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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仁义”文化的当代价值刍议

2022-09-03杜浩如

海外文摘·艺术 2022年13期
关键词:仁义儒学

□杜浩如/文

很多罪犯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是早期教育的社会化不足,逐渐出现犯罪行为并形成犯罪人格,难以回归正轨。他们缺乏道德感,进而漠视法律,也因此毁掉了前程。以“仁义”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经典内容对于是非对错,什么应当弘扬、摒弃都有明确的道德要求。通过对普遍大众以及犯罪分子进行以现代内涵的“仁义”为代表的修心教育,把德治与法治结合,将有利于公民习得基本道德理论,提升道德意识与修养,缓解社会矛盾,预防犯罪人格的形成,从而降低犯罪率。

古往今来,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如何预防犯罪是我们应当予以重视和分析的问题。由于犯罪行为是人的行为,行为受到意识的支配,归根到底我们应当重视德行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提升公民整体素质,从思想文化层面进行潜移默化的洗礼。借鉴现代西方先进文化理念的同时从我国传统文化中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纵观我国历史发展,各种理论层出不穷,然自汉武帝时期至封建社会结束,儒学独领风骚,深远地影响着一代代中国人。中国社会近代转型以来的儒学“危机”,却恰是儒学新生的“转机”,可借机发展出现代性的内涵。儒学原理最核心的理论结构即“仁→义→礼”,其中“仁”属情感,“义”属意向行为,“礼”属规范[1]。孔子重仁,孟子重义,可以说仁义是儒学对人的价值塑造的核心内容。

“仁”统摄仁爱、自由、平等、公正、和谐这一现代新“五德”。“仁”作为一种道德律条,在任何社会结构中都应该被提及,且都可成为整个社会的主流道德意识。于法律框架下,在现代意义的“仁”的指引下为“义”,是有效预防犯罪的不二法门。借鉴儒学不单是学习儒学,更要创新性、创造性转化儒学。儒学与现代社会的结合存在不少问题,导致腐儒、伪儒等现象,扭曲了部分人的价值观念,进而引发犯罪。本文旨在分析“仁义”现代化内涵的基础上分析其在社会生活中的缺失与曲解,并探寻其现代化实践研究对于犯罪预防的重要意义。

1 儒学“仁义”的内涵

1.1 仁的现代化内涵

至今为止,中国对“仁”做出过三次重大的哲学反思及诠释[2],即孔子、韩愈等以“博爱”诠释“仁”,要求处理人际关系时亲爱、尊重他人,不损他人之利益。此外追求“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即“忠恕之道”。宋至清朝王阳明、谢良佐、王夫之等人以“生理”诠释“仁”,王阳明在《传习录》卷上提出:“仁是造化生生不息之理”[3]。近代鸦片战争后救亡图存成为时代的主旋律,谭嗣同、康有为等人融合中西文化以“通”诠释“仁”,谭嗣同的《仁学》一书构建了“通的哲学”,含有平等、开放之意,打破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外、上下、男女、人我之间的阻塞关系。

面对人类价值迷惘和自我的丧失,我们不能停滞于前人对“仁学”的理解中,而应融入现代和谐精神的内涵,以“和”诠释“仁”,其一以自尊自爱为内容的自修之仁,“仁者爱人”必先自爱、自敬;其二以“亲亲”之爱沟通家庭成员,建立血缘、邻里关系友善和谐;其三以“仁民”之爱构建人、国、民族、宗教之间的和谐关系,将对亲友的爱推至社会;最后以“爱物”的博大情怀,沟通人与自然,进而达到“天人合一”的至高境界。

1.2 义的现代化内涵

对于适用于公域的“一体之仁”,《礼记》称其为“义”,即“正义”(justice)[4],一视同仁的爱才是正义的行为。“义”是由“仁”指引的正义的行为,着重于恶恶,采取刚断的态度行事,加强了“仁”的刚性,“义”与柔性之“仁”相互补充成为圆满的儒学思想。

首先,为“义”应符合正当性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行为人做出的具体行为应当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社会的朴素价值观念,合法合理。其次,世上没有绝对正义,必须依据具体情形对正义的行为划分不同标准。因此,“义”要求行为人按比例原则为适宜的行为,即“行而宜之之谓义”。

2 现代社会对仁义的缺失、曲解

由于物质、功利的追求在生活中占据愈重的分量,人民精神被压抑、扭曲,渐渐失去了更高远的价值追求而一味着眼于既得利益,物质与精神生活严重失衡,需要在奢靡的物质与彷徨的精神间寻找一个新的平衡点。许多人由于纵欲主义和享乐主义的极度膨胀,缺乏发愤图强的进取精神,漠视社会的行为准则来满足物质追求,缺乏“仁”作为感情指引,约束人骨血中的贪婪,也缺乏“义”作为行为规范,限制一些出格行径。

儒学的“仁义”在现代化发展中有两种错误倾向。伪儒指挂着儒学的“羊头”,贩卖“女德”乃至邪教等旁门左道的东西。例如,“女德”实质上是男权思想在作祟,重男轻女在农村仍然较为普遍,女性在工作就业当中受到很多隐性限制。在夫妻双方工作与家庭之间有矛盾的时候,女性更应当放弃事业晋升而回归家庭,相夫教子。而对于反抗的妻子,有的丈夫会使用家暴甚至进一步升级为犯罪。此外,《弟子规》这类儿童读物思想上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不关己,莫闲管”,这与我们所提倡的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相违背;“待婢仆,身贵端”,更是与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在一些封建习气重的家庭,依旧会视保姆、保镖等服务人员为“下等人”“仆奴”。显而易见,这些观念早已不适用于现代社会。在国学复兴中,孩童极易受到错误思想的影响形成错误的价值观,盲目的称赞、学习是需要警惕的。其次,腐儒。一些儒者不能区分儒学的基本原理和历史形态,他们通常将历史上某种具体的规范奉为圭臬,忽视了在社会大背景下规范的可行性,比如三跪九叩之类的规矩,显然与现代的平等观念相违背。“有心人”美名其曰借鉴中华正统文化,制定一系列所谓规矩,以仁义之名行一己之私,抑制共同主体精神的建立和普遍实现,其实是在维护自身权威。

3 仁义的缺失与犯罪

“仁”具有情感功能,缺乏、曲解仁,就缺乏、扭曲了感情,形成冷酷无情的性格,在没有正确的引导和环境的错误影响下很可能更进一步形成犯罪人格。“义”具有行为功能,指引人的行为模式,缺乏、曲解义,就缺乏了正确的行为规范约束自身,同样容易导致行为越界,触犯法律法规。

3.1 是非观不明导致犯罪

学校虽开设国学课,但大部分学校未贯彻落实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学生只知其名不知其意,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只能在考试时搬出空洞的解释。此外,家庭是否有着良好的家风,会影响家庭教育的成效。社会不良风气对人的影响同样很重要。线上交流对人的影响越来越大,很多人在线下交往过程中看不出异样,在网上却发表激进的观点,将网络环境搞得乌烟瘴气。由于发言的便捷和低成本,短视频软件、媒体平台上有很多烂俗的视频及煽动性较强的无脑言论,可谓是群魔乱舞。当这些歪理占据多数,就极易误导价值观构建不全的群体。更别提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信息监管的缺陷,实施犯罪行为。而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及犯罪预防工作仍不到位,与校园、社区的联系并不紧密,很多青少年甚至成年人都对法律知之甚少,而对法律认识的错误,并不影响将其犯罪行为评价为违法犯罪。

3.2 社会矛盾难排解导致犯罪

对于日益增长的家庭纠纷、感情纠纷,我们缺乏相适应的矛盾排查、化解机制。尽管设有人民调解员制度、网格化服务管理制度,但多是被动求助[5]。社会矛盾疏通机制建设不全,导致一些普通民事纠纷没能及时处理,反而由民转刑,由一般刑事案件升级为命案。

3.3 监禁人格难消除导致犯罪

社区矫正没有发挥应有作用[6]。第一,很多社区工作人员没有足够的专业能力,甚至对服刑人员的矫正敷衍了事。第二,社区服刑人员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对一些自评量表理解存在偏差。量表的准确性依赖于服刑人员主观上的配合度以及客观真实的表达,以抵触心理随意填写,使得量表失去意义。第三,心理矫治体系本身存在不足,矫治流程不规范且缺少专业的测评矫治系统与心理矫治人才,对测评结果没有有效的针对性建议。

4 文化重建以预防犯罪

4.1 教育层面

学校要加强管理对师生的全面管理,并重点关注其思想道德情况,增强其法律意识。根本上,我们需逐渐改变应试教育模式,对学生优异与否的评价也不应局限在成绩。普及优质教育,尤其是大学的素质教育应当加强,企业招聘着重考察人品素质而非只凭学校定优劣。同时,家长应当以“仁义”束己并对子女进行潜移默化的“仁义”教导。

4.2 社会保障、治理层面

在社会保障、治理体系方面,可对农村留守人员及新生代农民给予更完善的生活、教育、就业等社会支持与保障。同时严格监控网络,推进注册实名认证、对发言人年龄进行限定,定期监督网络言论是否存在恶意诱导犯罪的情况并及时处理,加强在网络上对“仁义”为代表的正确价值观的引导。

4.3 法律制度层面

(1)在普法方面。司法机关应紧密联系社区、学校,可以设立专门的普法小程序或App;与社区、各企事业单位合作推广法律常识的学习;与学校协商每月举办一次讲座。针对“民转刑”的情况,可以强化相关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为过渡性犯罪预防机制,一些前期的犯罪征兆可以通过行政处罚及时约束,使之变为“民事至行政再转刑事”的模式[7]。(2)在监狱罪犯教育方面。应对其开展恶习矫正,以素质提升为主要目标的教育矫治活动。“仁义”的内涵为罪犯“修心教育”提供了良好载体,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与监狱惩改结合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一致。在教育方式上发挥罪犯的主动、积极性,把民警扮演的讲授者角色弱化;同时将“仁义”为代表的传统文化理念变成罪犯广泛参与的活动,比如主题绘画、演讲、情景剧展示等,并进行监区特色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监狱氛围,潜移默化地感染更多罪犯。(3)在社区矫正方面。建议社区增加更全面的测评量表,配备更多的专业型人才或与当地专业心理研究所合作,共建心理咨询室。同时,规范矫治的程序,规定矫治的具体流程、评估时间、结果运作等。

5 结论

孔子曾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道德是法律正当性、合理性的基础,是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在要求,是道德法律化的积极成果。在德治与法治的结合过程中,德治是一种柔性管理,具有内在强制力,反对滥施刑罚。道德为法律提供思想指引和价值基础,而法律要树立鲜明的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二者是不可缺少的文明要素。我们需要将“仁义”为代表的中国传统美德创新性发展、转化,使其应用于现代生活,从源头上预防犯罪。■

引用

[1] 黄玉顺.儒学实践的理性反思[J].学习与实践,2020(9):115-120.

[2] 葛荣晋.儒家“仁学”的现代诠释——对儒家“仁学”的两点新认识[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9,13(2):13-18.

[3] [明]王守仁撰,吴光.王阳明全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

[4] 黄玉顺.中国正义论纲要[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32-42.

[5] 赵信会.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预防恶性犯罪发生[N].民主与法制时报,2020-09-03(006).

[6] 天津市北辰区司法局课题组,张忠利,张锦友.社区矫正心理矫治工作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司法,2018(12):91-95.

[7] 何富林,全亮.预防未成年人“民转刑”对策研究[J].新生代,2021(2):6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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