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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脚本分析及其防控

2022-11-18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刷单执行者脚本

李 康

(云南省第二监狱十一监区 云南 昆明 650102)

1 引言

伴随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部分网店经营者为提高人气,会通过网络找人假装购买商品后,再返给购买者本金和少许报酬,俗称“刷单”,而此种现象被犯罪分子发现可乘之机并用于实施网络诈骗。“刷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借助腾讯 QQ、微信等网络平台的便捷条件,逐渐发展成一种犯罪行为人相互之间联系频繁,却又不同于以往传统线下见面、共谋来实施诈骗犯罪的共同犯罪新模式。

诸多研究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了考察,集中在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特点和监管漏洞方面。如陈睿毅、刘双阳认为,电信诈骗呈现出犯罪组织集团化、涉案人员低龄化、诈骗手法多样化、作案工具智能化、作案范围跨境化等特点,其背后蕴含着复杂的社会、经济、法律和技术等多重原因,必须从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强化相关行业监管、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增强公众安全防骗意识、提升涉外警务司法合作水平等方面构建全方位的防控长效机制[1]。贾茜对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的资金流向进行了分析,认为加强追赃控赃,应以资金流为主线寻找突破口,提出加强金融行业监管、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网联平台、创建协同型紧急止付机制,加强应用人民币冠字码的识别与追踪技术[2]。钟加海对湖南省反电诈联席办下发的某市2021年1-5月1326户电信诈骗个人涉案账户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提出了反洗钱视角下银行机构涉案账户管控缺陷及对策[3]。

此外,不少学者从犯罪学角度对电信网络诈骗进行了研究。如马梅娟使用犯罪洼地效应理论从地理因素、政策因素、法律因素和社会因素等角度,分析了东南亚部分地区电信诈骗犯罪猖獗的原因[4]。罗文华、张耀文基于某地级市2020-2021年的480条电信网络诈骗案情数据,使用贝叶斯网络分析了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人特征,针对不同年龄段人群的易受诈骗类型进行了分析,发现假冒身份、网络交友、网络贷款、虚假交易投资 4 类常见诈骗案件有不同的受害人特征[5]。

有学者也从心理学视角对电信网络诈骗进行了相关研究。如李小丹提出应从心理学(犯罪决策、人格因素、社会建构因素等)视角,对电信诈骗行为认定进行分析,认为心理学分析对于准确界定此罪与彼罪、正确适用法律、有效打击日益蔓延的电信诈骗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6]。谢玲对某市13名受害人进行了结构化访谈,从选取目标、利害引诱、突破防线、逃避打击四个方面揭示了电诈骗术,分析了诈骗过程心理控制的发生、发展与实现机制[7]。王枫梧从犯罪脚本分析角度对“杀猪盘”的犯罪脚本进行了分析,发现“杀猪盘”分为准备阶段、寻找目标、感情培养、实施阶段、目的实现、转移财物六个阶段,该研究也证明了犯罪脚本分析技术在了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程序要素、实现科学防控方面所具有的价值[8]。而目前学界对“刷单”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程序要素分析有待深入,并未对“刷单”电信网络诈骗如何实施进行系统分析。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年以来的102个刷单电信网络诈骗判决书,笔者拟将犯罪脚本分析技术应用于“刷单”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分析之中,并据此提出科学的情境犯罪预防策略。

2 “刷单”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分析

“刷单”电信网络诈骗亦称“杀鱼盘”。与以“杀猪盘”为典型代表的虚假投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同,以“杀鱼盘”为代表的“刷单”电信网络诈骗表现出更为成熟的产业化发展趋势。笔者对两者进行比较后发现,与“杀猪盘”相比,“刷单”电信网络诈骗具有其独特性。

一是团伙形成的阶段不同。“杀猪盘”的犯罪人是团伙作案,在犯罪准备阶段,核心成员会通过招募的方式让其他团伙成员加入诈骗团伙,往往需要将团伙成员实地转移到国外的犯罪地点,共同完成诈骗过程。团伙内成员分工协作,一个成员的失败便会导致整个诈骗的失败;“刷单”诈骗的犯罪人往往是以个人的方式,主动参与诈骗犯罪过程的一个环节,犯罪人完成自己犯罪角色要求的具体任务,根据自己的犯罪行为成功情况从上线处领取诈骗所得的分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低层级犯罪人往往对应多个上线,这些上线不一定归属于同一个诈骗团伙,这些上线也并非整个犯罪过程的领导者。同样,一个上线可能对应多个下线,但这些下线彼此并不归其领导。因此,这是一种在程序上衔接紧密,但组织上相对松散的犯罪团伙。

二是犯罪程序要素和诈骗脚本结构不同。“杀猪盘”的犯罪脚本是一个从工具准备到实施诈骗,最终转移财物的过程,犯罪脚本是一个线性的结构,这与“杀猪盘”诈骗是以一个诈骗团伙集体实施的特点相对应;而在“刷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过程中,不同犯罪角色拥有独立的犯罪脚本,但这些犯罪脚本之间上下形成了一个衔接完整的大脚本,即“刷单”电信网络诈骗。从受害人的角度看,整个诈骗过程是一个完整的犯罪脚本,受害人在短时间内经历了一个连续的诈骗过程,各个犯罪角色陆续粉墨登场,逐步骗取受害人的信任。但受害人视角内的犯罪脚本只是诈骗过程中的台前部分,更多的犯罪角色则躲在幕后,尽管没有和受害人直接接触,但在整个诈骗过程中却是必不可少的。

三是诈骗周期、诈骗金额、受害人数量方面的不同。“杀猪盘”单起犯罪的诈骗周期长,诈骗金额可以高达百万甚至更多,但受害人数量相对较少;“刷单”诈骗单起犯罪诈骗金额可能只有几百元,但受害人数量较多,单名犯罪人参与的诈骗总额可能高达百万。可见,“刷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发展成一个成熟的产业链,不同犯罪角色之间不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犯罪资源的共享和交换关系。

3 理论应用及数据来源

3.1 理论应用

犯罪机会框架包括理性选择理论、日常活动理论、情境犯罪预防和犯罪脚本分析。犯罪机会框架侧重于导致犯罪的环境因素和预防犯罪的情景策略,并且提供了一套工具,可以深入地理解犯罪现象,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犯罪策略。

犯罪脚本分析由科尼什于1994年提出,作为掌握特定犯罪活动具体流程的一种方式,以确定预防犯罪的潜在干预点。他认为犯罪脚本是“一个有用的分析工具,用于查看行为惯例,以及生成、组织和系统化关于犯罪行为方面和预防犯罪要求的知识的方法”,犯罪脚本分析“有可能引发对犯罪实施过程更具体、更详细和更全面地描述”,将分析扩展到犯罪过程的所有阶段,以及通过提示人们注意更广泛的可能干预点,帮助加强情景犯罪预防政策。脚本是犯罪学从认知科学中借鉴的一个概念,科尼什基于犯罪情景预防和理性选择理论,将脚本概念从认知科学引入犯罪科学,目的是希望更加清晰地了解具体类型犯罪的发生、发展、变化规律;犯罪不是一种行为而是多个行为的集合,在这个过程中犯罪人进行了多次理性选择,最终形成了具体类型犯罪表现出不同的具体形态;犯罪脚本分析就是对这个过程进行分析的一种方法,脚本分析能够将犯罪过程进行结构化描述,同时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措施。犯罪脚本分析将特定犯罪划分为一系列步骤,包括犯罪准备、实施犯罪和完成犯罪后所涉及的行动。针对犯罪脚本的开发,科尼什制定了一套指导方针,包括准备、进入、先决条件、工具性先决条件、工具性启动、工具性实现、执行、执行后条件和退出场景[9]。

借助犯罪脚本分析技术,国外犯罪学界已经为一系列犯罪制定了犯罪脚本。杨学锋、张嵩悦(2020)认为,国内对犯罪脚本分析技术的应用价值还有待挖掘[10]。目前国内犯罪学研究开发的犯罪脚本只涵盖了“杀猪盘”网络诈骗犯罪和网络猥亵儿童犯罪,目前还没有针对“刷单”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犯罪脚本分析。通过对“刷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现象的分析和研究,可为了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原因提供材料,也为犯罪对策制定提供了前提[11]。

3.2 数据来源

为理解“刷单”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复杂结构和过程,笔者于2022年2月25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高级检索,检索方法为:全文包含“刷单”或“杀鱼”,案由为“诈骗罪”,文书类型为“判决书”,得到了该数据库公开的102起案件的判决书。除判决书中的案情介绍,笔者还使用了判决书中的证人证言部分,虽然这些陈述中可能存在某些固有的偏见,但这些陈述是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形成的,符合法庭所要求的证据标准,是法院的量刑依据。此外,证人提供的证词被其他证人和证据交叉引用和证实,因而笔者认为也可以作为本研究项目的数据来源。但笔者发现判决书存在犯罪过程记录详略不同、标准不一的问题,部分判决书的案件描述略显粗略,提供的可用信息较少。为最大程度地减少数据来源单一对研究的影响,笔者对所获取的102起案件判决书进行逐个审查,发现有21起案件的判决书记录详实,能够作为主要编码材料,其余的81起案件的判决书作为辅助编码材料。

笔者对102份“刷单”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判决书的内容进行了主题分析,使用NVivo12.0进行编码,来检查“刷单”电信网络诈骗的程序要素。主题分析的目的是确定数据中与“刷单”电信网络诈骗过程相关的信息。对数据进行初始编码,再将这些初始代码分组为更大的主题,然后重新检查原始文件,以确保确定的主题充分代表了数据。在关于通用脚本的指导下,选择与研究目的最相关的主题和最具代表性的数据作为犯罪脚本的基础[12],这些主题集中在:事件的细节、相关人员的行动、他们的决策过程、成功实施犯罪所需的资源,以及影响决策过程的情境因素和参与实施犯罪的第三方。

4 “刷单”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犯罪脚本分析

4.1 “刷单”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角色

“刷单”电信网络诈骗过程中,存在不同角色的犯罪人,彼此分工明确。“刷单”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角色及其任务如表1所示。“刷单”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脚本示意图如图1所示。

图1 “刷单”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脚本示意图

表1 “刷单”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角色及其任务

4.2 受害人主线的脚本分析

受害人主线脚本分析的主要犯罪角色是犯罪目标寻找者、诈骗执行者1、诈骗执行者2。从受害人主线来看,“刷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过程并不复杂。第一步,受害人会在兼职网站、兼职QQ群、视频APP上看到犯罪目标寻找者提供的虚假宣传信息,这些信息往往是充值返利、刷单兼职、视频点赞兼职等内容。第二步,受害人出于兼职目的,主动添加了虚假宣传信息里的QQ号或QQ群。第三步,受害人接触到诈骗执行者1,或被犯罪目标寻找者将信息卖给诈骗执行者1,受害人开始接受诈骗执行者1安排的正常兼职业务,获得小额奖励,对诈骗执行者1产生信任。第四步,受害人在完成诈骗执行者1安排的虚假大额刷单业务后,诈骗执行者1会以错误操作导致账户冻结为由,拒绝向受害人支付佣金,同时提供由诈骗执行者2扮演的财务人员的QQ号。第五步,受害人接触诈骗执行者2,诈骗执行者2以解冻账号需要再次刷单或现金转账为理由,引诱受害人进行刷单或现金转账,受害人继续转账,并收到诈骗执行者2发送的虚假返现凭证,直至受害人发现被骗,但再次联系诈骗执行者1、2时,发现其已被拉黑。

4.3 虚假链接主线的脚本分析

虚假链接主线的脚本分析涉及除洗钱者之外的所有犯罪角色。虚假链接是整个诈骗过程中最重要的犯罪工具,以虚假链接制作、发放、使用为主线,可透视整个诈骗过程的全貌。

4.3.1 工具准备

基于虚假链接的“刷单”电信网络诈骗是一种在互联网上的诈骗行为,所有的犯罪人都需要准备网络通信设备和工具,包括智能手机、电脑、网络接口、通信软件。前三者主要通过正常渠道购买,通信软件如QQ、微信往往是通过非法手段找中间人购买。此外,在制作虚假链接时,虚假链接制作者需要使用收款用的支付宝二维码、银行账户,这些都是二维码寻找者(“跑码”)、中间人1(“码商”)通过非法手段购买、租借的。在某些刷单诈骗案件中,还会借助虚假购物平台,犯罪人会寻找一些软件公司开放此类平台,或者在互联网上找中间人购买已经开发好的平台。犯罪人使用这些购买的QQ账号加入一些诈骗犯罪人聚集的QQ群,同时创建用于后期诈骗使用的QQ群等。如2020年湖南省甘某、陈某、吕某诈骗案,公安机关向法庭出示证据中,包括被告人甘某手机 3 部,被告人陈某手机 13 部、笔记本电脑 8 台。甘某供述,陈某给其提供了诈骗所用的工作室、电脑、手机、QQ号等①参见:(2020)湘 11 刑终 440 号刑事判决书。。2021年湖南省袁某、谭某诈骗案中,两人先后在网上购买了新的QQ号,并使用新号码创建 QQ 群②参见:(2021)湘 1126 刑初 81 号刑事判决书。。2020年湖北省杨某等诈骗案中,杨某负责在网上跟上线老板联系,由上线老板提供方法、技术、网站渠道;王某负责为“刷单”网络诈骗提供中间介绍服务,联系上家获取付款码;杨某负责将付款码通过名称为 “团团科技”的软件做成假链接;汪某负责购买闲鱼和微信的账号,王某、陈某、杨某负责建立微信群,设置“无情工作室”③参见:(2020)鄂 0111 刑初 97 号刑事判决书。。

4.3.2 虚假链接制作

二维码寻找者(“跑码”)会通过向周围亲友借用、向正常营业的个体商家租借、金钱诱使不明真相的普通人使用身份证开设银行账户等方式,收集可以用于接收诈骗赃款的支付宝账户。二维码寻找者(“跑码”)还可能通过非法方式购买手机号码,进一步注册购物网站账号、短视频账号。这些账户、账号会通过中间人1提供给虚假链接制作者。虚假链接制作者使用这些账户,通过特殊的软件将这些账户二维码制作成虚假购物网站的购物链接、充值返现的充值二维码、激活码等虚假链接。虚假链接制作者还可以通过在购物网站购买虚拟货币,但不进行支付,将这些未支付订单制作成虚假链接,制作好的虚假链接可以分为钓鱼网站链接和支付链接两种。如2020年河南省范某诈骗案中的证人陈述,“刷单”电信网络诈骗制作的虚假链接有两种,一种是钓鱼链接,也就是假的购物网站的网页;还有一种是支付链接,也就是购物网站上商铺的支付接口链接。支付链接上生成的支付二维码的支付额度可以调整,其一般做的都是450-500和900-1000的两种额度①参见:(2020)豫 0725 刑初 247 号刑事判决书。。2021年广东省刘某、周某诈骗案中,刘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作为中间人找到裴某、张某等人帮助“刷单”诈骗团伙接收、转移诈骗赃款;周某受裴某、张某等人安排带卖卡人到银行开卡绑定支付宝等账户用于接收电信诈骗所得赃款②参见:(2021)粤 0115 刑初 25 号刑事判决书。。2020年安徽省廖某诈骗案中,廖某在网络上看到“提供二维码刷流水”的广告,并与对方联系,后将自己的收款二维码或者从朋友处获取的收款二维码提供给对方,待收到款后其再通过支付宝转给对方,对方根据收款流水给予其一定提成③参见:(2020)皖 0303 刑初 102 号刑事判决书。。2020 年湖南唐某等诈骗案中,唐某和刘某接到上级“码商”的要求进行“跑码”洗款。二人来到某食品店,在店内与老板以需要收款资金套现并支付1%的手续费为由获取店内收款码。两人将收款二维码拍照并发给上级码商向某,再由向某提供给上级码商及实施诈骗人员④参见:(2020)湘 0321 刑初 418 号刑事判决书。。

4.3.3 寻找目标阶段

在“刷单”诈骗中,寻找目标阶段是一个针对某个目标群体进行随机虚假信息推送的过程。在少数案件中,也存在目标群体内部的人员充当目标寻找者,直接向诈骗执行者1推送犯罪目标。寻找目标阶段的技术含量最低,赃款分成也最小,往往是“刷单”诈骗犯罪人进入该产业链的第一步。根据虚假链接的内容不同,目标寻找者会在对应的QQ群、短视频平台、兼职网站等发布虚假宣传链接,主要内容是招聘刷单人员、招聘短视频点赞人员、网红开生日聚会要随机抽奖、充值返现等信息,信息中会提供用于联系的QQ号或QQ群号。目标寻找者一旦找到了潜在犯罪受害人,便会将这一信息转卖给诈骗执行者1,同时,从诈骗执行者1那里获得每人5-10元的人头费。如2020年江苏省杨某、秦某诈骗案中,另一涉案人员王某作为“抓鱼手”在兼职网站骗取受害人信任,要求受害人提供花呗截图等信息,转交给“派单客服”杨某、秦某二人进行“刷单”诈骗⑤参见:(2020)苏 0921 刑初 325 号刑事判决书。。2020年湖南省陈某甲诈骗案的犯罪人供述,他们冒充一些正规公司去发招刷单兼职的广告,其实就是“找鱼”(潜在客户)过来给秒单手“杀鱼”,他们从来不真正刷单⑥参见:(2020)湘 11 刑终 440 号刑事判决书。。2021年破获的湖北省龚某诈骗案中,充当目标寻找者的行骗人员在昵称为“学生党免费打字团”QQ 群内发布充1元返200元的虚假信息链接。受害人任某在群内看到该消息后欲获取200元返款,行骗人员将被告人龚某诈骗QQ号推送给受害人任某,龚某完成了“刷单”诈骗⑦参见:(2021)鄂 0583 刑初 8 号刑事判决书。。

4.3.4 首次诈骗

首次诈骗在“刷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过程中被犯罪人称为“一杀”,同时,也将首次诈骗执行者,即执行者1称为“一杀”。受害人在目标寻找者的指引下,添加诈骗执行者1的QQ号,在接触到受害人后,诈骗执行者会将诈骗需要虚假链接的信息发送到诈骗群,虚假链接发放者(制作者或中间人2)会根据链接的形式和金额制作虚假链接,发送给诈骗执行者1。诈骗执行者1会先给受害人几个视频点赞任务,并及时给受害人返佣金。随后,诈骗执行者1会告知受害人,点赞任务没有了,但可以提供刷单任务。受害人答应后,诈骗执行者1会给受害人发布高额商品刷单任务,要求受害人对虚假链接进行刷单,在受害人完成虚假刷单要求诈骗执行者1返现时,诈骗执行者1会告知受害人,由于错误操作,账户被锁定无法返现。诈骗执行者1有时候直接停止诈骗过程,拉黑受害人。在更为成熟的产业链中进行诈骗的执行者1会告知受害人,现在需要进一步添加假冒财务人员的诈骗执行者2的QQ号协商退款实现。同时,将受害人的信息转给诈骗执行者2。在首次诈骗完成后,根据诈骗者1使用的虚假刷单链接的金额不同,受害人会被诈骗500-1000元。如2020年浙江杨某诈骗案的受害人陈某陈述,其在微信群里看到了一则关于刷单赚钱的消息,便添加了“客服-雅琳”的微信,随后对方让其添加“金牌客服”的QQ,“金牌客服”让其刷了一笔单后,向其转账20元。几个小时后,“金牌客服”给其一个二维码,并称扫该二维码是代付的,其在扫码后发现支付宝里少了238.1元便问对方原因,对方称已联系后台处理退款,又发给其一张图片要其将蚂蚁借呗里面能够借到的钱都借出来,再提额至账户余额中。当受害人转出20000元再次联系对方时,发现自己被拉黑①参见:(2020)浙 0602 刑初 114 号刑事判决书。。2020年河南省张某诈骗案中,张某通过网络刷单实施诈骗,其陈述自己在网络刷单诈骗中身份为渔夫,利用在QQ群内发放从上家拿到的500元或1000元虚假二维码链接实施“杀鱼”刷单诈骗②参见:(2020)豫 0725 刑初 474 号刑事判决书。。2020年河南省邹某诈骗案中,邹某系渔夫身份,使用QQ号从多个虚假链接发送者处获取假的二维码链接,然后进入正常刷单群,找到想刷单兼职赚取佣金的受害人实施诈骗,并向其上家推送受害人QQ号,由“HX 渔夫”冒充客服以返款名义再次对受害人进行诈骗后从中获利③参见:(2020)豫 0725 刑初 655 号刑事判决书。。

4.3.5 后续诈骗

后续诈骗是在受害人经历了首次诈骗后,再次经历诈骗执行者2继续诈骗的过程,是首次诈骗的延续,被犯罪人称为“二杀”,而实施“二杀”的执行者2代号为“HX”。后续诈骗是与首次诈骗不同的诈骗脚本。在接触受害人后,诈骗执行者2会告知受害人,称自己是公司财务,现在受害人的账户被冻结,以受害人需要刷单到指定金额才能提现、需要转账到指定账户才能激活、需要将网贷平台的贷款借出到其平台账户才能提现等为理由,通过诈骗QQ群发布自己的虚假链接定制需求,接收虚假链接发送者制作的虚假链接,发送给受害人,诱使受害人继续刷单或转账。在后续诈骗过程中,诈骗执行者2会发送已经开始提现的虚假凭证,引导受害人不断被骗。后续诈骗一旦成功,受害人会损失比首次诈骗更多的钱财,而当受害人察觉时,会被诈骗执行者2拉黑。如2019年吉林省孙某诈骗案中,“钓鱼人”将受害人陈某刷单返现的信息发到QQ群内,问是否有人继续“杀鱼”,孙某接单后,又以给陈某退款为由将其余额宝里的人民币19743元骗走,并将此款转存到事先准备好的支付宝、银行卡内④参见:(2019)吉 0581 刑初 467 号刑事判决书。。2020年江苏省杨某、秦某诈骗案中,秦某作为“杀鱼手”向受害人提供略低于受害人花呗的付款码,后以话术诱骗受害人扫码支付。秦某“杀鱼”后继续欺骗受害人,称因其操作失误需要向“财务人员”杨某申请退款,被告人杨某又以受害人操作失误导致平台冻结,需要支付转账金额3-5倍不等金额才能解冻退款,并制作虚假退款成功交易截图实施诈骗⑤参见:(2020)苏 0921 刑初 325 号刑事判决书。。2020年河南省陈某诈骗案中,陈某系“渔夫”身份,其使用多个QQ号从网上获取虚假二维码链接,以“刷单返本、佣金”的手段对受害人凌某、李某、任某、陆某、周某等人实施诈骗后,并将受害人推送给其他犯罪分子实施再次诈骗,受害人被骗款项被“船长”扣除相应比例后,再以支付宝口令红包形式分给被告人⑥参见:(2020)豫 0725 刑初 455 号刑事判决书。。

4.4 赃款主线的脚本分析

4.4.1 洗钱

经过了工具准备、虚假链接制作、犯罪目标寻找、首次诈骗、后续诈骗后,诈骗赃款已经通过受害人的转账进入了虚假链接所指定的支付宝账户。该账户被虚假链接制作者控制,赃款由虚假链接制作者或其代理人进行分配。但在分配之前,需要进入一个洗钱阶段。

虚假链接制作者的洗钱犯罪过程是通过指挥洗钱协助者来完成的。洗钱协助者首先会主动申请下载一个以洗钱为目的的软件,这个软件是采用熟人介绍的邀请码模式吸收洗钱者,洗钱协助者在方便进行洗钱行为的时候,在软件上提出申请,软件会自动排队,将一定数额的赃款转入洗钱协助者提交的个人支付宝账户,然后由洗钱协助者自动扣除小比例的佣金后,将剩余金额转入软件下发的指定支付宝账户。这个账户既可能是虚假链接制作者的,也可能是其他洗钱者的⑦参见:(2021)湘 1126 刑初 81 号刑事判决书。。还有一种小规模的洗钱方式,即虚假链接制作者通过第三方找到洗钱协助者,由洗钱协助者提供银行账户、快手等网络平台账户,将账户信息提供给虚假链接制作者使用,并按照上线的要求,对打进其账户的诈骗赃款进行网络交易换取现金,转入虚假链接制作者的制定账户获得佣金。这种洗钱方式的虚假链接制作者往往采用的是未付款订单制作虚假刷单链接,用于首次诈骗过程。如2020年辽宁省鲁某、白某诈骗案中,鲁某、白某通过网络相识,白某向鲁某学习通过网络为电信诈骗者“洗钱”的方法。鲁某、白某通过网络为实施电信诈骗者提供快手账户,被骗款打入其提供的快手账户上后充值购买网络虚拟货币,二人再将快币卖给他人变现获取非法所得后进行分赃①参见:(2020)辽 0922 刑初 157 号刑事判决书。。2021年湖南省袁某诈骗案中,袁某供述了曾参与的两次洗钱过程。第一次,袁某被其老乡李某告知有一个赚外快的机会,袁某应允后按照指示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李某告诉袁某可以佯装帮助电信诈骗团伙洗钱,然后将转入的赃款“黑吃黑”。随后在李某的运作下,袁某的银行卡收到了一笔15000元的转账,随后两人将这笔钱私分。第二次,其老乡曾某告诉袁某,有个APP平台只要提供收款二维码就可以赚取2%-4%的佣金,但进入平台之后需要先充值保证金。随后袁某负责提供收款二维码,曾某负责出保证金,两人多次使用这一软件为诈骗团伙转账洗钱②参见:(2021)湘 1126 刑初 81 号刑事判决书。。

4.4.2 分赃

经过洗钱环节,诈骗所得赃款会以一个预先预定的分赃比例,在多个犯罪角色之间进行分配。虚假链接制作者通常会将2%-4%的洗钱佣金支付给洗钱者,然后留下20%作为自己的分成,将其余赃款直接或通过中间人2,依次分配给诈骗执行者1和诈骗执行者2。诈骗执行者2在拿到分成后,需要将自己分成的20%支付给诈骗执行者1,作为其提供受害人的佣金。在接收赃款环节,诈骗犯罪人往往也不会使用自己的支付宝账号,而是使用亲友的账号,同时,很少使用直接转账的方式,而是采用支付宝口令红包的形式。如2020年河南省夏某诈骗案中,夏某为中间人,受害人被骗款项汇入夏某账号后,夏某扣除相应比例后以支付宝口令红包形式分给下线③参见:(2020)豫 0725 刑初 481 号刑事判决书。。2021年湖北省龚某诈骗案中,龚某收款后使用女友支付宝口令红包分给“丢鱼人员凡”1万元,并将余下2万余元转往自已支付宝账户④参见:(2021)鄂 0583 刑初 8 号刑事判决书。。

5 犯罪预防启示

5.1 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防骗意识

根据受害人主线对受害人被诈骗过程的分析可见,必须要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防骗意识,减少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机会。尽管“刷单”骗局借助了网络经济时代“刷单、点赞”的营销热点模式,但其实在整个过程之中疑点很多,经不起仔细推敲,完全可以通过提高警惕性而避免上当受骗。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最先利用的就是公众贪小便宜、想不劳而获的心理特点,通过许诺高佣金、对疑点合理化、先通过小额返现骗取信任等方式,逐步引诱受害人上钩。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时空特点,要充分借助互联网这一诈骗与反诈骗的主阵地,加大对反诈骗的宣传力度,不断挤压诈骗分子的生存空间。在社交软件、购物平台、短视频网站等网民经常使用网络空间的醒目位置,设置突出的警示语,提醒网民注意个人的财物安全,提高公众的防骗意识。“刷单”骗局的后续诈骗过程能够成功,这反映了诈骗分子对受害人心理活动的把握,并进行了心理控制。因此,要引导公众充分认识诈骗犯罪使用的心理控制机制,一旦发现被骗要及时止损,把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避免被诈骗分子后续诈骗。“刷单”电信网络诈骗针对的是特定的兼职群体,这反映了诈骗分子可能将诈骗目标从非特定群体转移到特定群体,针对某个群体的特点设计有针对性的犯罪手法,提高诈骗成功率,延缓诈骗手法的失效周期。因此,必须要提高反诈骗宣传的针对性,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对已有案件进行深度剖析,针对诈骗手法的特定群体进行强化宣传,在特定群体的常聚集网络空间内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刷单”诈骗的犯罪脚本有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这提醒公安机关反电诈部门要及时总结已有案件,不断破解、公布诈骗犯罪脚本,利用公益广告、短视频、电影电视剧等媒介,提高公众对诈骗手法的识别能力,降低遭遇诈骗犯罪的风险,减少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机会。

此外,根据受害人主线对受害人被诈骗过程的分析可见,有必要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网络安全素养,增加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难度。近年我国互联网规模和用户数量快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具备了使用互联网获取信息、购买商品的能力,但网络安全素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能力仍显不足。一是要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网络安全风险的感知能力,国家应在各级各类学校开设符合教育对象认知特点的网络安全课程,利用电视、网络、开放大学、社区宣传栏等多平台进行网络安全知识的广泛宣传,强化广大人民群众对常见网络安全风险的防范意识,同时要特别加强农村人口、老年群体等特殊群体的宣传教育;二是要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使用网络安全工具防范网络诈骗的能力,帮助网民掌握网络安全工具的使用方法,辨识网络安全工具的预警提示,同时也要开发针对虚假链接、虚假二维码等常见诈骗技术的检测技术;三是要主动向网络终端用户推送网络安全知识和网络防骗指南,开展针对性的用户教育,特别是要普及虚假网址、虚假软件、虚假二维码的特征,切实提高网民对虚假信息的辨识能力。

5.2 强化对电信金融行业的监管

根据虚假链接主线的分析可见,要通过强化对电信、金融、第三方支付行业的监管,减少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机会。严格落实手机卡、宽带账号实名制,督促电信类国企承担社会责任,规范经营行为,严禁线路宽带流量外包,遏制诈骗分子违法利用网络通信工具;严格管理手机卡的销售,建立防范电话卡冒用或非法买卖的机制,在必要时期启动异常手机卡、诈骗嫌疑手机卡暂时封停操作,要求卡主凭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到网点进行恢复。金融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银行账户及银行卡业务的监督检查,要求金融机构依法履行身份信息核验职责,调整当前重开户、办卡、储蓄的业务考核模式,将涉案账户开户情况纳入到对银行的考核机制;进一步改进银行卡管理系统,将银行卡、银行账户与持卡人或开户人的生物特征(如指纹)结合起来,对转账等网络交易进行强制验证,通过“人卡绑定”降低银行卡被倒卖的风险。建立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机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开放程度和监管办法进行科学论证,严格管控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防止第三方支付平台全程网络办理导致的监管漏洞。严厉打击对账户转借、出售行为,对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账户应该追究持卡人责任,限制其对金融服务的使用范围,建立银行之间用户信用的数据共享。通过对电信、金融、第三方支付行业的监管,阻断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准备阶段。

此外,呼吁银行业协会大力开展提高个人账户安全意识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平台账号、密码;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业协会应加强用户对其所采用的安全策略知识的宣传教育,确保用户了解相关的信息;应引导公众应在了解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安全策略上承担更多的自身责任,取消对账号、密码的自动保存,设置更加复杂的密码,防止密码输入与金额输入的混淆;银行业、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该设计更加有辨识力的支付页面,将账号输入、密码输入、金额输入、短信验证码输入进行明显区分,确保用户在填入相关信息时,更加清晰地知晓自己在进行哪步操作。

5.3 完善网络空间经济活动的管理机制

根据虚假链接主线的诈骗过程分析可见,国家应完善网络空间经济活动的管理机制,整治网络空间经济活动的失序状态。网络空间经济活动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比例正逐步加大,与传统经济活动相比,微小型经营主体不受现有的体制监管,经营资质无正式的备案,出现经济纠纷无专门的机构处置,网络空间经济活动市场归属民营互联网公司管理,这些导致了过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机会。因此,要加强对民营互联网公司的监管,要求各运营商采取强力措施,规范其平台的管理,修补已经出现的支付漏洞,排查可能存在的支付漏洞,特别是付款方在支付前的链接内容;收紧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审批,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规范其支付接口的管理,全面排查游戏点卡、电子币等互联网公司的代币情况,消除网络经济活动的监管盲区;网监部门要提高社交网站、APP应用开发及市场准入的门槛,填补监管方面的漏洞;要建立网络空间矛盾、纠纷、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置机制,划分清楚各方的主体责任,增加网络空间犯罪人员对其行为的风险感知;严厉打击黑客、诈骗等网络犯罪行为,加大对互联网企业管理漏洞的监管检查力度,提高网民的信息安全素养;协调好公民隐私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关系,发挥好互联网的信息技术优势的同时,坚决不让互联网成为法外之地、无监管之地。

5.4 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制宣传

根据虚假链接主线的诈骗过程分析可见,“刷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个环节涉及普通群众或无心或有意为诈骗分子提供协助的情况。因此,要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制宣传,消除一些“假装不知道”的犯罪借口,发挥诈骗分子周围亲友的“犯罪控制者”作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全面惩处关联犯罪”的指导意见,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应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重灾区的法制宣传,让公众知晓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性质、犯罪危害、协助涉嫌犯罪,加强基层党组织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阵地作用,必要情况下进行网格化管理,将管控与宣传相结合,营造出“不敢骗、不能骗、不想骗”的社会主流价值导向;加强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制素养和道德水平,发挥“小手牵大手”的亲情纽带作用,同时切断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利用学生进行犯罪协助活动的可能;建立包含电信网络金融信息的公民数据库,打好“断卡”攻坚战,探索涵盖电信网络个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公民信用评价体系,提高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协助者的行为成本。

政府应该研究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政策、指导文件,将法律宣传和防范指导相结合。国家应深入研究如何管理、提高公众和各类组织的防诈骗能力,建立对控制诈骗风险的管理机制。国家应针对电信、互联网、银行行业目前存在的漏洞进行系统梳理,帮助各行业完善自身的诈骗风险管理体系,针对反诈能力、反诈策略设立国家标准,指导个人、各级各类组织开展反诈策略管理。此外,应总结各类行业已发案件的犯罪规律,研究公众、各类组织采用的防范诈骗策略的可行性和可推广性,形成指导性文件,帮助个人、各类组织建立符合实际的防范体系。政府应积极推广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政策和指导文件,建立诈骗案件的报告机制,不断改进防范诈骗策略的指导意见。应考虑建立针对诈骗受害人的保险、补偿机制,降低受害人的个人损失,促使相关部门、行业承担其在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社会责任。

6 结语

对“刷单”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案件的分析表明,“刷单”诈骗的犯罪脚本可以分成受害人主线、虚假链接主线、赃款主线,虚假链接主线又可以分为工具准备、虚假链接制作、寻找目标、首次诈骗、后续诈骗5个步骤。犯罪脚本提供了对潜在犯罪预防机会的洞察,这对反电诈实践人员和研究人员具有有益参考价值。笔者利用犯罪脚本分析结果,设计了具有针对性的犯罪预防方法,反电诈机构可以考虑在预防“刷单”电信网络诈骗的具体步骤中,应用若干预防犯罪战略,切实提升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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