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十年禁渔”背景下贵州传统渔具的当代启示
——以“百苗图”各抄临本中所绘渔具为对象
2022-10-24彭兵,徐婷
彭 兵,徐 婷
长江“十年禁渔”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机构成部分。①(1)① 李琴、马涛、杨海乐:《长江十年禁渔:大河流域系统性保护与治理的实践》,《科学》2021年第5期。由于该项举措的时间跨度较大,涉及区域较广,面对的社会事实错综复杂,执行者与管控对象在认识上也客观存在着差异,因而要精准落实长江流域及其重要支流的“十年禁渔”工作,其间所要面临的挑战不言而喻。此前已有的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研究大多聚焦于长江中下游淡水鱼主产区,对长江中上游特别是其重要支流的研究则明显不足。然而长江水域的鱼类资源保护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上游管控存在疏漏同样会有损于整个长江流域鱼类资源保护的成效,在重点关注长江中下游淡水鱼主产区的执法监督外,还需要对长江上游配套实施禁渔监督和针对性的执法方案。同时,从渔具的视角去分析和完善我国长江“十年禁渔”执法监督工作,则屈指可数,抑或是简单提及。而整个长江流域及其重要支流的径流区范围甚广,所涉民族众多,从历史上传承至今的捕鱼策略与渔具不胜枚举,这一事实显然对我国当代的禁渔执法监督工作也会构成严峻的挑战,难免会存在监督上的漏洞。为此,梳理前工业文明时期长江中上游的传统渔猎生计,尤其是渔具的历史实情,对当代精准落实长江“十年禁渔”的执法监督工作可以提供一定的启示。
处于长江流域南部支流发源地和径流区的贵州省,在历史上形成了丰富的民族图志资料,“百苗图”系列抄临本就是代表之作。在这一民族图志的系列抄临本中,除了文字说明外,还描绘了诸多特种渔具的形制和使用场景,这对今天探明这些渔具的效用、适用范围和捕获对象等内容大有裨益,对当代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精准落实也能找到来自历史的应对策略,其启迪价值不容低估。本文以笔者所属研究团队新近获得的意大利社会地理学会所藏的“百苗图”系列抄临本(以下简称“意藏‘百苗图’抄临本”)中的有关特种渔具的绘画为依据,梳理并深究所涉相关渔具的效用、适用范围、捕获的对象和对水域生态环境维护的影响等内容,以期为长江流域及其重要支流“十年禁渔”的执法监督工作提供多角度切入点,确保此项利国利民的举措能够收到更理想的成效,最终助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
一、意藏“百苗图”抄临本中的传统渔具
“百苗图”是清嘉庆年间曾任贵州八寨理苗同知的陈浩编撰的《八十二种苗图并说》及其后世流传的各抄临本之总称。①(2)① 彭兵:《略论20世纪初贵州世居民族文化变迁——以意大利所藏中国西南民族图志资料为依据》,《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当下,国内所藏的“百苗图”各抄临本不下20余种,国外保存的“百苗图”各抄临本多达百余种,而且对后者尚缺乏系统的研究和探讨。①(3)① 谭卫华、罗康隆:《〈百苗图〉传世抄本收藏情况概说》,《贵州文史丛刊》2010年第1期。近年来,笔者所属研究团队获得了意藏“百苗图”抄临本共计12函,相关的附图多达500余帧。其中与渔猎和渔具直接关联的附图总计14帧,而且这14帧绘图与此前已知的国内外“百苗图”各抄临本中的对应附图在传承谱系上衔接度很高,新收载的内容也较为丰富。经笔者及所属研究团队成员的初步分析,认定可以从中探索出20世纪初贵州各民族渔猎和渔具的一系列新变化、新内涵和新创意。由于这14帧附图画成的时代与当代的时间跨度较小,其间隐含的渔猎生活、渔具、渔业生产体制等信息极为丰富,同时,这些信息又能与当代田野调查所获资料相互印证,经得起科学的验证,所以这批资料对当代的启迪价值更有甚于此前已知的各抄临本,对当代落实长江流域及其重要支流“十年禁渔”工作更具启迪意义。
在贵州各民族中,长期从事渔猎经营的群体在“百苗图”中被称为“冉家囗” “水家苗”“佯偟苗”“水仡佬”“生苗”等,在这些条目的相应附图之中,涉及的渔具琳琅满目、千姿百态。这样的渔具有不少至今还处于活态传承状况,因而对今天的禁渔执法监督工作难免会诱发一系列新的难题,如何化解这些禁渔执法监督上的难题,便成了当代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必须直面的严峻挑战。对相关渔具的性能、适用对象及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逐一展开探讨,并将形成的结论与当代长江“十年禁渔”的要求相结合,那么落实长江“十年禁渔”的执法监督工作也就可以相对精准,执法监督成效也可以得到明显的提升,执法监督的代价更可以得到大幅度地降低,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隐性渔具亟待纳入禁渔监管的对象
系统查阅这批意藏“百苗图”抄临本的附图后,发现贵州各民族的传统渔具竟有十余种之多。总体而论,这些渔具虽然看起来十分简陋,但是捕鱼的针对性较强,捕鱼的成效很高,因而这些渔具对鱼类资源保护的影响较为深远。更关键的是,这样的简陋渔具安装完备后,人们很难在水域中发现这类渔具的存在,其隐蔽性极强。这一事实对当代的禁渔执法监督工作肯定会构成极大的挑战,稍有疏忽就会留下监督漏洞,从而对渔业资源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失。
在这批意藏“百苗图”抄临本中,“佯偟苗”条就清晰的描绘了凭借自织的竹制须笼便可以在家门前捕鱼的生活,须笼安置完毕后,水面不露痕迹。如果在当代,相关民族在特定的地点继续延用类似的渔具捕鱼,而禁渔执法监督人员又只是粗略的观察水面的景象,则很难发现这类渔具的位置并判断其形制大小是否违规。此外,还有“水仡佬”使用的挂网亦是如此。
这样的挂网安装完备后,整个渔具可以沉入水中,然后静候鱼类自己钻网。不管是安网还是收网,大约十分钟便可完成,所获的鱼产远超其他渔具,而且捕获的对象都是那些具有较强繁殖能力的成年鱼,特别是安装在狭窄溪流的深水环境下,所获鱼产更为丰厚。更有甚者,笔者调查还注意到某些侗族和苗族乡民甚至不用购买任何专用渔具,在树枝上系上一个绳索,绳索尖端系上像牙签一样的两头削尖的薄竹片,将竹片用手指压弯,插入诱饵体内,只要鱼类误食鱼饵,竹片便会自动弹开,以此来捕鱼。乡民安装完这样的渔具后,便可以扬长而去,而且每次出行捕鱼可以安置数十个甚至上百个这样的渔具。安置后,水面几乎不露痕迹。一天后,乡民就可以一次性收获数十斤的鲜鱼。这种捕鱼方式也比较便捷,安置渔具和收回渔具的操作时间只需几十分钟便可完成,其他时间渔人并不需要在现场等待,所以禁渔执法监督的工作人员即使查到这样的渔具,渔人还可以从容地规避执法。如此一来,必然会造成禁渔区域大范围的执法脱控。对此,笔者认为,如果禁渔执法监督人员没有提高警惕,或者自身缺乏有关传统渔具的知识素养,这种批量的传统捕鱼活动及其渔具很容易逃过执法的惩处。此外,还有“闷钩”,也称之为“延绳钩”“排钩”等,这是一种沉水性钓具,一条绳索上可以排列数十乃至上百个鱼钩,这对鱼类资源的破坏更有甚焉。这些隐形渔具同样难以察觉和监管,即使查到渔具的存在,也很难追踪到具体的违法者。
另外一种隐形渔具也值得引起高度关注,那就是俗称的“鱼梁”或者“鱼床”。这种渔具的装置十分简单,编竹木如床席大,上投饵料,沉入水中,鱼类一旦进入鱼床进食,便很难逃脱。这种渔具不仅贵州有之,四川、云南、广西皆有,涉及的民族众多。这从地名中就可以发现,在相关各省的地方志中,就有很多诸如“鱼梁河”“鱼梁村”“鱼梁桥”“鱼梁滩”一类的地名,这就意味着这些地方在历史上曾经普遍利用过这种捕鱼方式,当代也可能有之。
除了这批意藏“百苗图”抄临本外,我国其他历代文献的记载同样可以提供类似的启示,宋人朱辅所编《溪蛮丛笑》中有“痨鱼”条:“山猺无鱼具,上下断其水,揉蓼叶困鱼,鱼以辣出。名痨鱼。”①(4)① 符太浩:《溪蛮丛笑研究》,贵阳: 贵州民族出版社, 2003年,第261页。其内容是各族乡民将蓼叶或化香树叶捣碎撒在江河中,河中的鱼类就会因为“中毒”而浮出水面,然后乡民就可以徒手抓鱼。可以看出,这一传统捕鱼手段对鱼类资源的影响较大,同时对禁渔的执法监督挑战更大,因为捣碎蓼叶或化香树叶的操作在家庭内就可以完成,然后进入特定的水域泼洒。如果禁渔执法监督的工作人员对这样的捕鱼手段缺乏了解和认识,就很难发现他们所使用的渔具,也无法提取直接的证据,这样就只能将乡民获取的鱼误认为是自然死亡的鱼,而不予过问。
清朝乾隆《贵州通志》有载,“(狗耳龙家)近溪者入水捕鱼,猾若蟂獭”②(5)② 鄂尔泰等修,靖道谟、杜诠纂:《贵州通志》卷七《苗囗》,乾隆六年刻,嘉庆修补本。。这个群体潜水技能高超,会在水下空手抓鱼。明朝《贵州名胜志》提及“竖眼仡佬”也有类似的高超捕鱼技艺。③(6)③ 曹学佺著,吕幼樵等编著:《〈贵州名胜志〉研究》,杨庭硕审定,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426页。类似于“狗耳龙家”和“竖眼仡佬”所操守的这种没有明确的渔具,且不露痕迹的捕鱼方式,对今天实施禁渔执法监督也会构成重大挑战。笔者在田野调查时,曾有乡民告诉笔者在喀斯特水域环境下,夜晚时很多鱼类都会将嘴贴近河岸的岩壁,悬在水面休息,只要有人水性好,凭借空手也可以抓鱼。④(7)④ 被访谈人:朱印章(男,55岁,苗族,罗甸县木引镇木引村人);访谈人:彭兵;访谈地点:罗甸县木引镇木引村委会;访谈时间:2018年5月16日。这样的技艺对当代的禁渔执法监督更是不小的挑战,因为执法监督人员没人能够做到长时间连续监管每一个乡民的行为举止,但如果监管不到位,禁渔工作又会在这样的水域和民族文化背景下脱控。
以上提及的诸多渔具可以并称为隐性传统渔具,其共性特征是操作简单、隐蔽性强、单次渔获量大等。在禁渔执法监督中,如果工作人员没有相应的传统知识素养和应对策略,我国长江流域及其重要支流的“十年禁渔”很难落到实处。反观以上内容,贵州各民族传统的捕鱼手段和渔具确实是琳琅满目,当代要有效地监督,如果不注意历史的积淀和成文的记载,要找到监督的有效策略则无从谈起。而时下这些捕鱼手段仍旧处于活态传承状况,值得有关部门引起高度关注。
三、明辨渔具的效能
尽管在“百苗图”各抄临本中的渔具形象描绘琳琅满目,但就总体而论,在贵州各民族的传统渔具中,属浅水型和缓流型的渔具居多,而且越是在较早的历史时期,这两类渔具在所有渔具中所占的比重越大,大约到20世纪初期这两类渔具的比重则明显减少。这是因为,进入20世纪后,稻田的开辟规模在贵州山区日趋扩大,①(8)① 王健:《食味与历史:贵州东南的糯稻、族群与国家》,《青海民族研究》2020年第2期。此前贵州各世居民族从事浅水捕鱼的水域都先后开辟为稻田,随着类似水域的缩小,这类浅水渔具的记载也就明显的锐减了。诸如,意藏“百苗图”抄临本的记载,除了有须笼和挂网外,还有“冉家囗”使用的罩笼、刮网和“水家苗”使用的捞网。
具体而言,适合使用罩笼的水域都是流水平缓,河床底部鹅卵石平铺的浅水水域,人们在捕鱼时要长时间站立在水中,等鱼在身旁游过才能下罩捕鱼。可是,到了今天,贵州境内的大小江河已经修筑了一连串的梯级水库,水库修成后,沿河岸的浅水区大多演变成深水区,真正的浅水地带则极为狭窄。这就意味着罩笼这项传统的渔具虽然在贵州各民族中依然在传承,但目前所看到的更多的是闲置在家的罩笼。然而新的监督难题却会以不同的方式、以新的面貌暴露出来,由于水库修成后,此前的浅水域成为了深水区,类似于罩笼这样的浅水型渔具就没有发挥效用的余地了。例外的情况仅限于水库的坝下区河段,或者水库的尾水带,这些水域都属浅水水域,在这些水域才适合使用罩笼。捕鱼人往往只需要避开监督,在晨昏之际撒下诱饵,用罩笼捕鱼,就可以收获大量的鱼产。如果禁渔执法监督人员忽视了这样的敏感地带和时段,就会让非法捕鱼者利用这样的漏洞,从而给渔业资源造成损失。
同样的渔具还有刮网,这种渔具捕捉的对象是浅水的底栖生物,如螃蟹类、虾类,甚至是黄鳝、泥鳅等。同样是因为当代很多水域环境已经大面积地被人工改性,执法监督的重点关注区域不在水库的深水区,而是在与罩笼相似的尾水或者坝下区。不管是用罩笼还是刮网,在实施捕捞时都需要“喂塘子”,也就是在实施捕鱼前,不时地投放饵料吸引鱼类前来进食,然后实施捕捞。这样的投饵操作,虽然是为捕鱼而为之,但却可以为执法监督留下可以观察的迹象,因为每到特殊的时间,鱼类便会来投放饵料的地方聚集,不管是抢食还是拥挤,通常会有鱼跃出水面,这样就很容易让人发现。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只要接受这一启示,那么也就可以降低监督的成本,且监督的成效更为精准。当然,就生态维护价值而言,这样的浅水渔具能够捕获的鱼类资源在总产出量中比例较小,当代能够实施如此捕鱼的范围又相对狭窄,所以对生态的副作用不甚明显。只要监督有术,谨防其规模扩大,那么长江“十年禁渔”举措也就容易落实到位。不过,这样的浅水渔具如果是使用在鱼类的产卵场,那么对渔类资源的保护干扰较大。因为在产卵季节,大量的成年鱼都会聚集在鱼类的洄流产卵场,一般集中产卵的时间通常是在雷雨天的深夜,在这一时间,不管是使用罩笼还是刮网,甚至是徒手抓捕,都可以捕获大量的处于繁殖期的成年鱼。这样的认识,对各族乡民而言已经烂熟于心,当前他们就是在这样的特殊时间段集体出动捕鱼,收获颇丰,但执法监督人员却很难把握这样的本土知识和技术,故而也就很难做到精准监督。
事实上,要做到精准监督,关键是禁渔执法监督人员能够不耻下问,哪怕是从中了解到有关捕鱼的本土知识,对降低执法监督的成本及提升执法监督的成效都大有裨益。贵州的大部分区域属于典型的喀斯特生态环境,贵州境内的乌江、清水江、氵舞阳河等都是众多长江鱼类洄流产卵的必经之道。为此,需要明确划定绝对禁渔期,即在繁殖季节,不仅要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还要尽可能避免非生产性的捕鱼人进入不同鱼类的繁殖水域,否则的话对鱼类资源的保护就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具体来说,鱼类的繁殖场大多具有一个共性,那就是水流平缓,河底满布鹅卵石,周边水草丰富,只有具备这样的条件才方便鱼类甩籽。
须笼这种渔具的捕获对象则不相同。须笼的形制不一,可大可小,最大的须笼可以达到一个立方米以上,最小者大约只有一个立方分米。形制的不同,捕获的对象也不一样。最大的须笼通常装置在土石拦河坝的出水口,在禁渔执法监督中很容易被发现。稍小的须笼则可以安置在普通水域的缓流之中,只需要在须笼中投放诱饵,鱼类就可以自投罗网。小须笼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底栖的虾类和小鱼,而渔民捕捞底栖虾类和小型鱼类资源对生态的干扰有限。但是在鱼类的幼年期,若用须笼捕捞,则容易导致鱼类种群结构的失衡,因而还是应当将小须笼纳入禁渔执法监督的对象。
更大的挑战还在于不同性质的捕鱼方式理应区别对待。比如在珠江流域的各支流中,很多鲤科鱼类会洄流产卵,孵化的幼鱼则顺流而下。在历史上的很长一段时间,广西和广东地区的壮族民众有捕获鱼苗的传统,具体做法就是在水中安置一个用麻布做成的倒漏斗装置,当鱼苗顺流而下时,会很自然地粘附在麻布上,只要定期提取这样的渔具,粘附的鱼苗就会顺水流入桶中,有时鱼苗的数量一桶多达数万尾,而壮族乡民拿到这样的鱼苗并不是直接消费,而是出售给珠江、长江分水岭地带的仫佬族、水族、侗族、苗族民众,供他们在池塘放养和稻鱼鸭复合种养之用。从表面现象来看,还没有长成的鱼苗就被人们规模性的捕捞,似乎对生态的影响很大,但是从所捕获鱼苗的去向来看,则是满足池塘和稻田的喂养需要,这就不足以破坏鱼类种群结构,这个问题在实施禁渔执法监督时同样是一个不小的考验。笔者认为,如果能感受到这些特殊的渔民贩运鱼苗的艰辛后,则完全可以理解这样的捕捞方式,也有充分的理由予以变通处置。因为他们在贩运的过程中,为了鱼苗不被饿死,渔民所用的饲料也很独特,使用的是当天宰杀的鸭子鲜血,以此为鱼苗充饥。他们居然能对捕获的鱼苗做到如此的爱护,实属令人意想不到。这样的爱护又是下一步渔业生产所需,能够切实地降低对天然河流的水产捕捞,以这样的事实为依据,笔者认为应当有区别地对待这样的捕鱼活动。
四、传统渔具的优化配置
诚如上文所言,在早年的“百苗图”抄临本附图中,涉及到的渔具类型属浅水型的渔具居多,深水型的渔具较少,原因在于当时贵州各民族还无法创造大型的渔船,而深水型渔具则需要借助大型的渔船才能发挥它的效用。到了20世纪初,随着外来文化传播至贵州境内,制造大型船只的技术在各民族中已经得到了应用。因而在画成于20世纪初的意藏“百苗图”抄临本中,深水型渔具开始在相应条目的附图中得到具体的描绘,比如围网、拖网和为捕鱼而专门驯化的鱼鹰、水獭。
今天在实施禁渔执法监督时,意识到这类渔具继续延用的后果固然重要,但还需要进一步结合当前的生态环境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随着我们对地表径流人为控制的程度逐步提升,我们已经极大地改变了长江上游的水域环境。随着大量水库和灌溉渠道的修筑,此前的浅水河道变成了深水区,而传统的浅水渔具则无法适应这样的新变化,这必然导致深水区有大量的鱼类可以长成超大型的个体,这样的个体已经不能为物种的更新和繁殖作出贡献,反而可以消耗大量的其他鱼类食物,甚至还以我们保护的鱼种为食,种间竞争持续加剧。日积月累之后,库区的鱼种结构便会失衡。换句话说,我们需要保护的鱼类资源将会成为超大型鱼类的捕食对象,这种种间竞争所消耗的鱼类资源,并不比人工捕鱼所消耗的量小。而要捕捉这样的大型鱼类,使用传统的渔具又很难达到目的,若对传统渔具进行优化配置,再辅以适当的技术创新,缓解鱼种结构的失衡还是可以做到的。在这批意藏“百苗图”抄临本中,就出现了水獭、鱼鹰这样的特种捕鱼“工具”,这样的捕鱼“工具”不仅可以捕食小型个体的鱼类,经过驯化后还能活捉大型个体的鱼类。
立足于当今的现实,水库深水区的超大型个体的鱼种结构是否可以通过利用这样的传统渔具的配合而得到优化,这是一个值得尝试的实践方案。此外,底层拖网在此前的“百苗图”各抄临本中很少提及,但在长江下游却使用的比较普遍,如果能够适当的引进类似底层拖网这样的渔具,以期应对水库深水区的超大型个体鱼种结构的失衡,不失为一个可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对策。现代科技发明中的声纳装置可以沉入水下数十米,有效地监控超大型鱼类个体的动向,完全可以有针对性地做到点对点的捕获超大型个体鱼类。就这个意义上说,传统与现代科技理应视为一个整体,它们需要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如果按照工业文明核心价值观的指导,一味地仰仗现代科学技术,贬低甚至排斥传统的做法显然有失偏颇,只有将两者有效结合才能收到更好的禁渔成效。当然对传统渔具的优化配置已经超出执法人员的职能范围,需要众多学科研究者的协同努力,才能有效地执法。
传统围网捕捞的对象主要是浅层水域的鱼类,拖网适合捕捉中下层鱼类,要实现对不同水层的鱼种进行有效地捕捉,即使在现有的条件下也需要灵活掌握。在长江“十年禁渔”的大前提下,针对性地使用不同的渔具捕捞库区超大个体的鱼种,其实并不会妨害长江“十年禁渔”的成效,反而可以优化鱼种结构的平衡。同样,鱼鹰捕获的也是浅层鱼类,而水獭则可以捕捞中层的鱼类。由此看来,在维护长江“十年禁渔”的执法过程中,通过监察并在特定的时段启用不同的传统渔具和新引进的渔具,以期维护库区鱼种结构的平衡,显得很有必要。若不加区别地禁止捕鱼,禁渔的最终成效反而下降。由此看来,要真正做好长江“十年禁渔”,既需要跨学科的交流与对接,也需要传统与现代的有效结合,更需要具备因地制宜的思维,精准界定禁渔执法监督的具体细则,包括明确规定在什么样的水域环境中,在什么样的季节启用哪种渔具。
再者, 长江“十年禁渔”本身就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对鸟类资源的多样性保护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但需要意识到很多候鸟都是以鱼类为食,不同的候鸟捕获不同水层的鱼种。如果这些候鸟种群超常扩大,同样会影响到长江“十年禁渔”成效的最终达标,因而对这些候鸟的觅食习惯也需要借助文献记载和生物学研究的成果进行了解,候鸟的结构比例同样需要优化。除了濒危鸟类必须保护外,越冬的候鸟也应当纳入长江“十年禁渔”中一并加以考量,否则孤立的禁渔,而不考虑其他生态维护计划予以配合,禁渔的成效同样会打折扣。相关的民族图志和地方志对各种鸟类的生活习性也有记载,其中有丰富的经验可资借鉴和不少教训可资吸取,如果接受这样的启示,那么对鱼类资源的保护成效可以得到大幅度地提升。
渔具和渔猎是人类与生态环境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立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实现重构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有必要对民族图志的相关资料展开发掘、整理与研究。尽管这些民族图志成书的时间距今已经过去百余年,但其中所隐含的历史经验可以启示当代,帮助世人找到更有利于长江“十年禁渔”执法的应对手段和方略,尽量规避一些不必要的生态风险。总之,从生态民族学的视角认真研究相关的资料和绘图,是可以找到当代禁渔的有效方法,对禁渔执法也可以增添一些策略,这样的研究工作实属生态维护不可或缺的内容。
五、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多学科共同参与
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是要重构人与自然的和谐共荣关系,它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上文阐释的传统渔具的启迪意义,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仅是冰山一角,要真正维护好长江流域的鱼类资源,还需要超出传统渔具和传统渔猎的启示内容,这就要求更多的学科共同参与这一研究领域,以下四个方面的考量可以凸显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多学科参与的必要性。
其一,鱼类资源的生存、繁衍和鱼种结构的平衡虽说与渔猎、渔具息息相关,但不仅限于此,要超出这一认识范围,才能更好地保护鱼类资源。鱼类虽然生活在水中,但鱼类取食的对象则超出了自身所处的水域环境。很多渔夫提及捕鱼用的诱饵最好是取自当地陆地已有的动物或植物,比如就地挖掘的蚯蚓、就地生长的植物果实、就地产出的草本植物和各种低等动物,这些食物可以降低鱼类在进食过程中的警惕性。渔夫的这些认识是他们多年的经验总结,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自然状况下,不管是森林还是草地,其中生产的有机物会随着地表水流流入水域,当地的鱼类就以这样的有机物作为觅食对象,因而以本土所产的植物和动物作诱饵,甚至“喂堂子”,都能提高捕鱼的成效。然而长江“十年禁渔”的具体规定在大部分情况下都是针对量而做出限定,比如休闲钓鱼只能使用“一人一竿一钩”,这样的限定固然重要,但还远远不够。时下,渔具和鱼饵已经普遍市场化,不少以休闲娱乐的方式进行垂钓的规模越来越大,垂钓者大多都是向商店直接购买工业化生产的钓饵和诱饵,很少采用当地的土产有机物作为钓饵。这样一来,在禁渔执法监督中,休闲垂钓虽然合法,但对生态的副作用却无法预测和监管,规模性休闲垂钓所使用的工业化生产的钓饵和诱饵,在一定程度上会改变长江流域鱼类的食性,进而改变鱼种结构的比例失衡。更严重的是网箱养鱼也是使用工业化饲料,如果对此不加节制,规模性的鱼种结构失衡会愈演愈烈。有鉴于此,淡水鱼类研究专家的参与,并制定出有效的鱼类种群结构监控手段,对生态文明建设实属必不可少。
其二,对外来水栖动物入侵的监控同样不可缺失。一段时间以来,对外来物种入侵的研究,生态学、植物学和动物学专家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并成功降低了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那么,具体到长江“十年禁渔”工作中,对水栖物种入侵的监控同样至关重要。时下,不少报道提及云南某些群众出于个人善良愿望,从水产市场直接购买大量的外来水产,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下,直接倒入河中放流。以至于放流的巴西龟、南美福寿螺、克氏原螯虾、弗罗里达鳖等都成了有害的外来入侵物种,导致云南土生土长的一些鱼类灭绝,扰乱了云南的生态系统。要发现并有效的禁止类似的违法行为,仅仅依靠渔猎研究专家和禁渔执法监督的工作人员还是无法做到,因为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员无法认出有害的外来物种,也就无从通过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普通群众的无意行为。这样一来,即使长江“十年禁渔”在法律层面实施得很好,但在无意中留下的漏洞却与生态文明建设背道而驰。为此,同样需要相关行政部门和科研机构的合作,才能为长江“十年禁渔”的执法监督提供有效的对策,为生态文明建设铺平道路。
其三,公共工程的建设以及潜在的污染同样值得关注。按照协同演化理论的指导,长江水域的鱼类资源与所生息的环境经过了漫长历史岁月的磨合和协同演化后,才得以形成稳定的种群规模,不同鱼种资源的生长与繁殖在具体的环境中都各有所归,人工的办法无法再造与之相同的生态环境。在公共工程的建设中以及日常生活中无意识排放的化学物质,同样会影响长江“十年禁渔”的最终成效。比如,在城镇化进程中,公路、桥梁、电网等公共设施的修建都可能在无意中占用某些鱼种繁殖洄游的路线与场所,而相关建设部门的职能与鱼类资源的保护不存在直接的关联性,因而在修建这些基础设施时,很容易在无意中对鱼类资源造成影响,并且难以发现和补救。至于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废弃物同样如此,时下人们乐于使用的清洁剂,乃至食品都加入了众多的有机化合物和添加剂,比如生长素、激素类似物、防腐剂等等,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食用这些添加剂和食品后,最终都会进入天然水域,进而对鱼类资源构成冲击。当前也有一些地区开始实施“禁塑令”,但长江流域各大城市还未做到这一步,不管是化学添加剂,还是日常使用的药物废品,汇入水域后都会影响对鱼类资源的保护。因为不管是何种鱼类,都需要以低等植物或浮游生物为生,而由于这些浮游生物数量庞大,误食这些污染物的概率极大,死亡后会被鱼类吞食,从而会对鱼类资源构成致命性的杀伤。所以要真正做好长江“十年禁渔”,仅通过禁渔还无法达到最终目标,环境污染的防治也需要与禁渔执法监督相配合。
其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的是观念形态的创新。长江“十年禁渔”的目的是要维护长江水域的水产资源,具有明显的经济目的和生态目的,采取的手段具有法律属性,这样的手段对提高鱼类资源的多样性不可或缺,更重要的是我们在实施长江“十年禁渔”的过程中,要让我国民众树立“人人有责”的思想观念和认识。目前禁渔执法监督部门能够约束的仅是渔人和相关企业,但其他行业的个人和企业同样需要为长江“十年禁渔”贡献自己的力量,为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实现尽一份责任。那么,在日常生活中,我国民众显然需要提升对长江“十年禁渔”的系统性认知,相关部门也有责任通过各种方式加强这方面的知识普及力度。上文提及的普通群众在无意中放生外来物种,从表面上看似乎与鱼类资源保护无关,但是这些活着的生物一旦脱控繁殖,则可以引发本土鱼类资源的物种失衡。这样的做法不仅需要禁渔执法监督部门的制止,还需要对其传达相关的科普知识,进行教育和引导。
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不仅涉及到传统渔猎和现代科技应用的接轨,还牵涉到比长江“十年禁渔”实践层面更为广阔的空间,这一切都与生态文明建设息息相关。在充分发掘、整理和利用我国各民族图志资料,并维护和实践好长江“十年禁渔”的基础上,还需要具备整体性思维观念,从不同的视角、不同的路径和不同的层面综合考量,确保我国鱼类资源保护工作的有效性,重构人与自然的和谐共荣关系。但愿在这一研究方向上能够引起学界的关注,形成的结论可为有关部门提供参考,共同助推长江“十年禁渔”的精准落实,提升其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