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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外观设计专利合案申请制度研究
——以精酿啤酒行业为视角

2022-08-25刘子琦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2年8期
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啤酒

刘子琦

(三峡大学,湖北 宜昌 443000)

1 相似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的检视

1.1 单一性原则下的专利申请制度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上都遵循单一性原则,即一件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只能包含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种外观设计。单一性原则的优势在于有效防止了权利滥用,可以有效避免企业间的恶性竞争,同时给予专利申请更多空间。但是单一性原则也给申请者带来一些负担,比如专利的申请成本的提高。于是专利的合案申请制度就非常必要,在我国主要体现为相似外观设计制度,也即单一性原则的例外。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人们对文化多样性的需求日益高涨,专利申请人对放宽申请门槛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的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也因此经历了从严格限制到逐步放宽的过程。

1.2 相似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发展沿革

1.2.1 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

2000年第二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关于单一性的阐述并未考虑到相似设计的合案申请,彼时的专利法仅有关于成套产品合案申请的规定,成套产品的定义仅限制在用于成套销售的产品上,例如床单与被罩、茶杯与茶壶等。因此在实物中,大量专利申请人因为该条规定,被驳回数个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案例,在这种情况下,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只能将这些相似的外观设计分别提出申请,但各相似的设计之间容易因涉及重复授权而被驳回。因为相似外观设计的重合度很高,仅有细微差别。但这种情况又不符合工业生产及消费者产品辨别的需要,于是申请人陷入了两难境地。另外,即便是分别申请获得了专利权,权利人也难以通过这些分别申请的专利权有效地强化专利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使申请专利的意义大打折扣。

1.2.2 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

2008年,国务院审议并通过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此基础上再一次修订了外观设计专利合案申请制度的相关条款,拓展了关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下合案申请的规定,首次增加了对相似外观设计的规定。至此,相似外观设计能够作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保护。而在这项合案申请制度出现之前,根据原来的法律框架此类相似的外观设计无法满足同时符合禁止重复授权和单一性原则这两项规定,相似的外观设计不能同时得到保护。

1.2.3 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

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这是专利法时隔12年通过的第四次修改。本次修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从10年延长至15年,而关于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制度继续沿用了2008年《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1.3 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具体内涵

1.3.1 我国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的内容

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合案申请制度目前采用的是相似外观设计①模式,即依据一项基本的外观设计,横向去衍生其他与之近似却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②。或者“其他设计与基本设计整体形状,图案及其结合相同或相近似,二者仅存在透明、半透明和不透明的变化,或者由于材料不同而导致整体视觉效果发生变化;仅存在长、宽、高尺寸的不同或整体比例发生改变;立体产品的主体相同,局部零部件存在差别,且未产生明显的视觉效果,其零部件的增加、减少或替换等情形则认定其他设计与基本设计相似,可以作为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1]。国家知识产权局指明,设立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鼓励发明和创造,实质上也是为了迎合市场的需求。一个商家生产的同种商品的不同类别须要用到局部差异但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比如说某一食品不同口味的多个产品,它们的外包装的外观设计大体相同,但依据不同的性质,其色彩和局部设计可能会略有不同。

1.3.2 合案申请条件

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应当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所述外观设计与基本设计实质相同。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就同一产品的数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合案申请时应当符合基本要求:(1)相似的外观设计应当是属于同一产品的外观设计,其产品的名称、类型以及用途都应当相同;(2)合案申请的系列设计中须要指明其中一项为主设计,另外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中,其相似外观设计的数量不得超过10项;(3)在申请日方面,合案申请的相似外观设计与主设计须在同一日申请提出。

相比一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来说,相似外观设计制度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负担,完善专利保护制度,但对行业活性的激发还远远不够[2]。以精酿啤酒的外观设计为例,无论是从申请时限上来说,还是从申请数量的限制上来说,这项制度都远远无法满足行业的发展需要。

2 现行制度下精酿啤酒行业发展的桎梏

2.1 精酿啤酒行业发展的制度需求及其现状

2.1.1 基于行业特点的外观需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众的消费水平和消费能力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精酿啤酒迎合市场需求,在产品的外观设计上着重体现个性,彰显独特的风格,以此获得更多的关注。

品牌效应在市场竞争中产生的作用显而易见,而酒罐的外观设计俨然已经成为厂家打造品牌的重要手段。精酿啤酒的外包装赋予了精酿啤酒新的内涵和意义,一般消费者,可能无法辨别出各种同类啤酒之间细微的口感差距,但之所以有选择、有偏好,其中很大程度上就是外观设计及历史底蕴获得了消费者的信任。比如酸啤酒最具代表性的品牌就是比利时的三泉,传统的外观设计:醒目的白色酒标阿拉伯数字3位于玻璃啤酒瓶身的中下部,这种设计看似单一,但其种类却有数十种之多,相互之间仅有细微差别。所以当人们提到酸啤酒就会想起三泉的大绿瓶,这就是系列产品外观设计所带来的品牌效应。

对于一部分酒厂来说,外观设计的价值甚至超过了酒本身的价值。如此一来,对于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就成为各大酒厂所面临的问题,因此精酿啤酒的包装对于产品来说是极为重要的,每一款精酿啤酒新产品的成功研制及上市销售,必然会投入大量的物力和财力。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手段及时对该精酿啤酒产品外包装进行有效保护,竞争对手就会通过模仿、复制等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并获取利润,这无疑将对研发企业造成损害。啤酒的酿造工艺并不复杂,行业的入门门槛较低,经过简单的培训,配合现代化的生产发酵设备,就可以进行啤酒的生产。而啤酒产品连同外观设计如果经过了市场的考验,经历了时间的沉淀,就会被赋予独特的品牌价值,从而获得消费者的信任,不容易被其他外包装的产品所取代。

2.1.2 现行制度限制行业发展

精酿啤酒的酿造门槛低,周期短,所以酒厂制造出的产品种类数量繁多。而精酿啤酒个性化的特点要求使用大量外观设计相似但又有细微差别的包装,以此来形成自身品牌风格与文化特色。在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少数品牌的脱颖而出是必然的,如果在发展过程中酒厂的产品被大量模仿,那么对酒厂的品质与商誉都会造成损害。因此,对于精酿啤酒外观设计的保护并不是仅保护一个单一的个体产品,而是对整个酿酒厂整体的产品设计风格的保护,所以实践中将会更加困难,对专利制度的要求更高。

2.2 合案申请的横向限制

一般而言,精酿啤酒酒厂旗下都会有大量子产品,各种系列的啤酒因发酵工艺、原材料、过桶工序、生产日期、窖藏时间等因素不同导致出产的啤酒稍有不同而须要做出区分。因此,在我国现有的制度框架之下,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从数量上来说对于精酿啤酒行业还远远不够。

精酿啤酒作为一个小众且新兴的产业,对消费者而言其辨识难度非常大,这就要求新生的精酿啤酒厂家要形成彰显自身特色的外观设计风格。除此之外,为了满足精酿爱好者对于个性的追求,须要设计风格各异的产品包装,因此一个大酒厂旗下精酿啤酒的种类数量就很庞大。例如美国精酿啤酒迷失海岸,其旗下对我国稳定出口的瓶装精酿啤酒就有20多种,包括亡魂、快艇、象神、黑八等,在这种背景下,酒厂所花费的专利成本较高。而专利保护是对品牌特色、企业文化塑造的必要保障,这与体量小、门槛低的精酿行业需求相矛盾。

2.3 合案申请的纵向限制

根据我国的相似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合案申请的相似外观设计与本设计需要在同一日提出申请,这一规定就限制了同类产品的陆续推出[3]。精酿啤酒的特色在于注重创新与个性化,不同的地区由于水、空气、土壤、气候、发酵时间等一系列因素使得啤酒具有独特的产地特色。另外不断寻求创新和突破的做法也导致了啤酒种类的更新速度远超其他产品。甚至在某些特殊的时代背景下,酒瓶的设计结合酒本身的酿造工艺也能够反应酿造者的灵感与思考,所以无论是其本身还是其外观,都应与时俱进。显然,合案申请制度对于申请时间的规定限制了啤酒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

就目前国内的精酿啤酒行业发展情况及国外同行业的发展历程来看,精酿啤酒厂的发展必定是一个漫长且艰难的过程,很多优秀的酒品因为各种现实困境而最后走向消亡。美国禁酒令之后一段时间精酿啤酒业迅速崛起,而彼时的美国专利制度并不完善。在这种情形下,一方面,行业发展和制度缺失导致了行业内大范围的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制度的不完善却也节约了专利成本,再加上激烈的竞争,反而很大程度上加速了行业进步。反观国内,如上文所述,精酿啤酒行业本身是一个体量小、门槛低的行业,但是在专利申请制度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很难取得飞跃式的发展,放眼国内各大酒厂如或不凡、牛啤堂、梦想酿造,等等,无一不是资本进入后再带动酒品发展,虽然这样做市场风险更小,看似负担更轻,但面对的市场规制更为严苛,限制了精酿啤酒品类的繁荣发展。精酿文化对个性的追求与法律法规的限制相冲突,精酿文化对个性的追求要求厂家快速、大量更新品类,而如果申请新品类的专利保护,面临的将是难以想象的专利成本。

3 完善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的建议

3.1 国际上外观设计保护趋势

从国际普遍进行专利修改的大环境不难看出,目前在专利申请的提交期限,合案申请中所包含的系列相似或关联设计的相似或关联程度、标准,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数量限制,外观专利的保护年限等方面,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趋向于更为开放、更加包容。现行的日本外观设计法《意匠法》采用的是关联外观设计制度,关联申请的基本内涵即“在申请一个外观时,申请人可以在该外观的基础上再提交其他外观申请,可以是一个或者多个,但必须与基础外观类似,将他们设定为基础意匠的关联意匠,对于第三人而言,侵犯关联意匠视为侵犯基础意匠权③。”[4]这种规定对于保护外观设计群有着重大意义。与中国的相似外观设计制度对比,日本的关联外观设计制度有许多可取之处,能够解决精酿啤酒行业发展中的相关问题。

3.2 放开相似设计申请的数量限制

目前,我国对于相似设计的申请数量限制是10项,对于一般的商品来说,10项的数量限制不会影响产业的发展,因为传统的工业制品其种类较单一,而且更新换代的速度较慢。但是,影响精酿啤酒出产的因素有很多,包括原料、添加物、酿造方式、过桶方式、年份等,每个因素的改变都会导致出产的啤酒有一定差别,这些不同的酒品就需要不同的酒罐或者酒瓶进行包装。一个成熟的精酿啤酒厂出产的啤酒从酿造工艺上首先可以分为IPA、世涛、拉格:IPA之下又可以再分为浑浊、双倍、三倍;世涛之下又可以再分为牛奶世涛、香草拿铁、花生酱;再加上各种水果风味的拉格啤酒。相似外观设计制度远远承载不了精酿啤酒文化的多样性。

这种呈树状发散的产品特点与日本的关联外观设计制度更为契合,其基础的外观与关联的外观在效力上划分得更加明晰:在一项基本的外观设计之下,可以存在多项关联设计,而在每一项关联设计之下,又可以形成与关联设计相关联的设计[5],这与精酿啤酒行业的产品树状发散的特点不谋而合。但跟中国的相似外观设计专利合案申请制度的规定截然相反,基本外观设计的数个相似外观设计都需要分别与本设计成立相似外观,换而言之,日本是以本设计为中心向外扩的权利(见图1),而我国是权利横向发展相并列的关系(见图2),其保护范围以及容量都远高于后者,就申请数量上限来说后者远远不及前者[6]。日本的这种模式对于精酿啤酒行业塑造厂牌风格是极为有利的,对某一风格的设计理念形成的一系列衍生品或者是进化版本都可以提供有效的保护。此时基于上述的制度特点,厂家既可以形成独树一帜的厂牌风格又便于消费者依据外观包装选购理想的酒品。

图1 关联外观设计结构示意图

图2 相似外观设计结构示意图

3.3 延长关联外观设计的提交日期

中国的相似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也即多项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其实质上是合而为一的一项专利,因此制度的灵活性较低,因为一项专利无论是申请人还是登记日期都具有局限性,各个相似设计都需要依附于基础设计之下,那么就必须要求同一申请人、同一申请日。早期日本采用的类似外观设计制度与我国现在的合案申请制度基本相似,在2006年,由于申请人以及相关行业的呼声日益高涨,日本开始采用关联外观设计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关联外观的申请日被允许在基本外观设计的登记申请日之后到基本外观设计授权公布之前,也就是说,在外观设计公布的8个月的期间内,相关联的外观设计均可以被提交。而在2020年,日本《意匠法》再一次地修改,将提交关联外观设计的截止日期延长至基础外观设计申请提交日起10年[7]。

这一改变将会使设计领域的活力进一步迸发,外观设计背后的支撑是产品,产品的多样性要求在外观设计上的多样化,因此关联外观设计制度的修订,进一步拓宽关联设计的申请时限是意义非凡的。结合精酿啤酒行业产品更新快的特点,如果每推出新的产品就需要进行新的专利申请,这样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专利成本负担,极大程度地打压了厂家推陈出新的积极性,不利于行业进步。如前文所述,放宽申请时限可以激发行业发展潜力,专利成本的降低会带来更多的创新,创新会促进行业进步,行业进步又可以支撑酒厂进行更全面的专利保护,形成良性循环。

4 结语

在法治时代,专利保护对一个企业的意义不言而喻,许多企业为了保证自身利益都会花费大量的财力去申请专利甚至形成不惜将与之关联的设计一并注册形成一个专利保护网,这种行为是直接有效的,但同时不仅增加了企业负担,也造成了行政资源浪费。立法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市场,也在于鼓励创新,而当创新成为一种负担时,就违背了立法的初衷。在精酿啤酒行业中,一个厂牌的风格、文化及产品包装的外观设计都会直接影响一个酒厂的品牌特色,而这些特色的结合成就了厂牌的独特风格。比如著名的安克雷奇(Anchorage)酿酒厂素来有着“画画厂”的美誉,其酒罐的画风荒诞、抽象,或是单一的黑暗或是夸张的鲜艳,独特的哑光磨砂手感,既彰显个性,又显得奢华,充分满足了消费者的猎奇心理和消费品位。精酿是创意、艺术和品质的结合,安克雷奇厂对酒罐外观的设计赋予了这一系列酒以“灵魂”,也使得安克雷奇成为极具竞争力的高端精酿啤酒酒厂之一。当下,日渐成熟的行业发展与相关的专利制度的矛盾已经出现端倪,不仅是精酿啤酒行业,在所有的文化产业领域,要做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制度的保障是不可或缺的。制度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有时需要为经济基础作出一些让步,在数字时代之下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制度的保驾护航,完善的制度会促进企业发展;落后的制度则成为成产业的桎梏。因此,法律移植就成为必要手段,借鉴他国立法,取长补短,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相关行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②《专利审查指南》: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③引自乐知网“日本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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