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内在主义视角下的信念之谜

2022-11-18

关键词:语义学语句主义

叶 闯

(山西大学 哲学社会学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克里普克(Saul Kripke)在《信念之谜》(APu-zzleaboutBelief)一文中,设计了我们分别叫做“克里普克双语情形”和“克里普克母语情形”的两种场景,由其引出信念之谜。在此,为方便叙述,我们权且使用汉语和英语的说话者做例子,并假定克里普克也使用我们的例子来谈论他的主张。只是用于信念赋予(attribute)的信念报告句(S believes that p)最终一律使用英语,并称报告句中的that-clause子句为“嵌入句”[1]276。

克里普克两种情形的设计,需要使用他认为大家会自然地接受,且也许自明的两个原则。在此,我们先给出这两个原则,然后再用两个例子描述两种情形。

去引号原则:如果一个语言L的正常说话者在反思后诚实地认可(assent to)语句“p”,那么他相信p[2]248-249。

翻译原则:如果一个语言的一个语句在那个语言中表达了一个真理,那么,它在任何其他语言中的任何翻译也在那个其他语言中表达一个真理[2]250。

克里普克双语(bilingual)情形:设想张三在北京普通的语言环境中长大,像普通人一样,他是理性的,并且,他完全没有学过英语。通过课本及与朋友的交流等相当可靠的渠道,他关于伦敦的信念集,描画了一张关于伦敦的相当美好的图画,由此他诚实地说出并认可语句:

(1-a)伦敦是美丽的。

(2-a)张三相信伦敦是美丽的。

后来,张三第一次离开北京就去了伦敦,并只在那里的一个很差的区居住并活动,还通过与邻里直接交流的方式学会了英语。他们把他们共同居住的这个城市叫“London”。于是他诚实地说出并认可语句:

(1-b)London is not pretty.

(2-b)Zhang San believes that London is not pretty.

如果我们翻译(2-a)成英语,则根据翻译原则有如下真语句:

(2-ae)Zhang San believes that London is pretty.

结果是,张三看起来相信一个命题,又相信该命题的矛盾或否定命题。

克里普克母语情形:以英语为第一语言的李四,通过某种方式了解到有一个叫做“王五”的钢琴家,李四自然且诚实地说出并认可语句:

(3-a)Wang Wu had musical talent.

(4-a)Li Si believes that Wang Wu had musical talent.

后来,李四从其他渠道又知晓一个政治家,并知道那个人也叫做“王五”。李四不太看好政治家的音乐能力,他诚实地说出并认可语句

(3-b)Wang Wu had no musical talent.

(4-b) Li Si believes that Wang Wu had no musical talent.

结果是,张三看起来相信一个命题,又相信该命题的矛盾或否定命题。

对上述两种情形,我们自然还可以给出更细致的描述,指出一些大家都认可的事实,比如,张三并不知道,按标准的辞典,“伦敦”应该翻译为“London”,等等。然而,克里普克认为,给出更细致的描述,并不是对问题的解决(1)古藤普兰(Samuel Guttenplan)认为,在命题态度的赋予中,知识应该具有优先地位,因此,可以通过描述相信者的知识状态,来提供对信念之谜的一种解决。(GUTTENPLAN S. Belief, knowledge and the oigins of content [J]. Dialectica, 1994, 48(3-4): 287-305.)克里普克所反对的正是此类企图。。他要求我们必须直接回答这个问题:张三是否相信(或不相信)伦敦是美丽的,或李四是否相信(或不相信)王五有音乐天分[2]258-260,我们把这个叫做“克里普克之问”(2)请注意:克里普克心中的问题不是具有如此这般性质的城市是否美丽,也不是具有如此这般性质的人是否有音乐天分,而是伦敦和王五如何如何。(KRIPKE S. A puzzle about belief[M]∥MARGALIT A. Meaning and use: Papers presented at the second Jerusalem philosophical encounter April 1976. Dordrecht: D. 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 1979:260.)。

直接的回答只有四种,他相信两个中的一个,而不相信另一个;他两者都不相信或两者都相信[2]258-259(在此,忽略时态等复杂情形,比如开始相信,后来又放弃等等)。然而,四种选择都有麻烦。没有明确的理由接受前三个选项,因为相信者似乎并没有拒绝两个语句中的任一个所表达的内容。可是,第四个选项又与我们直觉上认定的张三是理性的这个假设相悖。此为克里普克的信念之谜:我们看起来真的不知道怎样回答克里普克之问。

在对克里普克之谜的已有解决中,两种类型受到更多关注。一类解决集中于讨论信念(或理性)这个概念本身,或有关的语言学问题。比如,把相信分析成相信者,被相信的命题,及拥有信念的方式的三元关系的萨蒙方案[4]111-32,或分析成更多元关系的克里明斯—佩里(Mark Crimmins and John Perry)方案(其中一些在表面句法结构中被隐藏的项具有语境依赖的性质)[5]699。此类方案的支持者也可能会说,即使一个人相信B,也相信B的否定,因为“相信一个矛盾信念”是有歧义的,故在一种解释下,他并不因此而有一个矛盾信念,也不因此否定相信者是理性的[6]41-45。欧文斯(Joseph I. Owens)也在反笛卡尔主义的意义上支持同样的结论[7]292-295。此外,刘易斯(David Lewis)使用他的模态形而上学构造了一些反例,来质疑如下断定的正确性:信念的内容或对象就是嵌入句语义上实际所表达的命题[8]。另一类解决提问的角度有了实质变化,它不是问A真的相信B吗,而是问我们真的被允许把B信念赋予A吗[9]5?也就是说,它试图通过否定或修正克里普克在构造信念之谜的过程中所用到的原则来解决问题。比如马库斯(R. B. Marcus)在去引号原则中加入一个条件:被认可的语句必须在语义上表达一个可能事态[10]505。摩尔(Joseph G. Moore)根据语境主义原则提出对去引号原则的限制[11],而索萨(David Sosa)则用弗雷格主义的语义学来强化在信念赋予上的条件[12]。最近,还有作者以卡普兰词的本体论[13][14]为基础来刻画词的所谓“保守”的使用,规定去引号原则只适合于这种使用[9]13。当然,也有作者限制翻译原则的使用条件,比如奥弗(D. E. Over)要求翻译考虑相信者对名字的不同使用[15]。尽管上述方案中的一些确实很有价值,但我们要提出的关于信念报告的新原则与它们都有区别。新原则以如下直觉为基础:报告者语言的语义学无论被报告者的外在,还是内在要素所决定,这个语义学对相信者来说仍可能为外在的,故相信者对语词的理解与报告者语言语义上所规定的理解之间,存在着可能的差异。因此,满足正确信念赋予的嵌入句,其内容应该反映相信者对指称词的语义理解和元语言判断。这说明,某种程度上的内在主义对于正确的信念赋予是必要的。我们对克里普克之问的回答采取如下条件句式,假若如此这般的前设(presupposition)被满足,克里普克之问会有一个明确的回答,否则,就不会有明确的回答。如果在此类前设不满足的情况下企图回答克里普克之问,就会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

限于本文有限的目标和篇幅,我们的论证将做必要的简化。首先,我们不准备在此一般地论证关于信念的内在主义,而只是在第一节中,通过两个实例显示这种内在主义的直觉合理性。其次,尽管我们知道在语句的每个片段上,相信者的语义理解都可能与报告者语义学的规定理解不同,我们仍假设这个不同只出现在对指称词的理解上,且假设报告者总是按自己语言的标准语义学来解释报告句及其句法组分。

一、信念报告句与关于信念赋予的内在主义直觉

信念报告句造就了某种内涵语境。传统上,大家普遍认为其典型根源有二。其一,在嵌入句中,它的指称性短语的语义必须考虑某种形式的“意义”,而不仅仅是指称;其二,相信是某种意向状态,外在之物是否存在,且有怎样的行为,并不能完全决定信念归属的正确性。但是,大家仍忽略了一种可能性,即相信者在说出一个语句时所使用的语义学,会对报告句的正确性产生实质的影响。我们知道,在克里普克对两种情形的描述中,按报告者语言的标准语义学来解释嵌入句是默认的。如此,“thatp”应理解为:根据标准语义学,它语义上表达命题p。如果相信者对其所认可语句的理解,与嵌入句的标准语义学理解之间存在差异,则直接使用去引号原则或翻译原则去归属一个信念是否恰当,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事实上,在克里普克信念之谜的构造中,没有什么节点曾考虑到相信者的语义理解或相信者的翻译手册,这相当于假定或默认了报告正确性独立于说话者的语义理解。因此,这中间隐含了某种关于信念赋予的外在主义(请注意,信念的外在主义与语义学外在主义尽管有关联,但在概念上不同(3)克里普克认为,指称描述论会导致每个人赋予同样的词以不同的涵义(sense),因此有各自的方言。尽管他承认,每个人以不同的确定指称的方式所达到的指称也许是同样的,即他们可能共享该名字的语义学指称,(KRIPKE S. A puzzle about belief[M]∥MARGALIT A. Meaning and use:papers presented at the second Jerusalem philosophical encounter April 1976. Dordrecht: D. 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 1979: 240,244-245.)他由此认定指称描述论者必支持内在主义。然而,没有一个语义学本身是内在主义的,只有它的元语义学解释可以是内在主义的。当描述论被理解为对一种语言的某类纯粹语义刻画时,它可以不考虑这些刻画本身是否有内在主义或外在主义的形而上学基础。此前,也有哲学家提出了不同的,但多少类似的区分。(COHNITZ D, HAUKIOJA J. Meta-externalism vs meta-internalism in the study of reference [J]. Australas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2013, 91(3):482.)必须强调,不仅语义学可以独立于元语义学上的内/外在主义争论,甚至元语义学层次上的内/外在主义争论,也不必然蕴涵信念赋予上的内在主义或外在主义。)。然而,信念赋予的外在主义被我们的直觉所支持吗?

在支持语义外在主义的哲学家中,伯吉(Tyler Burge)更强烈地倾向于把语义外在主义推广到信念,这一点明确地表现在他对关节炎例子的解释中(4)普特南在对克里普克《信念之谜》的评述中,也默认报告句的内容可以独立于对相信者内在状态的考虑。通过在信念报告中假定一种元语义学的外在主义,并把在这种元语义解释下的嵌入句直接当作信念内容,他同样从元语义学上的外在主义,走向信念赋予上的外在主义。(PUTNAM H. Comments[M]∥MARGALIT A. Meaning and use:papers presented at the second Jerusalem Philosophical Encounter April 1976, Dordrecht: D. 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 1979: 285-286.)[17]。在此,我们不需要反对语义学的(社会)外在主义,而只需指出,即使相信者与报告者处于同一语言共同体,仍可能由于相信者关于嵌入句中指称词的说话者指称不同于该词的语义学指称,而导致去引号原则下的信念赋予失败。就在张三不知道“伦敦”和“London”指同一个城市的情况下,他没法仅凭逻辑就知道他同时相信两个相互矛盾的信念。克里普克正确地指出,他此时“缺乏的是信息,而不是逻辑上的聪明才智”[2]257。在此,我们有一个比克里普克更细化的诊断,信息缺乏的重要一环,是相信者对报告语言的语言学知识的部分缺乏,导致在两个名字是否同指、是否可相互翻译等等问题上,相信者与报告者的元语言判定可能不同。信息缺乏影响相信者的信念储存,而信念储存是相信者的内在状态。下面的两个例子反映出,在信念赋予中考虑这种内在状态,确实是有直觉依据的。

山楂与沙果:张三很少看见过山楂和沙果,有限的印象使他一直把沙果叫做“山楂”,因此,“山楂”的说话者指称在他那里就是沙果。一个偶然的机会张三终于吃到沙果,他诚实地说出并认可这个语句:

(5-a) 山楂是酸的。

根据克里普克的去引号原则,他因此相信:山楂是酸的。根据翻译原则,相应的英语报告句是:

(6-a) Zhang San believes that haws are sour.

可是,我们直觉上真觉得这个报告句正确地报告了张三的信念吗(如果作为报告者我们说标准的英语)?或者,张三真的相信嵌入句 “haws are sour”语义上所表达的命题吗?

福尔摩斯与实际的伦敦警察:李四在伦敦长大,他喜欢侦探故事,并有许多警察朋友。他经常听到那些警察朋友谈到福尔摩斯如何厉害,是一等一的破案高手,等等。与他的朋友们不同,他没看过柯南道尔的书,并且,他的朋友恰巧也没提到过那些书,此点使李四一直认为福尔摩斯是现在伦敦警察局的一个他一直无缘相见的大侦探。一天,伦敦发生了一起宝石盗窃大案,他碰到的一个叫做“史密斯”的警察朋友诚实地说出并认可如下语句:

(7-a)Holmes can certainly solve this case.

根据去引号原则,史密斯因此相信:福尔摩斯肯定能破这个案子。相应的报告句是:

(8-a)Smith believes that Holmes can certainly solve this case.

李四心里当然赞成他的朋友所说的,且也诚实地说出并认可(7-a)。根据去引号原则,他的信念可被报告为如下语句:

(8-b)Li Si believes that Holmes can certainly solve this case.

可是,我们直觉上真觉得这个报告句正确地报告了李四的信念吗(如果作为报告者我们说标准的英语)?或者,李四真的相信嵌入句“Holmes can certainly solve this case”语义上所表达的命题吗?甚至,史密斯真的与李四有共同的信念吗?(5)严格地说,上述两个例子并不是克里普克引入信念之谜的典型情形,因为,克里普克要求语句的说出满足正常说话者的标准。然而,我们在此所考虑的只是显示信念归属上的直觉,而不是设计更多的克里普克的标准情形。

对上述两组问题,直觉上自然的回答应该是否定的(这大致也是摩尔通过他关于莫妮卡的例子[11]343-346所意图显示的直觉)。如下二个论点支持这个否定结论,第一,语义学解释如何及由什么来决定,与信念赋予如何及由什么来决定是不同的事情。由语义要素的外在决定或内在决定,不能概念地推出信念赋予也要外在决定或内在决定(6)马库斯明确否认,在认可一个语句的语言学行为和相信一个命题的非语言学行为之间,存在着蕴涵关系。(MARCUS R B. Rationality and believing the impossible [J].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83, 80(6): 328.)第一个论点从她的立场出发又向前走了一步。。第二,信念本身是人的一种内在状态,故相应信念句的正确真值条件内容是相信者认为如何,而不是报告者认为如何。如果嵌入句是信念内容的载体,则其中应该有反映这个内在状态的语义装置,或者,对嵌入句应该采取反映这个内在状态的语义解释(7)桑塔姆布罗乔(Marco Santambrogio)从翻译的可能性要求内容同样(sameness)的角度,提出恰当信念赋予的条件,并正确地强调,在信念赋予中,需要考虑相信者和报告者分别在使用哪一个语言,并且相信者还认可或不认可哪些信念。(SAN-TAMBROGIO M. Belief and translation [J].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2002, 99(12): 631-633.)第二个论点受益于他的上述洞见。洛尔(Brian Loar)提出了主观视角下的内在意向性概念,并进一步指出相信者对自己的语言和元语言的自我判定在信念赋予中的核心重要性。(LOAR B. Subjective Intentionality [J]. Philosophical Topics, 1987, 15(1): sect. 4-6,10.)第二个论点也受益于洛尔的上述洞见。。

二、为什么后台运行外在主义隐含假设的报告方式被广泛接受

上一节中提出的两个例子,似乎可以推动一个直觉上比信念赋予的外在主义更易于接受的结论,可是,市面上流行的却是直觉上更不自然的外在主义结论。换句话说,刚才提到的那两个论点被流行的理论所忽视。所谓“忽视”即是说,并没有决定性的反对或否证实际上被提出,反对者们只是拒绝把它们作为一个可考虑的选项。在此,我们试着给出这种忽视的一个诊断。

为清楚地说明我们的想法,让我们先来区分内在性的两种涵义。内在性的一种涵义是说,事物在概念上属于何种范畴(即内在的还是外在的)。内在性的另一种涵义是说,属于内在性范畴的那个事物,如果是有命题内容的,则此内容是由在那个事物之外还是之内的要素所决定。有时,我们说一个群体有共享信念,那说的其实是,一个群体共享一个信念内容p,即群体中每个成员都持有各自的信念B1,B2,…,Bn,它们都有各自的信念内容p1,p2,…,pn,只是,这些信念内容的每一个恰好都与p同样。尽管如此,我们不能在字面的意义上说,任意的Bi=Bj(i,j≤n,并且,i≠j),因为每一个信念状态或信念事件只属于相信者本人,这个由第一人称权威来保证(8)尽管本文仍采用传统的术语,在概念上,我认为博克纳(Gregory Bochner)提出的分类更可取。我们的内在主义,大体上相当于他的个体主义(语义内容无论被窄的或宽的心灵状态决定,都可以是个体主义的),而外在主义大体上相当于他的反个体主义。(BOCHNER G. The anti-individualist revolution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J]. Linguist and philosophy, 2014, 37(2): 95-103.)。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信念状态在概念上就是内在的。由这个区分可以看到,相信者们之间信念内容的共享,并不概念地得到保证,要保证这个,必须有独立的论证,比如独立的关于第二种内在性的否定论证,或关于信念内容之外在主义的正面论证。

信念内容本身又有两种类型,即事实内容,及语义学内容。对事实内容本身的唯一要求,就是如实报告相信者所相信的命题。但这个命题如果作为信念内容被报告,则必以某种语言中的语句为载体。至于报告本身,它是一种言语行为。表面看来,问题出在语言或言语行为上,而实际上,问题出在人们对相信者的语言相关信念之作用的忽视,换句话说,是对相信者个体所拥有的对信念赋予正确性起作用的其他心灵要素的忽视。事实是,相信者的语义学信念尽管在他说出最终导致信念赋予的语句时并没有被说出,但它们却决定了相信者对他说出的语句的理解,并进而决定了他相信的内容。在我们简化了的情形下,这意味着相信者的说话者指称某种意义上决定了信念内容,因而是实质地影响到怎样报告他的信念。对于同一个指称词,当相信者的说话者指称与报告语言的语义学指称不同时,嵌入句语义学上所表达的命题与相信者所相信的命题就会不同,因此,不考虑这种元语义学的背景信念,将导致错误的或不恰当的信念赋予。

正像我们已经指出的,传统信念赋予行为的隐含假设是,我们可以独立于相信者的语言理解,去用一种对相信者来说外在决定的语言及语义解释来正确地报告信念。此种后台运行的外在主义的隐含假设,似乎被一个事实所支持。在典型情况下,相信者与报告者或者共享语词指称的理解,或者共享到报告语言的翻译手册。因此,在没有特殊的认识论理由相信两者的不同时,我们在语用上接受类似于埃布斯(Gary Ebbs)的所谓“满足同样性的实践判定”(practical judgement of sameness of satisfaction)的某种东西[23]87-89,区分只在于他的判定是关于谓词的,我们的是关于名字的。但是,一旦克里普克之问被提出,则我们就需要考察这个实践判定是否被满足,而不能简单地假定它。否则,信念之谜就会让我们明白简单假定指称相同这种做法的代价。

三、正确信念赋予所需要的前设

对于山楂与沙果的例子,传统上给定的报告句是(6-a),如果按报告者的标准语义学来理解,则张三相信山楂是酸的,尽管他实际上相信沙果是酸的。为给出直觉上恰当的信念赋予,应考虑张三对“山楂”一词的说话者指称(即沙果)(9)在这里,说话者指称大体按克里普克的规定被理解:一个词的说话者指称,是说话者希望谈论的对象,并认为该对象是她(或他)的语言中该词的语义学指称。(KRIPKE S. Speaker’s reference and semantic reference[M]∥Philosophical troubles: Collected papers: Volume I.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111.)当然,克里普克的Smith/Jones例子与信念之谜中的说话者指称是有区别的,但我们不可能在这里讨论这些细节。,那是他在意向上真正关于的对象。于是,我们有修饰版本的信念报告句:

(6-a′)Zhang San believes that hawszsare sour.(“hawszs”是张三对该词的说话者指称)

让我们把上述报告句翻译成或表达成标准的报告者语言,可得到:

(6-a″)Zhang San believes that crabapples are sour.

于是,我们有了一个比传统方案看起来更自然的结果。

类似地,对于福尔摩斯与实际的伦敦警察的例子,传统上给定的关于李四信念的报告句是(8-b)。但在报告者的标准语义学中,“福尔摩斯”指一个虚构对象,而虚构对象依不同理论无论指一个抽象对象,或其他可能世界的具体对象,或假装指一个存在的对象,都不是李四用这个名字所指的。他的说话者指称是这个实际世界的有血有肉的真实的人,那是他在意向上真正关于的对象。为给出直觉上恰当的信念赋予,我们有如下修饰版本的信念报告句:

(8-b′)Li Si believes that Holmeslscan certainly solve this case.

把上述报告句翻译成或表达成标准的报告者语言的扩张版,可得到:

(8-b″)Li Si believes that Holmesaocan certainly solve this case (“Holmesao”指一个被叫做“福尔摩斯”的实际对象(10)“Holmesao”不是萨蒙(Nathan Salmon)意义上的“Holmes1”,因后者对萨蒙来说是一个强意义上的空名,即当持实际主义(actualism)立场,并从实际世界来考察时,它是绝对地无指称的词。(SALMON N. Nonexistence [M]. Metaphysics, mathematics, and meaning: Philosophical papers I,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8: 62-72.))。

于是,通过引入说话者指称到报告句,或通过引入新词来扩张报告者语言,我们也有一个比传统方案看起来更自然的结果(11)我们当然注意到,克里普克对于引入说话者指称这种混合语的报告句是有疑义的。(KRIPKE S. A puzzle about belief[M]∥MARGALIT A. Meaning and use: Papers presented at the second Jerusalem philosophical encounter April 1976. Dordrecht:D. 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 1979: 263-267.)但是,克里普克的论证并非决定性的,在翻译语言中引入新词也是我们日常翻译实践的一部分。。

在上述两个例子中,我们修改了传统的信念赋予的模式,转而建议用相信者的说话者指称来代替嵌入句中指称词的报告者语言的语义学指称。在这个新提议中,我们在语义学理论上采取了中立的立场,既不需要支持直接指称理论,也不需要支持指称描述理论。因此,即使不同的版本的指称描述论确实像克里普克所相信的那样是错的,采取我们的新提议仍是可辩护的。比如,我们不必假定相信者与报告者关于名字的描述意义有不同,甚至承认克里普克的反描述论的结论:即使所谓弗雷格意义相同,指称也可能不同。比如,在说英语的普通人心中,“Feynman” and “Gell-Mann”的“意义”也许都只是物理学家,他们仍然可能用两个名字指称不同的人[26]81-82[2]246。克里普克解释说,这是因为不是“意义”,而是因果链决定指称。而我们只需要说,即使相信者心中对同一个词或它的翻译有相同的“意义”,只要他相信两个名字指称不同对象,则会有不同的说话者指称。在新的信念报告模式中,表达一阶命题的嵌入句中的指称词指称相信者的说话者指称,此时,拯救信念赋予之外在主义的唯一机会就是证明:外在因素以一种必然的方式,总是使得相信者的说话者指称与报告者的语义学指称相同。然而,没有证据表明存在着这样的必然性的机制,且重要的是,甚至在克里普克所给出的产生信念之谜的那些事例中,也存在说话者指称与语义学指称的不同,否则的话,信念之谜根本不可能被构造出来。

在已经简化处理的前提下,我们只考虑指称词的指称,故涉及的主要是相信者的两种关于指称的元语义信念,它们在背后影响信念赋予的成败。第一种元语义信念考虑不同名字指称的比较与辨识(identification),典型地是考虑两个名字是否同指(coreference),在涉及翻译时,则考虑是否是一个保持同指的翻译,等等。第二种信念涉及作者本人提出的关于名字的语义标记(semantic markers)这个概念,相比于通常理解的语义标记,它是一种元语义标记,比如名字是关于虚构对象的,还是关于现实对象的,等等[27]第二章。上述两类元语义信念并没有字面地表达在嵌入句中,而是作为信念报告句的前设来给出恰当信念赋予的默认条件。前设概念本来由斯特劳森(P. M. Strawson)提出,它是说话者或对话者双方默认的与所说语句相关的语义学假设或形而上学假设,故是语句有真值或名字有指称的默认条件[28-29]。比如,在我们说出“地球在转动”时,我们默认地球存在,或“地球”有指称。相信者的元语义信念也以类似的方式在合理的信念赋予中起作用,是决定信念报告句有真值的前提条件。根据已给出的事例及其说明的合理性,也根据人们在信念赋予方面通常的实践,我们列出正确信念赋予的三个直觉上合理的前设。

前设一:嵌入句中的指称词的指称是相信者的说话者指称;

当相信者语言与报告者语言不同时,我们有

前设三:从相信者说出的语句到信念报告句中嵌入句的翻译,是保持相信者的说话者指称的翻译(12)在这里,我们的视角不同于拉森和勒德洛(Richard K. Larson and Peter Ludlow)的,他们从心理学的视角来谈正确信念报告的语用学。(LARSON R K, LUDLOW P. Interpreted logical forms [J]. Synthese, 1993, 95(3): sec. 7.2.)尽管前设在正统解释下是语用学概念,我们把它用于语义学和心的状态或内容赋予的目标。在此,引入前设的动机不是设定使用信念报告句之恰当性的条件,而是在信念本有的内在主义视角下,规约语义解释恰当性的条件。。

事实上,说话者并不是断定了前设的内容。典型情况是,说话者在谈话中默认,同时他认为对话者也默认前设已被满足。语句有正常解释或真值的前提,是前设已被满足。当默认的前设不满足、或其是否满足不确定时,径直按典型方式去解释语义会引起麻烦。

四、新模式下对克里普克之问的回答

现在,根据所提出的前设,我们给出对克里普克之问的明确回答:因为在克里普克的双语实例中,信念报告句(2-ae)和(2-b)不满足三个前设,故两个语句没有确定的真值,结果是,基于这两个语句的克里普克之问,没有明确的回答。当用指称相信者的说话者指称的语词来代换报告句中原来的指称词时,基于以下经过修饰的语句的克里普克之问,会有明确的回答:

(2-ae′)Zhang San believes that Londonbs-in-Fis pretty.(bs-in-F:意为相信者在法语中的说话者指称)

(2-b′)Zhang San believes that Londonbs-in-Eis not pretty.(bs-in-E:意为相信者在英语中的说话者指称)

两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肯定的,或两个语句都是真的,但相信者并没有相信相互矛盾的命题,因为两个嵌入句分别含有指称不同对象的名字,故表达了不同的命题。类似的处理可推广到克里普克母语情形中的实例,只是可能不涉及第三个前设(其实,当把同一语言的表达也理解为在同一语言中的翻译,则这个小的差异也可忽略)。根据以上分析和我们对信念赋予的内在主义理解,对于信念赋予的言语行为,我们建议如下修改版的去引号原则和翻译原则:

去引号原则(修饰版):如果一个语言L的正常说话者在反思后诚实地认可语句“…N…”,那么他相信“…Nbs-in-L…”所表达的命题。

翻译原则(修饰版):如果一个语言的一个语句在那个语言中表达了一个真理,那么,它在任何其他语言L中的任何翻译也在L中表达一个真理,并且,如果翻译语句(translating sentence)用作一个信念报告句的嵌入句,则其中的任意指称词Nn,应该被Nnbs-in-L所替换。

于是,我们给出克里普克之问的一种元理论层次上的回答,即我们给出它可回答和不可回答的条件。我们说,当使用修饰版的去引号原则和翻译原则时,给定的三个前设通常将被满足。因此,在两个原则被遵守的前提下,克里普克之问有可能被以一种恰当的方式来回答。

猜你喜欢

语义学语句主义
论英国学者的语义学简史研究∗
条约演化解释:合法性、语义学分析及近似概念
新写意主义
重点:语句衔接
近光灯主义
事件语义学框架下“给”句式歧义的形式化描写
Hiddleston’s Causal Modeling Semantics and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Forward-Tracking and Backtracking Counterfactuals*
这是一部极简主义诠释片
冬日 新碰撞主义
我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