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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建筑企业所得税的有效征收方式探讨

2022-10-31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22年11期
关键词:核定税款税务机关

符 菁

(海南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 海口 570100)

一、前言

建筑行业是我国典型的传统行业,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已经进一步与世界先进建筑行业水平接轨,但是,由于建筑行业管理理念比较落后,技术更新较慢以及人员流动性较大等特点,建筑企业所得税在纳税环节较为复杂,企业税收负担较重,给企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困扰。因此,研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着重阐述了中小型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存在的问题和查账征收的必要性。

二、相关理论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企业所得税征收的方式通常包括两种: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这两种征收方式的税率都是25%,现行小微企业是减按20%的征收率征收。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按月或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报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核定征收,是由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确定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由符合核定征收的企业或个体户按期缴纳税款。符合国家核定征收要求的企业可以适用核定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又分为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首先是核定征收中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应税所得率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据行业平均利润来确定所得率,一年核定一次。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适用符合以下情况的企业:(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其次是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不符合以上三点的就适用核定应纳税额征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定期定额征收,是税务局根据企业经营地点与面积,按期固定征收一定数额的税款。定期定额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确实没有建账能力,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者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

建筑行业经营管理模式比较复杂,此行业中的许多中小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经税务机关批准,常采用核定所得率征收方式。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弊端

根据相关研究表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存在较大的管理风险。首先,造成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流失。其次,在核定征收中,如果出现企业主业务项目出错或者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但未能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调整,会导致核定征收的所得税低于行业的下限,导致税款流失,造成企业所得税税基侵蚀,且在定额范围内可能会出现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不利于上下游企业的税款管理。尤其是随着定额定期征收存在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反馈的实际纳税能力会造成税款损失,滋生腐败的问题,难以保证税收的公平性。最后,建筑业中小企业核定征收容易导致企业的综合税负过高。建筑企业经常会遇到一些实际支出单无法取得相应成本发票的情况,从而导致企业所缴纳的综合税负较高。例如,某初创型的小型建筑公司年营业额为2000万元,其中,成本费用所有支出1900万元,利润总额为100万。符合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采用查账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额为100*12.5%*20%=2.5万元;如果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行业核定所得率为10%,则所得税额为2000*10%*12.5%*20%=5万元。可以看出,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或是亏损企业,核定征收的税负要远高于查账征收,而对于利润较高的企业采用核定征收,则会造成企业所得税款流失。

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的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是按照不同行业的适用税率征收。工业、交通运输和商业适用税率为5%~20%,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适用税率为8%~20%,饮食服务业为7%~25%。如果企业经营业务较多,无论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都应按照主营业务项目适用的税率确定核定的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三、建筑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跨地区经营增加了企业纳税的复杂程度

建筑企业为了适应经营发展的需要,通常需要跨地区经营,因此,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复杂程度,而国家出于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的考虑会对企业的征税细则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导致异地经营的企业在缴纳税收时出现所得税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总部所在地与项目经营不同税率的差异,我国不同省份对企业总部、项目部所在地区的征税不同,各个省份的差异会直接导致企业需要增加相应的人力成本进行税务核算,从而造成建筑企业纳税成本的增加;第二,企业所得税存在税款退款差异,使我国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对税率有不同的要求,这些问题常常导致企业预缴的所得税存在退税的情况,我国部分税务机关要求在企业经营项目当地退还多交所得税税款,而有些税务机关要求在企业总部所在地退税款,退税差异导致其所得税管理存在较大的差异,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缴纳的复杂性;第三,异地项目预交的企业所得税,经常由于各地税务系统没有完全整合,有些时候异地项目预交的税款无法自动带到总部所在地的税务申报系统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中,这样,企业就有可能重复交纳企业所得税,导致需要退税,退税手续也十分繁琐,退税款到账也需要一些时间,给企业带来一定的人力、资金成本负担。

(二)市场管理不规范导致成本核算困难

建筑行业市场管理的不规范,会导致人力成本或融资成本核算较为困难,造成企业在进行核定征收时出现税负不公平的现象。建筑企业典型的特征是人员流动性大且人力资源管理比较落后,因此,企业在税务机关关于劳务信息可能存在登记不全、个税申报时人员少报漏报等情况,这导致建筑企业存在虚开发票或无法取得发票,无法有效获得人工成本的税收抵免,直接影响企业的税收和税务成本真实性,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除了人工成本存在抵扣问题外,建筑企业的技术研发也存在类似情况。当前,我国建筑企业不断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大对云计算和大数据的研究与运用,尽可能地实现自动化建造技术,尤其是3D打印技术一直受到建筑企业的青睐。但由于企业在研发阶段无法取得相应的高新技术认证,从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抵扣研发成本。除此之外,建筑企业通常需要依靠大量的资金支持发展,因此,融资问题直接影响企业的后续发展。我国建筑企业通常存在不规范的融资问题以及融资的税收风险。具体而言,如果建筑企业通过民间融资等方式融资,则无法取得合理的税务合法票据,不能抵扣企业的融资成本;如果采用直接购买信托产品的融资方式,以代收代付利息的名义获得发展资金,则无法获得相应的发票,也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

(三)核算模式和税收实务存在差异

一是建筑企业收入按会计准则规定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会计核算,然而在会计实务中,由于资金支付时首先要确认工程进度,工程进度的确认又需要业主方和监理单位的共同认可,这就需要一些时间反复核对相关数据,此时建设单位就会支付比进度款少的金额给企业周转,因此,建筑企业实际收到的工程款通常低于税法规定的应确认收入的进度款。很多企业按实际收到的工程款开具发票给建设单位,会计在进行收入核算时,通常按开发票金额确认收入而不是按进度确认收入,也就是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而非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因而造成企业会计收入比税法规定的收入要少。再加上部分会计专业务技能的欠缺,将当月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全部转入当期成本,使成本虚高,造成税款的流失。另外,如果在计量成本时出现发票缺失,而无法及时抵扣成本会导致企业所得税大大增加,税负比行业高,从而导致资金紧张,进而影响项目的顺利施工。

二是我国部分中小型建筑企业在管理上不够规范,存在挂号、承包、分包等经营模式,这几种经营方式会导致责任主体的缺位。责任主体通常只重视收管理费或承包费而忽视有效的管理,承包人或挂号人往往觉得自己不是会计主体,做账交税与自己关系不大,会忽视索要发票。在核定征收方式下,虽然对本企业的所得税没有影响,但上游企业因此少开发票而少缴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款。还有一些核定征收的上游企业可能会将多余的发票出售赚取额外收入,而购买票的企业则虚增成本,偷逃税款。

四、完善中小型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对策

(一)协调税收政策,提高服务效率

建筑企业通常会跨地区经营,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预交企业所得税问题。目前出现的异地项目预交税款在企业总部所在地税务局申报表中无法自动带出问题,国家税务部门应协调,尽快解决,降低税收管理系统问题导致的税收风险,为纳税人提供高效的服务管理平台。此外,要明确预缴税款的退款以及退税渠道,尽可能地降低区域不同退税困难的问题。

(二)实行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保证企业税收公平性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建筑业又是重要的支柱行业之一,所以,实行查账征收是企业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必然选择。这样做,既能避免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流失,还能保证上游企业到下游企业的整个增值税链条衔接,避免增值税税款的流失。例如,如果采取查账征收,企业必须如实取得成本发票,以便扣减利润,并计算实际经营利润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核定征收方式,企业会因为项目是简易征收,而不索要发票,但上游企业则可能因此少开发票偷逃税款。或者上游企业是定额征收的,则会利用多余的发票赚取利润,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而且对诚信纳税人造成税收不公,也将严重破坏税收环境。实行查账征收能有效地遏制此类事件。税务机关要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

(三)宣贯税收政策,让中小型建筑企业全面了解查账征收

各地税务机关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解读与辅导,让中小企业觉得查账征收更实惠。例如,如果一家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假设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年营业收入为200万元,税前利润10万元,则应纳所得税为5000元,净利润95000元,如果亏损也要缴税5000元;如果是查账征收,营业收入200万元,税前利润10万元,则应纳所得税为2500元,税后净利润为97500元。从此例子可看出,查账征收实际需要缴纳的税款比核定征收的要低。查账征收方式相对于初创型企业或小型微利企业都是有利的,尤其是亏损企业,更是利好政策。

(四)规范建筑行业经营模式,治理行业乱象

建筑业目前存在很多挂号经营、出借资质、承包经营和层层转包现象,这四种经营模式普遍存在。业务的混乱势必会引起财务核算的不规范。在实务中发现,许多企业支付给挂号人、分包人的大量款项并没有真实正规的发票,往往仅凭白条,收据就支付。甚至有些挂号人、承包人提供虚假的工人身份信息,编制虚假的工资表向被挂号企业申请提取工程款和承包利润。这不仅造成所得税、增值税款的流失,也同时导致个人所得税款的流失。因此,建筑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取缔不合格的挂号、承包、转包现象,坚决打击出借资质的违法行为。

(五)加大税务监管力度,使财务操作更合法、合规

多年来,多数中小型建筑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税务部门因此放松监管,导致白条和收据在企业的凭证里随处可见,甚至没有白条和收据也支付材料款或劳务费。同时,建筑企业常跨地区经营,还有跨国经营的,而且项目的时间跨越比较长,有的经常是比原签合同长好几倍,这些原因都增加了税务监管的难度。税务机关可以与审计事务所合作,每年抽查若干企业账务,发现白条或虚假凭证加大处罚力度,坚决打击偷逃税款的企业。另外,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地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对发现不符合核定征收的企业,要及时将其转为查账征收。

(六)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核算的准确率

建筑企业在加强与税务机关交流的同时,也要积极培养相关的财务人员,提高会计核算的效率和正确率。例如,当前建筑业企业财务会计在确认经营收入时,认为开多少金额的发票就按此金额确认收入而非按会计准则要求的工程项目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成本是按收付实现制确认也没有按会计准则要求的完工进度确认。实务中也经常发现,当企业收到预付款就开具正式的发票而不是开具预收款发票,导致企业提前预付税款,增加了企业资金的紧张。

五、结语

企业所得税问题是中小型建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无法避免的问题,直接影响企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对建筑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深入研究并加以完善刻不容缓。在核定征收面临诸多弊端的情况下,要加强对查账征收的管控,建立高质量的税收队伍,完善企业的核算方法等。同时,企业要结合自身发展实际不断提高竞争力,尽可能地利用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的税收压力和税务风险,推动中小型建筑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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