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校学术数字资源配置问题:基于罗尔斯正义范式局限性的分析
2022-10-18吕凌峰范静静
吕凌峰, 范静静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安徽 合肥 230026)
一、引 言
康德说:“如果公正和正义沉沦,那么人类就再也不值得在这个世界上生活了”[1]。从古至今,正义一直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诉求之一。随着现代社会的复杂程度日益加深,人们发现原先将视角局限在结果正义,并不全面。我们应当关注达成正义结果的全过程,正如学者Davis所说:“正义的核心主张主要是程序正义[2]。在此背景下,20世纪中后期,政治哲学领域的正义范式发生转换,罗尔斯的程序正义理论成为研究现代社会正义问题的新范式。其中,该正义范式对教育领域影响重大,当前教育分配正义范式多以罗尔斯的程序正义理论为基础,其程序正义理论为推进教育均衡分配,提供了可靠的理论依据和逻辑起点。
但是在程序正义理论主导的教育分配正义语境下,我国高校学术数字资源的均衡发展并没有真正实现。 21世纪人类社会进入大数据时代,数据成为与劳动、资本和自然资源等并列的新型生产要素。其中,学术数据作为数据资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在全球范围内深刻影响了当前科学交流方式。网络数据库的融入,使科学交流的各个环节日益呈现出“数字化” “去中心化”的特征,这种“以网络数据库为代表的新技术已经成为塑造当代正式科学交流方式的重要形式”3]。然而目前,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学术数字资源的配置状况极为不均衡,购置能力的差距也致使数字不平等现象愈演愈烈,最终形成了 “数字鸿沟”现象。
本研究试图基于多维度反思当前罗尔斯程序正义范式指导下的教育资源分配问题,探寻其在指导学术数字资源均衡发展产生局限性的原因,以期为中国高校学术数字资源正义复归,以及正义理论的改进与完善提供具有前瞻性的理论反思。
二、文献综述
1.教育分配正义问题
目前,国内外关于教育分配正义问题的研究较多,一些学者研究了影响教育分配公正的因素。Gilead论证了教育资源配置与分配正义哲学理论之间有着深刻的关系,分配正义哲学为教育资源的配置提供理论指导;他还分析了影响教育分配公平的因素,并指出不可预测性是影响教育分配公平的首要因素[4]。Bottia直接说明了学习机会的重要性,教育作为社会组成部分中的重要领域,学习机会的分配正义与否,将会对学生的教育结果产生深远而有持久的影响[5]。周兴国分析了在封闭的社会体系中影响教育正义的因素,其中决定性因素是分配过程中的程序公平[6]。
国内学者对当前教育分配正义范式进行了一定的研究。曾荣光一方面肯定了罗尔斯的程序正义理论对于西方的教育公平研究所作出的贡献以及所产生的巨大影响,但同时也指出,教育公平不应该只存在于分配层面的讨论,不公平与非正义同样也存在于分配层面以外的人际互动层面[7]。冯建军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教育分配正义所存在的问题,他认为教育分配正义将正义只局限于物质资源领域,并不能指导其他领域资源的正义,如果分配正义只适用于宏观的社会制度,那就无法关照到教育活动中的社会心理影响,因此在后均衡化时代,教育正义需要从分配正义转向承认正义。承认正义是教育活动的内在必然要求[8]。
也有学者探究了教育分配公平的实现路径以及产生影响。Gewirtz指出教育公平的实现必须联系特定的背景,要深刻认识到教育公平的多维性以及正义不同方面之间存在冲突的可能性[9]。蔡春承认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分配正义对社会政策影响最大,并指出教育分配是一种再分配,公正是其合法性的前提,为实现教育正义,必须对教育支出的结构作出调整,以此解决教育均衡发展的问题[10]。高伟提出教育正义的实现需要转换教育正义范式,而教育正义范式转换的实质是追求绝对正义到反对非正义,其目的是为了消除教育中显而易见的非正义[11]。在教育分配正义产生影响方面,Shahar研究发现所有的教育分配正义理论都面临着如何在利益冲突与需求之间取得平衡的挑战,教育分配中优先考虑一些人的利益,不可避免的会对其他群体的利益产生负面影响[12]。
2.数字学术资源配置问题
近几十年来,搜索引擎、数字期刊、电子数据库等新技术已经融入了科学知识生产、传播、交流的各个环节,包括硬件、软件、网络技术在内的ICT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技术正在逐渐改变科学交流本来的面貌,而这种状况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关注。
一些学者探究了影响学术数字资源配置的因素。Warschauer通过研究表明,学校的社会经济地位(SES)是影响数字学术资源的配置的重要原因之一。比如,低社会经济地位的学校与高社会经济地位的学校相比,其所能配置到的数字学术资源会更少[13]。Cheney通过研究表明,目前在线学术交流的模式,按学科、地域甚至组织文化的不同正呈现出巨大差异,而这导致了学术数字资源分配方式的变化[14]。李正风首先肯定了ICT技术改变了信息在学者之间的配置方式,并解决了科学共同体间长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他也强调,信息共享是有限制的,数字学术资源的访问有高昂成本,这是信息资源配置与获取过程中遇到的新挑战[15]。
现有文献也有关于学术数字资源配置不均衡所产生影响的研究。Ahmed认为,由于数字学术资源配置不均,查阅期刊机会有限,会产生学术共同体对学术数字资源使用满意度低的问题[16]。Kinuthia以肯尼亚教育状况为背景,探讨了信息通信技术在缩小知识鸿沟方面的作用,其肯定了信息通信技术为促进教育发展所做出的贡献的同时,也揭示了其所面临的挑战,虽然信息和通信技术在西方国家的教育领域取得一定进展,但是在非洲国家的建设使用方面仍然滞后,而这将会继续扩大数字知识鸿沟[17]。丁大尉通过对烟台大学以及清华大学图书馆数据库建设情况的比较,表明目前高校和科研院所之间已经存在严重的“数字鸿沟”现象,并且学术数字资源禀赋的差异,会进一步拉大了学术共同体的知识生产能力,带来了不同层级科研人员知识获取路径差异[18]。
而关于弥合数字学术资源配置差距的路径探究方面,学界也有一定研究。Francis认为,虽然不同大学和学院间的电子资源的可用性和使用性差距很大,但是图书馆联盟可以弥合中间的差距[19]。Danner通过对尼日利亚大学所有学生以及教师进行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到目前学术数字资源的使用率较低,建议通过政府特别拨款的方式,为该国高等院校提供学术数字资源建设的专项资金,提高数字资源的使用率,缩小数字差距[20]。
3.学术数字资源分配正义问题
目前国内外研究学术数字资源分配正义问题的较少,与此相关的仅有数据分配正义问题。比如,一些学者研究了数据分配正义解决机制。张煌等人认为大数据时代,数据即财富观念深入人心,目前大数据产业的分配矛盾凸显,而为了解决该矛盾,数据分配正义要遵循机会均等、分配标准与程序合理以及利益与责任同等分配等原则[21]。Richard 肯定了数据分配正义会促进社会发展,并提供了三种可能的方法:艾丽斯·杨的思想、政治经济学和能力方法[22]。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外对于教育分配正义与学术数字资源配置问题已经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为本文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但围绕学术数字资源配置问题多从学术数字资源配置不均产生的经济、社会原因以及消释对策展开论述,而鲜有研究将教育正义理论与学术数字资源相结合的研究。因此,本文对于该主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另外,在直接层面上,关于数字学术资源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去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国家政策层面的引导和扶持,但是哲学是探寻万物内在深层次规律的学科;而目前,以罗尔斯程序正义理论为导向的教育分配正义范式的哲学思想,已经深刻影响了各国的教育分配实践,其中就包括对教育权利、机会、物质、信息资源合理配置的指导。因此本文将学术数字资源中所存在的问题与教育分配正义哲学思想相结合,从哲学理论的角度探寻当前以罗尔斯程序正义为导向的教育分配正义在指导学术数字资源分配过程中产生局限性及其深层次原因。
三、罗尔斯程序正义理论及学术数字资源配置不均衡
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较早注意到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他在其著作《正义论》中将程序正义分为三种类型:完美程序正义、不完美程序正义和纯粹程序正义。罗尔斯反复在其论著中声明,他的正义理论是纯粹程序正义。他认为纯粹程序正义优于完美程序正义与不完美程序正义,完美程序正义和不完美程序正义之所以为正义,乃是因为其绝对或者相对地体现了一个正义的结果,是一种实质性的正义。而与实质性的正义相比,“纯粹程序正义有一个巨大的优点:我们不再有必要详细地了解无数的特殊环境和个人不断改变着的相对地位,我们也不再有必要去确定一些原则来处理那些及其复杂的与细节有关的正义问题”[23]。纯粹正义程序其程序本身是正义的,并且拥有将结果正义化的能力,因此在纯粹程序正义中,“一旦程序被执行,它所达到的任何结果都是正义的”[24]。
自20世纪70年代《正义论》出版后的40多年间,可以说罗尔斯程序正义的相关主张成为正义理论界的重要风向标,为世界各国研究社会正义问题及寻求非正义现象的解决路径提供全新的理论指导。当前关于教育配置问题的研究多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为视角[25]。随着义务教育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受教育权已经成为每个人应享受的基本人权之一。而罗尔斯的自由平等原则,即“每个人对最广泛的基本自由均应拥有与其他人相应的均等权利”[26]正是义务教育阶段的主要分配原则。由于受教育权已经成为基本的权利与自由,所以大多数人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以及相应的教育资源是被国家强制保障的。
相对于义务教育之后的高等教育阶段,其受教育机会不再平等并且其“教育资源总体上呈现稀缺性与非均质性特征”[27]。比如,我国高等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教育总经费中的占比保持在80%左右,非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教育总经费中的占比保持在20%左右”[28]。中国高校最重要的经费来源仍然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虽然高校的学术数字资源是由高校独自建设,并非由国家或者政府直接分配,但是价格高昂的学术数字资源的建设数量与质量离不开国家与地方政府的扶持,国家仍然是数字资源配置的行动主体,高校获得的经费越多,可以配置更好更全面的学术数字资源。而中国高校的非均质性以及各项资金与资源的稀缺性则表明该阶段不可能做到完全平等,因此差距不可避免。
图1 各省级行政区域高校数据库建设平均数
而大数据时代的不断推进,则加速了这种差距扩张的速度。数据已逐渐成为各领域发展的基础资源,其中高校科研活动更是对数据产生强烈的路径依赖。本文通过对全国普通高等本科院校网络学术资源配置的情况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发现而这种以网络数据库为主的学术数字资源在省级行政区域、高校办学层次方面的配置是极不均衡的。
图1显示,第一梯队为北京、上海、天津三个直辖市。其高校网络学术资源建设情况较为良好,数据库平均均达到了90个以上;第二梯队为广东、重庆和江苏,其高校数据库平均数在65个以上,与第一梯队高校数据库建设量有一定的差距;安徽以及山西等25个省区为第三梯队,数据库数量总体较低,平均约为30个,其中山西省,仅为北京市28.8%。
如果说图1的数字不平等现象没有那么明显的话,那么再进一步探究受经济因素影响更深的各省区市高校外文数据库建设平均量,这其中的差距则更为显著。
图2 各省级行政区域高校外文数据库建设平均数
图2可见,各省区市高校外文数据库建设情况排名中,排名靠前的北京、上海、天津和江苏等均为经济强省或直辖市。而排名靠后的均是经济落后的偏远地区,其中,排名最后的青海省的外文数据库建设平均量仅为北京市的10%。
我国的本科类院校是学术研究的主体,对于数据库的路径依赖更为强烈。如果按双一流高校和普通本科院校分类,这其中也存在严重的数字不平等现象。
双一流高校的数据库建设平均量约为148.6个,而普通本科院校数据库建设平均量,仅是双一流高校的26%,约为38.8个。双一流高校在数据库建设数量上,相对于普通本科院校有着极大的优势。而如果将高校的层级分为985工程院校、211工程高校以及普通高校时,其数字不平等现象也呈现类似的规律。
985工程院校的数据库平均量约为189.9个,211工程院校约为107.3个,而普通本科院校仅是985工程院校的20.4%,约为39个。985工程高校在数据库建设上有着绝对的优势,211工程院校相对于普通本科院校来说也有着很强的代差。
目前,这种不均衡带来了科学界的所谓“数字鸿沟”(digital divide)现象,即“网络学术资源配置的不均衡造成的科学共同体中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乏者之间的不平等”[29]。并引发了一系列的不良影响:
第一,我国不同区域、不同学科、不同层级高校间学者的获取信息成本差距不断拉大。处于优势高校,比如双一流高校的学者比普通高校的学者拥有更多学术资源,而处于优势高校的学者其所处单位不同,层级不同,学术资源获取情况也有显著差别,马太效应带来的“穷者越穷,富者越富”现象凸显。
第二,学者知识生产能力差距扩大。利用网络数据库作为科研的重要手段已经逐渐内化为学者的科研习惯,学术资源的缺失则会大大降低学者的知识生产能力和成功的机率。
第三,固化科学界既有的分层现状。目前中国各高校及科研机构的晋升机制都是以科研论文的发表为参考指标,并且学者知识成果的显示度更加依赖其所属的层级、单位等身份符号,学术数字资源的不均衡影响学者层级间的流动,导致科学界层级固化。
长此以往,这些不良影响不仅会造成我国科学创新效率低下,也会成为营造公平科研与教育环境的掣肘。为了解决这种非均衡的状况,亟需一个正确的理论为其提供指导。
理论上,如果我们所处的社会在实行各项资源分配的过程中执行的是罗尔斯的纯粹程序正义,那么只要程序算法的设计是正义的就一定会导向结果的公平与正义。然而理论与实践总有差距,随着对于罗尔斯程序正义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不难发现,该理论本身存在严重的逻辑矛盾,因此,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时,会产生诸多的实际不可行性情况。当前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中的学术数字资源所存在的不合理问题亟需一种理论为其走出困境提供出路,而罗尔斯的程序正义理论作为现代教育正义范式,似乎并没有为解决该领域不合理的问题提供可行的理论指导。为了探寻其实际应用产生局限性的原因,我们需要反思罗尔斯程序正义理论,并在此基础上试图修正该理论以此作为指导高校数字资源分配不均衡的基本思路。
四、罗尔斯程序正义算法设计局限性
1. 程序算法与特殊属性基本善的不兼容
数据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具有重要社会价值。正如学者Hoven所说:“数据应当归属为罗尔斯所提出的基本善范畴内”[30]。虽然科学数据具有明显的社会价值,但其作为一种非实质性存在的事物,不容易被分配,容易被分配的是用于承载知识的数据载体。因此,数据分配问题转移为数据载体的分配问题,我们将数据载体分配具体为学术数字资源的分配问题。
这种以网络数据库为主的学术数字资源大多都是以科学知识的形态存在的,而科学界对于科学知识的归属一直都有“公有性”的传统。默顿在《论科学和民主》中提出了科学的四个制度性规范,这其中便提及公有性和无私利性,他在文中指出:“科学上的重大发现都是社会协作的产物,因此他们属于社会所有。它们构成了公共的遗产,发现者个人对这类遗产的权利是极其有限的”[31]。
工业经济时代,人们逐渐发现科学知识对于技术创新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科学界逐渐与工业界联盟,市场经济也让企业纷纷渴望占领知识的制高点。学者逐渐不再仅仅满足于学术共同体的内部承认,而是更多的转向科学知识所带来的经济回报的社会承认,其中,大学老师和学者成为“资本家”的时代来临了,而这种知识与资本的结合被斯劳特称为“学术资本主义”[32]。
在学术资本主义的背景之下,出现了知识的保密行为:学者在企业等资助方之间形成契约关系,学者在获得资助后进行科学知识生产,并按照约定将知识以专利形式转让给资助方。因此科学知识在生产时需要进行保密,虽然知识的保密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知识的交流,但是学者在其中获得商业利益后,激发了科学技术的创新并促进产学研的结合,这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然而这种知识保密行为却被出版商不合理的利用,将其作为自己垄断的合理根据,强制性要求学者在发表其知识产品的同时转让版权,从而对知识进行垄断销售。目前,该出版模式下的产物如数字图书馆、网络数据库、文献检索中心等学术数字资源均为有偿服务,且价格昂贵。学术共同体必须通过付费、IP认证、身份识别等方式才能获取。这严重阻碍了知识的传播,大大增加了知识获取的成本,致使不同层次的学术共同体的知识生产能力产生差异,从而阻碍了科学技术的创新与发展。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给基本善列出一个清单:权利与自由;机会与职位;收入与财富。这一阶段,罗尔斯对于基本善的定义为可归纳为 “善是理性欲望的对象”[33]。而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又对基本善的定义加以限制为“只有与生活计划相一致的理性欲望之对象才是善”[34]。从上述定义可知,不管在《正义论》还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罗尔斯对基本善的定义都离不开“理性”这一基础要素。
学术数字资源等作为当今科学知识生产活动的必备工具之一承载着学术共同体对于知识追求的欲望,对于学者来说,学术数字资源确实属于“理性欲望的对象”。但是,从科学社会学的角度看,目前被商业垄断的学术数字资源,是对知识合理保密行为即专利保护权的严重扭曲,知识商品化暴露了出版商对于知识垄断销售的欲望。高昂垄断价格控制下的学术数字资源虽是“欲望对象”,却缺乏“理性”,是造成当前“数字鸿沟”现象的重要原因,属于非正义的产物。然而附着在学术数字资源中的学术数据却是合理的,归属为“基本善”。理性的内在与非理性外在载体,共同构成了这一具有张力的“基本善”。处于20世纪70年代的罗尔斯无法考虑到,随着时代的发展基本善在不断进行复杂变化的事实。当出现这种具有复杂属性的基本善时,罗尔斯的程序算法便与其发生了不兼容的情况。
2. 原初状态过于理想性
《正义论》中的原初状态即无知之幕,是一种假想的契约主义推理装置,契约订立者在无知之幕的笼罩下,通过合理的选择推导出正义的原则。在这层幕布下“各方不再具备通常意义上讨价还价的基础,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上的地位和他的天赋,没有人能修改原则以特别适合他的利益”[23]。由于契约订立者的差异性信息被遮蔽,所以他们在选择正义原则时,会采用最大最小化原则:“要求我们应该首先在各种可能的选择中确认出每一种可能选择的最坏结果,然后接受这样的选择,即这种选择的最坏结果比所有其他选择的最坏结果都更好”[35]。趋于保守的罗尔斯认为,契约签订者一定会选择制定符合所有人利益的正义原则,这样做不仅可以保证社会全体成员利益的均衡,最主要可以保证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当社会选择主体在寻找共同生活的基本规范时,其制定不会受到私人利益的操控,这层厚重的幕布可以防止偏颇和营私。
然而这种理论上的正义状态无法导向现实的实践当中。首先,“无知之幕”根本不存在。现实生活中参与选择的主体是具有现代意识的公民,或者由公民选举出来的代表公民利益的政治团体,它们熟悉自身的所处的社会地位与阶层,了解自身的性格特点和独特优势,并且,社会契约是在“无知之幕”这一假设条件下达成的,而由此得出的正义原则却要应用于具有现代意识的公民,二者间的不一致性由此产生,这也就意味着在选择主体进行正义原则选择时,不仅很难做到价值上的真正中立与公正,这种假想的推理游戏也很难运用到现实层面。
而此时,如果我们将这种具有先验主义色彩的“无知之幕”运用到具体非正义问题的解决时,就能发现其实际运用时所产生的障碍。现实中,各高校所属地区与层次明确,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作为政策选择与制定的主体,在政策的制定和选择时,是没有“无知之幕”这种假想的推理装置辅助的,因此,其很难做到决策价值的绝对中立,国家主导的教育资源的配置在“无知之幕”以外变成经济学中边际效益最大化的利益计算。处于优势的高校和科研团体肩负着推动经济、科学发展以及培育精英人才的使命,必然会分得更多的教育经费;而资源的稀缺性,则使知识生产能力较弱的高校和科研团体只能分得更少。宏观分配上的不均衡直接影响了中观及微观分配,教育经费的缺失使部分高校没有财力建设更多学术数字资源。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们要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发展活力,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36]。从十四大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如今的效率与公平不再是谁更重要,而是同等重要,公平的地位不断地提升。当我们在面对那些不利学术群体所受到的不公平的待遇时,确实需要使用“无知之幕”正义装置选择出正义的原则,来解决目前这种不均衡不合理的现状。但是,“无知之幕”过于抽象脱离现实情境而无法实施,并不具备实际意义。因此这种具有先验主义倾向的分配范式,对我国高校和科研领域学术数字资源不均衡现状的解决是有一定局限性的。社群主义代表人物桑德尔对罗尔斯原初状态进行了批判,认为他的理论具有双重的假设性,“它想象了从来就不会真的发生的事和永远不存在的人”[37]。
3. 差别原则正义性的怀疑
在罗尔斯的纯粹程序正义中,当参与选择的主体在“无知之幕”下达成契约后,人们会根据理性计算和道德本能选择出两个普适性的正义原则,这两个原则可以保证程序过程的正义性,直至一个正义的结果。差别原则作为二原则中极具特色的组成部分,一直是争议不断。其中平等主义左翼对其批评为 “差别原则仍然允许相当严重的不平等,最多只是减轻了社会的两极分化”,事实上,差别原则确实允许社会不同层次之间的群体存在一定的差距,但问题在于他并没有规定社会优势群体与社会最不利群体之间的合理差距比例。
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是这样表述差别原则的:“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应当符合社会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38]。根据差别原则的表述,发现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平等原则而是一种帕累托改进(Pareto Improvement)的优化形式。按照帕累托改进的标准,只要现有状态与既有状态相比较,在没有人变坏的情况下,有人变好,那就是一种帕累托改进,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同样如此。在罗尔斯差别原则的图中,原点O表示原初状态,原点出发的45度线表示平均分配线,从O点出发,在45度直角平分线之下的任意一点都属于帕累托改进点。
图3 罗尔斯差别原则分配图
图3中,C点表示罗尔斯主张的差别原则分配点,即OC曲线接触的那条最高的无差别曲线的正切点。L点表示该分配点更加倾向于有利群体,F点表示封建制度点。图中所有的分配点都在45度线以下,说明罗尔斯根本不考虑倾向于弱势群体的帕累托改进,他认为强势群体自然会分配到更多的利益,“罗尔斯的分配框架永远有利于强者, 因为弱者获得更多在概念上不成立”[39]。而这种强者永远高于弱者的出发点则会引发一个严重的问题,即差别原则分配点逐渐偏离正义分配方向。
在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分配点上有利群体确实是做出了让步,但是其所得的利益依然是多于不利群体的。在马太效应的长期演进下,起初再微不足道的差距,都会被无限放大,直至出现一个很大的差距。
图4 罗尔斯差别原则分配点长期演进图
图4列举出了罗尔斯差别原则分配点的长期演进趋势,经过四个阶段的博弈分配之后,C4与C1相比已经逐渐远离45度平均分配线。假设,在第一次分配博弈中按照差别原则,有利群体分配到的利益占比为51%,不利群体分配的利益占比为49%,当然,这是一个多数社会群体都可以接受的比例。而基于强者永远高于弱者的分配框架,在第二次分配博弈中,继续按照差别原则执行第一次的分配占比,由于第一次分配中斜率已经偏离1,此时有利群体获得的利益比例将超出51%,变为52.02%。随着这种比例的固化,有利群体的获得比例只会越来越高。因此,起初在可允许不平等的范围内看似正义的分配方案,都会随着分配点的演进而导致差距越来越大。
当我们将差别原则的分配方式,运用到本文所研究的学术数字资源配置时,就可以明显地感受到这一原则在指导资源配置时缺乏一定的实际可行性。目前,我国高校学术数字经费在马太效应的影响下正呈现差距逐步扩大的现象。我们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所提供的高校图书馆的数字学术资源购置经费数据,与929所本科院校一一对应,作出文章中的样本高校从2010-2019年十年间数字学术资源购置变化图。
图5展示了我国两个层级高校数字资源购置经费的变化。图中双一流高校可以代表有利群体,而普通高校则代表不利群体。以2010年的数据为起点来看,这两类群体的学术数字资源购置经费起初差距并不大:2010年时,双一流高校的购置经费仅比普通高校高出450万。10年间,从购置经费上涨的情况看,双一流高校在10年间购置经费上涨了1 293万之多,普通本科院校的数字资源购置经费在这10年中的增长与双一流高校相比几乎是微乎其微,仅上涨约186万。到了2019年,双一流高校的购置经费比普通高校高出近1 565万。而如果将高校类型分为985工程高校、211工程高校以及普通高校,则会发现这种差距更大。
图5 各层级高校学术数字资源购置经费图
图6展示了我国三个层级高校数字资源购置经费的变化。图中,985高校可以代表有利群体,而211高校与普通高校则代表不利群体。有利群体985高校在10年间购置经费上涨了1724万之多,而不利群体211高校与普通高校仅上涨860万和186万。2010年,985高校的购置经费仅比211高校高出500万,比普通高校高出700万,而到了2019年,985高校的购置经费比211高校高出1400万,比普通高校高出近2 300万。
学术数字资源购置经费不断拉大的差距,侧面反映出我国高校教育经费的宏观分配已经由起初的可允许范围的不平等,伴随着差别原则分配方式以及马太效应的加持,而使总体经费资源的配置差距越累越大。
图6 各层级高校学术数字资源购置经费图
虽然差别原则在马太效应的影响下,长期演化的结果虽让人无法接受,但是更让人无法接受的却是这种情况仍然是符合差别原则的基本要求的:
首先,罗尔斯认为:“如果改善最不利者的长远期望可以通过‘更重视天赋较高者’来达到,差别原则是允许的”[23]。我们通过重视优势高校群体,给予优势高校足够的经费去建设学术数字资源,其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让弱势高校受惠,从而达到学术数字资源共享的一个状态。但是作为“天赋较高者”的优势高校群体在获得政策上的倾斜后,并没有如罗尔斯所愿。学术数字资源作为一种具有特殊属性的基本善,由于受到技术和商业垄断的影响,难以受惠到弱势高校群体,反而导致两类群体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其次,2019与2010年的购置经费情况相比,两类群体的既得利益都没有变坏的情况下,其新增利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上涨,这在差别原则看来就是合理的,是符合帕累托改进的。但是,抛开差别原则来看,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尽管普通高校可能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面对优势高校的巨大经费增幅和不断拉大的经费差距,普通高校只能被动接受,却无力反抗这种不合理的局面。
最后,罗尔斯的理论作为纯粹程序正义,其本身没有判定结果正义的独立标准,但是可以设计出达到正义结果的程序。如果在差别原则的指导下,这样的分配过程被称为正义的程序,这种程度很高的学术数字资源配置不平等被判定为合理的结果,那么只能说,罗尔斯的正义实际包含了“从地狱到天堂的各种境况”[40]。
五、罗尔斯程序正义物化模式的局限性
罗尔斯的程序正义设定了一个经济学的视角以及一个物质性资源的分配逻辑,在这种物化模式下,社会的正义问题都可以从调节经济结构和物质性资源的程序中解决,他“将社会正义与分配视为同延概念的倾向”[41],认为社会的非正义仅仅只是基本善这种物质性资源分配不平等造成的,只要通过正义的程序对其进行公平的分配,每个群体得到其该得到的最大利益,那么社会就是正义的。但是实际上,罗尔斯“将目光局限在物质资料和资源的分配,不恰当地限制了正义的范围”[41]。因此,罗尔斯程序正义对学术数字资源中非物质性要素的悬置,就使我们明显感受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指导非物质分配领域的不合理情况时,会产生一定的局限性。
1.人际能力差异引发不合理现象
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正义的基础是基本善,正义结果的达成是基本善的公平分配。但是罗尔斯忽略了一个重要的方面,即正义的主体是人,而人际之间是具有相异性的,对于基本善的过度关注会导致人们对于如何处理基本善这一核心问题的偏离,即“社会基本善赋予了实现人类生活有价值的可能手段,但是并没有关注人的选择过程即转化能力”[42]。由此,阿马蒂亚·森提出了以“可行能力”为正义基础的比较正义理论,强调个体能力对于正义的重要性。
森认为,人的自由生活不仅取决于其所有拥有的基本善,还取决于其转化基本善的能力,向所有人分配公平的基本善仍然会使转化能力弱的人处于不利地位。在我国高校以及科研领域中,即使所有的数字资源都可以被公平的分配,均衡也无法真正实现。比如,在一所高校或者科研院所当中,所有学术共同体都拥有同数量同质量的学术数字资源,但真的能够将学术资源转换为优秀学术成果的并不多。而这种情况的出现,表面看似是个体的努力程度不同,实则为不同层级学术群体可行能力的差距。个体的努力程度或者敢于尝试的意愿是与可行能力有着直接关系。可行能力不同,其对于数字资源的使用效率不同,学术成果产出也会随之产生差异,能力的差距会使不同学术群体获得的利益总量产生明显的差距,转换能力的低下最终会导致底层学术群体面临各种不公正待遇,且无能为力改变这种被动局面。
因此,在学术群体中,由于自身可行能力的问题所造成的学术数字资源不合理的状况,是无法通过数字资源的公平配置而解决的。学术群体仅仅拥有公平的学术数字资源是不够的,没有较强的个体转化能力,学术数字资源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2. 社会不承认引发的不合理现象
上文认为,没有较强的可行能力,即使不同群体拥有公平的学术数字资源,公正也无法真正实现。那假设这样一种情况:我们赋予不利学术群体公平的学术数字资源,并且这些不利学术群体也拥有一定的可行能力去行使其所得到的学术数字资源,那么这些不利学术群体所做出的成果是否能获得社会关系上的承认而实现真正的正义呢?这个问题的答案显然不是在物质性资源分配领域可以回答的。目前的社会现实告诉我们,即使社会合理分配了实质性的资源,不公正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我们需要突破实质性资源分配的视野去看待非公正的现象。在此基础上,艾丽斯·杨提出了超越分配正义的关系正义主张,要求从社会关系的角度去看待公平正义问题。
杨认为当代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典型是优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支配和压迫,主要表现为歧视、排斥、边缘化等现象。这种不公正的现象在作为社会组成部分的教育与科研领域均有所表现。在我国高校及科研领域,不同的学术群体即使真的拥有平等的数字资源,那么其利用数字资源所达成的科研成果被社会承认的程度也是不同的。目前,我国学术期刊的成果歧视是对于弱势学术群体最直接,伤害最大的一种歧视形态。与优势学术群体相比,弱势学术群体的科研成果获得期刊的承认更加困难,很多学术期刊、科研平台对于弱势学术群体,比如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或者没有国家科研基金支持的学者所投寄的科研成果,并未抱有很高的热度。而对于一流高校或者有基金支持的学术群体的学术成果则恰恰相反。一方面,收录一流高校学术群体的学术成果可以提高期刊的学术影响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编辑的风险责任以及论文甄别的成本。
同时,这种关系上的不公正同样会反向导致弱势群体物质资源的进一步匮乏,从而形成恶性循环。杨在关系正义理论中提及:“一些人被排斥在社会生活的有意义参与之外,从而导致物质上的被剥夺和灭绝”[43]。弱势学术群体作为学术界的边缘化存在,由于长期被排斥在学术垄断之外,难以获得学术界的承认,其数字资源也会进一步被剥夺。学术关系中的不合理现象难以消除,高教、科研领域的真正公正难以实现。
六、结 论
本文基于罗尔斯程序正义理论,研究了在罗尔斯的教育分配范式指导下,我国高校学术数字资源均衡发展产生局限性的原因,主要结论如下:
罗尔斯程序正义理论算法本身设计存在的缺陷:首先,由于基本善理论的时代局限性,引发分配程序与学术数字资源配置之间的不兼容;数字鸿沟问题的解决,需要“原初状态”使得教育分配基于一个公平的起点,而“无知之幕”脱离人类情境,过于理想难以实行;差别原则看似维护不利学术群体,实则却允许很大程度的非正义配置。其次,罗尔斯设定了一个物化模式,将正义与物质资源公平分配混为一谈,教育正义仅为教育资源分配正义,悬置了高校学术数字资源中的非物质性要素:如各类学术群体对于数字资源转化能力差异,即天赋差异而形成的不平等;以及底层学术群体有能力使用资源,但是社会关系对其成果不承认而引发不公正。
当前高等教育领域学术数字资源乃至社会中所存在的一系列不合理现象的解决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本文从完善理论指导范式的角度来看:第一,反思当前教育正义范式罗尔斯程序正义理论本身的逻辑矛盾。我们不能完全否定该理论,而是要扬弃现有正义范式的致思理路。继续坚持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自由平等原则,确保资源使用以及教育权利的自由平等;拓宽基本善的分配清单,让复杂属性的基本善即学术数字资源有相应的分配准则;在学术数字资源的分配过程中,不仅考虑效率,更加注重公平,均衡各地区层次高校数据库的建设量;在社会再分配过程中,保证有利学术群体与不利学术群体之间资源的分配差距的合理性,防止在马太效应加持下,数字鸿沟现象不断拉大的情况。第二,推陈出新,拓宽正义的广度,挖掘正义的深度,提升正义的维度。将公平正义不再局限于物质资源分配当中,在价值追求上从“均衡资源”指向学术主体能力的培养提升,尽量确保学术共同体有能力将自己所得的学术数字资源物尽其用;在社会生活中消除各种以“支配”和“压迫”为特征的非正义现象,防止在这种基于学术数字资源的学术交流过程中出现歧视、排斥、边缘化的现象,围绕关系正义,为学术主体设置有尊严,可承认的学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