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县官上计执法”令文考释
——兼论汉以前的“上计制度”
2022-09-28曹天江
曹天江
清华大学历史系
汉代的上计,自宋代起即受学者注目,但对于汉代之前的上计情况,却因资料匮乏,长期以来难以详解。杨宽、鎌田重雄、严耕望等学者整理传世文献所见汉代之前的上计,主张战国时已存在“上计制度”,此后成为学界通说。(1)杨宽: 《战国史》,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235—236页;鎌田重雄: 《秦汉政治制度の研究》,东京: 日本学术振兴会,1968年,第369—412页;严耕望: 《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57—268页;曾我部静雄: 《中国社会经济史の研究》,东京: 吉川弘文馆,1976年,第372—374页。19世纪70年代睡虎地秦简刊布以来,至少在战国秦,“上计”作为一类官府事务之存在已无疑义;根据《秦律十八种》等条文,学者梳理出上计的若干具体渠道和内容。(2)较综合性的论说可见工藤元男: 《睡虎地秦简所见秦代国家与社会》,广濑薰雄、曹峰译,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8—72页;葛剑雄: 《秦汉的上计和上计吏》,《中华文史论丛》1982年第2期,第181—183页;郭道扬: 《中国会计史稿》,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4年,第137—168页;杨兴龙: 《从睡虎地秦简看秦代的上计制度》,《重庆工学院学报》2008年第8期,第15—16页。
21世纪初面世的里耶秦简和岳麓秦简,提供了更丰富的文书与律令材料,展现出当时多样的行政实态,其中涉及上计的部分也引发了学者的讨论。宏观上看,对“上计”的时间、频率与人员这些规定性的重要问题,都有新见。游逸飞据里耶简推测秦代上计有月簿、四时簿与岁簿之区别;(3)游逸飞: 《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87本第3分,2016年,第465—466页。王勇主张秦代上计或非每年一度的统一举措,也无统一的时间和组织者,推测当时是派每一事项的主管官吏分别负责上计,此说颇具突破性。(4)王勇: 《里耶秦简所见秦代地方官吏的徭使》,《社会科学》2019年第5期,第155页。微观上看,县廷如何完成“上计”工作,也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在计簿的分类与整理、(5)李均明: 《里耶秦简“计录”与“课志”解》,《简帛》第8辑,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149—159页;王伟: 《里耶秦简“付计”文书义解》,《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第54—65页;黄浩波: 《里耶秦简牍所见“计”文书及相关问题研究》,《简帛研究 二○一六(春夏卷)》,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81—119页;吴方基: 《里耶秦简“付受”与地方国有财物流转运营》,《中华文化论坛》2018年第4期,第59—67页;沈刚: 《里耶秦简文书的归档》《“课”“计”与战国秦汉时期考绩制度流变》,《秦简所见地方行政制度研究》,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第231—242、330—343页。统计人员的职守与分工、(6)郭洪伯: 《稗官与诸曹——秦汉基层机构的部门设置》,《简帛研究 二○一三》,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21—124页;黎明钊、唐俊峰: 《里耶秦简所见秦代县官、曹组织的职能分野与行政互动——以计、课为中心》,《简帛》第13辑,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131—158页;王四维: 《秦县少内财政职能及其管理制度》,《史学月刊》2020年第11期,第5—18页。统计与校核的事务过程(7)曹天江: 《秦迁陵县的物资出入与计校——以三辨券为线索》,《简帛》第20辑,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第189—226页;杨振红: 《秦汉券书简所反映的“名计”制度》,“古代东亚文字资料研究的现在与未来”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韩国庆北,2020年11月,第377—386页。等方面都有研究成果面世。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346—352是一组以“县官上计执法”开头的令文。(8)本文所引岳麓秦简,皆据陈松长主编: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伍)(陆)》,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2017、2020年。以下简称“《岳麓秦简(肆)(伍)(陆)》”。为行文方便,引述皆使用整理编号。其文意复杂,为我们认识秦代“上计”既提出了新问题,也提示了新思路。除整理小组外,目前仅见周海锋有较为综合的解读,(9)周海锋: 《秦官吏法研究》,西安: 西北大学出版社,2021年,第76—97页。王捷、彭浩、土口史记、王四维、沈刚等在探讨“执法”职掌时对句意作出若干阐释,(10)王捷: 《秦监察官“执法”的历史启示》,《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第142—143页;彭浩: 《谈〈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的“执法”》,《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6辑,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90—91页;土口史记: 《岳麓秦简“执法”考》,《法律史译评》第6卷,上海: 中西书局,2018年,第60—61页;王四维: 《秦郡“执法”考——兼论秦郡制的发展》,《社会科学》2019年第11期,第157—158页;沈刚: 《秦简所见地方行政制度研究》,第115页。雷海龙、王伟、苏俊林对部分文字句读有修订意见。(11)雷海龙(“落叶扫秋风”):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初读》,简帛网简帛论坛,2016年3月26日;王伟: 《岳麓书院藏秦简札记(四则)》,简帛网, 2020年4月27日;苏俊林: 《秦简牍中“牒”字的使用及含义》,《简帛》第20辑,第151—152页。总体而言,对令文内涵和意义的探讨尚欠深入。细究这一组令文的文脉与背景,并与睡虎地、里耶及其他岳麓秦简材料相参证,可更准确地解读“上计”相关事务的内容,理解其执行方式的具体变化;在此基础上,考虑秦统一前后的历史背景,还可更进一步探究律令规范与统治现实之关系的复杂面向。从而,我们对汉之前的所谓“上计制度”,或可获得更加贴近历史真实的认识。
一、 令文句读与结构
兹依原书格式,将修订后的《岳麓秦简(肆)》“县官上计执法”令文移录如下:
□其不能者,皆免之。上攻(功),当守六百石以上及五百石以下有当令者,亦免除。攻(功)劳皆令自占,自占不347/0692实,完为城旦。以尺牒(13)苏俊林认为“尺牒”前或脱漏“二”字,牒书之牒,当是竹木制成的二尺牒。见苏俊林: 《秦简牍中“牒”字的使用及含义》,《简帛》第20辑,第151—152页。牒书当免者人一牒,署当免状,各上上攻(功)所执法,执法上其日。(14)此句断读参王伟《岳麓书院藏秦简札记(四则)》,简帛网,2020年4月27日。史以上,牒丞348/0523【相】、御史,御史免之,属、尉佐、有秩吏,执法免之,而上牒御史、丞相└。后上之恒与上攻(功)皆(偕)└,狱史、令史、县349/0520官。恒令令史、官吏各一人,上攻(功)劳、吏员,会八月五日;上计(最)、志、郡〈群〉课、徒隶员簿,会十月望。同期350/2148一县用吏十(15)雷海龙《〈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初读》认为此字右下有弧笔,应释作“廿”,但图版难以辨认,故暂存疑。人,小官一人,凡用令史三百八人,用吏三百五十七人。上计(最)者,柀兼上志└、群课、徒隶351/0813员簿。·议: 独令令史上计(最)、志、群课└、徒隶员簿,用令史四百八十五人。而尽岁官吏└上攻(功)者352/0805
这七枚简的内容并非完全连属。首先,简347、348与349,及351与352之间的连接当可以确认。其次,整理小组已指出简346与347中间有一枚缺简;(16)陈松长主编: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79、185页。简349、350、351内容不甚连贯,反印文、背划线等证据不明显,三者之间亦容有缺简。简350上端残断,当有阙字。此外,整理小组将简353/0081+0932“┃廷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第己。 ·今辛”置于例1之后,但史达、周海锋已指出,从字迹、背划线等判断,该简不宜与例1连属,(17)周海锋: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所收令文浅析》,《简帛研究 二○一八(春夏卷)》,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67页。甚是。
这七枚简收入《岳麓秦简(肆)》第三组卷册。整理小组称,这组卷册长27.5厘米,存两道编痕,书体特征明显,但多次出现同一枚简或同一条律令上书体不同的情况,背划线的痕迹亦多与简文的属读不对应,故主要依简文内容编排;它们大致皆属于“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即适用于内史与诸郡的令。(18)陈松长主编: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前言”,第2页。又“共令”之“共”,一般理解为“共同”,陈松长主张读为“供”,“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即“供内史、郡两千石官所遵守使用的令”。见陈松长: 《岳麓秦简中的几个令名小识》,《文物》2016年第12期,第59—60页。例1中“议”的部分亦提示它应属于经某些程序的论议后整理而成的秦令。令文的年代,从“皇帝”用语推测,很可能是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统一六国之后;这亦与岳麓秦简大部分律令的抄写年代一致。
总体看来,这七枚简的编联排列虽尚有疑问,但编绳痕迹明显,位置一致,字迹相同,内容相关,当属于同一册书,视之为一组令文是恰当的。为叙述方便,暂取起首文字,称“县官上计执法”令文。
令文内容可划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简346。它涉及上计(“计最”)的层级与方式: 郡县结构中,分两级上交统计文书,县官上计于执法,执法上计最于皇帝处。(19)前引王捷、彭浩、王四维认为,秦代执法有郡执法、朝廷执法,此条所指亦应是郡执法;执法府与郡府的关系目前尚难确认,但它们无疑都是县与朝廷之间的层级。沈刚则认为“执法上计皇帝所”意味着该执法是设置在中央的机构,但此说的逻辑恐有跳跃之处,郡一级直接上交文书到皇帝处并非不可理解,悬泉汉简亦见有边郡上计到“行在所”的案例(Ⅱ90DXT0112②∶108)。“筭橐”或指盛装文书的布囊,事毕归还并答覆于县官。
第二部分是简347—349,第三部分起自简350至简352“·议”前为止。两部分中“恒令”和“恒与上功偕”的“恒”字义相似,都是说此命令当长期执行,以为恒常。在秦简律令文书中,“恒”字往往用于固定的律令条文,“恒+动词”则带有命令语气,如里耶秦简8-62迁陵丞昌引述:“令曰: 上葆缮牛车薄(簿),恒会四月朔日泰(太)守府。”(20)本文所引里耶秦简,皆据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 《里耶秦简(壹)》《里耶秦简(贰)》,北京: 文物出版社,2012、2017年;缀合及释文参考陈伟主编: 《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2018年。以下皆简称“《校释》”。这一句式用于实务,其例甚多,不暇赘举。准此,第二、三部分都应属于现行的律令条款,可认为是一种“现行办法”。
第二部分主要是某些情况下罢免和惩罚官吏的规定。当罢免的范围,包括“……其不能者”与“上功,当守六百石以上及五百石以下有当令者”。“上功”必须“自占”(即自行申报),若不符合实情,则完为城旦。上功之后,有应免职的,将其情状书于尺牒,上交给上功处的执法。“史以上,牒丞相、御史”句,整理小组断作“史以上牒丞相、御史”,或理解为史将这些情况用牒书写呈丞相、御史,但如此一来,“以(之)”和“上牒”显得重复,且“史”的这一职掌于文内无征,难以理解。故断作“史以上,牒丞相、御史”,与后文连读,是谓史以上的官吏,执法应上牒给丞相、御史,由御史来罢免,至于属、尉佐、有秩吏,则由执法自行罢免,但还是要上牒给御史、丞相,或是为了备案。(21)根据涉事官吏的不同而上书不同的上级官员,还见有《岳麓秦简(陆)》简248/1866+J71-3“诸吏为诈以免去吏者,卒史、丞、尉以上上御史└,属、尉佐及乘车以下上丞相。……”。“史”官秩低微,何以要由御史罢免?此暂阙疑,有待日后更恰当的解读。“后上之恒与上功偕”,要求当免者的牒书与功劳文书一同上交,说明在此之前的条文,可能是针对并未一同上交的情况而言的。简352的“尽岁官吏上功者”,似也与之遥相呼应。
第三部分整体上可理解为:
恒令:
(一) 令史官吏各一人:
·上攻(功)劳、吏员,会八月五日
·同期
(二)一县用吏十人,小官一人,凡用令史三百八人,用吏三百五十七人
(一)的结构划分是为了照应并列句式及“同期”的内涵。整理小组在“八月五日”后标句号,但如此一来,“上计……会十月望”句缺失主体;后文“议”后部分又提到“独令令史上计……”,两相比照,(一)当以“令史官吏各一人”下接两个分句:
(1) 由“令史官吏各一人”上交功劳吏员簿籍,截止日期在八月五日,这等同于第二部分的“上功”;因此,它所指的应是县官提交功劳到执法这一过程。(22)《岳麓秦简(肆)》简220/1227、221/J43:“·置吏律曰: 县、都官、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以十二月朔日免除,尽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缺者,为补之,毋须时。”《睡虎地秦简·置吏律》有相似语句。它规定县、都官、郡于十二月至三月之间免除官吏,与例1令文有别。究其缘由,一是二者针对的官吏群体或许不同;二是《置吏律》规定实际免除的时间,例1令文规定上呈功劳簿与当免者状的时间,亦容有参差。因材料有限,姑识于此,以俟后考。
“同期”之“期”,在秦汉文书用语中一般表示文书聚集或人员相会的约定。(25)《说文解字注》七篇上月部:“期,会也。”(杭州: 浙江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14页上)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简牍研究班编《汉简语汇》:“日时を约束する。取り决めた日时。”(东京: 岩波书店,2015年,第77页)官府期会皆有定日,失期者受惩,律令文书屡见。“同期”当理解为“同一期限”或“同其期限”(使文书相会于同一期限),但不知其后是否还有内容接续。令文中存在八月五日和十月望日两个时间点,简352最末提到“而尽岁官吏上功者”,大胆推测,它或暗示一年之中都可能有官吏上功,这是不允许的。不过,各地文书送呈有远近迟速之别,简牍文书中的“期”或“会”多数表示“截止日期”,而非强行要求必须同日抵达。(26)如里耶秦简中,常见上级要求某文书“会某月朔日”,而迁陵县提前一个月已将文书发出的例子。此问题牵涉较广,拟另稿详论。例1令文亦不要求所有人同行同止,而是要求相关文书在八月五日和十月望日这两个固定的截止日期之前送达。
其后,(二)是根据(一)而得出的人数统计;(三)是要求上计者“柀兼上”其他文书。这两句结构清晰,但含义费解,说详后文。
第四部分即“·议”后的部分,是针对第二、三部分的诸多现行条款讨论的新方案,可惜例1后文缺失了他人争论或皇帝批覆此“议”的重要内容,不知对此方案有无改动,但它至少得到了部分的采纳,所以记录在令文之中。新方案希望: (一) “计、志、群课、徒隶员簿”全部改由令史上交,并由此精简了此事务所需的官吏人数;(二) “尽岁上功者”如何,后文无法得知。可见这一方案与前两部分是相对应的。如此,则由县令史“包办”了十月望日应交至的所有文书。
综上,例1令文可试译如下:
·县官向执法上呈计文书,执法向皇帝所在处上呈计最文书,都使用筭橐,告巂(义不详)结束后,再归还筭橐。令执法、县官统计……
……有不能的,都免官。上呈功劳,对于应当守六百石以上,以及五百石以下官员中符合律令的,都免除。功劳都要求自己申报,自己申报不……实情,完为城旦。用尺牒(或为二尺牒)来记录应当免除的人,每人一牒,写明应当免除的情状,各自上呈给上功之处的执法,执法上呈其日数(义不详)。对于史以上的官吏,上牒书给丞相、御史,由御史来免除,对于属、尉佐、有秩吏,执法来免除,再上牒书给御史、丞相。之后上呈这些文书,都要与上呈功劳一同进行,狱史、令史、县……
……官。恒定命令令史、诸官之吏各一人上呈功劳吏员文书,期会于八月五日;上呈计最、志、群课、徒隶员簿,期会于十月望日。(要遵守)同一期限……一县使用吏十人,小官使用吏一人,一共使用令史三百零八人,使用吏三百五十七人。上呈计最文书的人,让他们分别一同上呈志、群课、徒隶员簿。·议: 仅令令史上呈计最、志、群课、徒隶员簿,使用令史四百八十五人。而整年中上呈功劳的官吏……
二、 计文书的上呈
上节解读了“县官上计执法”令文的句读和结构。其中不少可疑之处,还可从其他简牍材料中找到与之相互发明的证据。
里耶秦简有迁陵县官吏“上计”的记录:
(9-709+9-873)
(9-709背)
一人与令史上上计□□BⅡ
(8-1472)
(8-1472背)
(8-98+8-1168+8-546)(28)此简缀合据何有祖: 《里耶秦简牍缀合(四则)》,简帛网,2013年10月4日。
例2残断,所述是几名官吏的去向。“为徒买衣临沅”的殷,对照简10-1170“女廿九人与少内段买徒衣”,知可能任少内职;而简8-2063、9-2739正有“少内殷”,当即此人。据此,“处上计”之“处”,亦当为一名与少内级别相近的官吏。查已公布的里耶秦简,有库佐处、令佐处、少内佐处、仓守处,因例2信息有限,尚难确证是哪一位,但处是迁陵县下属吏,当无疑义。例3是作徒簿的一部分,留下了作徒随令史去上计的记录,但可惜残断较多,难以确知文书制作时间和作徒所属的机构。例4大意谓吏曹中向郡尉上计者,需要携带某物,不可遗失。
又石原辽平缀合的简9-1078+8-2499,亦是一份作徒簿,内有“与令史□”,何有祖曾释作“与令史上【计】”,石原辽平认为此处仅一字,疑为令史的名字。(29)何有祖: 《读里耶秦简札记(五)》,简帛网, 2015年7月15日;石原辽平: 《里耶秦简9-1078简と8-2429简の缀合に関する觉书》,中国古代简牍の横断领域的研究网,2021年3月2日。从后说,故暂不列入。
除这几枚明确记录人名的简牍外,多份里耶秦简作徒簿还见有“与吏上计”一语。简8-145+9-2289是卅二年(前215)十月乙亥(二十七日)迁陵县司空守制作的徒作簿,它记录了男性作徒中有“八人与吏上计”,小城旦中有“一人与吏上计”;简10-1170是卅四年(前213)十二月仓官徒簿,记录了“男十六人与吏上计”“女廿三人与吏上计”。后者是一月内使用隶臣妾的“人次”累计,(30)说详王伟、孙兆华: 《“积户”与“见户”: 里耶秦简所见迁陵编户数量》,《四川文物》2014年第2期,第64—65页;唐俊峰: 《里耶秦简所示秦代的“积户”与“见户”》,简帛网, 2014年2月8日;晋文: 《里耶秦简中的“积户”与“见户”——兼论秦代基层官吏的量化考核》,《中国经济史研究》2018年第1期,第59—60页。可换算为一名男性作徒与吏上计十六日(其他等式如4人4日等也可成立)、一名女性作徒与吏上计廿三日。(31)王勇据这些材料主张,秦代的“上计”在一年中任意时间都可能进行(《里耶秦简所见秦代地方官吏的徭使》,《社会科学》2019年第5期,第155页)。这确实是一种可能。此外,笔者认为,还存有两种解读: 其一,考虑到其时上计路途之遥远、事务之烦难,它们或是说明到了十月下旬、十二月,原本赴计的人员还未归来;其二,如后文所论(例16),县官府在年终上交各类文书后,还要面临上级校验、质询,导致官吏或行书人不断往返于途,它们也可能是这一过程的体现。总之,这些十月下旬和十二月的记录所指的究竟是何种“上计”,尚有待更多证据的披露。
例2、3所体现的上计人员,与例1所言“令令史官吏各一人”和“独令令史”正相吻合。至少在县一级官府,应是由县下令史等属吏带领一定数量的作徒前往上级机构完成上计。里耶秦简中有大量涉及迁陵县文书统计事务的资料,据考证,当由诸官制作统计文书、呈交县廷,令史分曹校验,且还存在一名令史负责多曹“计录”的案例。(32)即令史尚,里耶简8-481“仓曹计录”与简8-480“司空曹计录”皆由他负责。相关论考可参高村武幸: 《里耶秦简第八层出土简牍の基础的研究》,《三重大史学》第14卷,2014年,第29—85页;土口史记: 《秦代的令史与曹》,第8—9页;鲁家亮: 《里耶秦简所见秦迁陵县的令史》,第50页;邹水杰: 《简牍所见秦代县廷令史与诸曹关系考》,《简帛研究 二○一六(春夏卷)》,第132—146页;曹天江: 《秦迁陵县的物资出入与计校——以三辨券为线索》,《简帛》第20辑,第208—213页;吴方基: 《秦代县政务申请与审批机制——以里耶秦简为考察中心》,《简帛研究 二○二○(秋冬卷)》,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1年,第73—96页。感谢匿名审稿专家的提示。因此,令史对各类计文书最为熟悉、最应负责,由他们前赴上计亦属自然。
但在“上计”之外,秦简中还出现了相似的“将计”一词,须加以辨析:
5.【廿九】(33)补释据《校释》第1卷,第100页;许名玱: 《〈里耶秦简(壹)〉历日校注补正》,简帛网, 2013年9月17日。年后九月辛酉朔丁亥,少内武敢言之。上计Ⅰ□□而后论者狱校廿一牒,谒告迁陵将计丞,(34)此处句读承匿名审稿专家提示,谨此致谢。Ⅱ上校。敢言之。Ⅲ
(8-164+8-1475)
6. 丗一〈二〉年(36)《校释》指出是“卅二年”之误(第2卷,第171—172页)。十月己酉朔癸酉,迁陵将计叚(假)丞枯敢言之: 仆马一匹,以丗一年死。·今为Ⅰ椯一牒上,谒除籍。敢言之。Ⅱ
(9-651+9-2470)
十月癸酉,佐见行。 尚手。
(9-651+9-2470背)
例5谓某年(廿九年,前218)后九月丁亥(二十七日),本年度的上计已执行,但其后又有论狱,故少内武将“上计……而后论者”整理为狱校廿一牒,提交迁陵县将计丞;该文书由佐欣书写并送至县廷。(37)关于该简所涉事务,亦参曹天江: 《“定计”的明与暗——秦简所见基层官府物资付受的计校过程》,《文史》待刊稿。例6中,卅二年十月癸酉(二十五日),迁陵将计假丞向上级上言称,前一年有一匹仆马死去,现在制作一牒“椯”,请求将该马从相应的“籍”上除去。(38)关于秦简所见的“椯”,有两种说法: 一说见于《校释》对例6的解释:“疑读为‘专’。《说文》:‘六寸簿也。’”(第2卷,第172页)另一说取删除义,多数学者持此义。张荣强、王辉解释《为吏治官及黔首》简1530“移徙上椯”,认为它表示将移徙者从原户籍上删去,是一动词;《岳麓秦简(伍)》整理小组注释简193/1685“以计椯籍逐之”(《岳麓秦简(陆)》简183/0134同),认为“以计”是“以计时”之省,“椯籍”则是一种文书名;汪蓉蓉还将例6的“椯”与史籍所见“不揣流亡”之“揣”联系,认为它们都表示削除名籍。综观之,例6的“椯一牒”应是一牒文书,它当包含将已死仆马除籍的内容,由而反观“移徙上椯”,则可解释为如有移徙之人则官吏须上交椯文书;“计椯籍”亦可能连读,意与“椯”同,指与“计籍”有别的用于削籍的专门文书。见《校释》第2卷,第172页;张荣强: 《读岳麓秦简论秦汉户籍制度》,《晋阳学刊》2013年第4期,第53—54页;王辉: 《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字词补释》,《考古与文物》2014年第3期,第76页;陈松长主编: 《岳麓秦简(伍)》,第158页;汪蓉蓉: 《五一广场东汉简所见流民占籍问题及其文书行政》,《简帛研究 二○二○(春夏卷)》,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281—282页。反推之,此“籍”当是与迁陵县卅一年马匹相关的统计文书,已然上呈到郡,故将计丞制作“椯”,是一种补救措施。
此外,还见如下残简:
(8-2)
(9-2106)
例7I行“计”前一字,《校释》疑为“将”。
“将计”这一事务缀于“(假)丞”职名之前,表示一种临时性的差事。迄今学界对“将计”有两种解读: 一是直接解释为“带领上计”;(39)《校释》第1卷,第100页;第2卷,第172页。二是翻译为“主持考核上计工作”,(40)吴方基: 《秦代县级财务监督机制与日常运作》,《地方财政研究》2017年第2期,第99页。或言“县丞大概有审核计簿的权责,但当时对县丞应该没有带队上计的要求”。(41)王勇: 《里耶秦简所见秦代地方官吏的徭使》,《社会科学》2019年第5期,第155页。
细考词意,首先,“将计”之“计”,应指统计事务本身,不能直接与“上计”划等号。不过,遍览类似的“将”字辞例,如里耶简“将捕爰叚仓兹”(8-1559)、“将粟佐赣”(8-1050)、“将奔命尉沮”(9-1114),及汉简常见的“将屯”“将兵”等,大多带有空间移动的内涵,表示带领某人或物前往别处。例5、6中的将计丞,虽是在迁陵县廷收发例5、6文书,(42)例6的书手尚值得注意,他很可能是迁陵县令史尚。里耶秦简中,大量由令史尚“视平”或“监”的禀食记录都分布在卅年至卅二年,与例6年代接近。但例6字迹潦草,尤其正面第二行与背面行书记录字体散漫歪斜,似乎写到后来失去了耐心;这或许说明例6是一份留在县廷的抄件,导致笔迹判断难度颇大。但不能排除他们也会以总负责人的身份携带计文书前往郡府的可能。若以例1所示十月十五日为县官府所有统计文书的提交期限,则例5文书于后九月二十七日抵达迁陵县廷,迁陵官吏据之加急处理,应能赶在十月十五日前上交。(43)此外,疑狱计是地方官府计籍中较特殊的类型。岳麓秦简对论狱、留狱信息的计校有不少特别规定;悬泉汉简有敦煌郡专门呈送狱计到丞相府的记录,时间在十二月,晚于一般送计。此问题拟另稿详论。例6文书虽已迟于截止期限,但它涉及的是计文书的更定,(44)参黄浩波: 《秦代文书的“谒除”与“更上”》,秦史青年学者论坛论文,陕西西安,2020年11月,第172—173页。原本的卅一年计文书应已经呈交到郡,将计丞此时已回到迁陵县廷,亦非不可理解。
总言之,“将计丞”前往郡府上计的可能性尚难断言,从词意来看,直译为“统领(主持、掌管)统计事务”更妥。这一职务的存在,与例1仅提及令史与诸官之吏恰成互补。
如此,还可理解下例所言郡府中的“将计”:
9. ·制诏御史: 闻狱多留或至数岁不决,令无辠者久系而有辠者久留,甚不善。其举留狱上059/1125之└。御史请: 至计,令执法上(最)者,各牒书上其余狱不决者,一牒署不决岁月日及系者人数,为060/0968(最),偕上御史,御史奏之,其执法不将计而郡守丞将计者,亦上之。制曰: 可。 ·卅六061/0964
(《岳麓秦简(伍)》)
该条文阐述论狱不决须上报朝廷,马力称为“举留狱上计诏”并有论考。(45)马力: 《〈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举留狱上计诏初读》,《简帛研究 二○一九(春夏卷)》,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114—122页。其言上计时,郡执法须条列还未解决的狱事,制作出撮要的“”,上交给御史,御史奏报皇帝;又言“其执法不将计而郡守丞将计,亦上之”,即一般情况当由执法统领本郡统计工作,故刑狱方面文书也由他处理,但若是由郡守丞“将计”,则同样依照此条文办事。(46)马力认为“郡守丞将计者”的“守丞”职衔显示出其具有临时性,即取“代理丞”之意,笔者以为恐怕也不能排除是“郡守之丞”甚至“郡守、郡丞”意。参马力: 《〈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举留狱上计诏初读》,《简帛研究 二○一九(春夏卷)》,第116页。虽然秦郡上计情况目前没有直观的文书史料,但此处的“将计”亦应取“统领统计事务”之意,表明郡守丞、执法要对其辖区计簿负总责。
综上,秦县当由令史等属吏前赴郡府或执法府上计;而将计丞的设置,提示我们在这些属吏之上,还有县丞以长吏身份统领此事务。
三、 “志、群课、徒隶员簿”的上呈
里耶秦简中提交“课”“志”文书的记录不少,它们与例1的“志、群课”亦有关联:
10. 廿九年九月壬辰朔辛亥,贰春乡守根敢言之: 牒书水Ⅰ火败亡课一牒上。敢言之。Ⅱ
(8-645)
九月辛亥旦,史邛以来。/感半。 邛手。
(8-645背)
11. 廿九年九月壬辰朔辛亥,迁陵丞昌敢言之: 令令史感上Ⅰ水火败亡者课一牒。有不定者,谒令感定。敢言之。Ⅱ
(8-1511)
已。Ⅰ
九月辛亥水下九刻,感行。 感手。Ⅱ
(8-1511背)
徐世虹将此二简连举,(47)徐世虹: 《秦“课”刍议》,《简帛》第8辑,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254—255页。亦见陈伟: 《秦简牍校读及所见制度考察》,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65页;沈刚: 《“课”“计”与战国秦汉时期考绩制度流变》,《秦简所见地方行政制度研究》,第337—338页。廿九年九月辛亥(二十日),迁陵县廷收到贰春乡守送来的水火败亡者课一牒,令史感拆阅后,立即奉县丞之命亲自将它再送去上级郡府。例11还称该课如有不确定之处,由感来改定。
关于这两份文书背后的事务过程,众说纷纭。一说认为它是一种临时、紧急、主动的申报。黄浩波举出简9-1706+9-1740“廿九年迁陵见户百六十六……水火毋败所亡者”,认为例10、11是针对它的“更上”之书,推测简9-1706+9-1740制作出来后,因贰春乡出现了新的水火败亡情况,故有例10、11,将新的课文书上呈郡府。(48)黄浩波: 《秦代文书的“谒除”与“更上”》,秦史青年学者论坛论文,陕西西安,2020年11月,第176页。刘欣宁认为例11所反映的是一种紧急要求,由熟悉水火败亡课文书的令史亲自上交,应对质询,(49)刘欣宁: 《秦汉帝国的文书传递手段》,《国学研究》第45卷,2021年,第17页。此前,高村武幸亦曾分析此简的传递方式,见《里耶秦简第八层出土简牍の基础的研究》,第51页。与黄说有相似之处。另一说则认为它是年末的一项常规事务,黎明钊、唐俊峰据之提炼出“定课”概念,推测县廷中先“定课”、再汇总提交,后者以前者的校验结果为基础。(50)黎明钊、唐俊峰: 《里耶秦简所见秦代县官、曹组织的职能分野与行政互动——以计、课为中心》,《简帛》第13辑,第151—157页。从里耶简其他简例来看,后说似更有说服力,但亦存未安之处。
与例11相似的文书可列如下:
(8-739+8-42+8-55 )
(8-739+8-42+8-55背)(51)此三简缀合,据土口史记: 《里耶秦简8-739+8-42+8-55缀合》,简帛网,2017年9月15日。
(8-602+8-1717+8-1892+8-1922)
14. 令庄定,敢言之。
(8-1612)
(8-1769)
土口史记指出例12、13书式相似。(52)土口史记: 《里耶秦简8-739+8-42+8-55缀合》,简帛网,2017年9月15日。例14、15系笔者据书式补充,但残断较多,其他信息不明。诸例中,令史上呈的文书有课、有志,数量各不相同。又见下例:
(8-704+8-706)
(8-704+8-706背)
该例是例11—15所言事务的延伸,原件当送往洞庭太守府。迁陵县上书洞庭太守,称前日令史齮上交的“课”皆与式令不符,被太守府驳回并要求齮重新校订;故此再次上呈。但此文书似乎不得回复,迁陵县于丙申、己亥、甲辰连追三次后,又两言“今复……”,似一共追书五次;守丞齮提到“令二月□亥追”,“令”若指守府之令,则守府在次年二月亦追书一次。不过,最终传送例16原件的人就不再是令史齮本人,而是邮人了。
例16“课皆不应式令”,亦暗示迁陵县向洞庭郡上呈的课有许多份,它们皆须遵循固定格式,恐怕还设有期限。结合例1“上课、志”之语,当知课、志文书的提交是每年进行的常规事务,例10—15文书即处于这一过程,课、志文书是先由诸官制作、再由多位令史各自上呈和改定。但黎、唐二氏谓“定课”之后再汇总提交课文书,恐怕并无证据,且时间上颇为紧张。例10、11中,贰春乡于九月二十日才上交水火败亡者课,令史感当日马不停蹄地将它送往郡府,很难想象其后若还有县内汇总的步骤,当如何赶上本年度上交志文书的工作。类似的还如:
17. 卅一年后九月庚辰朔丙午,迁陵丞昌敢言之: 令曰上臣邑I志□□。·问之,毋当令者。敢言之。II
(9-1417+9-1691)
后九月□□旦,史□行。 □手。
(9-1417+9-1691背)
卅一年(前216)后九月丙午(二十七日),迁陵丞响应上交臣邑志的“令”而询问下属,但“毋当令者”,故上此文书。若有当令者,自应专门向上级呈交一份臣邑志。此例比例11更接近年末,其后恐不会再有县内汇总的余裕。此外,例16还暗示,“定课”之完成并不必然在本年度内。令史持课上呈郡府、应对质询,这本身已可构成郡府对县工作的年度考核内容,因此即使到次年二月以后,迁陵县也不敢怠慢。
里耶简中还见有县官吏赴郡直接上课的记录:
18. 一人与佐带上虏课新武陵。
(8-1677)
虏课,不知由何官掌管。佐带不见他处,当为县佐或某官佐。新武陵或是当时的洞庭郡治。(54)《校释》第1卷,第190—191页;郑威: 《秦洞庭郡属县小议》,《江汉考古》2019年第5期,第93页;游逸飞: 《里耶秦简所见的洞庭郡——战国秦汉郡县制个案研究之一》,《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第61号,2015年7月,第32—33页。值得注意的是,郭涛提出新见,认为洞庭郡的首县及郡守、郡监皆在临沅县,而郡尉在新武陵,见郭涛: 《秦代洞庭郡治辨正》,《考古》2021年第2期,第100—108页。如成立,则迁陵县上计的目的地恐怕不止一处,更说明当时是多人分批次络绎上计,并无统一队伍。感谢匿名审稿专家提示。佐带上交一种课文书,仅携带一名作徒,规模小,事务简单,与前引例11—16可以互参,它们都说明县吏上交志、课文书是各自单独进行。不过此处是由官佐而非令史上呈虏课。考虑到里耶简断代上限公认在秦始皇廿五年,多数断在秦统一以后,例18可能是律令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况;亦不能排除它的断代恰在例1令文颁布之前,当时仍可由“官吏”即诸官之吏前往上课的可能。
准此,县令史等属吏可以携带自己处理的课、志文书单独前往郡府,各自应对上级质询,不必等待全体文书收集齐备,也不必等待县廷的进一步汇总工作。(55)里耶简所示,迁陵县廷的确需要汇总诸官之课,如简8-906“卅四年Ⅰ迁陵课Ⅱ笥。Ⅲ”是一枚笥牌,表明迁陵县各课汇集于此笥中;还有争议纷纭的七种“课志”(简8-383+8-484、8-479、8-482、8-483、8-486、8-490+8-501、8-495)及“课上金布副”木牍(8-454)等。诸官向县廷上课,县廷汇总、校订之,这一过程应是存在的,与本文所论的令史等提交所掌之课到郡府并不矛盾。秦简所见,多是一事一课,一事一志: 上交者,可以一人交一份,也可以一人交多份,如例13、16分别由饶、齮上交和核定多份的志、课。上呈的日期也多有不一,但都在例1令文规定的十月十五日之前。自然,他们还须为各自的志、课承担责任。例16中,令史齮制作的课不应式令,被郡太守盘问,迁陵县就直接追究到令史齮本人。(56)另一方面,一县长官与该县所上文书,也绝非全无关系,其责任似乎主要体现在文书记录的评比考核。如里耶简8-1516记载沮县“课廿四年畜息子得钱殿”,当时“沮守周主”,后来周任职为新地吏,沮县的现任守乃发文给迁陵县,“令县论言事”。畜息子得钱,本属县下诸官事务,其记录由令史校验上呈,但此项成绩在全郡为殿,便要论罪一县的守令。这提示我们秦之县长官与列曹、诸官的关系有更为复杂的面向。
关于徒隶员簿,《岳麓秦简(肆)》有:
19. ·为徒隶员└,黔首居赀续〈赎〉责(债)者,勿以为员。…… 361/0652
规定黔首中的居赀赎债者不应列为“徒隶员”。已刊里耶秦简无“徒隶员簿”,但有大量“作徒簿”。据研究,它们皆由诸官制作,有的每日送达,有的按月汇总送达县廷,(57)刘自稳: 《里耶秦简牍所见“作徒簿”呈送方式考察》,《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第54—61页。但其后县廷如何向郡呈交它们,迄无更多材料,只能暂付阙如。
综合前述,反观岳麓律令所言:
恒令令史、官吏各一人,上攻(功)劳、吏员,会八月五日;上计(最)、志、郡〈群〉课、徒隶员簿,会十月望。同期……一县用吏十人,小官一人,凡用令史三百八人,用吏三百五十七人。上计(最)者,柀兼上志└、群课、徒隶员簿。
则有更切实的认识。“柀”,秦简中多见,争议纷纭。学者多取其本意“分、断”,表“分别”“部分”之意,亦有通“辟”、通“颇”、通“罢”或表“随即”等多种说法。(58)综述参孟峰: 《秦简“柀”字及相关史料补诠》,《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第40—42页;孟峰(第43页)认为例1的“柀”当作“随即”解。从文意来看,仍取“分别”“部分”最为合适,但“柀兼”同出,是否扞格?经上文分析可知,县廷每年赴郡府上课、志,都是由不同的令史官吏分别上交自己所负责的部分;令文“柀兼上”正应指此,它可能是要求上计的人员中“有一部分人要同时上交”自己所负责的志、群课、徒隶员簿,亦可能是要求他们在上计时“分别上交”各自负责的志、群课、徒隶员簿。(59)此处还须考虑计()文书本身是单批上交还是分批上交。前已言及,因当前并未见到秦代县廷向郡府所呈计文书的直接史料,难以了解其文书形制、内容与传递过程。但考虑到课、志等其他文书都是不同人员分批次上交,且与上计相关的作徒记录分散,则“上计()”本身亦不能排除分批、分部门进行的可能。惟惜无实证,姑识于此,以俟后考。当然,这些条文有多少落到了实处,也颇成问题。
准此,句中“令史官吏各一人”,若解作令史一人、官吏一人,则与其后“一县用吏十人,小官一人”矛盾重重。仅从里耶实例来看,前往提交课、志文书的令史已远不止二人。县廷列曹、诸官各自负责不同事务,他们皆有可能派人赴上级机构递交功劳吏员及计()、志、群课、徒隶员簿,也正因此,才会总计出令史308人、吏357人,以及后文的令史485人;这些数字恐都是机械相加而得,故很难推出一定的计算公式。(60)周海锋为弥合这些数字的龃龉,认为“用吏七人”之“七”是“十”之讹,“凡用令史三百八人”之“八”是“六”之讹,据而推算制定此令时有51县,应是当时内史所辖县的总数(《秦官吏法研究》,第77页)。应当肯定,令史308人、吏357人的数据,无论取何理解,所涉及的县的数量都不会达到秦统一后的全国总规模,但直接改释数字,恐怕亦缺乏证据,失于强解。周海锋又指出,其后文“用令史四百八十五人”难以解释,因为10以内只有5能被485整除,而所得结果(97县)与秦内史县数不符,故推测各县所派令史数量未必统一,这从结论上说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这一数字仍不见得指向内史辖域。
四、 “与计偕”和“柀兼上”的意义
如所周知,秦至西汉中期“计断九月”,即年度统计文书的断限在每年十月初至次年九月底。(61)张荣强: 《汉唐籍帐制度研究》,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189—198页。根据例1的“会十月望”,知县廷将它们上交至郡府的最终截止期限在十月十五日,这与“计断九月”并不矛盾。一县在每年年底上呈计(最)、志、课等文书,是由多位令史等属吏分批次前往,他们不见得同时抵达,只要赶在十月十五日这个日期之前完成即可。在这些纷繁的文书上呈过程中,例1令文提出“柀兼上”,规定部分文书可以合并上交,这应当引起注意。它的语意令我们想起秦汉史料中常见的“与计偕”。
“与计偕(上)”,指“与计文书一起(上交)”。(62)关于“与计偕”的定义,工藤元男延续《汉书·武帝纪》颜师古注“计者,上计簿使也”的说法,认为应翻译为“与计吏一起”;见氏著《睡虎地秦简所见秦代国家与社会》,广濑薰雄、曹峰译,第26页。笔者认为,严格从字面来讲,“计”字很难单独表示一类官吏,且“计”本身和“与计偕”之物都可视为被提交的对象,应译为“与计文书一起”。颜注视“计”为“上计簿使”,或因文脉中“与计偕”的内容扩大到地方人才,但这些人仍然属于地方提交给朝廷的内容之一,他们其实也是“与计文书一起(上交)”的。在汉代,“与计偕”的内容非常多样,除文书、物品外,还包括了地方荐举的人才,学界讨论相对充分;(63)王应麟: 《玉海》卷一一四《选举·科举·汉计偕》,扬州: 广陵书社,2003年影印本,第2109—2110页;吴昌廉: 《计偕物考》,《简牍学研究》第2辑,兰州: 甘肃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85—86页;汪桂海: 《汉代的校计与计偕簿籍》,《秦汉简牍探研》,第144—146页;赵鹏团: 《两汉时期“与计偕”考论》,《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21年第2期,第8—14页。又郴州苏仙桥西晋简中的上计简册题为“计阶簿”,学者将它与“计偕簿”相联系讨论,见戴卫红: 《从湖南省郴州苏仙桥遗址J10出土的晋简看西晋上计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8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166—168页。关于秦代“与计偕”的讨论却很少,多是就简论简,且往往依赖于汉代经验。(64)诸家秦简校释,对此问题并不重视。相对充分的讨论见康大鹏: 《云梦简中所见的秦国仓廪制度》,《北大史学》1994年第1期,第32—33页;工藤元男: 《睡虎地秦简所见秦代国家与社会》,广濑薰雄、曹峰译,第26—27页。在秦简资料日益丰富的今日,我们更应立足于秦上计事务的本来面貌对此问题加以探讨。先列秦律令所见“与计偕”诸例如下:
20. 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大(太)仓,与计偕。都官以计时雠食者籍。 仓37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65)本文所引睡虎地秦简,皆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 《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 文物出版社,1990年;释文参考陈伟主编: 《秦简牍合集: 释文注释修订本》第1辑,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
21. 为褐以禀衣……已禀衣,有余褐十以上,输大内,与计偕。……92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
22. 岁上舂城旦、居赀续(赎)、隶臣妾缮治城塞数、用徒数,及黔首所缮、用徒数于属所尉,(66)此句标点原作“岁上舂城旦、居赀续(赎)、隶臣妾缮治城塞数、用徒数及黔首所缮用徒数于属所尉”,据京都大学“秦代出土文字史料の研究”班《岳麓书院所藏简〈秦律令(壹)〉译注稿 その(三)》(《东方学报》95,2020年,第128页)改。与计偕。……190/1248
(《岳麓秦简(肆)》)
23. ·治辠及诸有告劾而不当论者,皆具传告劾辤论夬(决),上属所执法,与计偕……335/2025
(《岳麓秦简(伍)》)
例20规定县向太仓上交“食者籍及它费”,例21是有关禀衣条文的节录,禀衣所用的褐布如剩余十件以上,要向大内上交;皆“与计偕”。(67)对此二简所涉的具体事务过程,可参工藤元男: 《睡虎地秦简所见秦代国家与社会》,广濑薰雄、曹峰译,第23—27页;于洪涛: 《试析睡虎地秦简中的“禀衣”制度》,《古代文明》2012年第3期,第38—43页。学界一般认为,太仓与大内是秦内史下属机构;睡虎地秦简中郡的存在感很低,内史在一些事务上担当关中各县的上级机构角色。(68)秦内史相关研究史可参大栉敦弘: 《近年の内史研究から见る秦汉统一国家体制の形成》,《中国史学》24,2004年,第103—120页;渡边英幸: 《战国秦の内史に关する觉书》,高村武幸等编: 《周缘领域からみた秦汉帝国》2,东京: 六一书房,2019年,第5—16页。因此,当时至少一部分的县需要向内史上计,随而有此“与计偕”的规定。例22、23是秦统一后使用的律令。前者要求舂城旦、居赀赎、隶臣妾缮治城塞和使用人数的记录及黔首缮治城塞和使用人数的记录,要与计文书一同上呈于郡尉;后者谓治罪与告劾如有失当处,当准备具体文书,与计文书一同上交所属执法。
“与计偕”用语还见于里耶秦简:
(9-1264)
25. 卅六年九月辛巳【朔】□□□I
(9-1439)
(9-1439背)
例24简首涂黑,是一枚标签,当施加于文书归总后的“束”。“计与偕”,疑即“与计偕”之讹,该简标识这一束是“应当与计偕”的文书。例25残断严重,从“·问”一语推测,或是响应某些“与计偕”的要求而在年底展开询问,但文书收发方皆不明晰。这两枚简说明秦代“与计偕”不只是纸面上的规定,它已实际行用于官府的文书事务。
在秦简所见文书提交规定中,“与计偕”一类律令的相对数量非常少,大量的律令要求并无“与计偕”或“偕”字提示,它们仍旧是专事专办的,如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效律》简175:“至计而上廥籍内史。”内容与前引《仓律》相似,康大鹏认为廥籍也属于“与计偕”的文书,(69)康大鹏: 《云梦简中所见的秦国仓廪制度》,《北大史学》1994年第1期,第32—33页。但恐无确凿证据。虽然我们今日所见秦律令文书并非当时行用的全部,但综合前文所论,应可肯定,在年终统计之时,官吏们各自“专事专办”、单独上交文书是更普遍的情况。“偕”字的使用与否,应都有特定的意涵。
文书行政过程的复杂化与条理化,看似矛盾相悖,实为一体两面。复杂化方面,随着国家统治的开展、文书行政的深化,国家对文书提交的新要求不断涌生,相关律令日益蕃滋,从睡虎地秦简的时代就不断以条文形式规定下来,不断添入原本的文书工作中。秦县官府应对着各式各样、或新或旧的文书提交规定,而这些规定的期限最为集中的便是年终总计之时,那时文书最为多样,上交过程最为繁琐,官吏们也就最为繁忙。每年年底,数百名官吏带着作徒奔波在前往上级治所的路途中,还要面对上级的质询、承担工作失误的惩罚,承受相当的身心压力;更不必提这些文书如有问题,还可能要多次往返,牵连到更多的官吏与行书人。从国家角度来看,这些在“上计”之外的规定叠床架屋,不断增加额外的开销,也颇不利于官府进行日常工作。因而,国家也同时作出了若干将文书工作条理化、以提高工作效率的努力。如秦律令屡屡提出“与计偕”“柀兼上”一类规定,试图减少年底上交文书队伍的批次,从例20、21来看,这一努力在相当早的时期已经开始;统一后的岳麓令文又将“令令史官吏各一人”改为“独令令史”,以精简其人员。不过,这些条文执行与否以及如何实际执行,颇难断言。再加上秦统一日短、史籍缺乏,所以许多新资料存在解读困难,或前后不一,或表意混乱,这亦不足为奇。相信日后秦史料的不断丰富扩充,将有助于我们更加充分和深入地认识这一问题。
汉代以降,一年一度派遣一支队伍前往上级机构“上计”的做法成为常态,而此后历代对上计内容添加的新要求,不论人、物、文书,大都规定为“与计偕”,要和计文书一同带去。尽管具体规章不可能完全固定,执行方式也多有改动,但后世所称“上计制度”的一些基本原则已经成型。秦汉之间的这一转变并非发生于一朝一夕,而应是诸方合力缓慢校正的结果,例1令文就为我们认识这一过程提供了不少新的启示。
结论
《岳麓秦简(肆)》“县官上计执法”令文,为我们认识秦代基层官府的上计事务提供了丰富的信息。通过调整相关简文的句读、疏通其结构,可大致理解其内涵。将其与其他秦简材料对读,还可认识秦代上计的一些基本面向。
每年年底的秦县官府中,由令史等县下属吏前往郡府上交计文书(“上计”),并由县丞统领此事(“将计”)。而县廷之志、课文书,往往是由负责的令史即时送往郡府,接受校验和质询。故这些文书提交是多批次进行,只要在截止日期之前送达即可。不过,秦简还有若干岁末上交文书应“与计偕”的规定,意即与计文书一同提交。随着国家统治的开展,一方面,各级官府需要汇报的内容日益增多,另一方面,又试图精简上交文书的批次与人员。“县官上计执法”令文将“令令史官吏各一人”改为“独令令史”,还以“柀兼上”规整文书批次,都是这一反复过程的表现。
汉代以降,逐渐形成了今日学界所习称的“上计制度”: 一年一度一批人马,送呈计簿与计偕之物。但若将这一印象套用在秦代,则难免以后推前之虞。秦基层官府的年末统计与上报工作,更应视作一个以“上交计文书”(“上计”)为轴心、不断变化其外延的事务群,若一概称作“上计”或“上计制度”,恐不能认识到其多样多次、随要求变化不断调整的弹性。进言之,秦汉国家的统一、安定及与之相应的官僚制的诞生、稳固,实与“上计”概念的扩展变化相伴随,而这一过程也绝不是线性的,中间有不少往复曲折。“县官上计执法”令文的意义,更应放在这一延长线上考虑。
附记:小文草成过程中,得到宫宅洁、侯旭东、郭伟涛、冉艳红、任寅秋、李倚天等师友的指教;2021年10月16日,提交武汉大学第八届珞珈史学博士论坛,得到黄浩波、杨先云先生的指点;2021年11月28日,提交北京大学“出土文献与汉唐法制史研究”学术研讨会,得到金钟希、李屹轩、陈韵青等师友的指点;投稿后,又蒙匿名审稿专家不吝赐教。谨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