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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需求研究

2022-09-22徐海龙王宏伟

中国科技论坛 2022年9期
关键词: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工作者

张 静,徐海龙,王宏伟

(1.中国科协创新战略研究院,北京 100038;2.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北京 100038;3.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732)

0 引言

科技成果转化是新技术、新发明经过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实现商品化和产业化,最终实现经济价值的过程,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关键环节。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咨询、知识产权、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科技金融等专业服务的科技服务体系是科技研发和生产部门的粘合剂,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服务中介组织和平台的建设,出台了大量法规、政策,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新修订的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2017年国务院制定的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都强调了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重要作用,并制定了包括建设统一开放技术市场、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壮大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等多个方面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构建基本方案。从科技工作者实际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现状来看,目前的科技成果服务体系作用发挥程度如何?存在哪些薄弱环节和亟待强化的服务内容?了解科技工作者成果转化的实际困难和需求并回答上述问题,对于针对性地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移和产业化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国内许多学者围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重要作用[1]、发展现状[2-4]等方面开展研究,认为目前中国科技中介机构仍存在功能单一、机构不健全等问题,在数量和质量上难以满足科技成果转化对专业化科技服务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提高[5]。少有研究针对科技成果转化各环节中各主体的困难和需求提出强化科技服务供给能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相关政策建议,特别是缺少通过广泛调查的方式发现成果转化活动的薄弱环节并提出针对性科技服务需求的研究。因此,本文以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为主线,梳理科技成果转化系统中的科技服务主要类型和功能,面向广大科技工作者调查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和对科技服务的需求,以强化各主体间、各环节间的协同衔接关系为目的,提出强化科技服务的政策建议。

1 科技成果转化系统中的科技服务类型与功能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涉及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发明人等创新主体,也包括科技中介、风险投资在内的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包括人才、资金、体制机制和市场环境等诸多要素,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Etzkowitz等[6]构建了三重螺旋模型,用于解释技术转化过程中高校、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复杂交互影响关系,提出每条螺旋线内部存在转化,如大学和研发机构可以在社会中扮演新的角色,跨越了大学和企业的边界;各螺旋线之间可以相互作用,形成新的、互相重叠的三边网络和机构。部分研究[7-9]从国家创新系统角度提出科技成果转化各主体的定位和主要功能,认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是科技成果的主要供给方,通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全社会提供新知识、新技术,并承担科技人才和经营人才培养职能;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孵化、创业形成的衍生企业为科技成果的需求方或接收方,主要通过新知识和新技术的应用和产业化获取创新利润,改变市场结构;以科技中介和风险投资机构为代表的科技服务组织主要联结和辅助成果转化活动的各主体,促进形成知识创造、传播和应用环流;市场决定生产力的发展方向,拉动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决定成果转化的速度和规模;政府则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完善法律体系和提供公共服务,为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发挥引导作用,推动科技成果顺利转移转化。

基于以往研究,本文以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为主线,构建包含上述成果转化活动主体、体现各主体功能定位和互动关联关系的科技成果转化系统。如图 1所示,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包括成果转移和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两个阶段。在成果转移阶段,高校和科研院所通过向他人转让科研成果、许可他人使用和将成果作价投资等多种方式,将科技成果转向企业或衍生企业,其中一次性转让和许可使用转移方式使科技成果以商品形式在技术市场流通;成果作价投资转移方式则是以科技成果作为出资条件,依法设立企业、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或参股已有企业,形成共同利益和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10]。由于科技成果的技术含量高,存在较高的知识壁垒,作为科技成果供给方的高校和科研院所通常更了解成果的技术先进性、成熟性和未来市场价值,从而拥有明显的信息优势[5]。因此,企业需要获取科技成果的技术信息、市场价值信息和转化前景等,降低成果转化风险。同时,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实质上由科研机构持有,因而往往带有国有资产属性,其成果转移过程有较高的合规性要求。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也因此需要对科技成果价值进行评估,并及时、准确了解成果转化涉及的法律要求和政策规定。因此,科技成果转移阶段需要科技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对接服务、成果评估与检验服务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等知识物化服务,辅助完成科技成果从供给方向需求方的转移[11-12]。典型机构包括科技信息中心、专利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高校技术转移中心、技术经纪与代理机构、技术交易市场等。

图1 科技成果转化系统中的科技服务类型

在成果商品化、产业化阶段,企业、科研机构的衍生企业和与企业合作共同实施成果转化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经过对成果的筛选、验证和进一步的试验开发,完善实验室成果,使之与其他技术相匹配,符合生产实际和社会需要,实现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13-14]。由于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的科技成果到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之间仍有较远的距离,需要逐步经过小批量验证性试验确保成果没有重大设计问题,之后放量中试确保生产中的工艺没有问题,最后通过小批量生产进行全面验证,检验是否达到企业大批量生产要求的产品合格率[15]。这一过程涉及大量的资金投入和试验、生产设施保障,对技术水平要求较高,中试环节的失败率也相对较高[16-17]。因此,企业倾向直接生产技术成熟度较高的产品,不愿承担风险在中试环节投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资金、试验条件有限,难以独立开展中试活动,科研成果供求双方都对中试环节的技术熟化服务和投融资服务有较高需求。相应的,该阶段需要科技服务机构提供产品服务设计、技术产业化与工程化开发、创业孵化、科技管理咨询、拓展融资渠道和营销渠道等服务,并辅助培养骨干管理队伍等,帮助实现成果的产业化,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与成果转移阶段的知识物化服务相比,技术产业化开发、创业孵化和投融资等服务需要科技服务机构具备更强的技术开发、孵化、管理、投资和资源整合能力,更深层次地介入成果转化过程,对科技服务机构的要求更高。典型机构包括工程中心、产品设计公司、部分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培训或咨询机构、测试服务机构、科技风险投资与担保机构、部分产业技术研究院等[3]。以产业技术研究院为例,为了发现和解决行业、企业发展的技术瓶颈,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组建,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开展共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应用,具有非营利、公益性机构特征[4]。与之类似的模式还有科研院所与地方政府共建的技术研究院,整合国家级科研院所的科研技术成果、高层次科技人才、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等优势创新资源,在地方政府提供的良好融资环境、科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下,为区域内的企业提供专家战略与技术咨询、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享、分析检验检测、技术交流等成果转化支撑服务[18]。

除了针对某一转化环节提供专业化服务,也有大量机构或平台提供多样化甚至覆盖全链条的 “一门式”服务。例如,由政府主导,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企业广泛参与的公共 (专业)服务平台,通过整合政策、信息、资金、科技、人才资源,为成果转化各主体提供科技信息共享、成果评估、产权转让监管、管理技术咨询、成果转化项目推介、投融资及担保服务和后期技术支撑等一系列综合服务[19];由公益性民间组织成立的行业协会,以促进行业 (或产业)发展为目标,提供学术交流、技术市场业务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推广等转化服务[20];以企业为主体成立的产业联盟,主要通过技术交流、人才培训、实验室、设备共享、联合研发等方式形成研发和成果转化联盟,向联盟内的成员企业提供专业咨询、投融资、专利申请和人才培训等多种定制化服务[21]。

2 面向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需求调查

从事科技知识生产、发展、传播、转化、应用和管理相关活动的科技工作者,是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对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相关科技服务需求有较为直观的感受。本文使用中国科协于2019年6月开展的全国科技工作者专项调查数据,分析目前科技工作者进行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渠道、存在的困难,获取科技服务的情况和对科技服务的需求,为针对性地提出强化科技服务供给能力政策建议提供数据支撑。调查依托中国科协建立的516个固定调查站点,采取多阶段随机抽样方法抽取样本,回收有效问卷20255份,其中东部地区科技工作者占51.9%、中部占24.9%、西部占23.3%;35岁以下占47.7%,35—44岁占34.5%,45岁及以上占17.8%;高等院校占22.4%,科研院所占19.6%,医疗卫生机构占14.0%,大型企业占17.4%、中小企业占12.8%,技术推广与服务组织占5.1%。参与调查的科技工作者地区和工作机构类型分布基本合理,较好地反映了目前科技工作者获取成果转化服务的现状和进一步需求。

2.1 成果转移阶段科技服务需求

(1)信息对接服务。科技服务机构提供的信息对接服务,一方面汇聚整理领域企业技术需求信息,另一方面收集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信息和技术交易信息,通过成果/技术信息平台向成果供给和需求方 “双向发布”[22]。与其他类型科技服务相比,科技成果和交易信息的对接服务经过多年发展已经相对成熟和普遍,成为科技工作者主要获取的科技服务类型之一。调查结果显示,转化过成果的科技工作者中52.8%获得过相关科技服务,其中30.8%获取过成果转化信息咨询服务、27.5%获取过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占比相对高于获取成果产业化服务的科技工作者比例。同时,信息服务也是科技工作者希望重点强化的科技服务类型。调查中,分别有36.3%和32.3%转化过科研成果的科技工作者认为成果信息服务和技术交易信息服务需要加强,位居各类服务的第二和第三位 (见图2)。

图2 科技工作者反映目前最需要加强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考虑到高校和科研院所拥有科研成果的信息优势,企业作为成果接受方,是信息对接服务的主要需求方。但实际获取科技成果仍经常面临缺乏成果信息的困难。如图3所示,在参与过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工作者中,分别有17.9%的大型企业人员和19.5%的中小企业人员反映,其在成果转化过程中缺少成果信息和技术交易信息,该比例相对高于高校和科研院所。一方面的原因在于,对于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而言,其生产制造需要不同的技术、工艺和工序,技术创新也需要复杂的技术体系支持。而科技成果多数是某一专业技术领域的单项技术,并不构成完整产品的技术体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其自身的技术沉淀或简单的技术信息分类服务很难准确找到能够服务于企业产品技术体系的科技成果。另一方面反映出高校和科研院所仍停留在 “供给型”科研模式阶段,缺少与企业的合作经验和推介成果的渠道,需要信息对接服务搭建成果供求的 “沟通桥梁”。

图3 科技工作者反映成果转化缺少成果信息的比例

在本次调查中,有28.6%的高校科技工作者、25.9%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和24.5%的科研院所人员反映其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困难是缺乏与企业的合作经验。41.1%的科技工作者认为,目前科研队伍中研究脱离实际需求问题非常严重或比较严重,高校科技工作者持该观点的比例高达53.7%[23]。因此,该阶段科技成果供求双方对信息咨询服务的深度、广度要求不断提高,需要专业的科技服务组织收集汇总领域内的科技成果,并进行分类、提炼和深加工,对应技术体系提供系统化的科研成果信息对接服务,降低科技成果的交易成本。

(2)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评估服务。多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起点是确定成果转化价格。本次调查中,33.4%的科技工作者在近三年将科研成果转化为产品或应用于生产。从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来看,35.8%的科技工作者以成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30.1%选择许可他人使用成果,25.2%直接向他人转让成果,10.6%以成果作价投资,另有33.8%选择自行投资实施转化。除了自行转化的情形外,其他转化方式均需要以交易 (合作)双方确定的成果转化价格为基础。

由于国家设立高校和科研院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大多涉及国有资产管理问题,成果定价合规性的要求较高,但随着国家逐步下放成果处置权、收益权的改革,成果定价对评估、报批的要求相对放松。较长一段时间内,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需按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等政策法律规定,在拍卖、转让之前进行评估并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报告、核准和备案。由于评估周期长、报告与核准流程繁琐,耽误了科研成果转化的最佳时机、增加了交易成本。2015年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9年修订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后,政策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协议定价方式需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在制度设计层面逐步理顺困扰科技工作者较长一段时间的体制机制障碍。目前,协议定价已经成为确定成果转化价格的主要方式,参与本次调查的科技工作者中,77.1%采取协议定价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化价格,22.2%选择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确定成果价格,6.8%进行公开拍卖。在高校和科研院所转化过成果的科技工作者中,选择协议定价方式的比例更高,分别达到82.0%和82.3% (见图4)。

图4 科技工作者采取的成果转化主要定价方式

虽然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简政放权不再强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但对科技成果的价值和风险进行评估仍是成果转化双方确定成果价格重点需要的科技服务。调查中,13.8 %的科技工作者获取过技术评估等咨询服务,占获取科技服务人员的56.5%;40.0%的科技工作者认为技术评估咨询服务亟需加强,占比均高于其他科技服务类型。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科研成果定价难,需要专业化的评估机构帮助企业和投资方识别技术的投资价值,对成果的产业化前景、风险、价值进行分析和评估;二是目前处于国有资产管理简政放权改革过程中,部分科研单位负责人担心触碰国有资产 “红线”而谨慎执行改革措施,改革措施落地难,同时也有部分机构因为协议定价内部公示的软约束,存在大量低价转让科研成果的现象,均需要由专业化的成果评估服务为成果价格确定提供基本水平和合理区间参考;三是为科研人员提供成果转移、作价入股和创业资产评估的基本依据,保障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形成良性循环。在这个意义上,科技成果转化双方需要市场化运营的评估机构提供满足新形势下多样化需求的科技成果评估服务,除了提供是否能够转化以及以何种价格转化的依据,更需要细化评估技术成熟度、工作分解单元和技术增加值,提供统一技术度量标准下的科学评估结果。

(3)政策宣讲与解读。为了激励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藩篱,营造良好的成果转移转化环境,我国于2015年修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并陆续制定和发布了相关实施细则、配套政策,上述政策也频繁出现在各类新闻报道和媒体宣传文章中,科技工作者对上述原则性鼓励政策的知晓度达到较高水平。调查显示,44.3%的科技工作者表示了解成果转化相关政策法规,其中4.0%表示非常了解,相对高于科技工作者对职称制度改革、科研经费管理和收入分配等政策的了解程度[23]。表示 “听过但不了解”这些政策的科技工作者占39.9%,表示 “没听说过”的占比仅为16.3%。

科技成果转化的现行制度、政策规定内容庞杂,仅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就涉及科研单位和个人收益分配比例规定、收益形式和相关税费优惠等多种问题,普通科研人员基本不可能对国家、省级和科研单位出台的各项政策有清晰的了解,对政策实施的感受度也相应较低,需要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提供系统的政策规定宣讲和解读服务。在调查中,32.2%的科技工作者认为成果转化的主要困难是相关制度不完善,31.2%认为主要困难是收益分配不合理,29.6%认为审批程序过于复杂,22.3%认为成果的产权归属不清晰,占比均相对较高 (见图5)。

图5 科技工作者反映成果转化面临的主要困难及比例

2.2 成果产业化阶段的科技服务需求

(1)技术熟化服务。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的衍生企业、合作企业等是成果产业化阶段的主导方,也是技术熟化服务的主要需求方。调查结果显示,大型企业 (16.1%)和中小企业 (15.6%)科技工作者接受过技术熟化服务的比例相对高于高校 (10.9%)和科研院所 (14.2%)人员;有22.1%的大型企业科技工作者认为需要强化中试环节的技术熟化服务,该比例相对高于科技工作者的平均水平 (20.0%)。

中试环节的技术熟化服务旨在为中试活动提供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包括提供近似生产环境的试验开发平台,为实验室成果进行技术、生产和销售的试验开发提供良好环境,为后续的验证、校证提供技术支撑,进一步论证成果产业化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市场接受度,从而为因技术力量薄弱、资金短缺、设备不完善而无法中试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提供良好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这些对当前的科技服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具备良好的基础条件、公用服务设施、充足的高级技术人员和技术支撑体系,还需要完善的产业化信息库、良好的风险管控机制、规范化的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24]。

(2)投融资服务。相对于科研成果转移阶段,成果产业化阶段面临更严重的融资约束。一方面,成果产业化阶段的资金需求更大,国际经验显示,技术研发、中间试验到产业化生产的资金投入比例大致为1:10:100,而我国为1:0.7:10,成果产业化阶段存在明显的资金缺口[25]。另一方面,该阶段除了面临成果技术风险外,还存在产品可能成本过高和与市场需求不匹配等多种风险,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更高。因此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资金来源仍以政府经费为主,风险投资等科技金融工具在这一环节存在缺位问题。图6的调查结果显示,68.9%的科技工作者转化科技成果的资金来自本单位资助,44.2%来自政府资助,仅分别有13.5%和13.0%来自风险投资或通过中介组织获得的市场资金支持。并且与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不同,企业相对更难获得政府经费,主要使用企业内部资金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中小企业自有资金规模小、融资能力较弱,仅11.7%的科技工作者表示其成果转化是通过科技中介机构获取市场资金支持。

图6 科技工作者成果转化的资金来源

强化成果产业化阶段的投融资服务,关键在于建立市场化的权益分配机制,在政府 (园区)、企业、高校、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家团队共同参与的成果产业化合作关系网中,以股权为纽带,由各方承担风险、分享收益,即由科技企业家团队主导成果产业化过程,高校技术入股,风险投资机构专注对孵化出的技术成果进行投资,政府 (园区)则投入中试场地和设备,以较优惠的价格租赁给转化团队,并且在运营合法合规、尽职尽责的前提下由政府风险托底和大度让利,由风险投资机构、企业和高校共同分享转化收益超出政府投入的增值部分。通过这一机制,有效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成果产业化阶段,形成成果产业化的内生驱动力[26]。

3 政策建议

一是建立以工业技术研究院和产业服务中心为支柱,会员制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为媒介的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依托工业技术研究院强化通用设备研发设计,并将产业共性技术转化为能够被多个产业、多家企业使用的设备,通过设备推广促进企业应用共性技术;通过产业服务中心协助企业解决引进共性技术、采购通用设备过程中遇到的资金、技术、人才问题,为企业特别是缺乏工程化能力的中小企业提供设备安装、设备检修、设备调试、人员培训等服务。同时充分发挥科技社团的跨边界组织作用,搭建科技成果数据库、成果信息检索交易平台和资源流动大数据平台,建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以会员制方式提供信息咨询、政策信息解读、成果推介等 “一站式”服务,打破不同主体、部门和行业间的刚性边界束缚,增进信息流动、技术交易双方互信和合作动力,实现主体协同、资源链接、信息对称。

二是构建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标准或模型。利用科技社团的专业优势、人才优势和智力优势,以技术成果交易价格数据库和定期开展的科技发展预测成果为依托,制定科技成果价值的评估方法、评价指标体系和估值模型;集聚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采用第三方评估的形式参与技术交易,对技术成果交易价格测算系统的参考价格进行评估,促成技术交易以合理价格达成合作。提高成果交易价格的透明度,完善技术类无形资产挂牌交易、公开拍卖与成交信息公示制度。推广科技成果定价机制,并培养专业技术评估人员,同时给予专业技术资格认定。

三是创新科技金融模式,将资金要素与技术要素紧密结合。进一步拓宽风险资金来源,探索并推动建立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体系。支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权交易融资等新型融资方式,并探索以科技中介组织担保作为条件促进技术交易,推动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非营利组织和其他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融资机制。

四是培育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和国际化的技术交易人才。建立技术市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资格认定等专业工作的资质标准,授权部分科技社团组织开展技术经纪人培训工作。编制全国通用的专业教材、培养专职教师、制定系统化的技术经纪人培训计划,制定专业能力考核标准,开展专业化、规范化的初中高级技术经纪人职业资格认证,开通专业技术经纪人网络培训课程。及时开展技术交易人才状况调查,参与技术交易人才政策制定,为技术交易人才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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