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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能源发电项目用地风险构成及治理机制探析

2022-11-08刘继瀛陈世香何芳艳朱胜姣

湖北社会科学 2022年8期
关键词:用地发电新能源

刘继瀛,陈世香,何芳艳,朱胜姣

新能源指可以替代传统化石能源的新型能源,具有可再生、可持续发展性质。新能源发电区别于传统发电,是实现“2030 碳达峰,2060 碳中和”战略目标的必要途径。发展新能源发电项目不仅有助于应对传统能源短缺问题,重塑长期以来依赖化石能源消耗发展模式,也是当下各国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提高能源供给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在各级政府大力推动下,我国以光伏发电和风电为代表的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取得显著进步。然而,当前新能源发电项目发展面临种种限制与困境。其中,新能源发电项目的主要特征就是开发大规模的光能、风能等可再生资源,其核心投入资产之一是土地。用地构成制约新能源发电项目开发建设进程的核心问题之一。

学术界对新能源发电项目用地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升。既有研究发现,大规模发电项目会产生负面社会影响,需占用大量土地资源,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当地弱势社区赖以生存的土地,因而需要制定合理且可持续的土地使用计划,减少土地使用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尤其是占用农地过多、用地成本高及不符合规划等现实问题。其中,风电项目用地出现了禁建与限建区域划分不明确、林地审核机制不规范等问题,在审批程序上存在审批部门过多、流程复杂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在项目用地风险相关主题研究中发现土地产权模糊的体制缺陷导致光伏产业投资的“潮涌现象”,出现了以征代租、未批先建等风险。相关研究还就风电项目开发建设使用林地的用地限制、审核手续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认为新能源发电项目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用地问题,应着重考虑土地利用因素。有研究指出,在项目用地规划之初,项目开发主体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制定土地利用计划,使得项目用地得以合理且可持续利用。此外,新能源项目用地也应改变用地方式,坚持用途管制为主要手段以实现科学精准管控,推动项目用地由粗放式开发向精细化模式转变。

综上发现,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国家日益严厉的管控,在用地获取、运营与用途监管等项目用地过程中涌现出各种风险。准确识别项目用地过程中的现实风险,建构系统规范的治理机制,已构成优化新能源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制度环境、推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然而,当前有关新能源发电项目用地风险的研究偏少,有关风险识别及其治理机制建构相关主题尚未形成系统研究。为此,本文尝试对新能源发电项目建设过程用地风险进行系统识别,以图提出建构针对性风险治理机制的策略措施组合。

一、基本概念与研究方法

(一)用地风险与风险识别

风险通常被定义为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和出现概率的一种衡量。在项目管理领域,项目风险是指为实现项目目标的活动或事件的不确定性和可能发生的危险。所谓用地风险,在本文是指在新能源发电项目开发建设与运营过程中,各种用地的取得、报批与运营活动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经济社会损失等不良后果的不确定性。这里的损失是指对个人、企业和政府等相关项目开发建设主体的生存权益或财产权益产生的不利影响。

用地风险管理是新能源发电项目管理过程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也是相关政府部门主动进行社会治理风险防控、优化新能源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制度环境、推进新能源发电项目可持续发展的职责所在。对于相关政府部门而言,其实质是要辨识项目用地风险和不确定性的源头及其危害性,采取合适行动方案与管理措施,控制和预防项目风险,减轻或消除风险的不利影响。用地风险管理的基础前提和首要环节是风险识别。该项职责要求对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有一个完整描述,尝试回答“出错的是什么?”换言之,所谓风险识别,就是要对存在于项目用地过程中的各类风险来源或不确定性因素,按其产生背景、表现特征和预期后果进行界定和识别,实现对风险因素进行科学分类或说对用地风险构成类型进行分析。

(二)新能源发电项目用地与用地取得方式

新能源发电项目用地涉及国有和集体土地,既有建设用地,也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依据相关规定,新能源发电项目运营管理中心等建筑设施属于永久用地部分,原则上要按照建设用地类型进行管理。风电场等项目非永久用地取得方式的确定,则由开发商按照规定要求且结合实践情境具体确定。调研发现,新能源发电项目不同部分不同类型用地取得方式的确定与实施,需要遵循各层次政策法律规定和基于实践情境错综复杂的操作性要求,受到多方面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与影响,从根本上决定着项目用地风险可能性及其类型。

具体而言,目前我国新能源发电项目用地取得方式主要有四种。首先,涉及土地类型为建设用地、国有非林地或国有未利用地时,要采取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调研发现,出让与划拨方式主要适用于项目运营管理中心等建筑设施永久用地的取得,对于光伏列阵或风电场等大规模设施装置用地的取得,采取出让或划拨方式则很困难。究其根源,土地出让成本太高。即使在农村地区,对于没有太多升值空间的土地,“一亩地(出让成本是)15万,这基本上是一个标准价格。我们占地两千多亩,这得多少钱?”(CH20200714)而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目的是公共利益,非公益性建设项目不能采取划拨形式。其次,租赁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地成为新能源发电项目用地取得的主要方式。基本农田原则上不允许用作建设用地。项目占用林地、牧草地等特殊农地时,除了应按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签署相关租赁协议外,须履行额外报批手续。而且,“应当从严提出要求,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由于严格限制,新能源发电项目事实上很少使用特殊农地。再次,发电项目送出线路占地是零星用地,属于建设用地,理应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但有关这类用地报批手续的法律与政策文件不断调整,项目建设方主要根据所在地省级政府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很多省份明确规定项目建设方对土地所有人或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送出线路可采取“以补代征”形式占地。比如,《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则规定,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杆、塔基础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最后,对于集体所有未利用地,即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但对于已经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四荒”土地,项目建设方须经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从承包人处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据有关规定,新能源发电项目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集体所有未利用地的使用权:一是村委会直接把土地发包、流转给公司;二是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前提下,可以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将土地流转出去;三是承包经营权流转接受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再流转。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用地风险识别就是确定哪些风险事件可能影响项目用地,并依据各自特性对所涉及风险进行分类,明确用地风险的构成类型。为此,本文将综合运用焦点人物访谈、实地观察和文本分析等经验研究方法,对项目用地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事件及其类型进行研判。

具体地,本文基本研究方法与思路在于,首先,是经验数据的系统搜集。项目组于2020 年6 月至2021年9月期间前往安徽、江苏、云南、贵州等省份的8个地市,深入分布于东中西部不同地理空间、不同能源与规模类型的10 余个新能源发电项目建设与运营现场,经由对项目建设与运营方区域负责人、一线项目经理人员的半结构性人物访谈,获取有关新能源发电项目用地风险问题的一手访谈资料和有关项目用地论证报告、报批文件、法律法规与政策文献诸方面的二手资料。其次,进行资料整理与文本分析。经由一手访谈资料、二手文献资料和网络搜集资料的三方互证,不确定资料则采取补充调查进行证实和补充完善,最终获得13万余字的文字资料。在此基础上,运用文本分析方法对文本资料进行编码分析,实现对新能源发电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用地风险的关键事件及其类型构成的系统挖掘。文本分析法能够将非结构化文本信息转化为结构化定量信息,具有客观性、系统性、科学性的特点。最后,基于营造良好新能源发电项目制度环境的社会治理目标,为了合理规避、控制、降低各种用地风险,提出建构有效风险治理机制的各种治理策略。

二、新能源发电项目用地风险的基本类型构成

项目风险识别的基本任务是将项目不确定性转变为可理解的风险描述,就是要基于经验数据和相关文献资料,确定可能影响项目的具体风险事件,并依据风险特性对其进行合理分类。基于文本分析发现,当前我国新能源发电项目用地风险集中体现在用地取得、报批与使用等环节。

(一)用地取得过程中的常见风险

1.划拨用地风险

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土地。由此,经由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就面临着国家无偿收回的风险。同时,土地使用权人将划拨土地对外出租的,应当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出租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据此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的义务主体是出租人,但如果没有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一旦该笔费用实际发生,出租人可能会将其转嫁至承租的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与运营企业。

2.出让用地风险

首先,土地出让金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重要来源,地方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不断强化,给出让对象带来的潜在风险也日显突出。而且,在地方政府掌控土地资源配置权的情形下,还存在着官员“寻租”可能性。其次,集体经济组织可能将耕地集中后再以“以租代征”方式出让给项目建设方,改变耕地用途,导致农地非法进入非农市场。最后,土地出让费用持续上涨也是项目建设方在受让土地中需要考虑的风险。调查发现,江苏盐城市响水县新能源项目用地2015 年每平方米出让费是110元,2018年涨到每平方米180元。

3.租赁用地风险

首先,存在以租代征风险。以租代征牵涉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使用这一关键环节。对于集体土地租赁,地方政府拥有绝对控制权,在租赁过程易形成地方政府、项目建设方、村民三方合谋行为,致使耕地保护与用途管制制度“形同虚设”,法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被非法规避掉。其次,涉及租赁集体未利用地时,由于信息不对称,项目建设方通常会寻求当地政府作为中间人同村集体签署合同。但访谈发现,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项目建设方往往未能有效核实土地的实际权属。如果出租人并非实际土地承包权人,或是实际土地承包权人但未取得土地权属证明,将导致土地权属不清纠纷。一旦如此,项目建设方往往会为此付出巨额后续沟通成本甚至导致已建成项目无法正常运营。最后,在租赁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有可能由于未按照相关规定遵循必要的集体民主表决程序,造成部分村民不知晓土地租赁事实。这会导致租赁合同无效,致使项目建设方遭遇一地二租等法律责任风险。较为典型的有巢湖陆上光伏一地二租案。某新能源项目建设方与某行政村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土地上修建了光伏发电设施。但是,在签订租赁协议前,同片土地已经被行政村下属自然村租赁给他人。而且,这个纠纷在租赁合同签订几年之后才暴露出来,“人家(租赁者)找到我们这儿,他们可能先找过村委会,村委会也没有理他。后来他们开始打这个官司,刚开始是村委会打这个官司赢了,然后今年又开始上诉”。(CH20200714)调查发现,这种典型用地风险的根源在于,“有些农村的管理是非常混乱的。有些人他租给你的,他可能都忘了,他再租赁给别人。这个现象也很普遍”。(CH20200714)

4.流转用地风险

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下,土地流转受到农户承包权边界模糊和不稳定等问题的影响,会导致非法流转土地风险。其主要诱因在于低征收补偿与高出让价格的反差。为获取高额征地补偿金,一些农民会冒着失去耕地的风险将土地交由集体经济组织集中流转。而项目开发方在与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往往忽略或未能事先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农户的书面同意书,造成侵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既定责任事实。这种情形由于程序违法而会导致流转合同无效。

(二)用地报批过程存在的常见风险

1.不同行政部门审批条件互为前置

在用地报批过程中,在不同审批程序之间,既有不同部门的“并联审批”,又有不同部门的“串联审批”。访谈发现,串联审批过程会出现“互为前置”困境。例如,某新能源发电项目需要办理用地权属批复手续,土地审批部门要求项目开发方提供用地规划许可证,但规划部门审批的前置条件却是要求项目开发方先确定土地权属。“县国土局让我们提供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我们去规划局那边,那边的意思是你必须先拿到土地权属,才能去办规划,所以它们俩就是互为前置。”(TCGZ20200715)这种现象并不少见,“有的部门执行的是要你先拿批复后办理规划,有的要求你先办规划后拿批复,这是当地政府自己的规定。”(TCNZ20200715)结果致使用地申请迟迟得不到批复,造成项目延迟开工。

2.审批标准的不可操作性

一些政策或法律规定不明晰,甚至相互矛盾,致使用地报批手续难以顺利实施。在安徽某项目报批过程中,规划局认为风机不应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有高大的建筑才能给你办规划。对风机来说,不算高大建筑,只算安装设备,因此不用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TCGZ20200715)但是,风机塔基、升压站等项目配套设施产权证的报批又以风机用地规划批准为前置条件。这导致后续用地建设报批手续难以为继,给项目开发建设带来合法性风险。

标准不可操作性还可能是程序问题,尤其是不同部门间的协调问题。随着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各地纷纷建立审批权力、流程与责任清单,通常包含有审批期限的服务承诺制,但报批环节依然有可能陷入程序困境。比如,办理海上风电路由辐射的许可要征求军事部门意见,相关部门也不是不办理,“你一给他提交一个申请,他立马当天就给你回个文,由于什么什么(原因)暂且不同意,就否定掉放在那,然后就跟你讲我们不是不同意,是暂且不同意。那要怎么办呢?你帮我论证一下,符合不符合空间的规划。他要你补充论证,一论证就是一两年时间,这企业根本就没办法,然后省里面也没有办法”。(DFTD20200717)由于不同机构之间协调问题所导致的困境是项目建设方很难应对的风险类型。

3.不同行政部门对地类性质界定不一致

新能源项目建设用地经常面临主管部门对所涉土地性质认定尺度不一的情形。同一地块,可能在自然资源部门土地预审批复上被定性为国有未利用地,但在林业部门数据库中则显示为林地。调研发现,“现在有一个项目,它的土地性质是林地,因为林业局这边认定它是林地,但实际上去现场看看它是没有树的,然后国土局那边认定的不是林地。”(NJ20200716)此时,项目建设方除了要办理未利用地的相关手续,还须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并缴纳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但是,在办理报批手续过程中,项目建设方往往有可能因为疏忽而只办理其中一种性质用地手续而忽略其他性质用地的手续,招致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导致项目开发进程的停顿与延误。

(三)土地使用过程中的常见风险

1.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的冲突风险

我国现行矿产法与土地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真空地带,使已取得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期限未能同步,可能由于区位交叠和权利期限错位而造成法律冲突风险。以某新能源公司与淮南矿业用地纠纷案为例,其中的权利责任是明确的:“这个地方本来就是淮南矿业的采矿区,也就没办(法定矿产压覆调查手续)。在建设期时,淮南矿业就(给能源公司)发函:你的项目所在地是在我们采矿权范围之内,要立即停止建设,造成一切损失自己承担。”(HNNZ20200713)但在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矿产压覆调查手续情况下,新能源公司仍然就光伏项目用地与当地政府达成了有偿划拨,而该地的探矿权、采矿权依然属于淮南矿业。根据矿业公司的公函,其要求是,“在采煤炭矿区,三种方案,一是拆,二是给补偿,三是加固”。对于新能源公司来说,“每种方式代价都大”。这类产权冲突风险带来的损失和成本巨大,项目用地过程中需要加以充分关注。

2.项目落入生态保护红线的风险

生态保护红线是近年来提出的一个概念。在国家大力推行生态文明建设战略背景下,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内占地规模庞大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出路不明,不利于项目可持续性规划与运营发展。调研发现,江苏省某近海风电场使用的原本是未利用地,现在被划分为自然保护区。尽管保护区是在项目开发许可证取得之后才被规划的,且项目建设方相关报批手续都已完成,但依然对开发进程造成影响,“曾经我们也被停工一年了,基建的时候”。(XS20200718)而且,这直接导致项目后期能否扩建面临着很大不确定性,有时甚至会导致项目废弃这种严重后果:“现在我们开发一个项目,当年已经核定了,不在红线内,但第二年的时候政府就把这个项目划到红线里面了。这个属于政策性东西,没有办法预期,我们只能说会放弃这个项目。”(NJ20200716)

3.未批先建的风险

未批先建是指未依法取得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即开始项目建设的情形。调研发现,现行法律对用地审批各环节做了严格规定,但未批先建依然是我国新能源发电项目常见的用地违法风险。“未批先建我们公司那多了,你看我响水5台风机,被罚了5次,就都是属于未批先建的。”(DFTD20200717)其根源在于,项目用地的取得存在多层级审批权限设置,需要逐层上报,加之前述审批标准不可操作、流程协调等问题,严重降低了报批效率,迫使项目建设方采取违法方式来弥补审批所导致的效率损失。在综合考虑为达到国家政策(如电价补贴政策)期限要求而导致项目工期紧张、报批手续时间成本高昂等因素之后,项目建设方往往会冒着风险在未完成报批手续情况下提前开工建设。以某公司颍上项目为例,“政府有文件要求,2020 年12 月31 号之前这个项目没并网,那么电价补贴就没了。我是不是得抢工期?那么从哪去节约时间,不就是在工程审批环节?你要考虑利益问题”。(TCGZ20200715)事实上,项目建设方的操作似乎也是合理的:“就像整个项目的投资,一台风机罚个10万20万,我们随便投资一个要好几千万,比例太小了,我宁愿去交这个罚款。”(DFTD20200717)此外,还存在国家与地方法律规范和政策制度不配套,甚至存在相关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熟悉业务的情形:“一年到头的他也不审批两个项目,你询问怎么办?他说你先去建,有问题我马上帮你去协调。”(DFTD20200717)一些急于引进招商引资的地方政府甚至承诺说,“你就先建,建完了之后有人找你,包在我身上,我帮你去协调。”(DFTD20200717)调研发现,未批先建的最大风险并不是罚款,“按照法律法规就是先恢复原状,再处罚完了之后再审批,最大的风险就是被拆除”,“关键是恢复原状这一步。如果你真做到的话,损失是很惨重的”。(DFTD20200717)果真如此,前期投入付诸东流,给投资人和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会对当地营商环境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三、新能源发电项目用地风险治理机制的建构策略

新能源发电项目用地风险的生成与有关用地规划、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制度因素密切相关。为创造新能源发电项目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就需要相关主体,尤其是各级政府采取针对性治理策略,建构起更为科学规范的项目用地风险治理机制。

(一)科学规划项目用地,完善相关制度体系

首先,要确保相关项目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规划与使用项目用地。为确保项目选址前制定合理的用地规划,应发挥政府对土地利用的统筹安排与监管功能,涉及在时空范围内对项目用地审批、生态预防和整治保护等维度的系列制度安排。其次,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利益主体多元,在选址前就应该对拟选址土地情况进行系统调研,准确把握相关土地的权属性质、用途和使用权人情况等方面信息。为此,这些关键信息相关政府部门均应详细记录在册,以备开发建设方能够随时查证。再次,当地政府应该依法充分听取民意、研判利益相关方尤其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拟建项目的态度,依法制定可投入用地整体规划,构建“以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新能源发电项目用地管理制度。此外,为避免用地过程中的维权纠纷乃至于群体性事件风险,在项目土地使用全过程,对于所涉土地租金、出让金等涉及权属与费用问题,相关部门都需要依据相关法律与政策规定详细记录在册。

(二)确保有效核实土地权属,避免合同纠纷

核实土地权属是保障项目用地合法有效、避免风险的基本前提。为此,要充分利用项目用地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促成项目建设方在签订土地划拨、转让和租赁合同之前,得以经由合法、透明、便捷的渠道,核实项目用地权属及其相关证明文件,明确所涉及土地的真实权利主体。尤其是在审核过程中,要确保项目相关方能够对所涉及土地的权利类型进行核实,有效把握土地认定情况,避免出现后期因为土地认定偏差而产生用地风险。

(三)推进用地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用地审查流程与内容

严格审批是保证项目用地规范取得和利用的前提,但不科学、低效的审批流程也是造成新能源发电项目用地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此,要加快审批制度改革进程,优化审批流程,提高项目用地审批效率。首先,在对项目用地审批手续进行精简、整合基础上,实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打造新能源发电项目用地集成式审批流程。其次,应建立差别化分类审批机制,对于占地规模较小的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快速通道和便捷审批机制,尽量精简审批程序、所需提交材料与审批内容。再次,要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实现审批事项区域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同时,要实现在线材料申报、进展查询和批复结果反馈,推行数字化、无纸化、“不见面”审批,让开发商少跑腿、降低审批成本。最后,要不断健全优化审批权责与流程清单制度,促成审批手续标准化、规范化、透明化,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四)完善项目用地政策,加大宣传引导

新能源发电项目用地相关法律已经较为成熟,但一些具体用地政策,比如“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缺乏操作性规范文件依据,有待补充规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和措施来防控项目用地过程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为此,首先,要严格遵循《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固化前期耕地保护制度成果,避免出现项目占用基本耕地的情况。其次,有必要修订有关新能源发电项目用地法律条文,确保条款规定的明晰化和可操作性,避免法律规范空白。最后,切实发挥基层政府宣传责任,借助各种渠道发布相关用地政策及法律规定,避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或是个人,尤其是基层组织如村集体盲目、非法转让土地。

(五)协调各方利益,加大监管力度

新能源发电项目用地风险本质上反映了相关主体的权益冲突。目前最为突出的是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租赁与出让行为。在签订租赁或出让合同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或工作人员务必确保各方按照法律文本格式拟定合同,督促、确保利益相关方按照规定进行集体决策、协商,明确相关主体及其各自权益,并及时留存相关集体决策文件。为确保集体协商与决策程序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相关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村集体和村民代表进行集体协商,核实项目合同内容以及签署情况。需要强调的是,地方政府处于项目用地利益相关者的核心地位,在利益主体之间发挥着仲裁调解作用。地方政府应做好“裁判员”工作,公正公平地协调好各方利益,尤其在涉及农村集体用地时,应充分保证农民的核心利益。与此同时,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建立健全项目用地监管机制,全程监控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结语

基于经验研究,结合最新政策动向与实践进展,本文系统梳理与提炼出新能源发电项目用地风险的基本类型,探讨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为优化项目用地建设与运营环境、建立健全风险治理机制所应采取的风险治理策略。不同于一般的项目风险研究局限于特定项目风险分析,本文研究特色在于基于经验研究探析了我国新能源发电项目领域中的现实用地风险构成及其治理机制,较为系统地解决了新能源发电项目用地过程中“可能出错的是什么”以及“有什么可行的通用措施”这两个重要实践问题,具有较强的问题意识和实践操作意义。不过,由于研究方法与篇幅所限,有关用地风险的量化程度以及对策措施的未来影响不在本文研究范围之内。这些更为精确的量化研究与评估工作有待基于更为充分的数据资料予以深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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