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
2022-11-13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市场主体活力迸发
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生存发展的土壤,环境优则企业强。近期,国务院印发了《“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营商环境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战略部署,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规划目标的重中之重,立足于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提出一系列重点任务,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完善现代化市场监管机制等方面工作指明了方向,对于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更加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规划》是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的战略蓝图
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细胞和力量单元,是高质量发展的根基、韧性及潜力所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动力和目标导向之一,也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总体看来,《规划》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表述,理念新颖、目标宏大、任务务实、举措可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行动指南。
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的营商环境仍有短板弱项。为了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必须坚持以企业和人民群众满意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持续推动营商环境改革不断深入,“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便利。正如《规划》所指出的,要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升公正监管水平,完善市场主体支持政策,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为畅通经济循环、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是增强市场主体内生发展动力不可或缺的制度动因
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增强微观市场主体活力、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动能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发展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的重要保障。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已成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制度动因。营商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市场主体的兴衰、生产要素的聚散和发展动力的强弱。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就是要把该营造的环境营造好,该制定的规则制定好,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让企业和企业家有充分成长和施展才华的空间,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发展内生动力和创造力,稳定市场预期和信心,着力夯实经济增长的微观基础。《规划》立足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对“十四五”时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作出全面部署。
三、开辟优化营商环境新境界,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十四五”时期,要秉持“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的理念,以多措并举的“硬措施”持续优化发展“软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热情。
一是以规范化机制为基础,深化市场主体准入准营退出制度改革。深化改革创新,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动力之源。市场主体的准入准营和退出机制是否畅通,也是衡量营商环境优劣的一个重要方面。要加快提升市场主体登记规范化水平,尽快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和可预期性;建立便利、高效、有序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
二是以现代化监管理念为引领,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创新动能。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根本出发点。要进一步更新监管理念,加强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测和分析,促进新设市场主体可持续发展,精准扶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为市场主体减费降负,增强市场主体创新动能。
三是以数字化赋能为抓手,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数字化赋能、智慧监管,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要全面推行“一网通办”,加快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积极引导平台型、科技型企业利用数字技术赋能中小微企业,探索创新符合平台经济、产业数字化、新个体、微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特点的监管模式。
四是以多元化共治为支撑,提升公正监管水平。理顺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所在。推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转变,必须持续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权威性公正性,通过编制实施市场监管部门权责清单,加强社会多元监管,实现监管“无事不扰”而又“无处不在”。
总之,《规划》的印发实施,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的现实需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中国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营商环境只会越来越好,为全球跨国公司创造的机遇只会越来越多。我们坚信,只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完善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相关政策,就一定能从根本上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