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范式转型:基于亲和关系的调查性询问模式
2022-11-18方斌
方 斌
(河南警察学院侦查系 河南 郑州 450046)
1 引言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的不断提升,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转型,都对刑事审讯工作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和新期待。在此背景下,梳理并总结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在解决刑事审讯根本矛盾方面的利弊得失,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如何构建一个既合法、文明、有效,同时又与我国“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制度相契合的审讯模式,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便成为本文的主要议题。
2 刑事审讯的根本矛盾及其解决
刑事审讯的根本矛盾,即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警察需要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犯罪嫌疑人又试图竭力避免供述所带来的不利后果,进而选择不供。在解决刑事审讯根本矛盾的漫长历史中,人类社会逐渐摸索出了两套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一种是指控型审讯方法,其典型代表是美国的雷德模式[1];另一种是信息收集型审讯方法,其典型代表是英国的PEACE模式[2]。
2.1 指控型审讯范式
指控型审讯范式的典型特征是以有罪推定为前提,以提出指控为开启标志,以对犯罪嫌疑人和审讯环境的控制为手段,以获取供述为终极目标。指控型审讯范式之所以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并得以在世界范围内盛行,除了普遍重视供述的文化传统之外,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认识误区:第一,审讯人员普遍认为一个无辜的犯罪嫌疑人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做出对自己不利的有罪供述;第二,几乎所有的审讯人员都过于自信地认为自己能够在审讯中准确地区分犯罪嫌疑人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在这些错误观念的指引下,审讯人员普遍认为对犯罪嫌疑人使用带有心理强制性的审讯方法(如威胁和心理操纵)是正当的,因为在上述两个认识同时正确的情况下,人们能够想象到的审讯的唯一结果便是有罪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
尽管指控型审讯方法(如雷德模式)被誉为美国现代刑事审讯技术的标准和“典范”,但是这种方法在法律和道德层面是存在问题的:第一,指控型审讯方法对供述证据的诊断功能明显不足①指控型审讯技术在提升有罪犯罪嫌疑人做出供述概率的同时,亦增加了无辜犯罪嫌疑人做出虚假供述的风险。,易引发司法误判。第二,无罪推定是每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理应得到刑事司法系统的尊重和保障,而指控型审讯方法明显是以犯罪嫌疑人“有罪”为前提的,这显然具有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嫌疑。第三,指控型审讯方法自身固有的欺骗性亦使其在道德上面临着正当性的拷问。正因如此,有学者认为指控型审讯方法不过是传统“第三级”审讯方法(即身体强制方法)的准心理学版本[3]。
2.2 信息收集型审讯范式
为了克服指控型审讯方法的弊端,特别是为预防虚假供述及其引发的司法误判,英国于1992年率先创建了一种以收集信息为目的的询问方法(PEACE模式),并将其适用于证人、被害人乃至犯罪嫌疑人等所有类型的调查对象。同时,为了强调审讯犯罪嫌疑人的首要目标是收集信息,英国取消了“审讯”这一传统称谓,并以“调查询问”代之。
信息收集型审讯范式的典型特征是以无罪推定为前提,以建立和保持融洽关系为基础,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自由陈述为核心,以对犯罪嫌疑人自由叙述的澄清和质疑替代指控,以获取信息、查明事实真相为终极目的。PEACE模式除了在预防虚假供述这一问题上具有道德和法律上的多重收益之外,还提供了一种思维方式上的转变,使审讯人员能够有效摆脱那些易于引发强制性审讯技术的错误观念。鉴于此,当前挪威、新西兰、比利时、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都已借鉴吸收了这种以收集信息为首要目标的调查性询问方法[4]。
尽管如此,PEACE模式也有一些自身固有的缺陷。例如有学者指出,PEACE模式的基调是防御性的,当犯罪嫌疑人拒绝与警方合作时,该模式在促进犯罪嫌疑人对案件相关信息的回忆方面,并没有给警方提供任何实质性的指导和帮助[5]。还有学者指出,“从任何调查对象口中获取的信息都必须与警方已经掌握的事实,或者通过合理推断确定的事实进行比对核实”是PEACE模式赖以建立的基础原则之一,但PEACE模式并没有明确告诉侦查人员“怎么做”才是实践这一原则的最佳方式,相应地,PEACE模式也没有回答如何在调查询问中正确地披露信息这一问题[6]。除此之外,PEACE模式在传播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如等同于雷德模式中的行为分析询问、限制了警察获取供述的能力、在无证据的情况下无法使用,以及“过软”“不适用于其他法律制度”等多方面的质疑和挑战[7]。
2.3 我国的考量:指控型审讯范式VS信息收集型审讯范式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意见,旨在加强刑事诉讼程序的人权保障机能、完善证据规则、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上述法治环境的变化,一方面给我国警察审讯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另一方面也为传统审讯方式的变革提供了重要的契机。大量的司法经验表明,“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先入为主的片面取证”[8]这三个极易引发冤错案件的司法认识误区,与当前以获取供述为目的的指控型审讯方法密切相关。然而,步出指控型审讯传统,构想其他的可能性,需要异乎寻常而又必不可少的勇气和想象力。毕竟人们一旦习惯顺从,就不会想到步出他们及其祖先踏过的道路,走出这条被许多急迫且明显的动机所限制的道路[9]。
尽管PEACE模式存在诸多缺陷,但其所依赖的三大技术支柱——有效的提问技术及通过准确回忆提取信息的技术(主要是开放式、非暗示性的提问),更具诊断价值的基于语言(或认知)而非情感(主要是焦虑)线索的谎言识别技术,通过与犯罪嫌疑人建立亲和关系来增加合作、减少抵触的沟通技术——的有效性均已得到了实证研究的检验[10]。不仅如此,伴随各国对PEACE模式的研究和改进,信息收集型审讯范式也在不断地得以修正和完善。而在这一过程中,有三个新的发展尤其值得关注:
第一是PEACE模式的二次飞跃。这次飞跃发生于21世纪初期,主要集中于证据的运用领域,其中尤以挪威和瑞典的研究最为突出。在借鉴英国PEACE模式的实践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挪威于2001年推出了PEACE模式的升级版——KREATIV模式。挪威对PEACE模式改进的一项历史性贡献是引入了证据检验的思想,并将其作为改变警察封闭心态和践行无罪推定原则的策略指导①KREATIV是挪威侦查询问模式各步骤首字母的缩写形式,具体包括K(C)ommunication, Rule of law, Ethics and Empathy, Active awareness, Trust through openness, Information, and Verified through science7个步骤。关于挪威对PEACE模式改进的详细论述可参见:方斌.论信息收集型讯问方法[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66-74。。瑞典对证据运用的研究也来自证据检验的思想,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玛利亚·哈特维等人于2005年创建的SUE技术(策略运用证据技术)②SUE技术是策略运用证据(Strategic Use of Evidence)的首字母缩写形式,它最初是一种利用语言线索来识别谎言的技术,后来又拓展出利用证据收集信息的功能。。但与挪威不同的是,瑞典的SUE技术把证据检验作为识别犯罪嫌疑人谎言的方法论基础。上述两国关于证据运用的研究均表明,在披露证据(或信息)之前获取犯罪嫌疑人关于调查事件完整、详细的叙述,并检验证据(或信息)来源的各种可能性是践行上述PEACE模式基础原则的最佳实践,这回答并解决了在信息收集型审讯范式下如何正确披露信息(或证据)这一问题。
第二是加拿大皇家骑警于2015年左右推出的阶段性询问模式(Phased Interview Model,PIM)。PIM模式最为突出的特征是在PEACE模式的信息收集阶段(即获取自由陈述、澄清和质疑)之后,又增加了一个指控和说服的阶段。因此,它实质上是一种兼具雷德模式和PEACE模式特征的混合型审讯模式。与雷德模式所不同的是其在非指控性询问中抛弃了行为分析的内容;与PEACE模式不同的是其在非指控性询问之后又增加了指控和说服部分。鉴于PIM模式的上述特点,有学者也将之称为调查性询问的“工具箱”方法[11]。依据PIM模式主要创立者达伦·卡尔中士的观点,在PIM模式下,非指控性询问就是让犯罪嫌疑人开口讲话,让他们说自己想说的或者不得不说的话,侦查人员应把精力集中在那些可证明的谎言上,慢慢拆解犯罪嫌疑人编造的故事,而不是向他们提出指控。当然,好的询问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主要以非指控的方式进行,但这也绝不意味着你不能提出指控,只是你不要过度依赖它[12]。工具箱的审讯模式变革思路,尽管不利于在实践中保持信息收集这一概念的一贯性,但它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PEACE模式过软的缺陷。
第三是国际社会在预防酷刑领域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其典型标志是2021年5月出台的《调查和收集信息过程中的有效询问原则》(也称门德斯六原则)[13]。该规范性文件由联合国前反酷刑特使胡安·门德斯于2016年发起,耗时4年汇集世界各地的审讯、执法、刑事调查、国家安全、军事、情报、心理、犯罪学和人权领域的专家起草,并在咨询来自40多个国家和80多位专家的基础上,从有效询问的基础、实践、弱势情形、培训、问责及实施6个方面,详细论证了将审讯文化从指控、胁迫、操纵和以获取供述为目的转变为基于融洽关系的询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标志着有效询问国际标准的确立。
在笔者看来,信息收集型审讯范式,为审讯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个更为中立的参考框架。在这一框架中,审讯被视为是一个收集信息的调查工具,而非是一个以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为终结标志的侦查阶段。换言之,在信息收集型审讯范式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的首要目标已不再是获取供述,而是要从犯罪嫌疑人口中引出其关于调查案(事)件的看法、解释及可供验证的细节信息,进而判明其是否参与并实施了犯罪。这同时也意味着,一个能够将犯罪嫌疑人与案件事实构成要素(如人、事、物、时、空等)关联起来的犯罪嫌疑人“陈述”就能为定罪提供具有重要证明价值的“承认”,并且这种类型的陈述理应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具有同等的证明力[14]。这种审讯范式无疑与我国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高度契合的,它回答了如何在兼顾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平衡的同时,更好地实现我国刑事审讯由“硬”变“软”[15]这一时代命题。为此,无论是基于预防冤错案件,还是自觉遵守国际法惯例标准和国际法强制性规范的约束,在当下中国引入调查性询问模式③这里的询问是指结构化对话中一方(询问者)在开展任何调查或情报行动时,寻求从另一方(被询问者)处收集信息。询问的目标是在尊重人权的同时获得准确可靠的信息,询问的目的是获得事实而非供述。介于现行法律规定和表达习惯,本文中审讯、讯问和询问这三个概念会出现交替使用的情况。是都十分重要的。
3 调查性询问模式:要素、框架及理念
3.1 调查性询问模式的要素
2016年8月,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胡安·门德斯,在提交给联合国大会第七十一届会议的临时报告中呼吁国际社会制定一份普遍议定书,以确定一套非强制性的询问方法标准和程序性保障措施,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及其他人员在接受刑事、军事、情报部门等执法机构的调查盘问时都不会遭受酷刑、虐待和胁迫。胡安·门德斯认为,防止在接受审讯期间实施酷刑、虐待和胁迫的主要保障措施是审讯方法本身,他倡导建立一种以无罪推定和追求真相原则为基础的、有效的、符合道德和法律的、非强制性的调查性询问模式,以取代传统的对抗式、操纵性和以获取供述为目的的审讯模式。
在临时报告中,胡安·门德斯列出了调查性询问模式应具备的基本构成要素:①询问者在追求真相的过程中必须力求获得准确、可靠的信息;②在询问开始之前收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可用证据;③根据获得的证据筹备和规划询问;④在盘问期间保持专业、公正和尊重的态度;⑤与被询问者建立并保持融洽关系;⑥允许被询问者自由、连续地陈述事件;⑦使用开放式问题并积极倾听;⑧审查被询问者的陈述,并对比之前获得的信息(或证据),分析获取的信息;⑨对每一次询问进行评价,以学习、发展和补充技能[16]。上述要素涵盖了审讯的目标、准备、实施与评估的各个方面,清晰地展示出一种先“调查后讯问”+“讯问询问化”的基本立场,而对“信息”“证据”“倾听”“关系”等核心概念的凸显,则为未来的审讯技术规范确立了最高的专业标准。
3.2 调查性询问模式的框架
依据胡安·门德斯提出的调查性询问模式的构成要素,以及在综合研究英国PEACE模式、挪威KREATIV模式、瑞典SUE技术、动机式访谈(MI)技术①MI是动机式访谈(Motivational Interviewing)的首字母缩写形式,它是心理治疗领域的一种访谈方法。的基础上,笔者对调查性询问模式进行了初步探索,基于亲和关系的调查性询问模式具体框架设计如图1所示。
图1 基于亲和关系的调查性询问模式图
可以看出,基于亲和关系的调查性询问模式,是一个建立在由观察、评估、决策、执行四个部分组成的决策循环之上的方法系统。在实施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依据对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背景信息的评估产生关于案件和犯罪嫌疑人(包括可能的态度、可能的动机、可能的应对行为等)的相关假设,并据此制定出相应的询问策略和战术。在验证假设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通过实地观察和接收的反馈信息(主要是犯罪嫌疑人的态度、语言回答和行为表现)来判明之前的假设是否成立。如果当前的询问策略奏效(如收集到有用信息),则说明先前的假设得到了验证,既定的询问策略就应当继续执行;如果当前的询问策略效果不佳或无效,则说明先前的假设被证伪,侦查人员应对观察到的犯罪嫌疑人的实际表现(如抵触行为)重新进行评估,提出新的假设,制定新的询问策略和战术,并在后续询问中加以检验。这一过程应持续循环往复,直至实现询问的目标。在询问推进过程中,亲和关系居于基础和核心地位,它就像汽车变速箱中的空档位和润滑剂,为每一次策略和战术的转换提供必要的缓冲和操作空间。
3.2.1 准备与分析
一旦某人被确定为嫌疑对象,在对其进行询问之前,侦查人员就应当着手进行准备工作。系统而充分的准备可以提高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有效沟通的能力,从而提高获得准确、可靠信息的可能性。不仅如此,对询问进行系统而科学的规划还能确保侦查人员始终在总体侦查策略的指导下开展询问,并有效降低因程序性错误或其他可避免的错误(如决策错误)而导致案件无法顺利起诉(审判)的风险。具体来讲,询问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事实分析。所谓事实分析是指侦查人员在进行询问之前,应先对已知的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涉及的内容包括证人或被害人陈述的情况、现场勘查的情况、尸体检验的情况,以及物证、电子数据的检验鉴定意见等。侦查人员应重点评估这些案件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并确定需要填补的案件信息空白。这样做的目的旨在确保案件可用信息调查价值和证据价值的最大化。通过案件事实的分析与评估,侦查人员不仅能够明确收集信息的方向和重点,而且还能够更好地辨别哪些是案件的客观事实,哪些是依据这些事实而做出的推断,从而有效避免(减少)因认知偏见而造成的错误。
减少认知偏见的一个有效措施是迫使侦查人员系统地思考案件的替代性假设。为此,侦查人员应特别注意对案件证据(包括线索和其他可用信息)的分析,积极寻找指向犯罪嫌疑人的每一个证据的替代性解释,并在询问前和询问中主动收集信息以消除对调查事项的怀疑。如果在后续询问中,犯罪嫌疑人的嫌疑并没有因为证据检验活动而削弱,那么证据的证明价值和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可能性就会得到加强。上述证据来源可能性的评估过程,不仅能够有效改变侦查人员的封闭心态,而且也可为侦查人员在审讯中践行无罪推定原则和公正审判原则提供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策略指导。
除此之外,知道如何及何时在询问中出示证据(信息)也是事实分析环节应当予以重点考虑的内容。披露潜在证据的时机是决定犯罪嫌疑人陈述可靠性的关键因素。如果过早披露证据,那么犯罪嫌疑人后续提供的信息就可能只是反映了其在询问中了解的情况,或者是他们认为自己应该说的话,而非真实记忆的呈现。鉴于此,审慎考量证据披露的适当时机可有效降低犯罪嫌疑人记忆被污染的风险。
第二,背景管理。任何询问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发生的。创建一个与询问策略、战术相协调的环境,有利于确保询问的顺利进行和战略、战术意图的实现。背景管理,在这里主要是指对询问的环境进行管理,涵盖询问的地点、时间,以及询问室内人员、物品、桌椅的物理空间布局等方面的内容。依据具体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是否处于羁押状态,对于背景管理应做广义的理解,它甚至包括询问前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押送,以及询问后的羁押等情境的管理。进行背景管理的一个总体原则是尽量确保询问在一个没有恐吓、给予尊重的环境中进行,同时应注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隐私和安全。换言之,营造一个非强制性的询问环境是调查性询问模式进行背景管理的重点。
尊重和保障人权,对于创造非强制性的询问环境至关重要。尽管我国现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侦查人员对询问的时间、地点,以及询问室环境等方面的选择、控制权,但是尊重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却可以将这些不利因素的影响降至最低。这同时也要求侦查人员在抓捕、押送、外提(包括审讯、辨认、指认等),以及异地羁押等环节也应给予犯罪嫌疑人安全、人道的对待。在上述任何一个环节中,非法和不专业的行为将可能会给整个询问带来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
第三,印象管理。为确保询问取得成功(如赢得犯罪嫌疑人的合作)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证据价值(如合法性、自愿性、可靠性),侦查人员必须从对内(指犯罪嫌疑人)和对外(指法官、律师、社会公众)两个维度进行印象管理。所谓印象管理,主要是指侦查人员以什么样的身份参与询问,以及在询问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在进行印象管理时,考虑以下几个问题是有意义的:①你会向他人说出自己的隐私(这里主要指犯罪行为)吗?②如果要说,你会向谁说?③你为什么要说出自己的隐私?④如果不得不说,你更愿意向谁说? 通常情况下,人们更倾向于向帮助自己的人说出隐私,向尊重自己并有决策权力的人说出自己的隐私①上述问题来自中国政法大学马皑教授的讲座。。另外,当人们认为的“隐私”已不再是隐私时,或者说出隐私的收益大于不说的收益时,也更加倾向于选择说出隐私。
基于上述认识,侦查人员应根据具体案情(如犯罪严重性和案件证据情况)及犯罪嫌疑的性别、年龄、身份、个性特征、社会地位等背景情况,审慎地设定参与询问的身份,并通过衣着、言谈、举止将这种身份反射出来。在调查性询问模式下,侦查人员角色的基本定位,应是一个客观、中立的信息收集者,促进双方合作的斡旋者,同时亦是一个积极的倾听者。当然,为了取得询问的最佳效果,侦查人员还应依据具体的询问情境,灵活地选择知情者、帮助者、说服者及交换者等角色。
3.2.2 导入
为了赢得合作并实现收集信息的目标,在询问的初始阶段,侦查人员应当以一种建立亲和关系①亲和关系,也称融洽关系,后文会对之进行详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的方式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接触和交流。在这一过程中,除正确履行法定的权利义务告知程序外,侦查人员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侦查人员应以简短、职业的方式介绍自己,重点是通过语言、行为反射在准备阶段设定的身份。第二,向犯罪嫌疑解释实施询问的原因,目的是反射在准备阶段设定的角色。第三,向犯罪嫌疑人解释询问的流程和步骤,目的是向犯罪嫌疑人展示诚意、令询问具有可预测性、给予犯罪嫌疑人必要的尊重和关注,促进双方的信任。第四,向犯罪嫌疑人解释询问中应遵守的规则,如犯罪嫌疑人应扮演更加积极、主动的角色,犯罪嫌疑人应尽可能详细地回答提问,在回答问题前和回答问题后有充足的时间思考,在回答问题过程中侦查人员不会随意打断等,目的是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后续沟通中能主动、自由、连续、完整地提供信息。
3.2.3 询问
当导入工作结束之后,侦查人员首先应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事实上,无论犯罪嫌疑人实际上是有罪还是无罪,他们均会声称自己无罪。因此,接下来侦查人员应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一个适宜的开放式问题来收集相关信息。这样做的目的是:第一,给事实上无罪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证明自己清白的机会。第二,给事实上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编造谎言的机会,而这种谎言最终将会被证据和后续的调查所证实。第三,给侦查人员提供一个观察、了解犯罪嫌疑人对待审讯态度的机会。
尽管犯罪嫌疑人很难对开放式问题直接做出否定性的回答,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就一定会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初次讯问中,多数事实上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对侦查人员存在严重的戒备心理,并且倾向于采取回避型的反审讯策略。他们要么装聋作哑,选择沉默;要么答非所问,回答一些与提问无关的事项;要么自说自话,陈述一些自己的需求、信念和困境;要么公开对抗,声称自己对调查案件毫不知情,或者侦查人员找错了对象等。对于犯罪嫌疑人上述种种抵触行为,侦查人员应首先判明这些行为背后潜藏的动机。为此,侦查人员可以直接询问犯罪嫌疑人在担心和顾虑什么,并仔细倾听犯罪嫌疑人说了什么,以及是如何说的,以此引出并解读其潜在的情绪和动机。在这一环节,侦查人员可以借鉴“工具箱”的思路,尝试综合运用语言上温和的挑战、回报(如给予食品饮料、给予尊重、表达同情等)、诉诸犯罪嫌疑人的利己之心和良心、制造机会的稀缺性、使用夸奖和恭维、利用社会认同、利用喜好、互惠式退让等多种说服技术,以化解犯罪嫌疑人的抵触并使其参与到询问中来。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存在抵触心理是一种正常现象,产生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犯罪嫌疑人无辜亦是导致其产生抵触心理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绝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问题就对其做出不利的推定。相反,侦查人员必须在整个询问过程中,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无辜的可能性,而时刻关注准备阶段识别出的案件事实与推测之间的差异,则有利于侦查人员保持这一视角。
如果犯罪嫌疑人合作并愿意回答初始的开放式问题,那么侦查人员就应允许犯罪嫌疑人用自己的话讲述他们对调查事项的参与、了解或回忆,并允许犯罪嫌疑人进行充分的回答。在回答期间,积极倾听有助于侦查人员记住并更好地理解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信息。侦查人员一般不应随意打断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或思路,而应将注意力集中于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信息,以注意重要细节并确定需要跟进的话题。此外,侦查人员还应进行正确的记录(通常按叙述展开的时间线择要点进行记录),以对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信息进行管理并控制提问的节奏。当犯罪嫌疑人的叙述出现停顿时,侦查人员应以反射式陈述和开放式广度问题来实现话轮转换,以引导犯罪嫌疑人继续陈述。
当犯罪嫌疑人对调查事项的初步叙述结束后,侦查人员接下来的任务是对该叙述进行扩展,以获取关于调查事项的更多信息,特别是那些侦查人员事先并未掌握的,以及可以通过后续调查活动进行验证的信息。在这一阶段,侦查人员应以犯罪嫌疑人的初步叙述来规划后续的提问。其实,犯罪嫌疑人的初步叙述如同一把未打开的纸扇,而真相往往就隐藏在纸扇的折叠部位。为此,侦查人员应首先识别“纸扇”中的“折叠”部位(如叙述中遗漏的时间间隔、模糊之处、概括之处等),然后再使用正确的提问方式将其打开。一般来讲,开放式邀请问题(如请告诉我、请解释下、请描述下)、开放式深度问题(如关于这一点请提供更多的信息)、开放式广度问题(如后来呢、接着讲、请继续)及5WH式的问题(What、Where、When、Why、How、Who)是打开犯罪嫌疑人叙述中“折叠”部位的正确方式。除了选择适宜的问题类型之外,侦查人员还应注意提问的方式和模式。笔者认为,关联提问是比较理想的提问方式,即侦查人员当前所提问的每一个主题均来自犯罪嫌疑人对先前提问的回答。在对每一个主题的询问中,侦查人员最好采用漏斗型的提问模式——即每一个询问主题都应以开放式问题开始,然后提问的重点逐步聚焦于较为具体的事项,最后以封闭式问题结束。这种提问模式,强调优先使用开放式问题,其优点在于既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小犯罪嫌疑人的抵触,同时又能确保审讯人员收集到大量、准确的信息。
当初步叙述扩展完成后,接下来侦查人员还应针对特定的侦查主题(即与推进侦查相关的事项)进行提问。在这一阶段,侦查人员应当依据案件证据和线索的具体情况来规划后续的询问。第一,当案件证据较少(甚至没有)时,对于潜在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可以采用与初步叙述扩展阶段相同的提问模式针对以下事项进行提问:①对案件事实的关键方面(如案发时段犯罪嫌疑人的活动情况、案发后的去向等)进行深入询问,以获取更多的细节信息;②对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兴趣爱好、社会交往、与被害人的关系进行深入询问,以判明其是否有作案动机;③对犯罪嫌疑人的职业、技能、工作经历情况进行详细询问,以判明其是否具备作案的工具和条件;④对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物品、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居住地、落脚地、租住地、持有的其他不动产进行详细询问,以开辟新的调查线索;⑤其他可疑情况,如犯罪嫌疑人衣物上的可疑痕迹、身体上的伤情等。第二,当案件的证据和线索较多时,对于明确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则应当在查明上述重要事项的同时,重点以案件证据和线索为中心来规划后续的询问。这样做主要有以下几个目的:①有些线索和信息必须经由犯罪嫌疑人提供信息的核实才能转化为证据; ②可以利用这些证据和线索进一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信息;③可以保全证据的证明价值并利用证据检验犯罪嫌疑人叙述的可信性;④可以使询问的主题明确并保持清晰的结构。
研究表明,促使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行为的一个最为重要的因素是犯罪嫌疑人对案件证据的感知[17]。因此,在接下来的询问中,侦查人员应使用正确的提问方式和证据出示方式来实现上述目标。为此,侦查人员应以在准备阶段识别出的每一个证据(线索)为主题,并采用相对一致的证据探查和出示策略逐步推进,直到所有的证据主题询问完毕。笔者认为,瑞典的SUE技术是比较理想的证据和线索运用策略,其核心思想是:在针对某一证据主题提问时,侦查人员先隐瞒掌握的证据和线索,直到犯罪嫌疑人对证据主题做出了详细、充分的叙述,并回答了关于证据来源检验的相关问题之后,侦查人员才依据证据框架矩阵(由证据来源和证据内容两个维度构成不同组合),按照从模糊到精确的顺序分层出示证据①关于SUE技术的详细介绍可参见:方斌.刑事审讯中的证据运用:从获取供述走向收集信息[J].证据科学,2020(6):684-703。。
在获取犯罪嫌疑人对证据主题的叙述时,侦查人员仍应选择漏斗型提问模式,优先使用开放式问题进行提问。此时,由于犯罪嫌疑人倾向于认为侦查人员没有证据,其会优先选择回避策略,隐瞒案件关键信息。在进行证据来源检验提问时,侦查人员既可以使用开放式问题,也可以使用封闭式问题。例如当侦查人员试图检验犯罪嫌疑人衣服(在其住处搜查发现)上的血迹来源时,既可以使用开放式问题询问其居住、交往情况,也可以使用封闭式问题直接提问:是你自己一个人在这居住吗?还有谁持有你房间的钥匙?你从朋友那里借过东西吗?他们从你这里借过东西吗?此时,犯罪嫌疑人仍倾向于认为侦查人员没有证据,其会优先选择回避或否认策略,目的是排除自己与案件现场、涉案物品、被害人的关联。当上述两项工作进行完毕之后,犯罪嫌疑人的叙述将会与侦查人员掌握的证据或线索之间出现矛盾。接下来,侦查人员按照证据框架矩阵分层(由模糊到精确)出示证据。在最为精确(直接)的证据呈现出来之前,犯罪嫌疑人对证据情况的感知并不完整,其更倾向于采取与当前证据情况最低限度匹配的陈述策略,以挽救其可信性丧失的风险。此时,犯罪嫌疑人会根据证据呈现的具体情况不断调整自己的叙述,因此,其陈述之间的矛盾便会显现出来。当然,在出示证据之后,侦查人员还应以一种不带评判的态度,要求犯罪嫌疑人解释询问中发现的矛盾,进一步收集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的信息。
但无论犯罪嫌疑人做出了何种陈述,侦查人员都应当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检验。此时,侦查人员仍可借鉴工具箱的思维,综合采用多种方法来实现这一目标。如果犯罪嫌疑人做出了供述,那么供述中是否提供了新的信息、证据,以及只有作案人才知道的隐蔽信息,这些便是检验供述真实性的最佳指标。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供述,但侦查人员掌握有证据,那么就可以利用SUE技术来对犯罪嫌疑人的陈述进行检验。如果上述情况都不具备,那么侦查人员可以利用检验叙述结构中信息数量是否存在异常、基于认知的方法(如增加认知负担的提问、要求按照叙述模板详细叙述、提问难以预料的问题等)、利用背景重建技术,以及检验可验证性信息的数量等方法来进行检验。
3.2.4 结束
询问是一个复杂、综合的人际过程,它涉及到人、人的行为和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整个询问过程中被如何对待,对于保证询问过程的完整性至关重要。为此,侦查人员在询问结束阶段应实现以下目标:①通过回顾和总结,检验侦查人员理解的准确性,确保侦查人员在一些关键事项的理解上与犯罪嫌疑人保持一致;②检验犯罪嫌疑人是否已提供了其有能力并且愿意提供的所有信息;③检验询问的完整性,确保所有的侦查主题均已覆盖,而且所有的证据都经过了检验;④保持后续沟通渠道的畅通,拓展询问的生命周期。
3.3.5 评估
评估是成功询问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具体来讲,询问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检查询问的目标和目的是否实现,以及为推进侦查或采取行动,是否需要进一步的询问;②分析所获信息的价值和可靠性,以及它们是否与已知证据、缺失的信息和收集的其他证据、情报相吻合;③反思审讯人员在询问中的表现,以总结经验和教训,并考虑未来的改进方向。
3.3 调查性询问模式的理念
3.3.1 以无罪推定为前提
无罪推定不仅是现代很多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还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18]。传统的以心理强制(操纵)为主的指控型审讯方法即使不能等同于酷刑和虐待,其目的也与酷刑和虐待相同,即都是审讯人员为证实其有罪推定而采用的手段。这种以获取供述为目的的审讯方法,不仅有可能产生虚假的信息,而且还会催生有利于酷刑和虐待产生的条件。因此,推行以无罪推定为基础的调查性询问模式,便成为防止审讯期间发生虐待行为、提高审讯效力的关键。为此,在这种调查模式下,审讯的目标应当定位于通过收集准确、可靠的信息来验证无罪推定的假设,并最大限度地挖掘与当前调查事件相关的所有事实真相,而非单纯地获取供述或其他能够强化审讯人员有罪推定的信息。
3.3.2 以证据检验为中心
需要强调的是,无罪推定原则旨在强化控诉方的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而并不排除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事实发现者(如警察、检察官、法官)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查明和证明。刑事审讯是警方实施证据调查的关键性阶段,为了验证犯罪嫌疑人无罪的假定,审讯人员必须在审讯之前和审讯之中,积极寻找那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辜的信息来帮助提出侦查假设并予以验证。这就要求审讯人员必须保持开放的心态,在审讯前充分考虑案件证据来源的所有可能性,并在审讯中利用犯罪嫌疑人披露的相关信息来检验这些可能性。这种证据检验的思路不仅有利于确保无罪推定原则在侦查阶段的贯彻和执行,而且也会大大减少事实上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侦查、起诉、审判),针对案件证据提出貌似合理但实则虚假的辩解的机会,从而在实质上增强了证据对有罪犯罪嫌疑人的指控力度和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度。
3.3.3 以亲和关系为基础
为了检验证据来源的各种可能性,审讯人员必须依赖于犯罪嫌疑人披露与证据来源相关的信息。而为了实现收集准确、可靠信息的目标,审讯人员就必须放弃对传统以控制为中心、以欺骗和心理操纵为基本内容的审讯技术的偏好,并转向倚重与犯罪嫌疑人建立亲和关系的轨道。这既是赢得犯罪嫌疑人合作、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重要基础,也是刑事司法文明的重要体现。
4 亲和关系的建立与保持
亲和关系不仅有助于减轻犯罪嫌疑人的焦虑、愤怒、痛苦,同时还能增加侦查人员获得更全面和可靠信息的可能性。审讯在本质上是一个人际沟通的过程,只要犯罪嫌疑人参与到这一过程中来,亲和关系就有发挥作用的空间。因此,那种认为亲和关系只适用于合作型的调查对象,以及在审讯中无法与犯罪嫌疑人保持亲和关系的观点是极其荒谬的。事实上,亲和关系更像是一根红线,贯穿于获取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的故事版本、认罪前拒供动机的克服、认罪中对于犯罪事实的陈述、认罪后供述动机的保持,以及后续的审讯乃至其他诉讼环节。总之,离开了亲和关系,侦查人员的说服、解释、帮助、交换等策略都将无法有效实现,亲和关系在调查性询问模式中处于基础性地位。
4.1 亲和关系的建立
在审讯开始之前,审讯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之间通常是不具备亲和关系的。因此,为了实现收集信息的目标,审讯人员在与犯罪嫌疑人初次接触时就应着手与其建立亲和关系,并尽可能在审讯中与之保持这种关系。客观地讲,在审讯初始阶段,审讯人员可以利用多种技术来实现与犯罪嫌疑人建立亲和关系的目的。其中,比较典型的有使用恰当的称呼,利用沟通中双方的姿势、角度和距离,培育并传递同情心,利用互惠原理,适度的自我披露,寻找共同基础等。然而,囿于文章篇幅及操作实用性,笔者在此仅针对后两种技术予以详细阐述。
4.1.1 自我披露
大体上讲,适度披露个人信息至少可以给人际关系的建立带来三个方面的好处:第一,披露个人信息能够增加人们对信息披露者的亲近感。第二,人们更愿意向自己喜欢的人披露信息。第三,信息披露的行为能够增加人们对信息披露者喜欢自己的感知[19]。在披露个人信息的过程中,上述三方面的好处往往相互交织、相互促进。披露个人信息之所以能够给人际关系建立带来上述好处,一方面是因为它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人际交往中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是因为它暴露了信息披露者的一些隐私或弱点,从而使交流双方的关系变得更加亲密。
为此,在正式审讯开始前的导入阶段,审讯人员可以通过策略地披露一些个人信息来建立起与犯罪嫌疑人的亲和关系。例如,审讯人员可以披露一些本人或家人曾经遭遇过的被询问(其他与犯罪嫌疑人处境相类似)的情形,或者引导犯罪嫌疑人披露一些其比较关心的问题或家庭方面的信息。这种相互披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使双方的人际互动变得更加积极主动。另外,犯罪嫌疑人自我披露信息的行为也可以作为判断亲和关系是否成功建立的一个指标。需要注意的是,审讯人员所披露的信息应当仅限于与审讯人员个人相关的信息、审讯的原因、程序和要求等事项,而不应包括具体的案情,更不能披露案件的证据情况。
4.1.2 寻找相似之处
常识和经验告诉我们,在日常交际中人们往往更加倾向于喜欢和欣赏那些与自己有着共同或相似之处的人。事实上,人们之所以能形成一个稳定的群体或“圈子”主要是因为他们往往志趣相投,或者有着许多相似之处。然而不幸的是,在审讯的场合这一方面似乎存在问题,因为毕竟审讯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在文化、价值观、社会地位,以及在审讯中扮演的角色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尽管如此,通过犯罪嫌疑人披露的信息,审讯人员仍然能够在共同利益、身份或态度等方面发现双方的相似之处。另外,审讯前充分的准备工作将会显著增加审讯人员发现和利用相似性的机会。例如在对犯罪嫌疑人背景情况的调查中,审讯人员可以发现自己与犯罪嫌疑人在兴趣、爱好、个人经历等方面的诸多相似之处,并且可通过一种不太明显的方式向犯罪嫌疑人微妙地披露这些相似之处,从而达到与其建立亲和关系的目的。
4.2 亲和关系的保持
近年来,亲和关系在审讯中的重要价值正越来越得到国外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认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案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从开始的特定案件(如强奸案件)逐步扩展至所有类型的刑事案件;②适用的领域不断扩展,从打击刑事犯罪逐步扩展到打击恐怖主义犯罪[20];③在审讯技术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从一种辅助性的审讯技术逐步演变为审讯技术的核心①Christopher E. Kelly等人对审讯技术类型进行了系统研究,将审讯技术分为6个审讯域,并指出亲和关系居于所有审讯技术的核心。参见:Kelly C E, Miller J C, Redlich A D, et al. A Taxonomy of Interrogation Methods[J]. Psychology Public Policy & Law, 2013(2):165-178。。然而不幸的是,亲和关系的重要性与其在审讯实践中的运用情况并不成比例,这突出地体现在亲和关系在审讯中的保持并不理想。例如美国雷德模式虽然也重视在非对抗性的询问阶段与犯罪嫌疑人建立亲和关系,但是并未将亲和关系真正贯穿到后续正式的讯问程序中;而英国的PEACE模式虽然明确将“参与和解释”阶段列为建立亲和关系的重要时间节点,并且强调了亲和关系在获取自由叙述阶段和结束阶段保持的重要性,但对于侦查人员如何在获取自由叙述过程中与犯罪嫌疑人保持亲和关系缺乏明确的指导。为此,笔者拟将如何在获取自由叙述阶段(即本文模式中的询问阶段)与犯罪嫌疑人保持亲和关系作为讨论的重点。
在与犯罪嫌疑人初步建立亲和关系之后,审讯人员应将关注的重心放到亲和关系的保持上来。与犯罪嫌疑人保持亲和关系的一个简单且有效的方式就是使用一些特定的提问和高质量的倾听技巧。例如审讯人员可以通过提问表现出对犯罪嫌疑人的尊重和同情;可以通过提问展现出自己对犯罪嫌疑人的目标和需求的持续性关注;可以通过提问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机会使其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可以通过特定的提问方式赋予犯罪嫌疑人在回答问题方面较大的自主权;在犯罪嫌疑人回答过程中使用反射性倾听技术等。这些都是在沟通中与犯罪嫌疑人保持亲和关系的关键性要素。上述要素可以通过“开放式问题——肯定——反射——总结”的“提问与应答”框架来实现。在该框架中,反射性倾听居于核心地位(严格来讲,肯定、反射及总结均是反射性倾听的不同表现形式),也正因如此,笔者在基于关系的调查性询问框架图中用深色横条将倾听和反馈凸显出来。在这种“开放式问题+反射式倾听”相融合的沟通框架中,审讯人员更像是一个领舞者,伴随着在开放式问题后紧跟二至三次反射的旋律,审讯人员利用反射微妙地引导着谈话的方向,如同两个人跟随着“音乐”的节拍轻快地移动,但绝不会发生绊脚或踩踏的情况。
4.2.1 开放式问题
开放式问题的内在价值源自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它们不能用一个简短的回答,或者简单的“是”或“不是”来回答。开放式问题的功能在于邀请犯罪嫌疑人进行思考和阐述。因此,当开放式问题适宜且提出的时机恰当时,它在谈话中具有有效推动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谈话持续进行的重要功能。另外,当审讯人员使用开放式问题提问时,犯罪嫌疑人的回答内容往往更长、更详细。这样的回答给审讯人员提供了宝贵的机会,不仅使审讯人员能够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信息进行评估,对后续的询问活动进行规划,而且还能够详细了解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能力、机会、潜在的动机。
4.2.2 肯定
肯定是指审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一些具有建设性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某些个性特征、相关经历表示认可的声明。肯定无论对于与犯罪嫌疑人建立亲和关系还是维持犯罪嫌疑人的自我效能感,使其持续对审讯情境做出积极的反应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审讯人员做出的肯定是真实的,时机是恰当的,而且在犯罪嫌疑人看来是中肯、准确的时候,肯定才能真正发挥功效。
在这里,审讯人员应当特别注意将肯定与恭维、奉承,以及对犯罪行为的合理化区别开来。假如在一起凶杀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以下陈述:“她(犯罪嫌疑人的妻子)紧紧抓住我们的儿子(3岁),看起来就像喝醉酒一样。我当时气坏了,为了保护小孩,我就用匕首捅了她”。如果按照雷德审讯技术中的合理化策略,那么审讯人员接下来可能会从“被害人过错”或“正当防卫”的角度给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找一个道德或法律上的“合理”借口。而如果采用本文所指的肯定,那么审讯人员则可能会做出如下回应:“因此,你当时的意图是为了保护孩子,尽管它最终未能如你所愿”。可见,在本文中,肯定既不是恭维或奉承犯罪嫌疑人,也不是要给犯罪嫌疑人寻找一个道德或法律上的借口,而是旨在强调审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陈述理解的正确性,并凸显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陈述中表现出的一些正面、积极的因素。
除此之外,肯定还有一个附加的功能,即审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某一方面的肯定,能够增加犯罪嫌疑人在这一方面获得更多肯定的可能性。例如审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诚实回答的肯定,能换来犯罪嫌疑人更多诚实的回答;对犯罪嫌疑人回答详细程度的肯定,能得到犯罪嫌疑人更多的详细回答。从这一角度来看,肯定还发挥着塑造犯罪嫌疑人特定行为的功能。
4.2.3 反射
反射也称反馈,审讯人员的应答就像一面镜子一样,能够将犯罪嫌疑人表达的意思反射回去,或者把犯罪嫌疑人潜在的心理状态呈现出来,并借此实现话轮转换——即把发起新一轮对话的权力转移到对方手中。在谈话进行中,反射具有两个基本的功能:第一,它是一个向犯罪嫌疑人表达同情心的有力工具。因为经过深思熟虑之后的反思性聆听,是侦查人员表达识别并理解犯罪嫌疑人观点的最直接、最明确的方式。第二,反射还具有推动交谈顺利进行的作用。在谈话进行中,反射只是将发起对话的权力重新交回到犯罪嫌疑人手中,而并不会打断他的记忆和思路。除此之外,审讯人员还可以利用反射在不带评判和对抗的情况下,将犯罪嫌疑人陈述中的矛盾微妙地呈现出来。
一般来讲,在提出一个开放式问题之后,审讯人员进行一到两次反射比较适宜。这种以反射性倾听作为回应方式的精髓是对犯罪嫌疑人表达的意思进行猜测[21]71。由于种回应方式的表现形式通常是一个简短的陈述语句,因而也被称为反射式陈述。在对话进行中,反射式陈述有着深化理解的功能。这一功能主要通过犯罪嫌疑人对审讯人员的猜测予以澄清来实现。毕竟在交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并非总是能用语言精准、完整地表达出其想要表达的真实意思。因此,当犯罪嫌疑人做出一个陈述之后,审讯人员使用带有猜测性质的反射式陈述会为犯罪嫌疑人进一步做出解释和澄清提供语言学上的动力。之所以建议审讯人员在开放式问题之后,使用反射式陈述来回应而非向犯罪嫌疑人提问问题,主要是因为一个组织良好的反射性陈述更不容易激起犯罪嫌疑人的防卫心理,并且这种方式还能够鼓励犯罪嫌疑人持续不断地做出陈述。需要注意的是,当犯罪嫌疑人针对一个开放式问题进行自由叙述期间,继续提问并非是实现话轮转换的必然方式,而且它甚至不是进一步增进理解和获取信息的最佳途径。事实上,也正是反射式陈述才使得侦讯双方的沟通过程更像是一个“谈话”,而非“讯问”。
反射式陈述就像一盏探照灯,选择让关注之光照到哪里,这完全取决于审讯人员的调查目标和策略意图。在询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语言、非语言行为、情绪都可以成为反射的对象。客观地讲,反射并非是一个消极或被动的过程。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审讯人员都要决定反射什么和忽略什么,强调什么和淡化什么,以及用什么样的词语来捕捉调查对象的意思。在询问的导入阶段,审讯人员的首要目标是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困境,并用犯罪嫌疑人的视角去看待其处境。因此,在这一阶段,反射是不具备方向性的。而在后续的正式询问阶段,为了实现收集特定信息的目标,审讯人员则应当运用反射微妙地将犯罪嫌疑人引向侦查的主题。
在实际运用中,审讯人员既可以使用简单的反射,也可以运用较为复杂的反射。前者如重复犯罪嫌疑人回答中的某些词汇或短语;后者则涉及审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回答、心理状态、情感或心理体验的解读。如果用一个冰山做比喻的话,一个简单式的反射只是局限于水面上显露的部分,即那些已被犯罪嫌疑人表达过的内容,而复杂式的反射则是对隐藏于水面下的部分做出一个猜测[21]77。介于简单反射在推进谈话进行方面的作用十分有限,建议审讯人员在实践中多使用复杂式反射。
4.2.4 总结
总结是指审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回答进行简洁而不失详细的概括。从本质上讲,总结就是将犯罪嫌疑人所说的话收集起来,然后打包返还回去的一种反射方式。客观地讲,回顾与总结在本质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如果非要指出两者的差别,那么回顾主要运用于询问的过程中,是一种阶段性的总结;而总结则一般用于询问的结束阶段,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整个叙述的概括。
总结可以给审讯带来诸多益处。第一,总结能使犯罪嫌疑人认识到审讯人员正在仔细、认真地倾听他的陈述,从而有利于双方亲和关系的建立。第二,总结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更正、补充或改变陈述内容的机会。第三,总结可以为审讯人员创造一个策略性的转折点。换言之,审讯人员可以利用总结巧妙而策略地改变双方谈论的焦点。例如在提出一个开放性问题之后,审讯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回答进行概括性总结,并借此探索回答之外的全新领域(如侦查主题的介入);审讯人员也可以有选择性地针对犯罪嫌疑人整个叙述中的某些主题(如证据主题的介入)进行总结,以获取关于该主题更多的细节信息。从这一角度来看,回顾或总结就像各类审讯技术的“离合器”,可以帮助审讯人员在不同的审讯技术之间进行切换。第四,总结还有利于审讯人员建设性地、非对抗性地呈现犯罪嫌疑人陈述中的矛盾。
5 结论
语言的威力是强大的,它不仅可以激发人们的情绪(消极或是积极),而且还能在人们的脑海中描绘出生动的画面。例如审讯这一概念就极易使社会公众产生对抗、强制、操纵等消极联想。不仅如此,审讯这一概念还极易诱发警察获取供述的封闭心态。而在这种心态的支配下,供述是如何获得的、供述是否真实已似乎并非警察关注的重点。事实上,国内有学者和实务部门专家也意识到了上述传统审讯概念的弊端,并提出了将审讯目的由“获取供述”修正为“收集案件信息”、注重建立融洽关系等新思想[22]。这对于弱化传统审讯的对抗性和强制性固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其所倡导的“侦讯”这一概念并未能真正步出“审讯”笼罩的阴霾。笔者试图以调查性询问这一概念来替代审讯的称谓。用精确的名称称呼事物,是理解的开始。然而,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即命名是一个困难的过程。对于本文的研究来讲,调查性询问这一概念是尝试性的,它旨在界定出这种新型审讯范式中可观察和可把握的部分。
鉴于此,基于亲和关系的调查性询问模式是一种以无罪推定为前提,以收集信息为目标,以证据检验为核心,以亲和关系为基础的非强制性的审讯技术体系。它旨在强调讯问和询问这两种调查方式的相似之处,在不失有效性的前提下,既关注审讯技术合法性,也兼顾审讯技术的道德性。这种新型的审讯模式以清晰的结构(犯罪嫌疑人议程——重要侦查事项的查明——基于事实的对质并要求解释)来确保审讯人员对审讯的进程和侦查信息施以有效的管理,并在此基础上获取有用信息——即可核查的谎言和可证明的事实。其良性运作依赖于审讯人员依据具体案情和关于案件的假设提出清晰的调查目标的能力;依赖于审讯人员查明案卷中所有潜在证据和线索,以及所有关于这些证据和线索的可能的解释,并据此制定最佳的检验策略的能力;依赖于审讯人员熟练使用开放式问题和反射式倾听技术收集信息,并据此与犯罪嫌疑人建立并保持亲和关系的能力;依赖于审讯人员对案件事实构成要素、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运用间接证据定案规则的准确理解和整体把握的能力。
当前,科学、有效且合乎道德和法律的审讯技术规范正日益成为国际社会争相追求的目标。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司法文明的不断进步,特别是以“神明裁判——口供裁判——证据裁判”为标志的司法文明“新三段论”[23]的深入人心,以及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的全面贯彻,未来以人治为特征的“口供裁判”必然让位于以法治为特征的“证据裁判”,而届时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沦落”为证人证言亦将成为历史的必然[24]。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案件证据的查证属实、案件证据之间矛盾或疑问的排除、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合理怀疑的排除等,则仍然需要依赖于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信息”,而这正也是基于亲和关系的调查性询问模式发挥作用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