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2022-11-13
举创新提升超越引领纲;铸爱党爱国敬业爱岗魂;立企业强寓行业兴盛本;树诚信和谐公平竞争德;筑美丽建材员工富裕梦。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决策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规定,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简称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二、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三、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五、对符合条件、低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进一步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提升留抵退税服务水平,简化退税审核程序,帮助纳税人快捷获取留抵退税。
六、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适用于存量留抵退税。
七、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作用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的通知
发改办体改〔2022〕245号
各行业协会商会:
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对规范收费行为的自律作用,对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印发以来,一些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仍时有发生,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和市场主体强烈反响。为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作用、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规范收费行为作为行业协会商会自律的重要内容
各行业协会商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把杜绝乱收费行为提升到自身发展“生命线”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树立守法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底线意识,强化责任担当,筑牢依法诚信办会的思想防线,坚守合法合规合理收费“底线”,远离违规收费“高压线”。从既往查处的乱收费案件中认真汲取教训,知晓政策红线和违规后果,时刻保持警醒,切实加强自律,绝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二、自觉遵守各项收费规定
各行业协会商会要进一步学深悟透有关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对照执行。有关部门将坚决对以下乱收费行为“零容忍”,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评比评选、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对会费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费,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重复收取会费,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利用自身法定职责或行政机关影响力、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未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职业资格认定并收费,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三、认真做好收费信息公示和信用承诺
各行业协会商会要进一步落实收费信息公示和信用承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按要求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如有新增收费项目或收费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就自身收费行为进行信用承诺,主动向社会公开承诺规范收费、合理收费,自觉抵制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如有违规收费立即退费整改、主动接受处罚。
四、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和风险防控
各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担当作为,切实加强自我规范和自我约束。更加深入彻底地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摸排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及时消除违规隐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立即取消违法违规收费项目,立即退还违法违规所得,举一反三规范其他收费项目。要加强自身建设,在章程中明确规范收费行为的自我约束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在实施收费行为前对其合法合规性进行内部审查,降低违法违规风险。
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综合监管
行业协会商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所列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一经查实,有关部门将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并进行风险提示,包括提示市场主体谨慎加入这些协会,谨慎接受这些协会提供的服务,谨慎参加这些协会组织的活动,不向这些协会提供捐赠、赞助等。同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惩戒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建议该行业协会商会自行解散并注销登记;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暂不能撤销的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建议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终止向其购买服务、委托事项,终止提供资金资助等支持;建议财税部门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建议有关部门取消该协会及其负责人已有荣誉称号,禁止参加评先评优等。
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强化自律,珍惜自身改革发展成果,遵纪守法、守正创新,切实做到合法合理收费、依法依规活动,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2年3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现就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