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民社会中实现人的解放
——读《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2022-10-21王涵于欢
王 涵 于 欢
《论犹太人问题》是德国思想家卡尔·马克思于1843年创作的政治论文,首次发表于《德法年鉴》。它全面阐述了民族与宗教的关系,批判了鲍威尔在民族问题上的唯心主义观点和宗教问题上的神学观点,指出了政治解放与宗教的关系问题实质上是政治解放与人类解放的关系问题,论证了政治解放与人类解放的根本区别。《〈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于1844年2月发表在《德法年鉴》上,是马克思在实践的基础上创立新的世界观的一篇经典文献。马克思摒弃青年黑格尔派的抽象哲学,坚持唯物主义的科学立场,从德国社会现实出发进行思考,揭示了虚幻宗教在德国社会产生的根本渊源和其形成的内在本质,对德国的社会现实、政治制度、法哲学思想进行了深刻的批判,继而论述了无产阶级的革命地位和革命任务,最终提出“人的解放”这一终极目标。本文现就两篇文章涉及的人的解放问题作一探讨。
一、在政治国家中无法实现人的解放
马克思认为,虽然政治解放具有进步性,实现人的解放必须要经过政治解放这一阶段,但是政治解放也具有明显的局限性。政治解放使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发生分离,使人仅仅在政治国家中获得了解放,人在市民社会中并未获得解放。因此,政治解放并不等同于人的解放,在政治国家中无法实现人的解放。
(一)政治解放造成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
马克思认为,政治解放“呈现为‘从国家到市民社会’和‘从市民社会到国家’的双向运动”。政治解放一方面使宗教从公法领域下降到私法领域,从国家精神降为市民社会的精神;另一方面将市民社会中的公共精神汇集起来,上升到政治国家中。政治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越纯粹,市民社会这一物质利益领域也就越纯粹。政治解放完成后,政治国家成为代表公共事务的纯粹的政治共同体,市民社会成为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纯粹的物质生活领域,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发生分离。其结果是,在完成了政治解放的国家中,政治国家体现着人的普遍性,市民社会体现着人的特殊性。
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进而造成了人本身的分离。政治解放完成后,一方面人成为享有普遍的政治权利,参与公共事务的公民;另一方面人成为追逐特殊利益,从事个人事务的个体。其结果是,人在现实和思想意识中都过着双重生活:在政治国家中,人是抽象的拟制人,公民过着与他人联系的类生活,但却是抽象的这种生活;在市民社会中,人是现实的个人,市民社会的人过着与他人相分离的孤立的个体生活,但是却真实地过着这种生活。人本身的分离事实上体现出政治解放的不彻底性。
(二)政治解放建构的政治共同体是虚假的共同体
德国哲学家、青年黑格尔派代表之一鲍威尔将人的解放的希望寄托在政治国家上,他将政治国家视为真实的共同体。鲍威尔认为,国家在政治层面上消除了个人的特殊性,使人在政治层面上超越了狭隘性、获得了普遍性。在政治国家中,个人意志就是普遍意志,个人利益就是普遍利益,政治国家是充满了普遍性的共同体。但是马克思指出,政治国家这一共同体是虚假的共同体,因为政治国家是建基于市民社会之上的,而政治解放没有根本变革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人是被金钱异化的人,是自私自利、唯利是图、彼此冲突的人,市民社会的原则发展为实际需要、利己主义,市民社会的精神发展为犹太精神。因此,在现有的市民社会的基础上无法建构出鲍威尔理想的共同体,政治解放实现的实际上是没有根基的、抽象的、形式上的解放,政治解放不能使现实的人超越局限性、获得普遍性。
鲍威尔认为国家能够发挥将人与人联系起来,使人成为类存在物的积极作用。但是,马克思指出国家这一新的中介物与宗教一样同样是以间接的方式将人与人之间联系起来,而这事实上仍然是人的类本质异化的表现。正是因为人们认识不到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人本身的力量是社会力量,所以人们才会局限于个人利益,与他人相分离、相对立,进而才需要有一个在市民社会之上或之外的中介将人与人之间联系起来,使得人们之间具有相互联系的外观。但是,这仅仅是一种虚假的表象,人的异化状态并没有被改变,人并未获得解放。
(三)政治国家体现的是人的抽象的普遍性
马克思对政治国家的态度具有两面性。一方面,马克思认为,政治国家是“表现人的普遍性,人的类生活和共同性存在,使人能够在共同体中相互交往、相互补充的领域”。在政治国家中,人与人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人们过着类生活。政治国家的成员即公民不是利己的、孤立的私人,而是类存在物。政治国家体现着人的普遍性,只有在政治国家中才能体现并且实现人的本质。在这里,马克思看到了政治国家的积极方面。
另一方面,马克思认为,完成了的政治国家,其普遍性是抽象的、虚构的,而非现实的。马克思指出:“在国家中,即在人被看作是类存在物的地方,人是想象中的主权的虚构的成员;在这里,他被剥夺了自己现实的个人生活,却充满了非现实的普遍性。”马克思所说的政治国家的非现实的也即抽象的普遍性,指的是政治国家的成员即公民虽然体现着普遍性,但是公民是抽象的拟制人,而非现实的人。正是因为公民充当了政治国家的主体,才导致政治国家的普遍性是抽象的、虚构的普遍性。在这里,马克思也看到了政治国家的消极方面。
二、从政治国家转向市民社会
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通过对政治解放的分析,认为在通过政治解放建立的政治国家中无法实现人的解放,于是马克思从政治国家转向市民社会,在市民社会中探求人的解放。马克思认为,政治解放完成后,市民社会并未实现解放,市民社会的人仍然受到重重束缚,市民社会仍然面临着金钱崇拜的突出问题。因此,市民社会充分体现着人的特殊性,市民社会的人是利己的、孤立的人,金钱使人与人相隔绝,此时马克思还没有明确认识到市民社会中的普遍性要素。
(一)市民社会并未实现解放
一是市民社会的人仍然受到重重束缚。“政治解放的缺陷在于,它根本无法真正废除宗教,无法让人类彻底摆脱异化状态。”马克思认为,政治解放使“国家不再受世俗精神的控制,而是作为政治国家本身而存在”,但是现实的人并未摆脱宗教束缚以及其他世俗限制,成为真正的人。完成了政治解放的政治国家不仅不能消除宗教、私有财产等实际差别,反而要以这些差别为前提,政治国家以人权的形式确认和维护这些实际差别,进而维护由这些差别所体现出来的人的特殊性,维护由这些差别导致的人的孤立状态。因为只有在这些差别所体现的特殊本质面前,政治国家才能表现出自身是对特殊性的超越,才能实现其普遍性。事实上,政治解放只是人在政治国家这一虚假的共同体中超越宗教以及其他世俗限制,作为抽象的人获得形式上的解放,所有这些困境和限制仍然被留在了现实的市民社会中。在市民社会领域,现实的人仍然挣扎在充满矛盾和斗争的世俗生活中。
二是市民社会面临着金钱崇拜的突出问题。由于政治解放没有根本变革市民社会,因此市民社会还面临着金钱崇拜的突出问题。在当时的德国,犹太人由于其特殊的宗教信仰而受到排挤,他们不得参与政治活动,而且居于社会的底层,所以他们渴望获得解放。但是,犹太人在当时的德国无法推动实现自上而下的政治解放。因此,犹太人用自己的方式自下而上地解放了自己,他们使金钱成为人人都信奉和崇拜的神,使金钱势力成为世界势力。金钱使犹太人的实际精神即自私自利、唯利是图成为基督教各国人民的实际精神,使实际需要、利己主义成为市民社会的原则,最终造成人与人之间的分离和对立。
金钱统治和奴役着人本身、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就人本身而言,对金钱的追逐成为人存在和劳动的主要目的,成为衡量人的价值的尺度,而理论、艺术、历史等以人的发展为目的的活动却遭到蔑视。就人类社会而言,在金钱的作用下,人本身、他人和人类社会降为追逐金钱的工具。金钱强大到将社会关系也纳入其统治范围,以金钱衡量并且买卖社会关系,甚至连类关系本身、男女关系、妇女也能成为买卖的对象。就自然界而言,自然界中的一切事物都成为了财产,都以金钱衡量其价值。
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只看到了金钱离间人与人关系的消极作用,认为金钱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分离和对立,而没有看到金钱这一普遍性物质将人与人之间联结起来的中介作用。在这里,马克思还没有从哲学研究转向政治经济学研究,他对金钱的认识还比较片面。在后来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只具有特殊性的范畴,例如劳动、货币、私有财产等开始具有了普遍性内涵。
(二)市民社会体现着人的特殊性
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指出,政治解放“把人归结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归结为利己的、独立的个体”。在这里,马克思“仿效黑格尔,从市民社会体现了人的特殊性,即人的‘利己性’和‘孤立性’这样一种更为一般性的伦理视角切入,对市民社会进行了批判”。
一是市民社会的人是利己的人。市民社会的人在行为时优先关注自己的特殊利益,而不是他人和社会的普遍利益。市民社会的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特殊利益,甚至不惜将他人和社会降为工具。在马克思看来,根据强弱程度的不同,利己性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市民社会的人进行活动的直接目的是追求其个人的特殊利益而非他人和社会的普遍利益。在市民社会之上的政治国家通过法律确认市民社会的人是利己的人,并且通过法律维护市民社会的人的利己性。政治国家赋予市民社会的人以人权,但是人权也即利己的人的权利。另一个程度更高的层次是市民社会的人将他人、社会从目的本身降为实现自身目的的工具。市民社会的人出于个人私利不仅不顾及他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甚至会将他人和社会降为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
二是市民社会的人是孤立的人。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的人的孤立性同样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人与自身、与他人、与社会相分离。马克思还指出,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人本质上是社会存在物。但是,在市民社会的人的身上实际表现出来的是人的孤立性。政治国家赋予市民社会的人以人权,但是人权无非是孤立的人的权利。比如自由就是这种分隔的权利,法律划定每个人的活动界限,个人在进行活动时不逾越界限,局限在自己的范围内就是自由。另一个程度更高的层次是个人与他人、与社会相对立和冲突。市民社会的人从个人利益出发,不是把他人、社会看作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作自己自由的限制。如果市民社会的人与他人、与社会发生利益分歧甚至对立,那么分歧很有可能演化为对立和冲突,市民社会也将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状态。
三、在市民社会中实现人的解放的途径
通过对市民社会的分析与批判,马克思认为政治解放完成后,市民社会并未实现解放,当前的市民社会充满了特殊性。因此,马克思认为应当变革市民社会,消除市民社会的人对宗教、国家和金钱的崇拜,追求普遍性的实现,最终达到人的解放。
(一)消除国家崇拜
马克思指出:“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换句话说,要实现人的解放,就要把作为公民的人和作为个体的人重新统一,使人认识到人本身的力量是一种社会力量,使公共精神回归到人本身,进而使人成为类存在物。马克思进一步指出,要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也就是要在现实的市民社会中实现这一统一。因此,人应当消除对政治国家的崇拜,不再依赖通过中介将人与人间接联系起来的政治共同体,而要建立人与人之间直接联系的真实的共同体。
(二)消除金钱崇拜
马克思认为,金钱统治了市民社会,使市民社会的人以及市民社会发生异化。在金钱的驱使下,市民社会的人终日忙于经商牟利活动;在思想意识上,市民社会的人将他人和社会看作自己逐利的外部限制,进而与他人和社会相对立。在金钱的作用下,犹太精神即自私自利、唯利是图发展为市民社会的精神,实际需要、利己主义发展为市民社会的原则。因此,为了实现人的解放,必须彻底变革不合理的市民社会,消除市民社会的人对金钱的崇拜,摆脱金钱异化状态。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应当消除犹太人的经验本质,即经商牟利及其前提,这样异化的人以及异化的精神就不可能存在。
四、在市民社会中发现普遍性
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分析和批判了政治解放。政治解放虽然是人的解放的必经阶段,但是政治解放实质上是抽象的、形式上的解放。政治解放完成后,人仅仅在政治国家中获得了解放,人在现实的市民社会中仍然受到重重束缚。通过政治解放建立的政治国家是虚假的共同体,实现的是抽象的普遍性。因此,为了实现人的解放,马克思从政治国家转向市民社会,认为人应当在市民社会中实现其普遍性,获得解放。但是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还只能从特殊性原理的角度去理解市民社会”,他还没有明确认识到市民社会中的普遍性要素,没有指明人在市民社会中实现其普遍性的道路,因此马克思此时还尚未提出成熟的人的解放理论。
随着马克思的思想向前发展,他在市民社会中发现了无产阶级这一普遍性要素。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指出,解放的实际可能性“就在于形成一个被戴上彻底的锁链的阶级,一个并非市民社会阶级的市民社会阶级”,他将解放的任务交给了无产阶级。因为无产阶级产生于市民社会,但是因为丧失了私有财产而失去了市民资格,被排除出市民社会,所以无产阶级具有彻底的革命性,能够从根本上推翻市民社会。因为无产阶级没有私有财产,他们也就没有个人私利,从而具有革命所需要的普遍性。在这篇文章中,马克思发现了市民社会中的普遍性要素——无产阶级。
但是,无产阶级的普遍性是一种特殊的普遍性,与统一特殊性所需要的那种普遍性不同。首先,无产阶级因为没有私有财产而被排除出市民社会,不属于市民。政治国家建立在市民社会之上,是对市民社会的一种反映。既然无产阶级不属于市民社会的成员,那么必然也不属于政治国家的成员。正是由于无产阶级不属于市民和公民的任何一方,无产阶级就不可能在自己并不存在的市民社会领域中实现人的统一。其次,无产阶级是因为没有私有财产而具有普遍性,这是一种绝对的、不包含特殊性的普遍性。因为不包含特殊性,所以也就无法实现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在这个意义上,尽管马克思发现了无产阶级这一普遍性要素,但是无产阶级此时尚难以承担起人的解放这一历史性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