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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对刑事辩护的影响评析

2022-10-21王利平

西部学刊 2022年15期
关键词:公检法辩护律师律师

王利平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涉信息科技的交叉学科越来越多,人工智能是信息科学技术中的一环,其发展大大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人工智能经过60年的迅猛发展,在互联网大数据和经济社会的共同驱动下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正在影响和改变整个世界。2018年阿尔法狗与围棋大师的大战,阿尔法狗以4∶1大比分战胜围棋大师,该结果不仅让战前声称自己一定会赢的围棋大师认为不可思议,也颠覆了人们的传统观念,昭示了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现代社会人工智能在各行业蓬勃发展,客观上为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的生活带来了高效和便利,推动着经济社会领域向智能化发展。例如人们的出行路线、购物习惯、网络浏览、日常生活社交关系网、衣食住行甚至信用等,人工智能对社会各个领域无不产生深刻影响,刑事诉讼也不例外。刑事诉讼是查清真相、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专门法律活动,即以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为主要宗旨而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从最初作为刑事诉讼办案的辅助工具到较为成熟的构想,人工智能与刑事诉讼的结合越来越紧密,并且在公检法等部门开展实践应用,这说明人工智能对刑事诉讼有着一定的影响。

人工智能无时无刻不在影响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新问题,如何平衡信息技术发展与其带来的新问题是当前社会面临的重要挑战。分析人工智能给刑事辩护带来的影响以及应用中所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完善是本文应有之义。

一、人工智能对刑事辩护的影响

(一)人工智能对刑事辩护的外在影响

2017年国务院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总结了人工智能发展的新态势,同时提出“建设集审判、人员、数据应用、司法公开和动态监控于一体的智慧法庭数据平台,促进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应用。”表明人工智能已经开始在司法领域展开广泛应用。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各地积极探索人工智能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应用,提出“科技兴警、智慧警务”“科技强检”和“智慧法院”。人工智能与刑事司法进行深度融合,提高了刑事诉讼的效率,也增加了公检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透明度。

首先,人工智能在公安司法机关的应用主要体现在:第一,各种办案方式的人工智能改造,提高了立案的效率,丰富了侦查手段,完善了侦查的程序预警,减少了非法取证的可能性,降低了被告人的申诉率。第二,人工智能在检察院的应用增加了诉讼监督力度,提高了审查核实证据的速度,加快了起草公诉文书的速度,案件审查通过类案推送提高了整体工作效率,也提高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和精准量刑建议的采用率,减少了被告人的反悔率。第三,通过人工智能在法院的适用,使法院朝着办公现代化、管理规范化、法庭科技化、法院智能化发展,通过人工智能在法院的融合运用,辅助文书制作,减轻了法官工作量,包括证据审查、案例推送使定罪量刑更加精确,减少了不公平现象,提高了审判的质效和被告人的服判率,降低了上诉率,降低了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但同时也弱化刑事辩护功能,使刑事辩护人难以发挥辩护作用。

其次,涉高科技犯罪或者利用计算机犯罪的刑事案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我国网络犯罪已占犯罪总数的1/3,并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浙江省三年来的刑事案件受理数据显示,传统犯罪下降了40%左右,涉互联网犯罪3年内增加100%。此外,犯罪形式与类型日趋多元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新型的高智能化犯罪逐年递增。从世界范围看,由于网络的普及以及现代科技的发展,刑事案件的犯罪手法不断翻新,作案手段更加隐蔽,主要集中于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如运用高端科技进行诈骗,窃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售卖等,还出现了全球首例自动驾驶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这些新型犯罪影响着刑事辩护的范围。作为刑事辩护要了解和熟悉所辩案件性质、相关证据审查判断,以及公诉方如何质证、法官如何认证等,新型刑事犯罪的出现对刑事辩护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就算是传统型犯罪中涉人工智能的案件也与日俱增。同时,随着电子数据作为新型证据种类写入三大诉讼法,刑事司法逐步开始进行人工智能试点改革,这都在提醒人工智能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已成为趋势,是刑事司法发展的必然。

(二)人工智能对刑事辩护的内在影响

首先是人工智能对律师行业的冲击。当前人工智能在律师行业中正以各种形式被加以使用,例如一些委托代理合同的订立、数字签名,刑辩律师在工作中可能进行的法律知识搜索、案卷材料的阅览、分析与评价、法律文书的自动生成等,这对一些初入职场的律师新人来说增加了就业的压力,同时也加大了对人工智能律师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毕竟需要人工去操作人工智能,所以对刑辩律师而言,除了要具备刑辩律师的知识与资格外,还要掌握人工智能方面的技能,具备人工智能高级模式识别能力,培养与客户交流的策略与思路,这些都对刑辩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英国学者萨斯金在著作《明日世界的律师》中就预言了在接下来的20年中,法律行业所面临的变化要远超过去200年,法律人需要做好迎接未来的准备。

其次是人工智能在公检法的应用,加大了刑事辩护的难度。人工智能在公检法机关应用后,公安机关侦查的手段和程序更加的先进和合法化,人工智能会在关键的时间节点进行程序预警,提醒相关工作人员注意程序的正当性,减少非法证据的产生。瑕疵证据、非法证据被重新补正或者完善后,就使得刑事辩护空间被压缩,增加了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的难度,要把关注点投入到其他的点上。

最后,由于人工智能在公检法机关的运用将刑事辩护律师排除在外,也使得刑辩律师不可能与公检法机关共享案件数据库的资源,从而缺失了辩护的优势。同时,法官如果在庭审中过多依赖人工智能推送证据标准,就会无视辩护方的辩护意见,让刑辩律师形同虚设。

总之,无论是外在影响还是内在需求都使人工智能介入刑辩成为一种必然,但由于人工智能发展较晚等原因,当前其介入刑事辩护必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就是当前要进行的工作。

二、人工智能介入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

(一)人工智能在刑事辩护中运用的风险仍然存在

首先,人工智能算法的不透明增加了刑事辩护的难度。虽然人工智能在我国的研究比较早,但是其发展与欧美有些国家相比较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因此一些人工智能算法对大多数非专业人来说不太容易弄懂。其次,信息安全风险的存在。由于人工智能在刑事辩护中的应用,其会攫取大量案件信息,这些信息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信息,也包括个人隐私、国家安全等需要保密的信息,如何在获取这些数据的同时保护国家秘密、他人人权和隐私不被泄露,是一个难点。刑事辩护律师多为个人行为,律所的监管极其有限,与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有专门的信息安全方面的要求与监控相比较,律师从业缺乏针对性的有效监控,极易导致泄露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件信息和秘密甚至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电子数据等新纳入的证据种类,其收集和使用需要依靠高科技支持,而刑辩律师暂时还不具备相关条件。

(二)人工智能弱化了控辩平等

控辩平等原则作为现代刑事诉讼中保障当事人权利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在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都要保证控诉方和辩护方的平等对抗,作为裁判的法官对二者都要平等对待,不能对任何一方有所偏袒,这也是程序正义的基本体现。但是,目前人工智能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主要是在公检法机关所开展的人工智能改革与实践。例如,首先在公检法机关建立案例数据库以便进行类案推送,但是这些数据库并未将刑事辩护考虑其中。其次以语音录音记录方式完善讯问、询问、庭审中的笔录方式,提高了询问、讯问庭审的效率,例如上海探索使用的检察院远程讯问平台就有效地提高了检察机关提审犯罪嫌疑人的效率,减少了提审时空上的障碍。但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都还不能完全得到保证。所以,人工智能介入刑事诉讼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公检法的侦查、起诉、审判的质效,并且有国家的强大资源作保障。但是针对刑事辩护的人工智能应用,则要靠刑事辩护律师所在的律所进行改革,这在很大程度上让刑事辩护律师难以和控诉方进行平等对抗。

(三)违规操作情形的存在

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的宗旨是以保障被辩护的当事人利益为主,因此在刑辩中可能出现为了赢得辩护利用人工智能作伪证、假证、通风报信或者教唆逃避追究刑事责任,更有甚者利用现在发达的自媒体发布一些不实的信息引导舆论的导向,以此来干扰法官的判断或者挑起民怨等违规操作。例如:2019年12月20日,广西桂林市律师协会接到桂林市司法局转办函,反映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某违规执业。经桂林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律师蒋某确有违反监管场所规定,将通信工具提供给在押人员使用的行为,最后桂林市律师协会给予律师蒋某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三、人工智能介入刑事辩护的完善路径

(一)明确人工智能的辅助地位

作为信息革命中的重要一环,人工智能对整个法律甚至法学培训都产生不可抗拒的影响。当前在公检法实务部门正在进行试点,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也是大势所趋。但是将人工智能引入刑事辩护中,必须首先明确人工智能的辅助地位,即整个刑事辩护仍然要以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为主,例如会见当事人、通信交流、与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沟通交流、根据每个案件的独特性制定个性化的辩护意见等,这些都要靠人的体会感知,加上法律素质和刑辩律师的辩护经验与生活经历,都是需要律师去真实体会才能形成对案件的个别性判断。辩护律师可在这些方面充分发挥人的理性判断的优势,因为刑事司法的根本目标和核心目标是坚持追求司法公正。在刑事辩护中加大人工智能的应用科技也只能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这一目标而服务,效率虽然很重要,但如果失去了公正,就会导致效率越高错误越大的严重后果。在刑事辩护中运用人工智能可以提高辩护效率,但是机器没有理性判断和追求司法公正的功能,因此必须坚持以刑事辩护律师为主、人工智能为辅的介入原则。人工智能介入刑事辩护要充分认识电子信息科学技术在刑事辩护工作当中的边界和局限性,不能一味盲从或者僵化,甚至迷信人工智能科技。

(二)重视人工智能,革新刑辩律师工作方式

虽然人工智能在刑辩中的发展较公检法机关滞后,资源也跟不上,但为了刑事辩护的正常健康发展,应该重视人工智能对法律乃至刑事诉讼、刑事辩护的冲击与影响,并且积极接受其正面影响,以此利用这些作为辅助工具的积极方面,推进刑事辩护的改革。首先,更新原有的低效、费人工的工作方式,积极拥抱和发展利用人工智能阅卷、对案卷的保存以及自动生成相关文书等,以提高刑事辩护工作效率。同时,利用人工智能对公开可见的裁判文书进行整合分析,累积针对某些专门法律问题的法官的定罪量刑意见,尤其是一些量刑情节上要总结同类型案件经验,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辩护策略。其次,重视电子数据理论规定与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促进辩护质量的提升与质证的实效。最后,更多关注刑事司法改革。从刑事辩护角度而言,软件和数据库开发很有必要,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如何论证和解释,如何检索辩护所需要的知识,既要利用公检法开发的现代科技成果,也应有独立开发的资源。目前,刑事辩护律师大多不具备相当的人工智能专业知识,因此,还要善加利用人工智能方面的专家和鉴定人,发挥他们的作用。

(三)加强交叉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发挥律协的作用

人工智能与法律是不同领域的科学,从当前主要培养机制来看,两者难以短期内交叉融合,所以目前大部分刑辩律师对人工智能技术的了解有限,甚至有的根本不了解,这就必须加强对刑辩律师的培养与培训。首先,在法学本科人才教育培养体制中加上专门的一个环节——在法学教育中引进基础人工智能专业的学习,并且要占一定的比重,以此加强人工智能知识的学习和了解。此外还可以在法律硕士专业招收的学生中招录一定比例有计算机和人工智能背景的学生,这样更深层次加大法学和人工智能复合人才培养力度。其次,在现有的刑辩律师中开展相关人工智能培训,使他们尽快适应并掌握有关技能,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将更多精力集中于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审查判断等,提高刑事辩论的质效。再次,利用现有的人工智能网上法院、微法院等新型司法平台加强与法院的交流沟通,形成对人工智能在刑事诉讼应用的统一看法,以便更好地公开审判,实现公平正义。最后,充分发挥律师协会作用。作为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协会有总结律师工作经验、组织律师进行培训和经验交流的职责。律师协会不仅要认识到人工智能对刑事辩护的影响,还要采取一定措施应对。例如,针对刑事司法实践中人工智能的应用等进行归纳总结,制成特定课件,对律师开展相关培训。同时,根据律师工作性质可采取线下和线上培训的方式进行,尽量让大家有机会、有渠道、有时间,以加强对人工智能的学习。在实践中,律师协会逐渐意识到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对于律师行业的影响,相继开始组织与司法大数据和法律人工智能相关的专业培训、业务交流以提高律师执业的能力。

(四)保障律师权益,加大监管力度

针对涉个人信息、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信息等案件,在辩护律师开始辩护后,既要保障刑辩律师的合法权益,如按要求安排会见、通信等,但同时也要对其进行监管,加大辩护资格的审核力度、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如需要调取证据时,必须告知只能在本案中使用;使用后必须按要求及时删除,否则该信息如作为证据必须被排除;在使用这些证据时也必须设置人工智能监控,一旦发现利用人工智能作伪证、假证等违规操作时即自动报警,及时制止违规操作。此外,律师协会应加大监管力度与处罚措施,做好相关类似银行的信用记录,对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管。

四、结语

传统的刑事辩护已经不再适应当前这个瞬息万变的信息时代的要求了,因此,要在刑事辩护中加快实施人工智能,把信息化高新科技手段与刑事辩护工作相结合。人工智能的出现和发展为刑事辩护运用科技手段构建立一体化现代化社会防控体系,推动刑事辩护机制转型升级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人工智能毕竟不是人,而是工具,因此法律人在拥抱人工智能变革的同时,应当始终坚守法律信仰,利用人工智能这一辅助工具实现自身职业价值,促进司法正义,而非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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