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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追溯法律制度分析

2022-08-25李剑锋江西科技职业学院基础部

中国食品 2022年16期
关键词:监管部门生产商加工

⊙ 文 李剑锋 江西科技职业学院基础部

现如今,人们对于物质生活的追求不再只是满足简单的温饱,还会考虑到食品是否绿色、健康,食品安全也成为了当代社会高度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国家政府部门针对食品安全保障问题,制定了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该项制度的实施能够实现对市场上食品的信息追溯,解决食品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并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杜绝不法分子逃脱责任。本文将进一步对食品安全追溯法律制度展开分析与探讨。

一、食品安全追溯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的追溯对象分为主体和客体,其中主体涵盖了政府监管部门、食品生产商、经销商、市场管理商以及市场消费者。

在食品安全追溯中,国家政府监管部门作为市场食品安全的核心监管主体,同时也是食品安全追溯的主体,理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具体包括了食品卫生、工商、质量检查以及食药等部门。食品生产商指的是市面上各类加工食品的企业与家庭作坊,在加工生产各类食品的过程中,任何生产商都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操作,确保流通到市场上的食品是健康无害的。食品经销商又被划分为零售商、分销商以及卖场销售商,它们是市场消费者购买安全食品的重要渠道,如果他们为了牟取不良利益,选择降低成本采购劣质食品,那么就会威胁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市场食品管理商指的是食品的仓储管理者和物流管理者,在食品流通过程中需要加强食品的储存和配送管理,确保食品能够安全正常地转移,不会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食品变质的情况,影响到食品安全。市场消费者作为各类食品的最终使用人,他们的法律维权意识至关重要。一些消费者在现实生活中会因为食品本身价值小、未对自身产生多大危害,而选择放弃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基于此,有关部门需要做好社会大众的食品安全追溯法律制度宣传工作,提高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追溯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追溯的客体实质是指在食品加工生产、运输配送、销售等环节中相应的责任主体。在整个食品生产销售的供应链中,任何主体都可能会成为食品安全追溯客体。比如,当上游主体向下追溯时,那么处于下游的企业单位就会成为追溯客体;而当下游主体向上追溯时,那么那些上游企业单位就会成为追溯客体,二者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相互转换关系。

在食品安全追溯工作中,最为关键的工作内容就是要对各项真实、完善的溯源信息做好记录以及保存工作,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是食品安全追溯的重要前提,倘若真实的溯源信息无法被提取使用,那么就难以发挥出食品安全追溯法律制度的作用,无法及时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追责。

食品安全追溯工作开展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完成对食品生命周期的有力监督控制,充分保障食品在生产加工、运输配送以及销售等环节中的安全可靠。因此,食品安全追溯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市场上流通的任何食品都必须具有可追溯性,要有着相对应的真实、完善的追溯信息,无论是纸质材料上的相关记录信息,还是电子信息系统上记录保存的相关食品信息,都需要确保能够查询到食品加工厂商、原材料来源、卫生质量检查等信息。只有严格贯彻这个基本的工作原则,才能实现对市场上任何食品进行全面监管的目标,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除了基本原则以外,食品安全追溯工作还需要遵循例外原则,即食品安全追溯要求的合理差异化。在食品市场上,食品安全追溯主体存在较大差别,有些是家庭式作坊,有些是规模较大的食品加工大厂,有些是食品大卖场,有些是小的零售商,它们的行为在市场上所产生的影响范围是有着明显差异的,因而,对于不同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要明确不同的追溯义务要求。

在食品安全追溯过程中,不同主体有着不同的追溯权利。比如,食品加工生产商要想保障加工生产的食品是健康安全的,一方面要做好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另一方面则需要构建专业、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库,要求食品加工原材料的供应商如实提供真实有效的食品溯源信息,这些信息主要包括了原材料成分、卫生质量检查等。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在排除非自身的原因之后,食品加工生产商就可以提取食品的溯源信息,根据实际信息依法追究食品原材料供应商或者市场经销商的相关责任。食品经销商拥有的食品安全追溯权利包括,可以要求食品加工生产商提供完整的生产溯源信息,当自己售卖的食品出现安全事故后,可以根据溯源信息依法追责。食品市场流通管理商拥有的食品安全追溯权利包括,有权要求食品生产商如实提供食品的溯源信息,当监测到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时,有权对其展开追责。

在食品安全的追溯过程中,不同主体也有着不同的追溯义务。比如,食品加工生产商的追溯义务是要保障自身获取到的追溯信息是真实有效的,如实记录并保存好各项食品安全溯源信息,构建相应的追溯信息数据库,方便自身与市场监管部门随时随地调取溯源信息。除此之外,食品加工生产商还必须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工作机制,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不能够逃避问题,需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公告,让市场经销商和消费者引起警惕,并追回存在安全问题的食品。市场经销商的食品安全追溯义务是要对采购食品的相关溯源信息与检验资格进行核对工作,及时记录和保存好食品加工与质量检验的溯源信息,并有义务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与生产商随时做好食品的召回工作。经销商在经营销售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需要设置溯源信息的查询终端,方便自己和监管部门调取、使用溯源信息,向有关责任主体展开追责。

现行的食品安全追溯法律制度对市场主体的相关追溯行为有着明确且详细的规定,任何追溯主体若存在违法行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当食品生产商违反了食品安全追溯法律制度规定的相关义务后,市场监管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定责,并采取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停顿整改等处理措施。严重情况下,食品生产商还需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追溯中则要履行好自身的行政监管责任,倘若由于监管部门自身监督不到位而引发食品安全追溯工作产生漏洞,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那么就要根据实际情况追责到具体的部门人员,并采取警告记过、撤职降级以及开除等行政处分。

二、完善食品安全追溯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首先,进一步细化食品安全追溯主体的行政责任。在我国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对有关食品安全追溯行政责任规定到:“未严格按照规定并遵守相应制度而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实际情况是,市场主体还存在信息缺乏真实有效性、食品标签不准确等问题,对于这些内容同样要明确相关责任。因而,需要根据市场主体的不同、违法行为危害程度的不同,合理采取相对应的行政处罚,让被处罚者能够自主接受市场处罚并加以改进。比如,对于违法危害程度严重的欺诈行为,并且威胁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就应该加大处罚力度,一方面要追究其行政责任,要求其停业且注销营业执照;另一方面要追究其刑法责任,给予其刑事处罚。而对于危害性偏低的行为,例如夸大食品功能信息宣传,可以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

其次,食品安全追溯法律制度涉及到多个主体对象和不同环节,现行制度中对于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规定,只涉及到狭义的食品和生产经验者、监管者,存在着刑事责任空白以及与行政责任脱节的情况。针对此种现状,国家立法部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与食品安全追溯责任相关的罪名,并合理设置双罚制与资格刑罚,以此来威慑市场上那些情节恶劣的违反食品安全追溯义务的各种行为。

首先,细化追溯记录信息内容,食品原材料来源信息、使用信息、食品加工信息、生产人员信息、成品生产日期以及质量检验信息等均应详细记录。在食品的运输配送环节,要合理制定运输记录管理制度,将运输与贮藏信息记录下来,具体涵盖食品运输场地、数量、批次、运输时间、人员、联系方式等,需要保留明确的交接单凭证。在食品流通销售环节,销售管理者则需要进一步细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将食品供应商、采购商等基本信息如实记录下来,并且还需记录销售环节的食品储存管理信息等。

其次,要在食品市场准入条件中适当增加可追溯性要求。市场准入是政府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防范控制的首要环节,通过在市场准入条件中加入各项可追溯性要求,能够帮助监管部门科学有效地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比如,美国要求企业建立起产品可追溯体系,明确输美生鲜产品需要在4小时内回溯相关产品档案信息,否则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对货物进行销毁处理。我国可借鉴发达国家的工作经验,积极推动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将可追溯性纳入到食品市场强制性要求中,实现对食品的监督控制。

对于市场上的中小型食品企业来说,由于自身实力有限,难以投入较多的资金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工作体系。基于此,政府要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及时制订相关的激励政策措施。比如,通过运用国家财政专项补贴等,给予市场上那些实力有限的中小型企业激励补贴,并在国家扶持政策下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到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事业中,推动中国食品安全追溯法律制度内容的顺利执行。

与此同时,消费者作为食品安全追溯的重要主体之一,他们的食品安全风险意识以及对追溯法律体系的认知度等都会决定着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运行的成败,因此,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方式宣传相关知识,不断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认知与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最大程度发挥出消费者的追溯主体作用,同时带动企业建立追溯体系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在现代社会的建设发展进程中,食品安全追溯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项长期的工程,需要相关主体共同参与,积极配合国家政府部门开展相关活动。政府需要科学强化食品安全追溯责任规范、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义务内容、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主体激励制度,推动食品安全追溯法律制度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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