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航海类专业航海教育优化发展研究
2022-11-08李红卫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李红卫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1.引言
船员培训机构指依法成立的院校、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并不是所有的船员培训机构都是航海院校,可以说船员培训机构的外延包含航海院校。我国航海高等教育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建设和发展已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航海教育和船员培训中,仍旧存在着把航海院校的航海教育混同于船员培训的现象,实际上两者并非一个概念,具有不同的性质和范围,分属不同范畴。一直以来,航海教育在航海人才培养的体制机制及具体执行层面、航海教育教师考核评价、专业课程体系设置及航海类学生职业发展规划方面均存在需要持续不断改进的问题。
2.航海教育与船员培训的区别和联系
2.1 航海教育与船员培训主管机关异同
交通运输部门是船员培训的主管机关,其管理的内容是培训机构的资质审批,船员培训许可证发放,培训科目的规定,培训师资和设备标准的制定,质量体系的审核,适任考试的组织,培训过程的监督等等。航海院校作为培训机构的外延,航海类院校具有的海船船员培训许可证书及海船船员培训资质是交通运输部门授权的,因此要受到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作为航海教育的主管部门,对航海教育的学制、学历、专业开设、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等内容进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设置各种教育规定和标准。由此可见,航海类院校既是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的教育机构,也是在交通运输部门监管下的船员培训机构,具有双重身份。航海教育的许多内容不属于交通海事部门管辖范围,二者的概念、性质、范围并不相同。
2.2 航海教育与船员培训业务内容异同
航海院校的教育是通过具体的专业来实现,专业是由课程体系来支撑的,船员培训是由培训科目来支撑的,课程体系与培训科目的设置形式并不相同。航海教育的课程主要由公用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方向课程构成,课程有必修和选修区别。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从航海教育专业课程和船员培训科目比较来看,当前,航海教育的课程内容只能涉及到船员培训的部分科目,船员培训的科目也不能涵盖航海院校专业课程的全部内容,有相当一部分课程不属于船员培训科目的内容。航海教育和船员培训在内容上有许多共同的东西,但是也有许多不同的地方,无法相互包含,不能混同。
2.3 航海教育与船员培训对象和目标异同
我国的航海教育招收的是初高中毕业生,第一目标是培养为航运事业服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人才。船员培训的对象是具备条件的公民,既可以是学生(初高中、大学等在校学生),也可以是在职人员,属于岗前培训、岗中培训、岗位提升培训、转岗培训,培训的直接目标是通过培训,参加考试获得不同层次的船员适任证书,成为不同层次的(支持级、操作级、管理级)的海船船员。二者面向的对象和教育或培训目标并不相同。
3.高职院校航海类专业进行航海教育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航海教育与船员培训的区别与联系可知,航海类专业兼具“航海”与“教育”的双重内涵与属性,这种体制模式使得高职院校航海类专业在进行航海教育在许多方面存在一些典型问题。
3.1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协同管理
航海类院校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共同监管,具有双重身份,目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两者并未在顶层设计形成良好的衔接融合,教育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的各级政府对教育事业进行组织领导和管理的机构或部门,其与交通运输部门在管理职责及管理业务方面具有较大的业务壁垒。虽然教高〔2012〕3号文《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高航海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航海类专门人才培养工作的有关政策,共建高校航海类专业,共同指导航海人才培养工作,共同组织制定航海类专业标准和专业规范,共同推进航海类专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等要求,但实际执行层面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存在的职责定义细化颗粒度不够、交叉业务牵头部门定位不明确、协调配合机制不健全、政策标准及业务问题研究不透彻、关系不顺等问题使得两个行政主管部门在政策落实及标准要求方面存在不协调、不统一、不一致问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教育标准要求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船员培训要求的冲突甚至割裂问题使得航海院校专业要分开对应配合执行不同主管机关的不同要求,使得同时受两个主管机关监管的航海院校不堪其累。
3.2 航海院校教师分类管理和分类评价办法
目前获得船员培训许可的高职院校有两类,一类是以培养商船高级船员为主要职能且所设置的专业基本上是或多半是航海类专业的院校,按照国内外长期形成的院校分类习惯或判断标准,该类院校成为航海院校。另一类为承担航海教育的多科性院校或综合性院校,在此类院校中航海教育的地位有所弱化,航海教育的重要性有所忽视。
在航海院校中,由于院校的专业设置主要为航海类专业,学生培养任务相对单一纯粹,因此对教师的绩效考核或者职称评审条件设置均围绕船员培养的任务展开。但承担航海教育的多科性院校或综合性院校由于要兼顾与航海和海运无关的专业教师绩效评价和职称评审条件,因此对船员培养效果的认可度或绩效的评价或奖励大打折扣,由此导致教师团队的船员培养积极性不高。教师是学校发展的第一资源,教师的消极懈怠最终也会导致船员培训质量的下降。
3.3 素质培养与船员培训技能的课程体系设置
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活动,是航海院校的基本职能和主要职能。航海院校教育通过专业课程体系实现,但船员培训的培训科目内容设立并未从课程体系的角度进行考虑,航海院校专业课程体系存在单方面的纳入甚至适配船员科目内容的情况。在专业院校课程课时一定的情况下,存在对学生综合能力素质培养的育人课程占比与培训科目的课时分配比例不合理问题;同时航海院校将培养以高级船员为主体的各种不同类型的航海专门人才作为自己的历史使命,导致“航海”与“教育”属性的失衡,甚至演变为以追求船员适任考试通过率为第一目标的本末倒置现象;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对航海院校的基本职能和主要职能的法定要求。航海院校应将培养以高级船员为主体的各种不同类型的航海专门人才作为自己的历史使命,在航海专门人才培养的数量、质量、类型和层次等方面满足我国海运业快速和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并适应我国加大高级海员劳务输出的需要。
3.4 航海教育培养目标的多元化发展
目前高职院校航类专业的学生毕业选择不上船就业的比例相对较高。但当前航海类专业存在培养目标比较单一的情况,经过调研这种设置不能适应学生就业的需要。同时所学知识与非船上工作的社会应用脱节,设置的大量船员培训课程对不上船就业的学生来说缺乏针对性,这不但会导致学生学习兴趣不足,从学生的长远发展来说有害而无益。同时,航海类专业的水上运输业务特殊性也导致学生在岸上就业方向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学生岸上就业面较窄,从事岸上航海类相关工作如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引航员、验船师、船舶机务/海务管理、游艇驾驶、航海相关互联网公司相比于其他工科专业机会较少。另外,若从事与航海类不相关类工作,基本上主要是技术要求性不高或者学历门槛相对较低甚至几乎没有门槛的工作。总体而言,航海类学生在岸上就业的可选择性相对较少,专业课程体系的人才培养目标过于单一不利于学生长远发展。
4.高职院校船航海类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改革措施
4.1 进一步深化健全完善航海教育管理体制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真正梳理对航海教育采用协同管理方式在体制和机制方面的不健全之处,解决协同管理中出现的职责定义颗粒度过大、业务事项牵头部门定位不明确、主次不清晰、暴露问题力度不够、接口工作职责分工不明确等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制定航海类专业标准和专业规范并随着行业发展做到时变时新,同时在顶层统筹各地域分支机构的“规范标准一盘棋”。进一步完善航海教育与航海职业资格制度有机衔接的体制机制。
完善航海类专业教师管理制度。制定适合航海院校或者航海类专业的教师分类管理和分类评价办法,根据航海类专业的特点制定或者兼顾航海类专业的特点形成航海类专业教师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的评审、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办法。补偿或激励航海类专业教师额外承担的船员培训投入,将船员培训绩效纳入职称评审体系甚至单设航海类专业教师的职称评审条件,激发教师进行船员培训工作的积极性。
4.2 进一步优化设置航海院校专业课程体系
航海院校主要培养以高级船员为主体的各种不同类型的航海专门人才,但航海院校并不同于社会培训机构,其所具有的教育机构与船员培训机构双重身份并不对等,航海类院校要以“教育”属性为主,“航海”属性为辅。要纠正高职航海类院校专业在办学过程中逐渐聚焦于船员培训业务而忽视航海专项技能以外的知识技能、专业能力、社会能力、方法能力和综合素养的培养。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通过专业课程体系实现,要进一步挖掘专业、素养、拓展类课程体系的逻辑关系,理清公共基础课程、专业群平台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方向课程及拓展课程等各层次课程之间的有机联系,形成更加清晰、明确、连贯、有机融合的课程层次结构,构建以技术能力、综合素养为核心,专项技能为重点的人才培养课程体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学校在定期检查审核中要检查课程体系的执行情况,防止航海教育课程体系执行过程中“航海”与“教育”属性的失衡。
4.3 进一步优化完善航海类专业招生与就业工作
针对目前高职院校航类专业的学生毕业选择不上船就业人数较多情况,首先要进一步完善适应航海类专业特点的招生政策。航海院校应加大宣传力度,在招生或者入学伊始便明确学生的毕业就业意向,保留真正热爱航海或者由于经济等原因愿意从事航海类艰苦专业的身心素质好的学生进行培养。同时多举措促进航海类专业毕业生上船就业。充分研究当前专业可能的就业领域,拓展就业渠道,提高专业教育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保证可持续发展。例如鼓励航海院校加强与航运企业和海员外派服务机构的合作,实行“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改善船员工作条件等措施,吸引航海类专业毕业生上船工作。
针对航类专业的学生毕业选择不上船就业以及船员上岸后就业面较窄的问题,航海院校要充分调研、深入分析与航海类专业相关联并具有外延可能性的岸上专业技术方向,优化课程体系,增加或优化增强该类专业技术方向的课程设置占比,打造学生掌握第二甚至多项技能的技术储备,增强与岸上航海类相关工作的专业相关性,扩展与航海类弱相关的工作技术技能,弱化与航海类不相关类特别是技术要求性不高或者学历门槛相对较低的工作的技能培训,加强学生的职业规划指导,提升其跨行就业的技能本领。
5.总结
发展航海教育与船员培训是当前中国航运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和关键所在,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航海教育虽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其存在的问题仍亟待解决,在发展规模和质量上,仍有待进一步发展与提高,并且要随着时代发展时变时新。各航海类院校要总结经验、深化改革、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全面提高航海教育质量,以培养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航海类专门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