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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派船员权益保护问题探讨

2022-11-08赖强高文宇广州航海学院海运学院

珠江水运 2022年11期
关键词:外派船东船员

赖强 高文宇 广州航海学院海运学院

1.前言

外派船员是指受船员服务机构派遣,在外国籍或港澳台籍船舶提供劳务服务,并获取工作报酬的中国国籍船员。中国是世界第二大船员劳务输出国,近年来,专家学者从完善我国外派船员权利保护的立法、健全外派船员权益保障机制、海盗风险下外派船员权利保障、航海教育培训加大投入等方面提出了外派船员权益保护的建议和措施。优化外派船员的职业培训和外派船员权益保障机制,加强对船员服务机构的监管,完善外派船员法规制度建设,在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背景下完善对外派船员的权益保障措施,更好地保护外派船员的权益,将直接影响我国船员劳务输出的发展。

2.我国外派船员发展和权益保护现状

2.1 我国外派船员发展现状

2.1.1 发展现状

随着欧美航运国家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与陆地之间工资差距在逐渐缩小,加上在船工作环境的相对封闭性,船员这一职业很难吸引本国年轻人。发达国家的船东开始将船员招募的注意力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如中国、菲律宾等。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国家既是人口大国也是船员人数第一的国家。2021年12月,中国再次顺利当选A类理事国,这是我国自1989年起第17次连任,彰显了我国在国际海运界的地位和影响力。我国主管机关签发的船员适任证书得到了包括英国等传统航运大国在内的26个国家承认,为我国船员外派事业打下良好基础。2020年我国共有注册海船船员592998人,包括5519位船长在内的114843位外派船员在境外船东的船舶工作,外派船员人数占当年注册海船船员总人数的19.36%,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外派船员人次总数较2019年下降21.3%。

2.1.2 船员外派方式

我国外派船员方式有三种:套派(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都是中国船员)、半套派(高级船员是中国船员,普通船员是外籍船员)以及散派。由于我国船员的传统观念以及对自身技能和语言能力缺乏自信,大部分外派船员和外派公司更倾向于套派或者是半套派,而欧美船东更希望散派,这样极大限制我国外派业务的发展,导致我国外派船员市场相对狭窄,集中于亚洲市场。随着我国海洋强国战略的建设以及航海人才综合素质的提高,外派公司也开始调整战略,单一的外派方式逐渐改善,越来越多的外派船员开始选择混派。

2.1.3 船员外派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船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外派管理规定》),海员外派机构应保证海员与本机构、境外船东和我国的航运公司或其他相关行业单位三者之一签订劳动合同,具体说来船员外派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是由我国的船公司将其公司所属的船员派遣到外籍船东的船舶上开展工作,外派方式一般是套派或者是半套派。在这种模式下船员是与其派出的中国船员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表现为:首先,中国的船员公司与船员之间签订一个劳务派遣合同;然后,中国船员公司与外国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管理人之间签订一个输出和接收外派船员的协议;最后,外派船员到外国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管理人的船舶上工作,他们之间是实际事实劳动关系。

二是船员通过船员服务机构与外国船东签订协议到外籍船舶上工作,船员服务机构作为外国船东的代理收取外国船东的管理费,船员作为外国船东的雇员而不是外派机构的。

2.2 我国外派船员权益保障现状

2.2.1 社会保障权益现状

实践中,我国船员社会保险主要表现分为:外派船员一般为船务公司的签约船员或者是自由船员;对于签约船员在航行期间的社会保险,由公司和自身共同支付,由于外派船员在航行期间沟通不便,一般由船公司先行垫付外派船员所需要缴纳部分,船员往返后偿还船公司为替代其缴纳的部分,另一部分自由船员通过外派中介机构到外国船东船上工作,外派中介机构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要求外国船东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由外国船东为外派船员在其船籍国为船员缴纳人身意外险。一些外派中介机构还会向船员收取管理费,由于外国船东没有为外派船员缴纳社会保险,一些船员会委托外派中介机构代为缴纳社会保险,但是由于缺少对外派中介结构的监管以及对外派船员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给外派机构赚取不正当利益带来可乘之机。外派船员社会保障方面的制度,目前是参照陆上一些常规工作的劳动者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缺乏对外派船员的社会保障有效监管的机制,出现了监察空白的现象。

2.2.2 劳动争议保障现状

外派船员与外籍船东之间的劳动关系存在于劳务合同有效期内,外派船员对船旗国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在外派船员权益受到侵犯时,外派船员不具备在国外与外国船东进行诉讼追讨的专业知识。外派船员与外籍船东之间存在劳动争议,难以获得船员服务机构的专业协助。

3.存在问题

3.1 外派市场

目前我国一些外派公司恶意竞争,相互压价扰乱外派市场经营秩序。由于外派公司业务开展水平管理水平良莠不齐。导致外派范围限制很大,大部分外派市场集中于亚洲地区。一些黑中介为了获得更高利益勾结船东,不要求外国船东为船员缴纳五险一金,不考察船东实力将船员派到一些设施老旧的船舶。黑中介还会骗取船员中介费,诱骗船员签订高额违约金的合同,然后一步步逼迫船员与其解约从而获得大量违约金。部分外国船东违反劳工公约,不顾船员生命安危和身体健康,安排船员超负荷工作,造成船员失踪和死亡。

受新冠疫情影响各国之间防疫政策存在差异,在当前外派市场环境下船员权益难以获得保障,一些外国船东将新型冠疫情当作不可抗力因素的借口公然违反《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加之船东换班成本的大量增加,相当数量的外派船员就业协议过期后无法正常换班滞留在船。在2022年5月,有4.5%的船员服务期超过合同期,0.3%的船员在船服务时间超过11个月。疫情期间遣返以及隔离住宿费用只有少数几家船公司予以报销。国际疫情局势严峻,外派船员在航行期间面临着感染新冠病毒的风险。

3.2 外派机构

克扣船员工资一直作为外派船员机构获取利润的途径之一。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以及近几年船员缺口的增加,船员外派机构的利润一直在降低。近几年来一些船员外派机构宣称不会对船员工资进行抽成,工资会由国外船东直接打到船员帐户,仅对国外船东收取中介费。由于我国未与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等国际组织签署任何集体合同,导致我国船员在外派船员劳务市场中工作时不会受到其保护。在外派船员劳务市场中存在普通船员剩余而高级船员紧缺的情况,为增加招募高级船员的砝码,外派机构会缩减普通船员的工资福利,提高高级船员的工资。为了进一步降低普通船员所带来的成本消耗,部分外派公司还安排实习生做普通船员的工作,却不支付相应的报酬,实习生为获得换取适任证书所需的海上资历,只能接收这种不公平的待遇。

3.3 保障制度

现阶段,船员权益保护欠缺全面的、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保障。一些法规和部门规章虽有提及外派船员权益保护,但各部门规章出台的时间跨度大,且相互之间关系错综复杂,或有所缺漏,给各部门在维护外派船员的合法权益过程中增加了难度。《外派管理规定》关于外派船员的权益保障的条款非常有限,《船员条例》在船员资格、职责、职业保障、船员培训和服务等方面等方面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也没有关于外派船员权益的专门规定。我国船员外派机构所遵循的《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以及《海员外派规定》主要规定了外派机构的资质条件、权利和义务。目前我国在外派船员劳动权益保障方面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外派船员的劳动权益保护按《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在船员人身伤亡案件中,还可以适用国务院颁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和《人身损害偿司法解释》等维护外派船员的自身权益。

4.解决措施

4.1 加强外派船员的教育和培训

提高我国船员在国际外派市场的地位,增加外派船员数量,离不开航海教育和培训。2020年,我国船员培训机构招生人数19184人,其中航海类本科学生5905人。船员培训机构应加强我国外派船员素质教育,培养船员敬业精神,提高外派船员自豪感与责任感。航运公司应当增加航海教育投入,加强外派船员的职业继续教育,强化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学习,促进我国船员外派事业可持续发展。

4.2 完善外派船员福利

根据我国国情以及现阶段外派船员收入水平,对外派船员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上调。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保政策在不同地区之间存在差异,应根据有利于船员的原则缴纳社保。船员在复杂的海洋环境下工作,这对于身体健康以及心理健康都有着极大的考验,船员在海上航行过程中生病,有可能因为救治不及时危及生命,船东应加强医疗方面投入,对船员身体健康持续监测,敦促船长密切关注船员的身心健康,并对船员的居住环境进行优化,多组织一些船上的集体活动。建立公司心理医生咨询室,对船员进行远程心理疏导,防止船员由于心理不健康导致意外以及危害航行安全。鼓励船东为在船船员提供无线网络,或者提供的上网补贴,使得船员在航行过程中与家人和外界保持沟通。

4.3 加强对船员服务机构的监管

2020年我国海事局承认的外派船员服务机构有250家,为了切身保障船员权益,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外派机构经营权的审核,提高外派机构的注册资金,提高进入外派行业的门槛,防止低质量公司挂靠在具有外派资质的机构,确保外派机构足额缴纳外派保证金,防止突发事件发生时外派机构无力承担或拒绝承担船员往返以及其他费用。面对国际疫情局势全球主要班轮公司如我国中远海运集团、马士基公司以及法国达飞公司等签署《海王星宣言》致力于应对疫情下船员换班问题保障船员权益。航运企业应深入落实《船舶船员新冠肺炎防控操作指南(V9.0)》,确保船舶在医疗卫生以及防疫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在疫情下船员因换班或遣返问题无法回国时,应发挥航运工会作用,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对策,行成一套完整的应对疫情措施,确保疫情下船员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目前我国有多个部门具有船员外派进行监察职能(交通运输部,劳动保障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船员权益保护的监管具有相关的专业性,在对船员外派机构进行监察,防止外派船员权益受到侵害方面更有针对性,但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的情况,导致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不利于保障外派船员的权益。应当确立外派船员权益保护监管流程准则,确保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各司其职,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制度,避免在执法的过程中专业性不强,以及执法力度不够的情况。

4.4 完善我国外派船员法规制度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船员法》,针对外派船员权益的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散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外派管理规定》中,现有法律法规对船员的定义、船员基本权利和职责、船东和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权益保护方面的职责作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但在外派船员权益保护、外派船员法规制度方面仍有待完善。我国作为世界上船员数量第一的国家,却没有一套相对于船员权益保护完善的船员法律体系,可学习日本、韩国等航运国家的经验,制定出一部完善的《船员法》。对于船员外派机构以及船员劳务派遣做出明确规定,确保船员的权益得以保障。

5.结语

随着航运经济的发展和航海教育培训质量的不断提高,我国外派船员的数量持续增加,从加强外派船员的教育和培训,完善外派船员福利、加强对船员服务机构的监管和完善我国外派船员法规制度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加强对外派船员权益保护,改善外派船员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对推动建设海洋强国,培养高素质航运人才有着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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