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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创新生态系统:概念、结构及创新机制

2022-09-22布和础鲁

中国科技论坛 2022年9期
关键词:要素主体数字

布和础鲁,陈 玲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084)

0 数字创新的涌现

相较于工业时代和信息时代,数字时代的创新发生了根本性改变。 万物皆可数字化,由比特构成的数字世界极大延展了由原子构成的物理世界。与此同时,物理世界中的产业和技术边界日渐模糊,数字技术不断嵌入传统领域,迅速催生出大量新的数字资源和价值。伴随数据要素化和数字技术兴起,传统的技术—经济演进的创新范式也从先导产业、核心投入、基础设施和组织变革等多个维度进行重塑[1],数字创新大量涌现。

政府治理、经济发展和社会运行全域数字化转型是从工业经济时代步入数字经济时代的系统性变革。以全域数字化转型为基础的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的形成,具有以数据为基本创新生产要素、依赖数字赋能为机制的多元主体互动的生态性创新的特点。与之相伴,政务互联网、商业互联网和工业互联网都在向政务数字生态、商业数字生态和工业数字生态演化。这种生态式创新活动也正在重塑当前的治理制度、法律法规、生产服务模式以及政府市场边界等多个方面。

数字创新区别于传统技术创新的独特性源自数据要素特有的参考系、数字技术的赋能属性和数字平台的组织方式,使数字创新显著区别于传统技术创新并呈现出生态化结构和运行特征。数据的产生和流通激活了多个不同类型主体的创新行为;数字技术赋予创新主体使用数据的能力;数字平台为数字创新活动提供相应场域。

数字创新生态系统已日益成为新兴技术、商业服务、治理模式大量涌现的土壤。那么,究竟何为数字创新生态系统?它的内涵、结构和运行机制是怎样的?数字创新生态系统与传统的技术创新系统、产业创新系统、国家创新系统和商业创新系统有哪些不同?上述问题的回答对把握数据驱动的创新机制和理解数字创新活动的生态性特征至关重要。本文回顾现有创新系统理论和当前正处于发展探索阶段的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相关研究,进一步阐释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的概念、结构和运行机制等问题。

本文内容安排如下。第一部分,综述现有国家创新系统、产业创新系统、技术创新系统和商业创新系统等主流创新系统理论,指出上述创新系统理论具有特定的区域、产业、技术或商业边界,无法充分解释数据要素化、数字技术赋能以及数字平台带来的跨区域、跨产业、跨技术和跨领域的融合。结合数字创新的特点,本文界定了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的概念和内涵。第二部分,讨论当前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理论的发展与不足,并从生态概念、结构、要素流动循环和数字赋能等方面完善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的理论框架。第三部分,给出完整的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理论的图景作为后续研究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并讨论后续研究的主要方向。

1 创新系统理论的演变

利用系统论视角进行总结和分析,有助于廓清创新活动中不同主体和要素的相互关系和创新机制。每一轮技术突破带动下的产业变革都是投入要素、核心技术、组织管理模式以及相应制度安排的全方面变革。因此,传统的创新系统理论从相应的地域、产业、技术和商业系统等视角分析创新活动,即国家创新系统、产业创新系统、技术创新系统和商业创新系统等理论。伴随数字时代的到来,从创新系统的理论视角分析和总结数字创新活动的规律和特征显得尤为重要。如果说工业经济时代的创新模式是以分工和协作为基础,那么数字经济时代的创新模式则以融合和演化为基础。这种基于数据的融合和具有内生演化动力的创新模式超出了边界清晰的经典创新系统理论的解释范畴。本文在综述经典创新系统理论和创新生态系统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理论的分析框架和设想。

根据侧重点的不同,传统的创新系统理论包括技术创新系统[2]、产业创新系统[3]、国家创新系统[4]、区域创新系统[5]、创新生态系统[6-7]等。这些理论在特定边界内对创新主体、创新要素、主体间互动关系以及创新如何产生、扩散和使用等方面进行阐述;同时注重以其相应的社会经济背景作为现实基础,对系统中的技术创新、制度创新、模式创新等方面进行分析。技术创新系统 (TS)、产业创新系统 (SSI)和国家创新系统 (NSI)之间的边界和相互关系[2]如图1所示。

图1 技术创新系统、产业创新系统和国家创新系统间的关系

1.1 国家创新系统

国家创新系统的理论概念最早由Nelson、Freeman、Lundvall等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8]。国家创新系统理论强调制度对一国创新绩效产生影响的同时,也强调知识学习的过程性,认为国家创新系统的核心应当是有效知识的生产、扩散和应用[9]。Etzkowitz等[10]认为虽然制度层面的设计能够保证市场竞争等系统性特征,新技术的发展会重塑创新主体间的关系,从而提出了官、产、学的 “三螺旋”模型,认为创新一定是在政府、产业和高校的互动间产生,从而形成了一个创新系统。国家创新系统的边界是地理边界[11]。国家创新系统理论中政府可以是创新战略的制定者、创新活动的直接投资者、创新平台的搭建者,创新资源的分配者以及其他多种角色[12]。然而,数字创新活动中的政府角色超出上述范畴,数据产权如何划定,数据安全如何保障、新型垄断如何界定、新旧业态冲突如何协调以及诸多其他问题都会直接影响数字技术的创新发展。不仅如此,数据的要素化和数字技术的赋能性也在重塑现有政府内部的组织架构、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和部分科研机构的研究诉求。

1.2 产业创新系统

产业创新系统理论关注特定技术、产品和组织交互的产业系统内部,新产品的发明、生产和销售等具有影响的市场与非市场的互动关系,其核心是知识的产生、扩散及应用[3]。数字技术对产业创新系统理论的挑战体现在边界、机制和要素3个方面。①产业边界被不断打破。传统产业系统具有相对清晰的系统边界[13],数字技术的赋能性使得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的同时,产业间加速融合。②创新产出的筛选不再单纯依靠市场机制。产业创新系统理论通过强调市场端需求对创新成果的筛选机制,讨论产业系统内部知识的生产和传播过程[14]。这种基于经典供求关系的理论假设,在数字时代由于传统上下游产业链结构的变化而不再是影响产业创新方向的单一要素。③数据作为创新要素,与土地、劳动力、资本等要素相比具有可复制性。产业创新系统理论中强调创新主体对创新要素的竞争性。在同一产业领域资本和劳动力等要素会从创新能力较弱的企业流向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然而由于数据的可复制性,其流向可以是多元的。

1.3 技术创新系统

技术创新系统理论的关注重点是具有颠覆性影响力的技术的产生、应用和扩散。其关注点可以分为两大类[2]:①某个特定的技术或产品在研发和扩散过程中的动力和障碍;②从更综合的角度对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创新集合、主体网络、创新动力、制度环境、路径依赖等方面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15]。技术创新系统理论也强调不同技术间的融合和跨产业应用等问题[2],但是对于数字技术这一具有广泛赋能性质的技术群如何影响原有技术创新系统,目前尚无进展。

1.4 创新生态系统

(1)平台创新生态系统。平台化结构的创新生态系统最早可以追溯到Moore[16]从商业创新活动视角提出的创新生态系统的概念。他认为不能将一个企业看作是一个特定产业中的某一环节,而应当是多个产业相交的一个节点。20世纪90年代前后IBM、苹果等科技企业的崛起打破了原有的战略联盟、产业链等场域范式,需要用跨行业、跨部门的视角重新解读以创新为核心的商业运行逻辑。因此,在 “协同演化”基础上提出 “商业创新生态系统”概念,即创新生态系统是由多个具有互补优势的创新主体围绕领导企业而构成的创新体系,每一个商业创新生态系统都有一个领导企业,具有 “强中心” “平台化”特点,是除了市场和科层制之外商业活动的第3种组织形态[6]。创新生态系统不仅以围绕领导企业的互补优势所形成的商业生态的形式存在,而是以多种 “平台”相互连接的形式出现,如平台企业、产品研发平台、电子服务平台等[17]。以 “平台”为中心的创新生态系统可以是企业内部平台、产业创新平台以及其他等多种形式[18]。企业内部平台指企业基于生产要素的供应链,为了满足多元化的客户需求、成本节约以及提高研发效率搭建的要素重复利用的平台[19]。而产业创新平台是指由特定组织刻意设计并运维,提供多个外部参与者使用现有产品、服务和技术的渠道,以期达到进一步互补创新的共生架构[20]。产业平台的出现一方面能够决定后续产品研发的标准;另一方面又会在平台的核心子系统和外部子系统间形成嵌套的科层结构,进而能够围绕特定创新目的形成具有网络效应的多边市场结构。

(2)网络化创新生态系统。创新网络、集群和联盟的研究进展推动网络化结构的创新生态系统理论。在这一理论视角中,创新生态系统包括多个相互交织的创新网络。创新网络是由围绕同一核心目标且相互关联的一系列创新主体组成[21]。在创新网络内部,创新主体之间对资金、人力等创新资源具有竞争或协同关系,共享创新要素有助于提高整体的创新产出[22]。一个创新网络对应一个创新集群,这一创新集群围绕对特定创新的生产及应用而形成和消失[23]。由于创新资源或创新主体流动于不同创新网络之间,因此需要更广阔的生态系统概念才能阐述创新活动的整体性,创新生态系统理论应运而生。与此相似,创新联盟的文献从创新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来界定创新生态系统[24],因此也是一种基于创新网络的视角。

数字创新领域中,围绕特定创新活动形成和消失的创新网络也是生态结构的重要特征。数据要素作为重要的创新资源,在创新网络内部和网络间频繁流动,将更加多元的创新主体编织在创新网络中的同时,也强化了不同创新网络间的互动和融合。

1.5 已有创新系统理论的不足

经典的创新系统理论服务于工业经济形态下不同维度的创新活动。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数字技术的大规模应用,政府治理、产业发展、技术应用等不同领域的创新活动在数字维度相互融合和交织,从而如何制定符合数字创新创新规律的发展战略、政策法规以及社会运行机制需要新的理论作为支撑。在政府治理、经济发展或社会运行实践中,如何构建健康有序的数字创新生态成为业界和学术界面临的新问题。本文从数字创新活动的本质出发,试图构建基础性的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的理论框架,为实践者和后续理论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和参考。

由于数据要素、数字技术和数字平台的特殊属性,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来逐步形成的国家创新系统、产业创新系统、技术系统和商业系统的边界变得模糊。基于数字平台的跨组织场域、数据的技术演进模式和数字技术的产业融合也逐步形成了以数字平台为基本创新场域、以数据为新型创新要素、以数字赋能为核心创新机制的数字创新生态系统。

虽然传统创新系统理论面对数字创新活动呈现出若干新的特征,但却为构建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理论框架提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系统建构视角。在结构方面,本文对现有创新生态系统理论中平台型结构和网络型结构进行耦合。这种耦合是出于数字创新活动中伴随数据要素的聚集和流通而形成的若干个数字平台以及更大范围的数字创新网络的现实。在运行机制方面,虽然现有创新系统理论和创新生态系统理论都有一定的边界性,但是强调了不同创新主体间的互动。本文在构建数字创新生态系统时结合数字创新活动的运行机制阐述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的运行机制。

综上所述,现有主流创新系统理论面对数字创新领域虽然呈现出若干局限性,但也为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理论的构建提供一定的理论建构视角。一方面现有创新系统理论主要讨论特定技术、产业和区域边界内的创新系统特征,这与数字创新活动跨界创新的特征不符;另一方面,也为新的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理论提供了结构、运行机制等系统构建的视角。

2 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理论的建构

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理论正处于发展和探索阶段。现有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理论相关研究主要围绕商业互联网中大型平台企业进行理论的构建。然而数字创新活动并不局限于商业服务中。政府治理、工业生产、社会运行等多个领域中,数据驱动的创新活动已经成为一种泛在的创新行为。虽然上述不同领域中呈现出数字创新活动,但作为一项探索研究,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的理论构建应当从数据驱动的创新这一根本性的特点出发,首先界定其概念,再从生态结构、生态运行机制等方面给予阐释。

2.1 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的概念

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相关研究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在数字时代,数据驱动的创新与工业经济形态下的技术产品创新有着不同的创新逻辑,并且呈现出生态化的结构和运行特征。针对数字创新中多主体互动、数据要素流动、数字技术赋能等新的特征,学者试图通过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的理论框架进行解释[25]。这是因为,生态系统的概念能够更加动态地表达创新过程的自组织特征和生态内部主体的演化过程[26]。

既有研究探索了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的定义。数字创新生态系统是由多个不同的主体和组织依托数字技术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复杂经济结构[27-28],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的3个基本特征是创新要素数字化、参与主体虚拟化和主体间关系生态化。围绕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的理论建构,学者从企业、产业、国家治理等不同维度进行讨论,认为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工业生产、商业服务以及公共治理等多个维度呈现出复杂的生态化创新的特点,需要对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的特征和治理机制进一步深入研究[29]。

这种表述虽然描述了数字创新生态系统,但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对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相关特征的刻画。在讨论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的概念时需要界定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的边界。对此,有学者[30]认为应将数字创新生态系统分为创新导向和数字赋能两类。创新导向的数字创新生态系统指围绕数字主体而形成的,促进数字创新产生、扩散和应用的生态系统。而数字赋能的数字创新生态系统指数字化进程与创新主体间互动,实现了创新生态系统主体、结构、制度、功能等全方位的数字化转型从而形成的创新生态系统。这种划分方式实际上对应了数字创新的两个范畴,分别是数字技术的创新和基于数字技术的创新。数字技术创新一定程度上延续了技术创新系统和产业创新系统的规律,创新要素会伴随特定技术的产生、产业化和淘汰不断转移[31]。例如,产业内部上游企业聚焦于零部件性能提升的创新,下游企业则侧重于技术和零部件的集成创新。数字化使得产业上下游的技术创新得以贯通,集成创新拓展至任何可以被数字化的生产服务领域。数字应用创新主要是指基于数字技术的应用创新。这种创新的产出形式是特定的数字场景应用。数字场景应用具有高度情景化的特点。在工业生产、商业服务和政府治理的多种情境下,均能够基于数字技术和数据要素的结合创造出具有特定用途的场景应用。本文选择后者作为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的理论边界,即数字技术本身的创新研发环节并不纳入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的理论构建过程中。因此,本文将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的概念和边界定义为 “利用数字技术对数据要素进行处理,从而在场景应用创新过程中由多主体互动形成的创新生态系统。”

2.2 结构特征

数字创新生态系统呈现出 “平台化”与 “网络化”同时增强的结构特征。平台化增强指以各类数字领导企业和数据资源中心为核心的平台创新生态的扩张,网络化增强指不同数字平台间互动关系的强化。平台化结构的增强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①多元数据流的汇聚。数据的生成途径是多元化的,包括政务数据、物联网数据、生产数据等多种来源。这些数据会在数字应用开发、政务数字化转型、科学研究探索等不同需求的驱动下汇聚到不同的数字平台上。多元数据流在数字平台上通过数据场景的叠加会产生新的数据。新的数据又会流向其他数字平台。②企业生态的扩张。由于领导企业掌握着大量市场数据资源和核心数字技术,因此越来越多的市场创新主体需要基于领导企业的企业生态才能够生存和发展。这种数字创新领域中围绕领导企业形成的马太效应愈发明显[32]。网络化结构的增强是由于平台间数据的流动得到了强化。应用端多元化的需求使得创新活动内嵌于创新网络结构中。数字时代不同于工业时代和信息时代,人类的生产创新活动正在逐步进入万物互联的多重网络状态中,大规模的实时数据产生于分散且相联的终端设备[33]。工业时代的产业创新网络以知识资本和社会资本为基础,而数字创新生态系统中的创新网络主要以数据的产生和流动为基础。因此,虽然各个领导企业围绕自身构建了若干庞大的企业创新生态,但是数据的流动和基于数据的创新活动也催生了多个相互交织的数字创新网络。

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的结构特征与数字创新领域中创新壁垒的双向变化有关。上文提到,数字创新生态系统分为数字技术研发和数字技术应用两个子系统。数字技术研发子系统是指芯片、通信、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基础性技术的研发;数字技术应用子系统是指基础数字技术在不同场景下的应用。基础性数字技术的研发创新壁垒在不断增高,需要大量的资金、人才的投入才能够取得核心技术的突破;而数字技术应用的创新壁垒却伴随着基础性数字技术的完善而不断下降[34]。因此,数字创新生态系统中的平台中心一般是开发核心数字技术的领导企业和数据资源拥有者的结合,而创新网络中的多个节点则是使用基础性数字技术进行应用端创新的主体。

2.3 数据要素流动循环

数据以创新要素的形式在数字创新生态系统内部流动,从而激活、联通、聚合了多元主体的创新活动。数据流动是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的根本属性。数据的生成、传输、归集、叠加、处理和新数据的生成构成一个完整的数据要素流动循环。

数据要素的流动循环是数字创新生态系统与其他创新系统理论的一大区别。数据的生成和传输途径是多源的。所有能够以比特形式存储的信息皆可成为数据生成的来源。数据的生成内嵌于应用场景中的终端设备和数字化操作行为[35],具体包括政务数据、物联网数据、互联网换数据、生产数据、消费服务数据、行为数据等多种数据。数据的归集、叠加和处理是数据要素流动和形变中的重要环节。数据要素的流动和形变过程中都有可能产生新的价值、新的市场交易、新的创新应用。首先,数据的归集和叠加需要一个能够提供多元数据汇聚、多主体互动、多种数字技术集成的场域。数字平台是能够同时提供上述功能的新型组织模式。当多渠道的数据被归集到平台之后,需要经过清洗、分类、加工的环节才能够进入数据场景叠加的过程。其次,对不同数据场景间进行叠加需要基于特定的需求选择相应的数字技术集合,而不是单一的数字技术[36]。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数字孪生以及其他多种技术具有各自的功能。现实中,单一数字技术只能完成整体数据要素流动中的某个功能,而无法覆盖整个流程。因此,数据流动中的数字技术以技术集群的形式存作用于数据循环过程中。基于场景叠加生成的新的数据再次进入数据传输、归结、叠加和处理的新的循环中,从而数据要素生命周期始终存在于数字创新生态系统中。

数据要素的流动受到相应组织和制度规则的限制。在组织层面,公共数据主要由政府部门管理,生产消费数据在企业端产生和汇集,因此科层制和市场仍然是数据流通中的重要组织管理模式。例如,为了更加智能、有效地利用公共数据,政府内部不同层级设立了专门的政务数据管理部门;在数据交易方面,数据作为资产能够在法律限定的条件下进行买卖交易。但是数据的流通方式并不限制于政府管理和市场交易,而是催生了多种数字平台和网络。数据要素向领导企业的聚集进一步强化了平台化的组织管理模式;而数据在多平台和多主体间的流动和生成则强化了网络关系[37]。例如,匹配双边或多边市场供求的平台经济是依赖数据的流通渠道产生的经济业态[38];而区块链技术由于对交易不确定性、资产专用性和有限理性的修正作用,在越来越广泛的领域推行了去中心化的、网络化的组织管理模式[39]。在制度层面,由于数据具有区别于土地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属性,因此围绕数据的隐私、安全和产权导致的制度变化也是影响数据流动的重要因素。在个人数据隐私方面,法学界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个人数据的权利属于人权范畴,而非物权。只有在人权受到侵害而导致其民事权利受损时,才应当得到侵权法的保护。数据企业对个人数据的合法收集和存储付出了相应的劳动,因此数据权是一种财产权,应当作为绝对权给予保护[40]。此外,数据也是国家主权的体现。虽然数据流动在技术层面上不限于技术、产业和地理边界,但是作为国家主权安全的组成部分,各国对数据跨境流通的规制制度具有较大的差异[41]。

2.4 数字赋能运行机制

数字赋能是数字创新的核心创新机制,包括数字技术赋能和数据资源赋能两种途径。数字技术赋能指技术开发者向缺乏数字技术应用能力的主体提供数据的生成、传输、归集、清洗、分类、加工的能力。数据资源赋能指拥有特定数据资源的主体向需要这些数据的主体提供数据的使用权限。开发数字技术的主体和拥有数据资源的主体以平台为互动场域实现数字创新。对赋能主体和被赋能主体的界定不能按照传统创新系统理论中的政府、企业、研究机构的形式进行划分。原因是任何主体都可能扮演技术开发者和数据资源拥有者的角色,也可能扮演被赋能者的角色。角色转换围绕特定创新活动处于动态转变过程中。

数字技术赋能是数字技术开发者基于一系列数字技术集群实时有效地与应用场景进行互动,进而为生产服务决策提供技术支持[42]。数字技术能够实现大范围的赋能是因为兼具通用性技术和大型技术系统的特征[43]。首先,数字技术作为通用性技术具有广泛应用范围、可以降低应用端创新成本且能够实现自我迭代升级[44]。其次,数字技术作为大型技术系统能够实现具有空间拓展和功能整合属性的社会技术网络[45]。数字技术在下游应用场景中的价值挖掘、发现和创造,具有数字技术标准化和赋能场景多元化的特点。由于数据的可移植性和可挖掘性,数字技术赋能的范畴并不限制于单一技术或应用场景,而是可以通过多种技术组合的形式被一系列下游场景使用而实现自我的迭代升级,进而产生巨大的溢出效应。这种溢出效应通过静态溢出和动态溢出两种机制实现[46]。静态溢出是指技术标准的正外部性。数字技术的赋能性依赖于统一的技术运行标准。标准的统一为数字技术的赋能提供了基础规则。而动态溢出效应是指在不断的技术迭代和场景创新的过程中,数字技术能够为其他创新主体提供更多的技术机会。因此,数字技术赋能创新兼具标准化和多元化的特征,数字技术的标准化与赋能场景的多元化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数据资源赋能是指掌握数据资源的主体对数据开发者开放数据使用权限,实现资源共享和价值创造。数据产生于分散化的终端设备与通信网络,只有当数据合理充分地流动起来,才能够激活创新主体的创新行为,使数字创新生态系统进入动态运转的过程中,达到价值溢出的目的[46]。由于数据的可移植性,数据资源赋能的范畴并不限制于单一应用场景,而是伴随对数据的需求可以多向流动。数据要素的流动规则是影响数据资源赋能的重要因素。数据权、共享权和数据主权构成了影响数据流动的基本规则体系[47]。对数据的采集、交易、共享的制度建构影响着数据的生成、流动以及国家安全等诸多方面。因此,数据的流动和循环不是完全伴随应用需求而自由流动的,而是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规章和制度。

构建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理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够系统性地诠释以数据要素跨界流动和数字赋能为主要脉络的创新体系。数据之所以能够成为创新要素,一方面是大规模实时产生的数据承载着大量显性或隐性的信息和价值,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生产、传输和处理数据的技术本身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因此,数字创新的核心需要结合数据资源与数字技术两方面。现有多数研究或聚焦于基于大数据的价值挖掘,或者强调某项数字技术本身带来的改变和治理挑战[48]。例如,人工智能如何重塑生产服务方式、云计算如何影响创新行为、5G通信如何构建物联网等。但在实际生产服务领域的具体场景中,数据和数字技术是无法割裂的。此外,数字技术的应用是以技术集群的形式存在,而不是单一技术的应用。因此,数字创新活动的特征和规律,应当将数据资源和多种数字技术进行综合分析。

3 讨论

本文将数字创新生态系统定义为以数据作为创新要素,以数字赋能为核心机制的创新生态系统。数字创新生态系统兼具 “平台化”和 “网络化”同时增强的结构特征。数据以创新要素的形式在创新生态系统内部流动,数字创新产生于数据要素流动循环中的叠加与处理环节,从而以多种数字平台为创新场域,激活、联通、聚合了多元主体的创新活动。数字赋能通过技术赋能和资源赋能两种途径为非数字领域的数字化转型和数字领域应用创新提供技术和资源的支撑。

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的理论构建是政府治理、经济发展和社会运行全域数字化转型的现实提出的理论诉求。本文认为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理论的建构不应当只局限于商业服务领域,而是应当从数据驱动的创新这一本质出发,结合数字创新活动特有的组织、要素、技术等方面的特点,较为准确和系统性地刻画数字创新生态的特征。本文在现有创新系统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数字时代的创新特征提出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的概念和内涵,并对其结构特征与运行机制提出初步设想。一方面,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理论的构建对于当前我国数字政府、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参考意义;另一方面,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理论的完善和深化,仍然需要进一步对数字政务生态、数字商业生态、数字社会生态等不同领域进行实证研究,分析其共性和异质性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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