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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箴文化:中国古代司法领域的道德治理

2022-10-27郑二为

关东学刊 2022年5期
关键词:道德规范司法内涵

郑二为

中国古代的政治,强调治乱安民,尽管一度存在儒法之争,但是,经过长期的历史实践,证明了孟子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论断。因此,对于事关国治民安的司法领域,也就必然形成法律与道德双重规制的格局。而官箴作为从政居官者的道德规范,在司法领域上的治理方面,尤其是在行政法律制度受到儒家思想影响巨大的情形下,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即使是在当代的中国社会,也仍然保留着官箴文化的一些传统,并且在法治政府建设尤其是反腐倡廉过程中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清”“慎”“勤”——中国古代官箴中的基本规范

尽管对于三字官箴的关系看法不一,但是,从“清”的基本内容来看,可以扩展而产生“慎”与“勤”的要求,在“清”“慎”“勤”三个基本要求中,以“清”的要求、内涵最为丰富深刻,而“勤”更倾向于形式化,从实体道德的意义上看,缺乏实质内涵,需要“清”“慎”以及其他内涵的补充。因此,可以认为在三字官箴中,“清”是官箴所提倡的最核心的道德规范。尤其对于司法而言,“清”的道德要求,涵盖了形式与实质两方面内容。

二、“清”——官箴文化与公正司法

“廉”的要求,既包括了不贪赃不殉情,而且也包括了不奢侈不浪费。如狄公案中,狄仁杰的助手洪亮在调查案件时,赶上吃饭时间,店小二“摆上许多酒肴”,洪亮说:“我等不比寻常差役,遇了一件案子就大吃大喝,拿着事主用钱,然后还索诈些银两走路。你且将寻常的饭菜端两件上来,吃两杯酒就算了,共计多少饭钱,随后一总给你。”

武则天在《臣轨》中,专列“廉洁”一章,对清廉为官进行了深刻的阐述:“清静无为,则天与之时;恭廉守节,则地与之财。君子虽富贵,不以养伤身;虽贫贱,不以利毁廉。知为吏者,奉法以利人;不知为吏者,枉法以侵人。理官莫如平,理财莫如廉。廉平之德,吏之宝也。非其路而行之,虽劳不至;非其有而求之,虽强不得。知者不为非其事,廉者不求非其有。是以远害而名彰也。故君子行廉以全其真,守清以保其身。富财不如义多,高位不如德尊”。

在古代社会中,刑讯逼供于情于理于法都是允许的,但是,从对“清”官的要求而言,必须合理刑讯,而且也不能单一依赖于刑讯逼供,而应当在查明基本案情的基础上适用刑讯,以避免屈打成招,造成冤案。刑讯逼供虽然在古代的司法过程中是合法的,而且在道德上也具有正当性。但是,很显然,即使在信奉恶有恶报的传统道德理念中,刑讯也是应当以“罪刑相当”为基本界限的。因此,慎刑就成为必要的司法道德要求。

三、“慎”——官箴文化与恤民慎刑

四、“勤”——官箴文化与高效司法

中国古代官箴由于在许多时候是出于圣谕,而且多是从维护皇权社稷的基点出发,因此,在行政法律法规之外,建构了一个作为道德支撑的规范体系,成为防治权力腐败的重要工具,这当然包括防治司法权的腐败。因为“天下治权始于州县”,而“州县首重刑名、钱谷”,所以对于官吏的行政道德规范,自然均及于司法行为。尽管古代官箴的本质仍然是非人民主义的,但是其中的经验与传统,不失为当代司法的镜鉴土壤,有些精髓,甚至至今仍未被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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