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型煤炭企业“背靠背”业务风险管理研究
2022-11-20孙建峰
文/孙建峰
在煤炭贸易中,为了减小或避免贸易中所产生的一系列风险,贸易型煤炭企业作为业务链条的中间方经常采用“背靠背”业务模式。但实践中,中间方并不能将风险完全转移,在交付货物和货款两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风险。因此,从业务前、业务中和业务后三方面对“背靠背”业务进行风险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为贸易型煤炭企业提供决策参考,进一步管理相关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背靠背”业务的定义
“背靠背”业务常见于工程建设领域,指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单位与其签订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比如工程款支付比例、支付期限等,以合同条款“背靠背”的形式转移给分包单位。
而贸易型煤炭企业“背靠背”业务,是指在涉及上游(供应商)、中间方(贸易型煤炭企业)、下游(需方)的煤炭贸易中,中间方将上游(或下游)与其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以相同或类似的合同条款等形式转移给下游(或上游)的一类业务,从而使中间方实现降低或转移风险的目的。
在实践中,“背靠背”业务主要涉及货物交付和货款支付两个主要环节。一是中间方对下游的货物交付义务通过“背靠背”业务模式转移给上游,即中间方收到上游交付的货物后再交付给下游。二是中间方对上游的货款支付义务通过“背靠背”条款转移给下游,即中间方收到下游支付的货款后再向上游支付货款。
二、“背靠背”业务的风险
由于“背靠背”业务在形式上是通过贸易相关方两两签订“背靠背”条款的合同,来实现权利义务依次在上游、中间方、下游之间传导,而中间方对于上游、下游来说是独立的合同相对方,因此并不代表风险“背靠背”。
针对上述“背靠背”业务中的两个主要环节,主要存在货款和货物两方面的风险。货物风险是指,上游违约不交付货物,那么中间方也无法向下游交付货物,将要直接承担对于下游的违约风险,该风险仅能间接传导至上游。货款风险是指,货物交付后下游未按合同约定向中间方支付货款,那么中间方也将要直接承担对于上游的违约风险,该风险同样仅能间接传导给下游。
三、“背靠背”业务风险管理
对于贸易型煤炭企业“背靠背”业务中存在的相关风险,可以从业务前、业务中和业务后三方面进行风险管理,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1.业务前风险管理
业务前严格把关。对于上游企业,从其资质、市场地位和信誉、历史业绩、双方历史合作情况、货物交付能力等方面综合评价,设置准入条件,从而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对于下游企业,主要对其货款支付能力、市场信誉及双方历史合作情况等方面综合评价,选择可靠的需方。
不同的市场形势下,业务前把关的侧重点不同。供方市场下,重点关注上游的备货情况,防止货物风险。比如,港口平舱交货时,在合同签订前应当在港口现场查看上游的备货情况,并查验货物的货权情况,确保及时完成备货和货权链清晰完整,然后再签订合同;需方市场下,重点关注下游的资金支付情况,防止资金风险。例如,要求下游预先支付部分或全额的预付款,以防止下游出现不接收货物、不支付货款等违约风险。另外,可以在与上游、下游的合同中签订定金条款来防范风险。
2.业务中风险管理
业务中持续跟踪。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制定规范的业务流程和严格的规章制度。例如:制定并使用标准合同。实际业务中如果合同文本发生修改,要先经法务、风控等职能部门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确保合同权利义务对等、条款表述没有漏洞。制定用印管理办法。根据业务实际需要授权合同的签署和用印权力。合同签订时注意用印顺序,比如确认上游货物备齐后再与其签订合同。
二是合同签订后,及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以港口平舱交货业务为例,对于上游,主要跟踪其备货情况,港口货物交接手续办理情况、数质量检验机构委托情况等;对于下游,主要跟踪其船舶派遣情况、船舶报港情况、船舶水尺计量报告是否过期等。
一旦出现违约情况,及时与相关人员沟通了解情况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小违约风险和损失。业务中产生的文件、单据、函件等要保存留档。
3.业务后风险管理
业务完成后,对于上游和下游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对于上游,重点评价货物交接环节办结效率,比如港口货物交接手续、数质量检验机构委托等是否按时办理等,评价结果作为纳入长期供应商或不合格供应商的依据。对于下游,重点评价船舶派遣效率等,如有船舶延期,要分析是主观(例如煤炭价格下行时,下游可能会延期派遣船舶以达到议价的目的)还是客观原因(例如港口封航等),评价结果作为双方后续业务合作的重要依据。
四、“背靠背”业务风险管理实践
浙江某燃料公司(中间方,以下称“甲公司”)是贸易型煤炭企业。山西某煤炭销售公司(上游,以下称“乙公司”)主要开展煤炭销售业务,与甲公司有长期业务合作。浙江某电厂(下游,以下称“丙公司”)是浙江省内一家用煤企业。2022年3月初,丙公司计划向甲公司采购5万吨煤炭,双方就煤炭质量、价格以及付款等事宜进行了谈判。
由于丙公司属于新客户,实际业务开展前,甲公司根据《客户管理办法》对丙公司的资质资信情况进行审查,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将丙公司暂列入甲公司合格客户名单。
之后,甲公司根据丙公司的煤炭需求和实际市场情况,选择向乙公司(乙公司属于甲公司长期合作伙伴,满足甲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相关准入条件)采购煤炭。由于3月份煤炭价格上行,属于卖方市场,因此甲公司严格把控货物风险。在合同签订前,甲公司派遣人员在港口现场对乙公司煤炭进行查验。
在对丙公司资质审查合格、乙公司煤炭查验合格后,甲公司分别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煤炭合同,合同文本采用甲公司的标准合同,其中煤炭交付时间、交付方式、数质量验收等条款均采用“背靠背”条款。为了防范货物和货款风险,合同重点条款约定如下:
甲公司与下游丙公司合同约定,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105%预付款,甲公司收到预付款后交付煤炭。甲公司与上游乙公司合同约定,乙公司先交付煤炭,经双方对煤炭数量、质量验收合格且货权转移至甲公司后,甲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乙公司支付75%货款,收到发票后支付尾款。
业务过程中,甲公司及时跟踪业务情况,一方面与下游丙公司对接船舶派遣情况,另一方面与上游乙公司沟通港口装船手续办理情况和数质量检验机构委托情况。船舶靠泊港口进行装船作业时,甲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装船过程和采样过程进行监督,进一步确保煤炭安全。煤炭装船后,经数量、质量验收合格且货物所有权转移后,甲公司分别与乙公司、丙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最终业务完成后,甲公司将本次业务中涉及的合同、数质量报告等文件进行存档。并对乙公司、丙公司本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经综合评价,丙公司为合格,后续正常开展业务;乙公司为优秀,纳入重点供应商名单管理。
总之,贸易型煤炭企业应从业务前、业务中和业务后三个方面加强风险管理,以减小或避免“背靠背”业务的相关风险,更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