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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授权管理实现控股股东地位路径分析

2022-11-12刘渊

中国集体经济 2022年32期
关键词:控股股东国有资产管理

刘渊

摘要:在公司治理中,大股东一般通过增持股权、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等路径来实现控股股东地位。文章以交子金控控股成都银行为例,简要分析交子金控在各方支持下,严格遵循现有的监管规则,通过国有资产划转及授权管理,以较小的代价实现控股股东地位,为后续国有企业股东通过市场化手段,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经验借鉴。

关键词:控股股东;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管理

一般情况下,大股东结合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及自身实际,通过增持股权、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等路径来实现控股股东地位。在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以下简称“交子金控”)控股成都银行的案例中,通过国有产权的优化配置,以市场化的手段实现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成为实际控制人,再通过授权管理推动国有大股东成为控股股东,实现各方面多赢的目标。

一、控股股东的定义与认定条件

(一)控股股东的定义

在《公司法》中针对“控股股东”有明确的定义: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一般情况下,将持股在50%以上的控股行为,称为绝对控股;将持股在50%以下的控股行为,称为相对控股。

(二)判断控股股东需考虑的因素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控股”可理解为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针对绝对控股形成的绝对控制一般不存在认定的困难,但是对于相对控股,投资方可能难以判断其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能够产生重大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针对这种情况下,列出了以下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 投资方能否任命或批准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

2. 投资方能否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或否决被投资方的重大交易。

3. 投资方能否掌控被投资方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或者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手中获得代理权。

4. 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三)控股股东的认定条件

从控股股东的定义和认定条件,我们可以总结出控股股东的实现路径大致包括以下:

1. 通过股权受让或增资扩股等路径,投资方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在50%以上,形成绝对控股;

2. 通过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或其他安排等路径,在投资方未能直接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的情况下,实现实质控制权力,形成相对控股,例如:

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实质拥有半数表决权;

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对被投资方董事会或其他类似权力机构具有重大影响力,有权决定重大交易、利益分配方案等;

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有权任免被投资方董事会或其他类似权力机构的过半数成员,有权任免关键管理人员。

一般来说,实现绝对控股,对于控股股东的成本最高,控制力也最强;实现相对控股,控股股东成本较低,在现实中最为普遍。

二、案例介绍

成都银行成立于1996年12月,是一家以国有股本为主、股权多元化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18年1月31日,成都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四川省首家上市银行、全国第8家A股上市城市商业银行。根据2020年年报显示,成都银行总资产6524.34亿元,各项存款4449.88亿元,各项贷款2840.67亿元。在2021年英国《银行家》公布的最新排名中,成都银行居全球前1000家商业银行第217位。

根据成都银行2020年年报披露,公司各股东持股比例较为分散,其中第一大股东交子金控占股份总额的18.54%;第二大股东马来西亚丰隆银行占股份总额的 17.99%;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均未超过10%。同时穿透计算成都市国资委实际控制的市属国企,主要包括交子金控(持股18.54%)、成都工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股5.8%)、成都欣天颐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44%)、成都市协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97%)等股东所持股权,合计持有该行29.999937%股权,未超过股份总额的 30%。成都银行公告称“单一股东持有或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合计持有的股份未超过股份总额的 30%,不存在有股东能够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本行行为的情形。因此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021年2月3日,成都银行发布公告称,收到交子金控《关于以无偿划转方式取得成都银行股份的函》,交子金控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成都市协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持部分成都银行股份有关事宜的批复》,以无偿划转方式从成都市协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协成”)取得成都银行 5279.65万股股份,占股份总数的 1.46%。本次划转后,交子金控持有成都银行 72245万股股份,占比19.999995%。

2021年6月23日,成都银行发布公告称,根据成都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加强成都市金融资本规范化、专业化管理的相关要求,成都市金堂县拟将下属的成都天府水城城乡水务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银行100万股股份无偿划转给成都市国资委下属企业成都欣天颐投资。本次无偿划转前,成都市国资委实际控制的市属国企合计持有该行29.999937%股權,划转后持股比例升至30.02762%,成都市国资委成为成都银行实际控制人。同时成都市国资委书面授权交子金控对成都银行履行部分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包括关键管理岗位及相关董事推荐等,交子金控成为成都银行的控股股东。

三、案例分析

(一)实施步骤分析

在短短半年时间内,成都市国资委通过市属、县属两级国有独资公司之间国有产权的优化配置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授权,即完成了对成都银行的实质控制,具体可以按照时间顺序细化为以下几个步骤:

1. 通过第一次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交子金控达到持股上限,稳固单一第一大股东地位。成都市国资委将成都协成持有成都银行1.46%股权无偿划转给交子金控,使交子金控持股比例上升至19.999995%。根据现行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定,交子金控实际已经达到了單一股东持股的上限(一般不超过20%),进一步拉大了与第二大股东的持股差距,大股东地位得到稳固与加强,为后续认定其控股股东地位打下良好的基础。

2. 通过第二次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成都市国资委达到实控人认定标准,成为实际控制人。第二次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发生在市县两级国有独资企业之间,成都市金堂县将下属的成都天府水城城乡水务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银行100万股股份无偿划转给成都市国资委下属企业成都欣天颐投资。划转后成都市国资委实际控制的市属国企持股比例升至30.0276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应认定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同时由于此次划转属于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符合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相关规定,对于成都银行的市场影响也降低到最小。

3. 通过授权管理,交子金控履行部分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取得控股股东地位。成都市国资委作为实际控制人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通过书面委托成都交子金控对成都银行履行部分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管理权限和责任包括关键管理岗位及相关董事推荐等,也意味着将其在成都银行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上实施重大影响的权力转授交子金控。在此情况下,结合成都交子金控在成都银行单一第一大股东地位及其通过实际控制人授权而获得的在股东会及董事会实施重大影响的权力,行业监管部门、上市辅导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机构一致认定交子金控为成都银行控股股东。成都银行履行上市公司公告之后,由交子金控正式实施控股并表。

(二)实施效果分析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交子金控控股成都银行的一个大背景是,202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相关部门印发《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明确由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持牌管理,申请金融控股牌照须达到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少于50亿元、至少控股两个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控股的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不低于1000亿元(不含银行)或5000亿(含银行)。在控股成都银行前,交子金控在控股金融机构数量及金融机构资产规模方面均距申牌条件存在一定差距,但是在控股成都银行后,交子金控已经具备了申请金控牌照的全部条件。笔者认为,这是交子金控控股成都银行最需要实现的工作目标。而对于此次股权划转和公司控制权的转移中,各关联方的利益都得到了较好实现,这也是方案可以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

1. 从交子金控来看,有效充实交子金控的“金融控股”的实质内容,突出交子金控作为地方金融板块的主力军和龙头企业的战略地位。通过实际控制“银行”这一块传统核心金融牌照,获得金融控股牌照,实现传统金融和创新金融融合,推动业务协同发展。

2. 从成都银行来看,有利于成都银行借助交子金控的资本实力及股东专业背景,加快资本补充进程,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有利于成都银行形成“专业决策”提供“专业保证”,有效防范风险,持续规范、专业经营。

3. 从成都市国资委来看,通过优化国有金融资本布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体制,有利于成都市国资委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成都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

四、结语

从前文的分析中,我们必须承认交子金控控股成都银行的基础是我国特有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的重大影响力,而如何平衡行政命令与市场化管理手段的关系是国有企业共同面临的问题。因此在本案例中,我们也不能忽视成都市政府、银保监管部门、国资监管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在本案例中,国资管理部门在各方支持下,严格遵循现有的监管规则,以最小的代价,达到了预期结果,可以视为通过市场化手段,强化国有资产管理的优秀案例,这也为后续国有股东对投资公司实现控股股东地位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EB/OL].[2014-07-01].https://www.casc.org.cn.

[2]马永义.控制方判定原则解析[J].新理财,2016(07):65-67.

[3]邱亚琼.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新旧准则差异对比[J].当代经济,2014(20):110-111.

[4]成都银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EB/OL].[2021-04-29].http://www.sse.com.cn/.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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