的修辞现象,而是一种认知机制,反映出人类的思维模式和认知方式,随着人类认知的发展而发展。[1]为了认识客观世界中的客体对象,尤其是未知和复杂的对象,人们需要利用已知的概念和已有概念系统,将其反映到这些未知领域,产生类比联想以理解新的知识和概念。[2]

Lakoff和Johnson在 Metaphors We Live By中提出了概念隐喻理论(the Conceptual Metaphor Theory),其中包含以下核心思想。首先,“Metaphor is not just a matter of language, on the contrary,human thought processes are largely metaphorical,and the human conceptual system is metaphorically structured and defined.”[3]隐喻不仅仅停留于语言层面,人类思维很大程度上是隐喻的,人类的概念系统是通过隐喻而构建与定义的。第二,隐喻是从一个具体的概念域即源域(source domain),到一个抽象的概念域即目标域(target domain)的系统映射(systematic mapping)。源域中的结构映射到目标域,人类借助源域中的组织结构来构造和理解目标域。第三,隐喻投射不是随意生成的,而是植根于人类的体验(embodied experience)。[4]

与此同时,随着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国际交流中涌现越来越多法律相关跨国事务案件,彰显出法律英语的重要地位。无论是在词汇层面还是在语篇层面,法律英语中都存在着大量的隐喻现象。近些年来,针对隐喻现象的研究也转向法律英语领域,文章基于目前已有研究,通过实例分析几种典型隐喻,试图对法律英语中不同类型的隐喻进行分类和归纳,从认知层面更好地理解法律英语术语形成原理,为今后创建新法律英语术语提供启迪。

二、法律英语中的隐喻

法律专业术语大多晦涩抽象,而如前文所述,隐喻借助一个已知对象来理解另一个未知对象,人们往往通过具体的、熟悉的对象来理解抽象的、陌生的对象[5],由于法律概念的抽象性与复杂性,法律英语中的隐喻现象普遍存在,而与在日常生活中的普通隐喻不同,法律英语中的隐喻具有本体异质性这一特点,这是因为法律英语中隐喻现象的目标域几乎都是人为创造的法律概念,具有抽象性和意识形态性。[6]而为了更好地实现从源域到目标域的隐喻映射,法学家们在创造新的法律术语时运用了如下类型的隐喻。

(一)本体隐喻

本体隐喻(ontological metaphor)是法律英语中最常见的隐喻现象。通过本体隐喻,人们通过相似实体的概念来理解一个实体概念。人们在现有认知中选取熟悉的概念,以此构造隐喻来理解另一个未知的概念。[7]

首先是“golden hello”一词。这一术语的含义是“A lump-sum payment to entice an employee of senior level to join a new employer”[8],即公司为吸引高级人才而向其提供的丰厚入职奖金,也称为见面厚礼。“golden hello”一词中暗含两个认知层面的隐喻来表达其含义,“golden”指黄金制成的,其意义与贵金属黄金相挂钩,因而在人们根据现实生活体验而形成的认知中,“golden”往往映射“昂贵”这一特征。而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通常在见面问候时才使用“hello”一词,提及“hello”时,人们自然而然联想到初次见面。人们将以上认知相结合,公司在招聘时给予的奖金丰厚,而招聘也是雇员与新公司的“初次见面”,由此产生了“golden hello”这一隐喻,来表示见面厚礼。通过这个隐喻,人们可以借助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体验创造出这一专业法律经贸术语。黄金所承载的“贵重”隐喻广泛存在于不同文化语境下,而“hello”也作为一种普遍的问候语在不同文化的日常生活里得到广泛使用,因而此隐喻在中文语境下也能够实现其意义传达,可直译为“黄金问候”。与此相类似的法律英语术语还有“golden handshake”,指公司主管退休时根据其雇佣合同可获得的丰厚补偿,其中蕴含的隐喻现象与“golden hello”基本一致。

第二个典型例子是“civil death”。“civil death”是指“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8],即剥夺政治权利。“death”这个概念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这一隐喻中,剥夺政治权利被表示为政治层面上的死亡,使得人们借助死亡这一概念进行类比理解。

另一个例子是“garden leave”,其专业解释为“a long period of notice by the employer,during which the employee will be remunerated in full but will not be required to attend at the workplace”[8],主要指为避免高级雇员在离职后立即加入对手公司而造成商业机密泄露,雇员在剩余的一定雇佣时间内不再参与公司工作,但在此期间继续领取薪资,在家赋闲,类似于“离职脱敏期”这一概念。“garden”一词在此术语中传达出“居家赋闲”的隐喻,因为在人们的认知层面,在家休假时往往会通过打理花园消磨时间,于是“打理花园”在人们的认知中与“赋闲”产生映射联系,该隐喻的使用帮助人们将其日常消遣的认知体验进行迁移,便于理解专业法律术语。但由于在中国社会生活环境下,大多数人并没有“打理花园”这一体验而缺少相应认知,因此这一隐喻对中国的法律英语学习者而言相对较难理解。

(二)结构隐喻

结构隐喻(structural metaphor)通过一个概念的结构来构建另一个概念并将其重叠。在结构隐喻中,源域完全映射至目标域,使得目标域可以借助源域的结构进行概念化与解释。换言之,源域的特征与搭配被移植到目标域中,目标域继承其特征和搭配,并在相同的结构中创建自己的表达解释形式。

在法律英语中,最典型的结构隐喻是诉讼的隐喻结构。在人类切身体验形成的认知中,LITIGATION IS COMPETITION(诉讼就是竞赛)。日常生活中,人们时常观摩或直接参与竞争比赛(例如体育竞技),在此过程中,人们通过切身体验对竞赛形成认知,但在诉讼中,法庭上的“唇枪舌剑”并不像日常生活中的各类竞赛那般有形化,律师与公诉人通过言语与证据进行较量。而为了将诉讼过程有形化,人类将对竞赛的认知经验转移到诉讼中,“诉讼”的概念以“竞赛”的概念进行构建并概念化,竞赛领域常用的表达和术语被移植到诉讼中。[9]

“LITIGATION IS COMPETITION”隐喻通过将竞赛领域中的一些术语的含义扩展到诉讼中,以构建诉讼中的法律术语,例如“defence”(辩护)。“defence”的原意是“the act of protecting somebody or something from attack, criticism, etc”[10](防守,护卫)。由于竞赛中的防守行为与诉讼中反对对方指控以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非常相似,通过“LITIGATION IS COMPETITION”隐喻,“defence”概念被移植到诉讼领域,成为一个法律术语,意为“what is said in court to prove a person did not commit a crime”[8](辩护)。而进行辩护的律师则被称为“defender”(辩护人),与比赛中追求己方胜利的参赛者一般。

(三)一词多义

一词多义(polysemy)也是法律英语中的一种常见的隐喻现象。语言符号是有限的,但随着社会与法治的不断发展,客观存在是无限的,或以物质形式存在,或以意识形式存在。在符号有限性与客观存在无限性这一冲突下,一词多义使普通词可以扩展成为法律术语,在法律英语词汇中展现出其重要意义。

“cost”一词最常见的用法指“the amount of money that you need in order to buy something”[10](费用)。花费钱财在生活中不可避免,消费也是人们认知层面最为熟悉的切身体验之一,而人们将“cost”意义进行延伸,以“costs”代指“sums payable for legal services”[8](诉讼费),通过联想类比赋予原有普通词汇以法律含义使之成为法律术语,弥补语言符号有限性的局限。

另一个例子便是“fiction”,其最为普遍使用的含义指“a type of literature that describes imaginary people and events, not real ones”[10](小说)。 而作为法律术语,“fiction”指“an assumption that something is true irrespective of whether it is really true or not”[8](拟制)。“fiction”作为人们日常广为阅读的一种文学体裁,紧密联系于人们的认知中虚构的故事,而引申至法律意义时,其“虚构,不真实”的意象被保留,用来指在法律中,立法者出于某种价值目的考虑而不论事实上真实性与否所做出的假定,以“虚构”映射“假定”这一概念,以“fiction”这一原有词汇衍生法律概念从而成为法律术语。

此外,“conveyance”一词也经历了意义上的延伸。“conveyance”一词指的是“the process of taking somebody/something from one place to another”[10](传送)。通过人们认知层面中的隐喻,它与“a legal document that moves property from one owner to another”[8]联系在一起,为这个词增添了法律含义——“产权转让证书”,将人们认知中日常生活里物理距离上的运输进行类比,联想至法律上无形的产权转让,通过隐喻清晰表达这一抽象法律概念。

这三个例子都展示了一个普通意义词汇通过隐喻延伸至法律术语的过程,这一过程依赖于人类认知层面的隐喻,通过隐喻将两个实体概念联系起来,共用同一个语言符号。

三、结语

本体隐喻、结构隐喻和一词多义是法律英语词汇篇章中较常见的三种隐喻类型。从前文的分析中可知,法律英语中的隐喻常常运用于新法律术语的创造与法律法规的命名。借助隐喻现象,人类可以通过有限的语言符号指代无限的客观存在,隐喻的应用使法律专业人员能够在法律实践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利用现有有限词汇创造更多新的法律术语。

此外,隐喻使这些专业法律术语更易于大众理解和记忆。当接触新事物时,人们往往借助其认知中已存在的概念尝试对其进行关联解释。法律英语中的隐喻将人们的切身体验与专业复杂的法律术语联系起来,使人们能够利用其认知中已有的知识来理解这些术语的含义,使原本晦涩难懂的法律术语生动形象,便于理解。然而,法律英语中的隐喻有时也会对理解造成障碍,隐喻的产生与理解有赖于体验认知,在通过隐喻构建法律英语术语时,需要人们对所借助的体验具有基本的认知,否则人们在第一次看到该术语时无法推测其具体含义。与此同时,法律英语隐喻可能造成的认知障碍也尤其体现在跨文化认知层面的差异。由于政治制度、法律体系以及社会生活环境的种种差异,英美文化中所存在的认知体验在中国语境下或许并不适用(例如前文所分析的“garden leave”隐喻),而由此体验所构成的法律英语隐喻就难以被中国的法律英语学习者理解,体现出文化差异与跨文化语境在认知层面上对转喻功能实现的影响。

总而言之,人们在认知层面移植已有的知识和自身体验,以理解陌生法律英语术语并创造全新术语,通过隐喻现象实现了意义扩展与概念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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