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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东北国有林区富余职工就业机会研究

2022-09-14黄妍妍曹佳玮

中国林业经济 2022年5期
关键词:林区东北林业

黄妍妍,曹佳玮,林 红

(1.黑龙江科技大学,哈尔滨 150022;2.闽江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州 350108)

“天保工程”全称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在过去的20余年里,从2000—2010年的天保工程一期到2011—2020年的天保工程二期建设,约有1.3亿hm2的天然乔木林得以休养生息。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自2015年4月起全面停止天然林的商业性采伐,林区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发展也随之进入新阶段。停伐后,林区通过安排转岗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贴等方式,分流安置约40万富余职工,其中天保工程一期安置302 442名富余职工、二期安置101 718名富余职工[1-2]。然而,全面停伐后的东北国有林区目前仍存在部分待安置的富余职工。

天保工程使东北国有林区陷入林业产业停产和重组的危境,也使林区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更是东北国有林区开展绿色就业的新契机[3]。基于此,本研究以东北国有林区为研究区域,以林区内因全面停伐政策而产生的富余职工为研究对象,从不同角度对增加东北国有林区富余职工就业机会进行可行性研究,希望研究结果对后续富余职工的安置提供有益借鉴。

1 东北国有林区富余职工的来源与特点

东北国有林区自全面停伐后,由于林区林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模式的改变,以及林业企业内部人力资源配置的调整,导致大批职工下岗或待岗。自天保工程启动后,东北国有林区彻底取缔天然林的商业性采伐[4],这也使得原本依靠林业和木材采伐为生的林区职工被迫下岗失业,特别是一线的采伐职工,由于失业被剥夺主要经济来源,其中一部分成为林区富余职工,这些富余职工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类。

1.1 生产性富余

由于生产运营问题,或因严重变动而导致的雇员未得到妥善安排所产生的富余。由于我国的全面停伐政策,东北国有林区的木材主业经营规模急剧缩小,因此闲置了大批生产性机械设备和待安置的富余职工。

1.2 结构性富余

一方面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好的生产岗位供不应求,另一方面,苦脏累等工种的人员又供过于求。在东北国有林区深化改革过程中,由于富余职工大多数受教育程度低且缺乏高素质人才,对林区行业技术进步和提高生产效率造成严重影响,容易被市场所淘汰。

1.3 生理性富余

主要是指未达法定退休年龄,部分或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还有生病和残疾的职工。因其体质与劳动技术素质远低于市场需求,加之与其原有的职务待遇差距较大,容易产生心理上的差异,形成富余。

1.4 季节性富余

主要产生在受气候因素影响的地区和行业。比如,我国东北国有林区年平均无霜期在150 d以上,受严寒天气影响,部分富余职工几乎都是就业半年,歇业半年的状态,歇业期间无事可做,在家待业、失业,生活负担加大。

2 东北国有林区富余职工的现状

东北国有林区停伐后,对其产生的富余职工通常按以下方式进行安置:一种是保留原劳动关系,但实际并未到岗上班,而是自行谋生,转为国有森工企业在册不在岗人员;还有一种继续在国有森工企业工作,因原岗位缩减,转至其他部门或岗位工作的,属于转换原有岗位的在册在岗职工[5]。通过数据对比,可以总结出东北国有林区富余职工的现状如下。

2.1 林区产业转型缓慢

表1通过对东北国有林区林业产业产值进行数据统计,比较分析可知,虽然东北国有林区林业第三产业地位稳步提升,但第一产业在林业产业中仍占比较高,说明东北国有林区产业转型较为缓慢,还不够彻底,不足以完全吸纳富余劳动力。

表1 东北国有林区林业三大产业产值比较

2.2 年龄结构失衡

东北国有林区富余职工40~50岁中年人占60%以上,随着富余职工年岁的增长和身体机能的下降,难以胜任体力型就业岗位,也不具备技术型岗位的就业要求,随着体力型岗位的减少和技术型岗位的增加,这也给富余职工的再就业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2.3 受教育程度偏低

通过图1对比可知,东北国有林区在职员工高中及以下学历比例为52.74%,而林草系统其他在职员工占比34.96%;同时大学本科及研究生以上学历比例分别为12.11%和28.69%。由于林区在职员工的受教育程度普遍高于富余职工,并且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家庭越倾向于外出工作来增加家庭经济收入[6]。由此可知,东北国有林区目前的富余职工受教育水平偏低,缺乏高素质人才。

图1 东北国有林区和林草系统其他在职员工受教育程度

2.4 收入水平普遍偏低

据最新统计数据,东北国有林区在岗职工年人均收入为42 688元,而林草系统在职员工年人均收入为64 075元,同时期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年人均收入为90 501元。而且有编制职工与无编制职工的收入相差较大[7],因此对比因失业造成的富余职工,可以看出东北国有林区富余职工收入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加上林区家庭对工资依赖程度高,导致富余职工家庭原始资本积累少,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

3 东北国有林区富余职工再就业存在的问题

3.1 劳动力供求不平衡

随着东北国有林区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富余职工劳动力往林下经济转移,这一矛盾虽然在天保工程后有所缓解,但是林下经济在吸收国有林区富余职工再就业方面仍然存在一定困难,林区内富余职工熟悉的森林抚育、造林和森林管护等传统就业岗位供不应求。

3.2 自身能力有待提高

东北国有林区富余职工受教育程度偏低,文化水平较差,缺乏专业技能,导致富余职工的再就业形式单一,无法胜任更为专业的职位需求。此外,富余职工缺乏独立自主的创业意识,难以形成科学进步的就业观念,后续技能培训体系尚不完善,这就导致再就业时缺乏竞争优势。

3.3 就业观念落后

东北国有林区大多数富余职工,由于长期生活在林区,就业思想观念容易懈怠,自主学习意愿不强,也缺乏自主创业的市场经济观念,这也是再就业困难的原因之一。此外,还有部分富余职工家庭状况较好,自身发展意愿不强,缺少内在动力,因此存在各种各样主动失业的情况。

3.4 人均收入水平偏低

天保工程以来,尽管在东北国有林区,职工的家庭人均收入不断提高,然而与之相比,其增长速度和家庭总体收入和仍然处于较低水平。总体而言,富余职工的收入高度依赖林区经济,且收入结构趋于稳定,政府对富余职工的补助扶持,跟不上当地平均收入和价格的变动程度,不能满足林区社会发展和改革创新的需要,降低了富余职工自主创业的积极性。

3.5 就业服务机制有待完善

由于长期生活在林区,东北国有林区现有的就业信息覆盖范围较窄,就业服务水平偏低,因此富余职工能够获取的就业信息渠道有限,也缺乏信息鉴别能力,并且对自主创业没有足够的关注和推广,缺乏专门的培训和危险把控提示,不能很好地完成对富余职工再就业的指导和帮助制定适合富余职工自身的职业生涯方向规划。就业服务机制的不健全,给富余职工的再就业和自主创业增加了难度。

3.6 公共政策有待落实

目前国家对东北国有林区的资金投入基本上是提供保障性补贴。尽管短期效益显著,可缓解当前困境,但同时也加重了国家和地方财政负担,不是长久之计,因此,林区必须通过自我转型,才能真正实现林区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另外,政府还需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林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适当增加社保待遇,健全林区富余职工社会保障制度,从而富余职工收入水平。

4 增加东北国有林区富余职工就业机会的措施建议

4.1 加快东北国有林区产业转型

东北国有林区可以通过发展林区特色产业带动富余职工就业,充分利用地域特色,拓展林区经济多元化发展,加速林区林业产业转型,促进富余职工再就业和经济与就业的稳步发展。针对东北国有林区的林业产业现状,林业产业的转型可以考虑开发林区特色养殖种植、境外采伐和林产品的加工合作等;发展林下经济,如林下养蜂和林蛙、林下各类食材野果和名贵药材的培育和种植等;开展森林旅游产业新生态,打造以森林旅游、冰雪旅游等为主的品牌特色,形成规模化发展,并加以开发林家乐、休闲旅游以及康养度假等服务形式;发展森林食品,发展林特产品电子商务,如食用菌、山野菜及其他森林食品;积极发展互联网+林业新业态等。

4.2 增强富余职工再就业能力建设

东北国有林区应着力于林区就业需求,规划合理且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以满足富余职工转岗就业的需要,另外还需对富余职工传统旱涝保收的落后思想观念,加以引导转变,从而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同时,富余职工应该从自身特长和兴趣出发,通过主动积极参加学习和培训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再就业竞争力,以满足东北国有林区产业转型工作对更高技术能力的需求;同时林区应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有能力的富余职工自主发展创业,靠自己的能力挣钱。富余职工的安置首要考虑转岗护林员或是从事森林抚育、管护等工作;其次林业局可以考虑下放森林资源承包管护责任制,将森林资源的管护权和经营权下放给林业局富余职工,发展特色种养殖业和林下经济,实现“一人承包、全家就业”。

4.3 完善就业平台服务机制

林区应该科学搭建就业服务平台,扩大林区内劳动力就业信息覆盖面,定期开展职业和创业培训,协助有能力的富余职工就业或创业,促进富余劳动力的转移。为更多就业困难的富余职工创造合适就业机会,特别针对特困、残疾等再就业困难人群,此外,还应制定更为完善的社会福利公益岗位安置方案;设立科学系统的就业资讯服务中心,及时汇总筛选可靠的就业信息,确保有效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另外,林区资源有限,林区就业平台还需加快筹划与城市资源互通的就业市场,构建林区的就业保障体系,实施富余职工的动态管理,保障林区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帮助林区富余职工大胆走出去,实现跨地区、跨行业再就业。

4.4 加大扶持力度确保政策落实

加大政策扶持,狠抓政策落实。为构建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就业体系打下坚实基础,为富余职工就业提供制度保障。林区政府要扩大社保覆盖面,增加社会救济,切实保障林区内富余职工的基本生计,对再就业困难人群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帮助富余职工转岗;保障森林资源承包管护责任制;根据创业者需求提供技术上的指导,加大对培训机构的支持力度,还要适时适量给予资金补贴,提高林区富余职工就业创业积极性;建立更积极有效的就业政策体系,加大林区产业发展扶持和财政支持力度,比如向富余职工提供林下经济产品相关经济配套政策支持,又如给予种苗补贴或保障收购的最低价格等;以及相关税收激励政策扶持环保型产业等。

5 结论与启示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自全面停伐政策后,目前东北国有林区尚有待安置的富余职工,对这些富余职工的来源、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研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东北国有林区林业产业的转型成果值得肯定,但还不够彻底,这就直接导致再就业岗位的供不应求;其次,林区大多数富余职工受年龄和教育程度影响,对于再就业显得力不从心或是安于现状,缺乏自主就业创业意识;再次,林区公共服务资源有限,不能提供更新更全的再就业信息,相关再就业培训也不够完善;最后,林区政府职能发挥不够充分,不能更好地为林区企业减负,为就业平台提供帮助,为创业者提供支持,为富余职工提供保障。

就业是民生之本,保障就业是改善民生的核心。实现东北国有林区富余职工的充分就业还需砥砺前行。增加富余职工就业机会,不仅需要提高富余职工自身能力,还需要充分发挥林区政府、企业、社会各方面的职能,本着齐心协力,共抓共管的原则,把强化基层基础设施建设放在首位,积极推进公共服务平等分配,促进社会保障和基本民生,为不同富余职工规划合理且适配的就业渠道和岗位,保证富余职工转岗有渠道、转岗不下岗,从而真正改善富余职工生活现状,提升生活质量,提高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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