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强国视域下探究构建新型体育秩序的合理路径
2022-10-31曾辉辛琪
曾辉 辛琪
(1.南京理工大学体育部 江苏南京 210094;2.江苏科技大学苏州理工学院 江苏张家港 210056)
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要求体育强国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创新、依法治体,致力于在21世纪中叶将我国全面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体育强国。在当今世界,诸多国家政府分别通过立法和道德宣扬构建符合人民需求的社会秩序,合理秩序的确立可以保证政府各类政策顺利实施与社会发展的长治久安,更好地稳固国家政权。在体育强国建设过程中,构建合理体育秩序是保障公民合法体育权利,维护社会体育安全的必要选择。新型体育秩序的改革是社会秩序建设的重要一环,通过不断深化体育秩序变革,强调体育在社会维稳中的重要作用。该文在思考体育发展特殊性的前提下探索构建新型体育社会秩序的必要性,以达到更好地保障人民体育权益的目的。
1 体育秩序相关概念与现状
1.1 体育秩序概念与理解
关于秩序一词,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理解,既有词义,又包括不同学科释义,大体可以理解为:事物内部的对立统一,是合乎规律或合乎规则的一种状态。体育秩序作为社会秩序细小分支中的一种,其更多表达的是体育生活中的一种稳定状态。《体育法》第三条对体育的社会作用作出明确解释,即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因此也可以理解为体育秩序生存于政治秩序之中,依靠政治权力发展变革。
1.2 体育秩序发展现状
1.2.1 体育管理秩序不断变革
当前,世界体育管理体系主要呈金字塔形等级制,大到世界单项体育联盟,小至普通运动员,他们依次组成金字塔的不同层级。在这种网络制管理体制下,每个阶层都有追求自身价值的自由,每层级微小变动会带动整个管理体系发生变革。虽然这种体制适合一段时间内体育秩序发展,但这并不利于体育秩序随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变革。“任何一个层级都可以挑战甚至战胜权威,这对于体育秩序的良性发展是合理的,但对于整体大环境的稳定与金字塔顶尖的社会信任感而言,弊大于利。
1990 年《博斯曼法案》,底层球员与欧足联的博弈中所体现的现行体育秩序与法律之间的矛盾,让体育界开始思量构建符合体育自身发展规律的新型体育秩序的重要性。基于此,2013年,国际奥委会主席巴赫在第68届联大上发表关于体育秩序的演说,认为体育是人类生存过程中取得共识的唯一领域。为了能够将这一共识在全世界范围内推广,体育必须取得自治权,而政治必须尊重体育的自治权。这是体育自治迈出的一大步。随后,官方明确支持体育独立与自治,鼓励世界体育行业形成统一发展新秩序。这种新秩序以利益为导向,主张用体育秩序解决体育问题,以此解决体育行业内部潜规则与司法规则之间的矛盾。
1.2.2 利益分配冲击体育秩序的公平性原则
近年来,体育行业涉及利益增多,涉及面亦更加广泛。所谓利益不仅包括运动员参与体育竞赛获得理想成绩应有奖励,还包括体育运动所带来的附属利益,其中有政府政绩利益,体育运动内部相关人员价值利益,还有体育博彩利益等。随着产业“蛋糕”不断扩大,违反体育规则现象滋生,一定程度上已成为社会动乱成因之一。在多重利益交织下,社会开始对体育运动提出公平性诉求,以交还体育应有氛围,保证体育应有价值。体育公平受到激烈冲击,不断有人试图挑战体育秩序,在合法但不合体育道德甚至不合法的情况下,利用自身权限谋取切身利益最大化,部分产业在某些权力或资金授受下已形成产业链,不断触碰公共体育底线,包括但不限于假球、兴奋剂、黑哨等。
体育与利益的交互是必然的,体育所能够创造的政治、经济、文化价值远超黑色产业链带来的不法利益,但黑色利益带来的影响不容忽视。随着社会对体育产业需求的提高,不断提升社会信任感,提高社会真实参与度是保障体育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黑色产业必然被取缔。
1.2.3 现行体育制度内部矛盾
我国体育事业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皆受益于举国体制,举国体制无论何时都是中国体育振兴最坚实的基础与后盾。但随着时代发展,举国体制的一些局限性逐渐显现出来。我国当前体育管理大多集中在行业既得利益群体手中,该群体既有决策权、管理权,又有执法权,他们对自身所处行业有绝对话语权,可能直接导致部分合理体育诉求被埋没以保护管理者自身利益。这种权力的高度集中是行业制度缺失的重要表现,也是体育秩序亟须改革的重要因素。
我国当前大多数运动项目,由相关行业协会直接负责,为行业性非营利组织,但协会均接受政府领导,资金来源主体为财政拨款,协会负责人大多由政府任免,这意味着行业运动协会本质上仍属于半政府机构,自身独立性仍有待考量。运动协会下设有运动员、裁判员与仲裁委员会,是典型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组织管理机构。由于管理体制缺陷,这种管办不分离的协会现状始终难以得到改善。体育运动的偶然性与多样性又为体育法治增添障碍,且监督者长期在行业任职,为维护行业权威与保障自身权益,大多诉求均流于表面,行业内部依旧封闭,国家现行法律并未具体到行业内部细节,造成体育信息不透明,监督失效。世界足联规定,所有会员国必须首先遵守足联的一切指令,所有会员可独立处理本国足球事务,即使政府也无权干涉。若抛开制度与司法因素,为促进世界足球公平、和谐发展,世界足联的这一规定并无不妥,但拒绝监管的世界足联能否真正洁身自好,不谋求自身利益,只为世界足球作出贡献仍有待考量。世界足联这种强硬要求的背后是以自身强大社会影响力做背书,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够效仿,也并非合理。
2 自由与秩序关系解读
2.1 个体自由与社会秩序相互包容
个体自由与社会秩序是贯穿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对历史矛盾,也是检验统治者治理智慧的最高要求之一,个体主观意志与社会客观秩序之间的矛盾关系,决定在不同历史发展进程中不同社会思维环境能够左右个体与社会之间的主体地位。所谓自由与秩序的冲突,是指两种价值观之间的冲突,即由利益引起的冲突,或是指因个人消极价值观与秩序、不合理秩序与个人自由追求之间的矛盾,这种冲突在社会发展中必然存在。个人自由是追求自身意志的体现,社会秩序则是由统治阶级为保障社会或自身利益而决定的,二者矛盾虽不可避免,但只有相互包容协调,才能实现各自最大利益,达成社会与个人的统一。
2.2 体育自治与体育道德
社会秩序理论认为,当前社会秩序主要分为四秩序,包括习俗、道德、制度与法律,这与人类文明发展阶段一一对应。随着世界潮流的前行,社会一定会出现新的发展秩序,可能会对原有秩序产生冲击,促使其变革而不会因为新秩序的产生迫使旧秩序消失。因此,研究体育道德秩序对体育秩序的发展有重要意义,不仅可以探究前人对体育道德的理解,还能够为未来体育道德的发展方向提供新思考。
道德是经过长久积淀之后对某项活动产生的符合绝大多数人价值观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生活方式。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体育道德一直奉行集体主义体育思想,如女排精神等,体育道德在特定历史阶段上升为体育职业道德,体育人将其定义为最高体育目标,国人也会为这种为国家、民族赢得荣誉的体育人致以最崇高的敬意。时过境迁,自体育职业化与商业化进程开启后,金牌至上的体育价值观盛行,社会将大部分注意力集中于获得优秀成绩的运动员,而对于有特殊贡献的幕后人员很少被提及,另外,也有部分体育人为自身利益抛弃集体利益的情况。这是时代变迁的必然结果,体育道德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行为方式不可能约束所有人,也需要有违反体育道德的人或事出现,才能让社会对体育在思想上产生变革,以形成拥有新时代烙印的体育道德。
无论是假球、黑哨,还是底层体育人联合对抗上级体育组织等,当前较常见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将体育道德弱约束力的一面暴露无遗。在追名逐利过程中,道德要求可以无视,单纯依靠体育道德与社会舆论已经不足以约束利益人膨胀的自我要求。在新社会理论中,利用道德过分约束,迫使社会成员做出违背自身意志与社会发展规律的行为是对社会正常行为的一种干扰,这种道德局限性也是利用法律回应社会质疑的必然结果。虽然道德的没落促使法治走上繁荣,但法治的辉煌也会将道德自律重新推上历史舞台。体育的发展归根结底是人的进步,法律虽然可以将体育拉回正轨,但却无法时刻限制问题的发生与问题超越法律的进步。加之法律为协调各方平衡与维护自身权威,难免会缺少人性化的考量。因此,体育道德必然存在,也无法替代。法律存在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限制人,是为人形成习惯而努力,法律存在是道德实现的现实准备,道德实现是法律的必要基础,二者相辅相成且缺一不可。
2.3 体育自治与法律矛盾
体育自治作为西方法治现代化中的重要一环,距今已有72年历史,对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有学者认为,体育自治是民间设立的一种跨国秩序。由于体育本身的特殊性,西方司法机构早已开始探索对体育类案例的单独考量,由于东西方政治体制与传统思想文化之间的差异,西方体育自治思想并不符合我国现行宪法思想,也导致西方成功经验对我国体育自由发展的借鉴意义有限。千百年来,中国国家权力皆采用自上而下、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模式。全国人大作为拥有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有权决定社会发展的一切事宜。正因如此,我国体育并不存在独立运行所必须的权力保障,无法直接学习西方体育自治经验,但也更好地避免了体育自治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与政府权力分散,避免其他社会思想寻求社会独立的可能。
我国体育事业长期接受行政部门直接管理并处于有权无责的状态,虽然国家体育总局下放部分体育赛事管理权限,但赛事组织无法离开政府,相关协调仍需求助于政府,这是体育体制与法治发展的瓶颈,也是体育自治与法律冲突的根源。就我国历史而言,国家介入支持体育事业发展是我国体育自治的现实因素,但如何满足民众普遍体育权益,避免体育权力腐败等不利因素是体育法治必须解决的实现问题,这是体育自治本土化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国体育法治现代化发展关键。
3 体育转型期对体育秩序发展提出新要求
3.1 构建新型体育价值观是发展体育秩序的必要前提
体育秩序的建立不仅包括社会制度层面,还应当囊括思想价值层面,制度的设立是为体育发展制定未来发展路径与体育活动规范,体育价值观的建立是为体育人注入思想灵魂,提升体育社会存在感,为制度的运行提供精神保障。体育价值观隶属于体育文化,是关于体育活动中存在的利益分配、行为举止与人格修养的总结与规范,对控制人性欲望,实现体育公平与体育和谐有莫大作用,是体育人的精神寄托。体育活动规模发展随着社会经济增长而扩大,社会参与度提高,治理需求与涉及主体的交融性不断提升,随着中国体育转型升级,新型体育治理体系亟待建立和完善,仅仅依靠现行法律难以满足体育活动日新月异的发展。想要在思想价值层面提升体育治理能力,就必须紧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思想上唤起体育社会认同感,凝聚人心,实现体育自信,为建设新型体育强国而奋进。
3.2 司法保障是体育秩序顺利前行的必要条件
自世界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律——《汉谟拉比法典》出现至今,法律已在世界运行数千年,中国也早在夏朝就出现律法以规范民众,法律的威严早在数千年前就已经深入人心。时至今日,虽世界各国司法思想不尽相同,但在社会积极前行的大背景下,各国均不断尝试修正律法以达到跟进社会发展的目的,我国亦是如此。为填补国家对体育领域立法的空白,实现体育活动制度化与正规化,我国在1995年正式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标志着我国体育正式走向依法治体之路。各地积极跟进出台地方性体育条例,对体育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状况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关处理细则,使我国体育活动走上正轨迈出重要一步。
虽然我国体育法治建设已经走过26 个春秋,但与世界先进体育法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合格的法律保护应贯穿体育运动的整个过程,不仅局限于处理事件发生之后的问题,更要着眼于预防,注重保护体育运动的合法权益。我国的体育法整体过于笼统,对运动员、教练员的监督主要依靠裁判法或单项体育协会条例,但对协会本身并无明确法律进行限制与要求,社会只能通过舆论平台对某单项体协表达不满,最后单项体协只会以一纸公文平息舆论或责令某人承担责任,而协会内部并无实质性改变,这其中可能存在的违法事实最终不了了之,这是一种在法律灰色地带的利益交换,也是我国体育法未来注重的方向之一。单项协会条例作为保障体育运动最有力的武器之一,它是否与现行法律精神一致,是否能够监管该项运动一切人员与活动,是否有独立运行的监管机构,这都是应当思考的问题。在国家不断强调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依法治体不能仅停留表面,应提升法律在体育运动中的实践作用,强化法治监管,减少甚至避免体育运动中存在的法治漏洞,为净化体育风气、为体育参与者提供司法保障。
3.3 以公平建设环境自由,在自由中囊括公平
体育公平指的是所有体育参与者均可平等获得自身应有权益,拥有平等的义务,为体育运动的发展作出应有贡献。这种平等并非绝对,而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平等。体育公平在现阶段主要指向竞技体育公平,即根据运动员与比赛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年龄、性别、重量等进行分类,承认运动员所付出的努力。在体育比赛中,裁判的主观判罚是影响整场比赛走向的关键因素之一,但这与体育比赛的公平性并无联系,裁判判罚是比赛整体中的一部分,拥有主观性,并非依赖任何规则,在某种情况下裁判的判罚甚至会成为比赛的经典,不可逆亦不可复制。体育运动需在法律框架下实现体育公平,以保障体育运动参与者享受公平公正的比赛,减少暗箱操作存在的可能,承认运动员、教练员等体育人所做的努力,建设体育运动新风气。体育人在进行体育活动过程中,需遵循现有规则或社会默认的可行方案的要求,遵守体育道德,维护现有体育大框架,虽然法律规则与方案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或漏洞,但现阶段唯有在此框架下才能使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使体育自由能够实现。
3.4 构建新型体育秩序模式
体育秩序的建立涉及制度、法律、道德与社会思想等多方面,因此体育秩序治理也需从多方面考虑。通过对《体育法》的分析,不难发现我国现阶段体育治理以政府为主体,其他民间组织均不具有直接参与体育治理的权力。虽然公私合作已经走上台前,但并不足以触动体育治理主体唯一性的根基。《体育法》中仅将私人社会主体看作体育保护对象而非合作对象,这使得大量社会资本无法真正进入体育市场,体育若想真正繁荣,仅能依靠政府行政手段。体育的合作治理能够吸引资本进入体育行业,为运动选材、运动训练、运动竞赛提供多种新途径,减轻政府的负担,使更多的资源进入市场,满足大众需求。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加快,中国千百年来的公私分明思想正不断淡化,私权不断得到公权正视并写入法律章程之中,公私融合开始被大众接受,甚至逐渐常态化。在社会治理众多分支中,体育治理并不出众,甚至只有在重大比赛时期才会引起社会关注,引发社会大讨论。体育治理不能仅依靠政府服务社会,还要依赖政府对社会提出要求。体育繁荣应依靠社会服务社会,强调社会大众的主人翁意识,以满足更多人利益为目标,限制传统利益获取途径,将体育监督交给社会大众,将体育监管剥离,将体育治理主体转变为以政府为主导,多种治理主体并存的新格局。
3.5 构建多方位体育监管体系,实现体育透明
司法监督作为最具权威性的外部监督方式,对体育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在司法机构执行监督时,由于执法人员对体育知识了解不足,监督可能只涉及程序性问答或明显有悖于《体育法》相关规定,对比赛实际状况并不予以置评,这直接导致司法监督在体育活动中影响不足,甚至不如单项体协的权威。因此,司法深度介入体育监管显得尤为重要。司法监管需强调细则,尽可能解决体育法规与现行法律之间的矛盾,通过设立专门的体育法官,解决长期以来体育中存在的痼疾,提高体育参与者法律意识,营造健康的体育环境。
4 结语
体育强国建设作为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强国的重要分支,对维护我国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体育自治,作为西方新体育秩序思想的代表名词,对中国体育秩序的建设有着积极意义。但如何合理借鉴西方先进经验,如何与我国现有制度思想相融合是新时期体育秩序建设必须要思考的论题。首先,在思想上培养公众所认可的体育价值观与体育道德尤为重要,思想认同对体育各类政策的施行有莫大的帮助。其次,在法律上预防我国体育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解决痼疾,顺应民心。最后,通过建设多元管理体系,将推动体育前行的权力给予社会,建设民众满意的体育国家,予民众所需,想民众所想,为不断建设令人民满意的体育强国而奋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