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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司法中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2016-06-12马丽梅

2016年16期
关键词:控股股东

马丽梅

摘 要:在现代公司中,表决权是一个使得公司经营权保持稳定或转移的机制。对于股东或者董事来说,表决权就是他们在海中赖以前进的船桨。基于一股一权、一人一票原则诞生的表决权体现了公平平等的原则,同时保证了股东和董事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然而,股东、董事等公司的相关利益人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的,很可能会滥用这些原则,在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上通过对自身有益的决议事项,为其攫取利益披上合法的外衣。为了防止这种损害公司其他相关利益人的权利和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表决权排除制度应运而生。

关键词:股东表决权;表决权排除制度;控股股东

一、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基本内涵

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表决权排除制度,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股东,尤其控股股东,在与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存在特别利害关系时,这些股东或股东的代理人不能以其所持表决权参与表决的一项法律制度。该制度的实质是限制或剥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股东的表决权。而广义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包括董事、监事的表决权排除。

二、当前我国表决权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

世界上不存在万能的理论,任何理论都有其适用的条件,表决权排除制度也是这样。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在《公司法》中引进了该制度,不能简单地判断这个制度是好还是坏,而应该找出它的不足加以弥补,实现制度价值。而对于我们这种引入该制度还不长,经济不太发达的国家,自然存在缺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有待扩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适用表决权排除制度的情况仅包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众所周知,表决权排除制度的主体既包括股东,还包括董事,有关董事的选任、薪金等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该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适用要严格于普遍公司对于该制度的适用,但是也仅限于关联交易方面。关联交易是指发生在股东、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经济关系,包括的范围很广,但是《公司法》的条款只是关于上市公司董事关联交易的表决权排除,对于股东的关联交易只字未提。除了关联交易,还包括其他途径的交易,此处也未涉及,当运用其他方式交易时,控制股东很可能利用表决权的优势统治交易,损害少数股东的利益。

(二)适用的主体范围比较模糊。《公司法》中的适用主体仅限于有关联的股东和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本人,而对于此类股东能否依代理关系而重新加入到决议作出过程中正当行使表决权,却只字未提。而且,条文中仅对上市公司做了规定,但它是特殊对象不能推及到普通股东。

(三)救济措施不够完善。一句法律谚语说的很好:有权利就会有救济。因此,任何权利都需要救济措施来保障,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也不例外。我国对于该制度的事后救济规定较少,并且缺乏可操作性。《公司法》中只有对决议方法瑕疵引起的撤销之诉的规定,可以看到表决权排除制度救济措施的影子。虽然可以把该条款看作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的立法依据,但是该规定只针对特定主体,却没有规定原告具体诉讼资格和被告的确定等问题,也没有规定决议被撤销之后如何处理,是应该重新表决还是重新计算表决均未可否,这样会导致实践中操作不公平,同案不同果。

三、表决权排除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着重规制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时,无论是控制股东还是中小股东,都是根据“一股一权”法则享有同等的表决权。与西方国家公司的股权结构有差别的方面在,我国的公司股权结构是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并且国有股权或者其间接控制的法人股权占据绝对控制地位。在这种“一股独大”的形势下,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地位如此悬殊,中小股东根本无法保护自己的利益。所以,要坚持重点规制控股股东的思想,不能放任自流,任其侵犯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思想上重视,实施的制度才能及时有效,并对制度进行指导。

(二)扩大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适用范围。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按照股份数目或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一基本原则,与其说公司经营和财产被公司所掌控,不如说公司经营和财产被少数控制股东所掌控;与其说是被少数大股东掌控,不如说是被个别大股东所掌控;与其说是被个别大股东掌控,不如说是被个别大股东所选举的董事会所掌控。因此,随着公司“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移,对于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适用尤为重要。从我国《公司法》有关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的条款中可以看出,其适用范围比较狭窄,仅对上市公司的董事才适用,与当前的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不相匹配。董事在自我交易时,从事与公司竞业业务的情况下,董事会在免除特定董事责任时,当优先股东被选入董事会并且与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有利害关系时,董事会解任董事长以及召集以解任特定董事为议题进行表决的股东临时大会等等情况,应该适用表决权排除制度。扩大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有利于限制董事权利,维护公司的利益。

在公司的创立大会上,应当借鉴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发起人和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在召开十五日前发起人应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超过半数的发起人和认股人参加,创立大会才能举行。因此,我国《公司法》从发起人应为的设立行为、应认购的的股份数额、应对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阐释了认股人和发起人是两个互不相同的概念,不能混淆。发起人和认股人都是创立大会的组成人员,但是在实际中却排除了发起人的表决权,显然不够科学。所以在今后,我国法律应当有所修正,允许发起人参与表决,不应排除其表决权。

(三)完善违反表决权排除的诉讼救济制度。召开股东大会时,股东与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本应适用表决权排除制度但是却没有适用,即使决议事项得以顺利通过,也造成程序违法。在这种情况下,该项决议属于有瑕疵的股东大会决议,各国公司法均规定了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提起撤销其决议的诉讼或确认其无效的诉讼。

我国《公司法》为股东就瑕疵的股东大会决议提起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股东表决权应当排除而没有排除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股东可以提起撤销之诉。表决权排除制度,应当是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的整个过程中约束股东的表决权,督促股东能够按法律规定办事,排除表决权确保公正。这种排除突出体现在表决权数的计算上,召开股东大会时,当股东与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适用了表决权排除制度,那么被排除表决权的的这类股东的数目不能算入到出席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对于决议撤销后应当怎么处理,是召集股东大会重新对有特别利害关系事项进行表决还是去掉本不应当计入表决结果的表决权数重新计算表决权,应当做出明确规定。显然后者更节省时间,符合效率原则。

四、结语

公司相关利益人权利的保护和公司治理效率之间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而这个平衡点就是表决权排除制度。表决权具有保护公司及其相关人的利益的功能,它通过民主程序可以使股东更好的监督公司的经营策略和人事布局,确保其对公司的投资不致落空。表决权只有从整体上来考察,才具有价值。表决权排除制度是表决权发挥作用的重要一环。“理论之所以被人们吸收,不仅在于逻辑的力量,还在于它的实证基础。理论必须能够在特定历史文化环境里与日常的伦理、生活实践一起构成人们对自我概念的认同。人们只有在生活实践中能够感知理论的前提,理论才能获得人们的信仰,才能具备解释和规范现实的功能。”所以,对于立法司法实务及公司实践的必要探讨为该制度的良好运行提供了可能。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 王文宇.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 刘俊海.论股东表决权.法律出版社,2006

[3] 刘桂清.表决权排除制度与公司利益保护.社会科学研究,2004

[4] 蔡立东.公司自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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