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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期中小企业融资政策研究
——基于美国中小企业的经验启示

2022-11-11胡曼曼李志凤

国际商务财会 2022年15期

胡曼曼 李志凤

(广州华商学院)

一、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传统三驾马车拉动经济增长的发展态势趋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中小企业作为重要的微观经济主体,在促进经济发展、稳定就业以及创新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当前缓解经济下行压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双重目标约束下,中小企业更应该充分发挥其“轻骑兵”“蓄水池”功能。然而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内忧外患,一方面经济下行带来的企业国内生存环境恶化;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贸易战冲突等国际因素导致企业对外出口受阻。2020年初突然袭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让原本生存艰难的中小企业更是雪上加霜,多数中小企业由于现金流困难纷纷倒闭。据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研报告显示,新冠肺炎疫情对各行各业都造成了重大冲击,企业普遍反映生存压力巨大。2020年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指数骤然下降到76.4,此后虽有好转但普遍维持在90 以下。

资金是企业运转的命脉,良好的现金流量是支持企业生存的血液和灵魂。然而,“融资贵、融资难”作为世界上中小企业发展的普遍难题,也一直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疫情暴发后,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中断,一方面由于经营停滞导致营业收入断崖式下跌,另一方面人力,财务等成本每日剧增,这些都直接导致企业资金链出现断裂,加剧了中小企业的资金困境。而中央及地方政府也出台大量政策文件以缓解民生安危、企业生存及经济发展等问题,朱武祥等人的研究表明,疫情期间中央出台的政策文件中有多项都是针对中小企业贷款或融资性的支持,由此更是可见资金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美国是世界上典型的发达国家,也是最早发展小企业的国家,本文试图从制度环境、融资渠道和财税支持三个方面研究美国小企业融资的相关政策,以提出优化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可行性建议。

二、美国小企业的发展概况

(一)小企业的概念界定

首先明确美国没有中型企业的概念,只有大企业和小企业的说法。对于小企业的概念一般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标准进行划分。基于定性的角度,如美国1953年的《小企业法》主要从独立经营、所有权归属、经营所在地、以及企业规模四个方面来定义小企业。经济学家罗斯·罗伯逊则从相对的角度认为,只要企业的主要投机者和主要经营者与企业的业务管理人员保持直接和稳定的联系,并与他的大部分员工保持个人间的关系,这个企业就是小企业。近年来,各国更倾向于采用定量标准划分小企业。目前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认定一般雇员不超过500 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美元的企业即为小企业。我国按照行业和具体指标规模把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由于美国的小企业类似于我国的中小企业,为了方便研究,本文不再做特殊区分。

(二)美国小企业的融资优势

1.健全的制度环境和高法律遵从度

健全的法律法规为美国小企业发展创建了良好的制度环境。美国小企业发展至今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立法体系。1953年出台的《小企业法》是最早针对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性文件,为了满足小企业融资需求,美国先后颁布了多个法律法规。一方面针对直接促进小企业融资,如《中小企业融资法案》《机会均等法》《中小企业投资法》《中小企业投资经济政策法》《小企业股权投资促进法》等。其中,1992年《小企业股权投资促进法》对小企业投资公司以“参与证券计划”的方式给予金融支持。另一方面通过制定影响商业银行向小企业融资的法案间接促进小企业融资,如《国民银行法案》《1994年跨州银行法》《公平信贷机会法》《社区再投资法》《信贷担保法案》等。其中,《公平信贷机会法》规定商业借贷机构对申请贷款创办企业的个人或规模较小的借款企业要一视同仁。《社区再投资法》鼓励金融机构向所在社区居民和中小企业融资。此外,由于美国没有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只对最终零售环节征收零售销售税,对服务业普遍不征税,小企业的税负相对较轻,企业法律遵从度较高。

2.多方面的融资渠道选择

资金作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必要条件,主要来源于企业的内源性融资和外源性融资。其中,内源性融资来自业主和股东借贷出资或者来自企业盈余和折旧,形式比较单一。随着企业发展融资需要,外源性融资的渠道越来越广泛。美国政府十分重视对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外源性融资服务体系。

美国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和风险资本直接融资。美国具有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包括全国性交易所、区域性交易所、未经注册的交易所和场外交易。首先,多层次的梯状资本市场结构既利于为不同地域、不同规模、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又有利于企业根据自身规模灵活转换。当中小企业的规模大小和财务状况限制在高层级市场交易时,可以灵活转入低一层的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其次,各板块之间建立互动升降机制。高一层级的股票可以退至次一级的市场,反之,低层级市场达到标准后也可转入高层级市场(即转板机制),便于企业快速找准市场定位。最后,同一市场内部根据不同企业制定不同上市标准,能够有效吸引不同中小企业上市。如纳斯达克市场,又细分为全国市场,小型资本市场、蓝筹高科技板块。风险资本主要体现在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和新兴市场风险投资(NMVC)。1958年通过的《小企业投资法案》规定可以成立私人经营的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由SBA 管理。SBIC 计划是SBA 向成长性小企业提供风险投资的首要方式,是目前为止美国最悠久的政府支持计划,每年可投资高达40 亿美元。在执行SBIC 计划时,要求发起人必须有1/3 的资金,SBA 通过贷款担保提供2/3 的十年期债权资金。NMVC 主要是针对中低收入地区的小企业提供风险投资和技术援助。NMVC 公司通过股权融资为小企业提供长期资本,同时也为企业提供技术援助。NMVC公司一般要求必须是私人管理的营利性实体。私人筹资不少于500 万美元,技术援助资金占筹资的30%,期限为5 ~10年。由SBA 作为监管方,监督NMVC 的投资活动。

间接融资方面美国中小企业可以在SBA 的担保下以多种形式取得银行贷款,主要是信用担保和直接资金支持。信用担保包括融资信用担保体系和7(a)贷款担保。由SBA 作为担保人,美国建立了全国、地方及社区三级信用担保体系,覆盖对一般企业、少数民族及妇女所办小企业、出口贸易企业的贷款担保。此外,SBA 要求贷款企业的主要股东应向担保机构提供个人财产抵押的反担保措施,以进一步降低信用担保风险。7(a)贷款担保是SBA 的主要担保项目,负责为初创期和发展期的小企业提供长短期贷款。SBA 承担50%~90%的担保责任,担保期一般为5 ~7年,最长不超过25年,最高贷款额不超过500 万美元;担保费率为0.25%,贷款额低于15 万美元的,不需要支付保费。直接资金支持主要以贷款形式进行,包括SBA504 贷款项目、微型贷款和其他贷款。其中,SBA504 是SBA 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贷款项目,向购买地产、机器设备的成长期企业提供长期固定利率贷款。资金由经过SBA 认证的发展公司(CDC)和私人非营利组织提供。该融资期限一般为10 ~20年,银行或私人信贷机构提供50%的贷款额度,并负责首要固定资产清偿责任。一般首付款达到10%即可拿到贷款,而同样情况银行则要达到40%~50%。微型贷款可以为需要小规模融资和技术援助扩张的小企业提供最多2 ~5 万美元的短期贷款。该项贷款不能用于支付已有债务或购买地产,只能用于小企业的流动资本或购买固定资产等。其他贷款如低息灾难贷款和SBA 保证担保债券,SBA 向位于宣布受灾害影响地区的企业、租房者和房主提供低息贷款形式的灾害援助。贷款用于修复和更换在灾难中损坏的实物资产。此外,SBA 为某些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债券,保证债券通过为客户提供工作将完成的保证来帮助小企业赢得合同。

3.财税政策的大力扶持

美国政府高度扶持小企业融资,不仅体现在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多方面的融资渠道上,还通过一系列财税政策减轻企业负担。一是健全的管理服务体制。关于管理体制,一般有综合管理和分散管理两种类型。美国属于综合管理,其核心机构是隶属于联邦政府的小企业管理局。小企业管理局下设大区办公室等多个分支机构。如小企业发展中心(SBDC),全美有1200 多家小企业发展中心对小企业创业者提供融资、技术指导等一站式服务,其中一半运营费由SBA 负担。此外,SBA 通过妇女创业中心(WBC)、退休高管服务企业项目(SCORE)等项目,为小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创业咨询、贷款申请等方面的援助以及经营决策等方面的培训服务。二是政府采购。美国《小企业法》规定,联邦政府采购预算中应给予小企业不少于23%的合同份额,并要求大企业将获得的政府采购合同份额的20%分包给小企业。SBA 还与其他部门联手向小企业提供相关宣传推广及培训服务。此外,美国建立了自动采购信息源系统(PASS),利用互联网使采购信息公开,便于政府和中小企业在线建立采购合同。三是税收优惠。主要是降低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实行对特别科技所得税税收优惠,对企业科研经费的增加额实行税收抵免,下调个人所得税和资本收益税税率。如《经济复兴税法》规定,企业人数少于25 人时,企业所得税按个人所得税缴纳;资本所得税税率从28%降至20%:创新型小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减至14%。

三、启示借鉴

作为发达国家和较早发展小企业的国家,美国以其完善的立法制度以及多方面的融资渠道和积极的财税政策为小企业融资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发展环境。我国尚处于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起步晚,不如美国小企业成熟。只有解决融资难这个制约企业发展的重要瓶颈,企业才能充分发挥其自有优势,在吸纳就业、培育创新方面积极发力,以缓解后疫情时期企业的生存压力,推动经济发展。借鉴美国小企业发展经验并结合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现实需要,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应在以下方面发力。

(一)促进相关立法,健全企业融资的制度环境

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起步较晚,立法方面的支持也比较落后。直到2002年我国才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企业资金投入、创业、创新等方面进行了规定。随后我国又先后颁布了《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性意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范,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然而,与美国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相比,我国关于中小企业的立法不仅覆盖面过窄,而且略显单薄,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执行难度较大。今后我国应该在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础上,积极制定与之配套的具体法规和制度准则。在法律保障的前提下,提高企业法律遵从度,鼓励企业守法、依法合规经营,加大监管部门对企业违法的处罚力度,以法律为准绳,切实营造企业发展的制度约束。

(二)健全担保体系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创新企业融资渠道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目前仍以间接融资为主。因此,要健全担保体系,同时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一是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首先,尽快建立服务于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估机构和增信机构,降低企业贷款风险。其次,完善担保体系,创新担保融资模式,如PPP 模式。当社会组织作为担保机构时,政府可考虑适当提供再担保或者反担保,并积极鼓励大型国有企业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最后,积极建设专门的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完善中小金融机构发展,同时考虑把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率纳入银行的绩效考核机制,适当提高银行的不良贷款比例,在经济下行压力剧增的情况下为中小企业营造宽松的融资环境,最大限度激发企业发展活力。二是健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结构,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我国资本市场门槛过高,监管机制不健全。首先,进一步降低创业板和中小板市场准入门槛、稳步推进科创板市场发展,为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拓宽渠道。其次,借鉴美国的梯状资本市场结构,加强创业层和基础层之间转板的灵活性,以适应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上市需求。最后,加强资本市场监管机制建设,防范资本市场风险,具体可从市场监管、信息披露以及股权分置改革三方面着手。

(三)财政政策更加积极有力,适度向金融政策倾斜

面对疫情冲击下的经济下行压力,要加强经济政策逆周期调节的力度。首先,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使财政支出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加大企业科技创新的支出占比。同时政府应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中小企业的资金占比(发达国家为30%左右),借助互联网平台建立公开透明的采购信息披露制度,鼓励不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实行联合投标采购或大小企业分包采购,适当降低投标保证金或由当地政府出面提供适当担保,保障多数中小企业参与到政府采购中来。其次,减税降费继续稳步推进。一是进一步降低所有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提高中小企业增值税出口退税比率,适当给予增值税的附加税减免。借鉴美国做法,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建立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的灵活纳税转换机制,避免双重征税。二是制定“有偏的”或“有导向性”的税收政策。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技术密集型企业,其税率可进一步降至12%。同时加大研发支出扣除力度并对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给予税前加计扣除。对于初创型中小企业实行投资税前加计扣除,据实扣除其员工培训支出。三是直接税和间接税相结合的优惠政策。如对初创中小企业实行利润再投资退税、允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此外,还要清理各种不合规收费等,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最后,在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的同时,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进一步降低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如,对加大银行向中小企业的贷款贴息力度,并考虑对贷款的银行机构免征增值税或对其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鼓励中央银行进一步降准降息,从资金供给源头鼓励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