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霍公司货款拒不归还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2016-05-14吴伟兵
吴伟兵
案情:2014年4月至9月间,黄某某先后利用其担任某水产饲料有限公司外派销售主管、协助销售主管工作的职务之便,以公司名义收取公司客户胡某货款45000元,收取客户杨某货款120000元,未上交公司,另外通过客户何某将152800元的公司货款以归还个人赌博债务的形式汇给何某的哥哥。另外,根据黄某某的供述,上述公司款项大部分被其用于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以及个人生活消费,金额共计317800元。黄某某辩解其有与公司协商欲以分期方式归还上述货款,公司每次向其催讨货款均能联系得上,其并未携款潜逃。截止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黄某某仍未归还公司任何款项。
分歧意见:本案中,黄某某挥霍公司货款拒不归还行为的定性问题,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因为黄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黄某某挥霍公司货款后并未逃离公司,相反每次公司向其催讨货款时均能与其取得联系,公司亦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另外,黄某某有与公司协商通过分期付款的形式将挥霍的货款悉数归还,这些都表明其并不企图将货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而是准备使用后归还,其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黄某某是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取公司货款用于参与网上六合彩赌博及个人奢靡的生活消费,且在公司多次催讨下均未归还货款,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十分明显。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黄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
在挪用资金罪当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而是准备使用后归还;而职务侵占罪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并非暂时使用。结合本案,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公司货款用于参与网上“六合彩”赌博活动,虽然没有切实证据能够证实黄某某有逃离公司或是销毁账目等行为,但根据黄某某的供述,其在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中将自己的积蓄全部输光后,明知自己已经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几次将公司货款用于参与网络六合彩赌博,并全部输光,虽然黄某某到案后辩解称其有想要归还公司货款的想法,在公司发现其收取货款未上交后,其有和公司协商要采用分期付款的形式将所欠货款还清,但根据现有证据,直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公司除了暂扣黄某某几个月工资及差旅费用之外,黄某某没有按承诺主动归还公司任何款项。另外根据黄某某供述,其除了工资收入之外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其在明知自己因赌博输光积蓄,仅凭工资收入无力偿还货款的情况下,仍然多次收取公司货款用于赌博活动,并在公司发现后拖延不归还公司货款,直到公司报警公安机关将其抓获,难以看出其有将公司货款用后归还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不言自明。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肆意挥霍公司货款拒不归还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的主客观要件,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经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也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黄某某五年一个月有期徒刑。
(作者单位:龙海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龙海 36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