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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平台经济下劳资关系的多维特征与多元治理*

2022-08-24

观察与思考 2022年5期
关键词:用工劳动者劳动

胡 磊

提 要:平台经济的发展以劳动资料数字化为起点,以互联网平台为供需交易中介和生产组织中枢,催生出数据密集型劳动过程和相比工业经济时代更加复杂多元的劳资关系。平台经济下,资本“数物分化”和物质生产资料社会化,劳资关系灵活性上升;资本管理职能分离和劳动过程控制多样化,劳资关系从属性多元;数据加持资本分配力和劳资关系去集体化,劳资关系失衡性加剧;劳资冲突触发因素扩展和时空场域网络化,劳资关系外部性增强。平台经济下劳资关系治理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集体化、社会化并进,在完善数据交易机制和灵活就业支持政策、分类界定平台用工性质和劳动保障责任、推动集体协商和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脱钩、健全劳权保障的社会化激励和约束机制等方面协同努力。

一、问题的提出

“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全部现代社会体系所围绕旋转的轴心”,劳资关系和谐是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基石。近年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变革了生产的技术条件,引发劳动资料数字化、生产组织形式平台化,重塑了资本和劳动的关系。由数据驱动、平台支撑、网络协同的经济活动单元所构成的新经济形态——互联网平台经济(以下简称平台经济)势如潮涌般发展,催生出数据密集型劳动过程和相比工业经济时代更加复杂多元的劳资关系,劳动者权益保护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方面,平台经济成为就业增长新动能,拓宽了劳动者就业与增收渠道。互联网平台具有广泛连接各类资源要素、匹配双边市场或多边市场的核心功能,架构起高效配置和利用资源要素的新渠道。平台经济的发展具有高效集成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供需匹配效率和精准度高、生产组织方式活的突出优势,既促进社会化生产和产业结构升级,加速国民经济循环,促进消费者获得更加便捷、更低成本、更多类别的服务,也显著变革了劳动组织形式与劳动就业方式,大幅降低了劳动者与企业、消费者之间的劳动力或劳务交易成本,提升了就业的灵活性和包容性,衍生出大量劳动时间和地点灵活、进出门槛较低、全职兼职不限、与消费者直接对接的用工需求,孕育出蔚为大观的网约车司机、网约配送员、互联网营销师等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职业群体。另一方面,平台用工形式多样,法律关系混杂多元、不清晰不规范不稳定,劳动者就业不稳定和权益保障薄弱问题日益突出。平台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社会保险覆盖率低、职业风险较高但安全保护强度低、被困在系统里、被绑在算法上、被粘在平台中、技能提升和职业发展空间狭小、民主管理权利付之阙如、维权困在劳动关系认定上而不能以“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维护自身权益等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

科学认识和有效治理平台经济下的劳资关系,是加强平台经济参与者特别是劳动者权益保障、支持和引导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近年来,学术界从多个视角热烈探讨平台经济下劳资关系的特征和治理路径,成果日益丰富,为人们洞悉平台经济下劳资关系的特征与治理路径提供了理论启迪,逐渐凝聚起“平台劳资关系变化是技术进步变革生产方式的结果”“无论有无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都应得到保护”等共识,为深化研究提供了有益的思想材料。但总的来看,我国平台经济下劳资关系的法律属性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研究,尚处于方兴未艾、百家争鸣但共识不多的“破题”阶段,平台经济下劳资关系的特征和治理路径需要进一步探究。笔者紧扣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混杂多元的劳资关系的典型事实和发展趋势,全景式考察平台经济下劳资关系相比工业经济时代的差异化特征,深入探讨平台经济下劳资关系多元化治理路径,以期为推动我国劳资关系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统筹推进平台经济良性发展和保护劳动者权益提供有益的理论参考。

二、我国平台经济下劳资关系的多维特征

“生产方式的变革,在工场手工业中以劳动力为起点,在大工业中以劳动资料为起点。”伴随移动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跃进与应用,劳动资料的工艺形态和社会形态发生数字化变革,引发生产力、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变革。互联网平台和算法等数字技术加入生产过程,既有强大的供需交易中介功能和生产要素组织功能,促使生产过程的一般条件数字化,促使平台企业提高生产效率、获得更高利润,形塑出新企业形态、新就业形态和数据密集型劳动过程,又有强大的劳动过程控制功能,赋能平台主导社会再生产和利益分配格局,致使劳资关系在要素结合形式、劳动过程控制、劳动结果分配、矛盾触发化解等方面呈现出迥异于工业经济时代的特征。

(一)资本“数物分化”和物质生产资料社会化,劳资关系灵活性上升

在工业经济时代,资本的形态主要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劳动的形态以物质劳动为主;劳动和资本的结合主要有“劳动者+自有物质资本”“劳动者+企业物质资本”两种形式,表现为劳动者自我雇佣或受雇于企业物质资本所有者。这一时期,企业获取和交易生产信息的渠道较窄、成本较高,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主要通过资本链接;企业资方购置机器设备、厂房和流水线机台等物质生产资料,直接雇佣和组织劳动者生产,劳动过程的典型形态是“人数较多的工人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或者说同一劳动场所),为了生产同种商品,在同一资本家的指挥下工作”。企业资方在劳动力市场搜寻到特定需求的劳动者后,与其在约定期限内建立较为稳定的雇佣契约,劳动者集中在车间等企业实体空间内分工协作。囿于资本支配劳动力有一定期限、劳动力不可储存而机器可不间断连续生产,企业高度集聚化使用物质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以降本增效,以科层化管理组织劳动者协作劳动并支配劳动过程和劳动成果,劳动时间、地点、方式和报酬比较稳定。

平台经济下,凝结着数字化知识和信息的数据具有可跨平台跨设备流通融合、所有权与使用权可分离、零边际成本传播、边际报酬递增的特性,成为兼具独立性和渗透性的关键生产要素。平台经济的形成和发展不仅依赖有形的物质条件,更依赖程序和数据;数据使用权依附于数据控制权,建立在计算机和网络存储设备及以软件为载体的算法基础上。开掘加工和控制数据信息、一边连接消费者而另一边连接企业和劳动者的互联网平台加入社会再生产过程,为社会范围内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关系的虚拟化提供了技术支撑,促使资本和劳动的形态及其结合形式多样化。从资本形态来看,以非物质化数据形式存在、依托互联网平台大量吸纳数字信息和数字劳动的新资本形态—— 数据资本快速涌现,具有高于产业资本、金融资本的增殖能力,促使资本“数物”分化、虚实分层和线上线下交融,成为数字时代特有的生产资料、平台拥占和控制的核心生产资料、劳动者完成劳动过程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从劳动形态来看,平台经济开辟互联网劳动空间,拓展了劳动就业的行业领域、地域空间和职业类型,收集加工和处理数据的数字劳动成为新的劳动形态。作为人的劳动能力向劳动资料转移和延伸的产物,由数字技术搭建的平台凝结着大量数字劳动,并以数字资本形态加入劳动过程。从劳资结合形式来看,移动互联网、数据和数字平台具有泛在性、准公共性、可共享性,为劳动与资本跨时空精准匹配与高效交易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撑。其中,移动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变革了生产过程的一般条件,为劳资结合提供了“去实体化”的连接载体、虚拟化场域和泛在化的数字化基础设施,“它们不直接加入劳动过程,但是没有它们,劳动过程就不能进行,或者只能不完全地进行”,属于“充当劳动对象的容器的劳动资料”;数字平台加入社会再生产,加速了数据生产、流通和消费,促进资源要素网络化共享、集约化配置与协作化应用,促使劳动力和劳务交易的密度增厚、成本降低、效率提升,成为新“生产器官”。受益于互联网和数字平台的连接红利,劳资主体和不同劳动过程的互连性极大提升,既促使劳动力市场拓展到网上,扩大了平台用工对象、网络化分工协作和分散的社会化生产,也突破了就业的时空限制,扩展了劳动者就业机会和收入增长渠道,减少了摩擦性失业。

平台经济下,互联网和数字技术具有远超人类个体的数据搜集、加工和处理能力,大数据和数字平台具有泛在性、准公共性和可共享性,具有不需要与具体的物质实体相互绑定的超强渗透力。它们加入生产过程不受特定时间和空间的硬性约束,可供各市场主体在不同时空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地反复使用,促进了劳动力和劳务商品供需双方的双向松绑与双重解放,推动了既有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和生产方式变革。一方面,平台可“轻资产”“去中介化”经营,促进企业“按计划生产”和劳动者“按需服务”。借助互联网和算法等数字技术,平台收集、加工、预测和掌控消费者需求信息,分解和分包生产服务过程,以开放互联、协同共生的非线性方式组织“定制化生产”和菜单式“按需采购劳动”,创造出大批“去技能化”、不限固定时间和地点、管理形式相对松散的非物质劳动就业岗位,使劳动者无须聚集在同一时空即可在相互联系的生产中协作劳动。鉴于直接严控劳动时间和地点的必要性弱化,平台将原本需要固定雇员完成的劳动任务化整为零、点对点地交给企业外部的“App用户”——“随用随裁,廉价又好用”的非直雇劳动者来完成,实现用工弹性和效率最大化、成本和风险最小化。平台可随时随地通过应用软件在网上发布劳动服务订单,既可派发给特定劳动者,也可供在平台App终端有权限的劳动者抢单完成,既能促进劳动者根据个人时间和技能灵活就业、兼职增收,又能快速精准响应消费者个性化需求。另一方面,劳动的时空约束、技能门槛和雇主依赖弱化,劳动参与率和自治性提升。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日益具有连接一切、跨界融合、无远弗届的神奇力量。无论什么时间,在一切被互联网这个虚拟化的“大数据场”覆盖的地方,劳动者均可通过智能手机等数字设备连接平台,在完成简易的注册和仅需线上接触、无须面对面的“入职”审核后,通过手机App等新型劳动工具接收订单而在去边界化的“社会工厂”中劳动。劳动者可自主决定是否、何时何地接单,自主决定工作的连续性,无须签订劳动合同即可灵活机动地进出平台,断续式提供“时间碎片化、地点任意化”的劳动服务供给,劳动过程呈现“弱时间约束”“弱空间依赖”特征。由于移动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弱化了私人所有权对使用权的竞争性约束,降低了个体经营所需的最低物质资本限额,劳动者可自带劳动工具完成劳动过程,将自有车辆、房屋等消费资料加入平台生产过程而变为盈利性生产资料,促进了生产资料社会化使用和劳动社会化。由于平台精细切分劳动任务和精准配置数据信息,平台就业的技能门槛、进入和退出要求较低,劳动者可与平台弹性化按单聚散,零散化自由兼职于不同平台,劳动过程呈现“低技能门槛”“弱雇主依赖”特征。

(二)资本管理职能分离和劳动过程控制多样化,劳资关系从属性多元

企业的边界主要取决于市场交易成本和企业内部管理成本的比较,企业与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是市场交易成本高。在工业经济时代,企业用工主要有基于劳动关系和“去劳动关系化”两种形式,劳动与资本之间要么无从属性,要么存在强从属性。“去劳动关系化”用工模式下,劳动者是收益自决、风险自担的个体户,劳动过程不受资方控制,不处于从属性劳资关系中。基于劳动关系用工模式下,劳资双方在劳动者技能和努力程度上存在信息不对称,劳动过程自主性引发劳动结果的不确定性。为减少劳动数量和质量的不确定性,企业推进岗位导向的科层化管理,劳动者听命于资方管理和控制,劳动过程有强从属性。为减少用工成本和提高用工灵活性,企业可仅专注核心业务而将非核心业务外包,减少内部雇佣,实行引入承包组织的“三角用工”模式。用工企业与承包组织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劳动者接受劳务承包组织管理和控制,与之形成强从属性劳动关系。

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应用既提升企业收集和处理数据信息的效率,大幅降低了企业内部管理成本,扩展了企业用工边界,又加速数据信息和生产资料的流动和共享,大幅降低劳资双方信息不对称性、不完全性和交易费用,拓展了零工劳动的适用场景与人群数量。互联网平台兼具“市场—企业”双重属性,拥有数据资本和数字技术控制权,既能聚合大量零散的用工和求职信息,提升劳资主体交易前信任度,推进企业内部分工对社会分工的替代,又可推动资本管理职能分离,推进兼具灵活性和控制性的多样化用工管理。

首先,不同劳资结合形式下,劳动者对平台的依赖程度和平台对劳动过程的控制强度不同,劳动从属性无、强、弱并存。“资本关系作为通过延长劳动时间来榨取剩余劳动的强制关系——这种强制关系并不是建立在任何人身统治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之上的,而是单纯从不同经济职能中产生出来的。”在“劳动者+自有物质生产资料+交易中介平台”的生产方式下,平台提供撮合劳务交易的数据并从劳动者和消费者双边抽取交易服务费或数字地租。作为独立于平台的劳务提供者,劳动者自主承揽并完成平台发布的劳动任务,不受机器设备、厂房的控制和资方现场监控,其劳动过程无从属性。在“劳动者+平台物质生产资料+平台数字化生产资料”的生产方式下,劳动者直接受雇于平台,其劳动过程接受平台管理和控制,与平台形成强从属性劳动关系。在“劳动者+自有物质生产资料+平台数字化生产资料”的生产方式下,劳动者在平台自主注册、接受并完成劳动任务订单,既可自带劳动工具等物质生产资料,选择性自定是否及何时何地接单,又受到平台的技术控制和劳动规则管理,与平台形成弱从属性关系。

其次,“三角用工”下资本管理职能分离,劳动从属性呈现新样态。在“劳动者+合作企业物质生产资料+平台数字化生产资料”和“劳动者+自有物质生产资料+合作企业物质生产资料+平台数字化生产资料”的生产方式下,平台与合作企业签订服务合作或外包协议,开展业务授权和区域分包,形成平台三角用工。平台的用工合作企业,主要包括为平台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企业以及管理劳动者完成平台订单的平台企业的加盟商、代理商、外包企业等。平台推进业务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相分离,既控制平台App运行和数字技术,又通过业务授权、服务供给分包与合作企业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既将线下人员管理权分包给用工合作企业以利用其便捷专业管理劳动者之优势,又控制劳动过程、考核劳动结果和计发劳动报酬。在贯通线上线下的生产流水线中,劳动者接受线上线下双重管理,既接受线下第三方企业的人员管理,又接受平台基于数字技术的业务管理和在线劳动管理。在多层分包、转包等“用工转移”情形下,平台用工管理职能进一步分散,用工链条中合作主体和劳动管理主体增多且更换频繁,而且平台和非平台企业往往均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资关系从属性的判定和治理难度增加。

再次,平台对劳动自主性的激发与限制并存,加剧劳动从属性多层分化。在数字技术快速更新、动态竞争显著的背景下,平台依据劳动者技能和稀缺性差异,实行双重面向的劳动管理。一方面,“随着大工业的发展,现实财富的创造较少地取决于劳动时间和已耗费的劳动量,较多地取决于在劳动时间内所运用的作用物的力量”。平台资本的市场控制和扩张能力以技能和稀缺性较高的核心劳动者创造的有较强垄断性的技术成果为依托,通过高工资吸附能完成算法研发等科技含量高的脑力劳动者,通过弹性工时制、民主管理乃至赋予技术研发自主权以激发其创造性劳动。受益于互联网和数字技术,平台不必经由科层式现场管理即可将劳动服务指令及时传递给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劳动者,也可通过“责任自治”激发网络主播等劳动者情感劳动,发挥其劳动能动性以适应多样多变的劳动场景。另一方面,为降低劳动的不确定性和实现利润最大化,平台与技能低、可替代性强的边缘劳动者订立劳务合同,同时通过算法权力和市场控制力筑造劳动过程结构性控制体系,通过应用程序的定位系统、超视距的刷脸认证、“不在场”的数字化痕迹管理来实时监控和“量化规制”劳动者劳动过程,通过电子信誉和奖罚并举的精细化绩效考核来激励劳动者提高劳动服务数量和质量。互联网和数字技术变革了识别、监督与控制劳动的方式,平台劳动自主性增强的背后是符合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要素混合交织、弱化与强化劳动从属性的因素交叠并存,劳资关系浮现出兼具自主和控制、介于无从属性与强从属性之间的弱从属性。

(三)数据加持资本分配力和劳资关系去集体化,劳资关系失衡性加剧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利益分配格局主要取决于企业盈利能力和劳资博弈力量对比。在工业经济时代,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属不同所有者的情形下,“单位制生存”的个体劳动者与企业资方在劳动力市场和劳动过程中处于资强劳弱的不对等地位(极少数稀缺性很高的劳动者除外),可以组建工会来增强其相对资方的博弈能力,借力工会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奖惩规则等与资方集体协商。集体协商空间主要取决于企业竞争力和盈利水平,企业可改进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模式以增强其市场控制力和盈利能力。

劳动资料数字化“对资本来说并不是偶然的,而是使传统的继承下来的劳动资料适合于资本要求的历史性变革”,形塑出数据密集型劳动过程,形塑出与数字资本、传统产业资本和劳动之间的“控制—依赖”关系。作为一种数据收集、加工和配置装置,平台凭借数据资本和数字技术控制传统物质生产资料,嵌入劳动者所创造价值的实现过程,成为无需大量购置传统物质生产资料、无需自建制造体系却可支配劳动和社会再生产的中枢组织。数据加入资本的生产过程具有边际成本递减与规模报酬递增特征,具有正反馈循环的网络效应和巨大的市场垄断倾向,扩展了资本增殖的能力和空间。“入驻”企业和“注册”劳动者越多,平台的共享功能和用户粘性越强,数据积累规模越大、效率越高,整合线上线下资源和产业链上下游、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社会化生产能力越强。伴随数字技术升级,大平台控制市场交易渠道和利益分配格局的能力增强,而中小平台和劳动者被控制程度和竞争程度上升,对大平台的依赖性提高。劳动者自带物质生产资料加入生产过程,对平台的物质资本依赖度降低但需要向平台让渡自带物质生产资料使用权,深度依赖平台控制的数据资本,其劳动过程受到数据完整性和配置效率的制约。平台化生产在形式上具有“生产资料来源社会化,劳资平等合作”的特征,但内蕴着传统物质生产资料对平台数字化核心生产资料的依附关系,在实质上加剧了劳资利益分配失衡。受移动互联网和数字技术赋能,平台依据算法碎片化分派劳动订单和零散化用工管理,无须为企业外部的劳动者提供“五险一金”、最低工资保障和技能培训,但劳动者必须服从平台App内置的“合作协议”、劳动管理规章和服务指令,否则会受经济处罚乃至无法获得平台的数据支持,失去平台接单资格则难获更高收入。劳动者与平台及其代理商按一定的分成比例分配消费者支付费用和“打赏”,劳动报酬计发实行“计件工资+业绩考核”,具有按单结算、多劳多酬、“能见度”高的激励性。“实行了计件工资,很自然,工人的个人利益就会使他尽可能紧张地发挥自己的劳动力,而这使资本家容易提高劳动强度的正常程度。”为谋求收入最大化,劳动者往往主动延长劳动时间和增加情感劳动,在竞相提高个体劳动数量中强化了群体内部竞争,降低了社会整体劳动力价格。为增强市场声誉和控制力,平台一面向消费者承诺服务规范快捷,在劳动者服务质量和实效上“加权”,一面借助数字技术和“算法评估”全程精细控制劳动过程,在用工成本和责任上“减码”。同时,平台以信息中介机构和技术提供者身份遮蔽生产组织者角色,以劳动组织形式和任务分配方式之变遮蔽其组织生产和劳动用工本质之不变,以数字技术遮蔽数字资本逻辑,以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来规避用工主体责任,以异地缴纳社保、“社保低价折现”等方式来降低税负和社保支出,以冲单奖励诱导劳动者过度劳动。囿于数字技术兼具促进劳动解放和控制劳动过程的两面性,大量平台化生存的劳动者自主性是有限度的,是“他主中的自主”,其劳动时间向一切可能的时间延伸,劳动场所向“社会工厂”各个角落延伸。受益于互联网和数据的可共享性,平台推行新的劳动组织和控制方式,劳动者自主性与自由度增强,但数据的可共享性和劳动自主性增长受制于资本逻辑,劳动侵权更加隐蔽多样。平台经济下,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看似是人机关系,实际是隐匿性增强的劳资关系,看似是劳动有更多自由,实际是劳动受到平台监督控制,看似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实际是劳动附属于平台和资强劳弱。技术进步没有也不会自动变革数字技术和数据资本的社会使用方式、改变劳动者对平台的数据依赖和经济依赖、拆解资本和技术的合谋与束缚、促使劳动挣脱资本增殖逻辑。

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提高了社会生产的劳动复杂程度和部门专业化程度,推动了企业分工替代社会分工;平台劳动者相互连接、联合和获取劳动法规政策信息的条件更加便利,但在社会关系层面大多是离散度和流动性较高的原子化个体。“随着劳动过程的协作性质本身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劳动者仅需完成被模块化拆分、“去技能化”的“微任务”,因劳动时间碎片化、地点去集中化、职业转换和流动频繁,成为彼此交往联系受限、组织程度弱化的“流众”。劳资关系不稳定和“去集体化”阻滞了集体协商的发展,劳动者维权时私力救济倾向显著。同时,平台劳动技能门槛较低、全职兼职不限、劳动时间安排比较自由、按单计酬和多劳多得的魅力吸引产业后备军不断加入,加上高技能者兼职和数字机器替代低技能就业岗位、大量劳动者遭技术驱赶而被平台再吸纳,劳动者内部竞争和技术性失业压力加大,在数据和经济上深度依赖平台。对平台的数据依赖和经济依赖程度越高,劳动者自主性越低,维护自身劳动权益与获得平台就业机会的矛盾越突出。数字技术与资本深度融合下,大量平台劳动者具有高可替代性和高流动性,“看似灵活,实则依附”,在数据上、经济上依赖拥占市场优势和数据优势的平台,受到平台技术规约和多样化劳动控制,被动态锁定于资强劳弱的买方垄断市场,不得不接受平台App用户协议中的“去劳动关系”条文、默认自身非平台员工、“主动服从”平台“弱契约,强控制”式用工管理。平台依赖型劳动者为短期收入最大化和劳动自由而选择平台就业,但工资议价能力和就业稳定性较弱,劳逸边界模糊,对平台算法、接派单规则、劳动规章制度和劳资利益分配的话语权较弱,其“高收入,高劳动自由度”是以高强度工作、低就业稳定性和低水平保障为代价的。

(四)劳资冲突触发因素扩展和时空场域网络化,劳资关系外部性增强

传统工业企业的边界比较清晰,劳动者主要从事可储存的物质劳动,物质产品生产与消费往往不在同一时空同步进行,劳动过程控制主体主要是企业资本所有者及其代理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在开放的市场中获取各种信息,与消费者、供应商和政府等利益相关者发生利害关系,企业用工规模和市场势力越大,劳资关系外部性越强。企业劳资冲突主要源自劳资双方在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管理等方面的矛盾,主要发生在企业内部,影响消费者、供应商、广告商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消费者、供应商、广告商等可以通过“良心消费运动”和舆论压力等方式,敦促企业优化劳资关系与履行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平台经济下,互联网和数字技术加速更高水平和更广范围的社会化生产,促进市场细分化和个体化,扩展了企业之间跨界融合、资源整合和企业内部网络化分工协作体系。平台企业连接巨量商户和消费者,不仅是市场主体,而且是交易空间提供者、交易活动促进者、交易秩序供给者,具有准公共产品、数字化基础设施和局部市场属性。借助互联网和数字技术,平台通过数据信息链接用户与服务提供商,跨时空跨部门地集成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为市场供需双方搜寻匹配和互动提供交易性基础设施,其数据供应商覆盖与平台联结的所有用户,其利益相关者向与平台联结的所有主体拓展,影响社会资源要素和数据信息的控制与分配,形成一个联结广泛、规模庞大、响应快速的供需匹配网络与容纳多元利益相关者的局部市场。平台、劳动者、消费者、代理商、供应商、广告商之间的交互合作和利益博弈直接复杂密集,变革了劳资关系环境,促使劳资关系网络化发展。

一方面,劳资冲突触发因素向数据隐私权和消费者对劳动过程的控制行为扩展。平台经济下,社会再生产全过程都有数据参与,平台提取和配置数据的渠道贯通线下线上社会空间,劳动过程中积累的数据成为平台资本增殖的重要元素。平台凭借数据控制权、市场接入权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和获得剩余控制权,依据劳动者个体特征动态管控其劳动过程,并将消费者评价直接纳入劳动者业绩量化考核、收入分配和奖惩管理。从数据生产和使用对劳资关系的影响来看,劳动者兼为数据使用者和数据生产者,平台对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易于侵犯劳动者数据隐私和安全权利,诱发新型劳资关系矛盾;平台算法规则调整、数据垄断、资本无序扩张等行为,重塑平台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责权关系,易于诱发新型劳资关系冲突。不仅接受消费者直接发送的需求订单,而且赋予消费者评价劳动者服务质量的权利来“协助”平台控制劳动过程,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同时受到平台与消费者双重控制。我国平台企业大量集中于消费服务领域,劳动者劳动过程和产品生产过程相分离,大量劳动者从事的是不可储存的非物质劳动,劳动服务的生产和消费具有时空同一性。平台劳动的典型流程是“通过智能手机等网络终端在平台App注册——接受平台分派的任务订单——按平台数据并在平台和消费者监督下完成订单——接受消费者评价——按单取酬”,劳动者收入直接受制于消费者向平台系统反馈的劳动服务数量和质量评价等级或分数。为提升消费者使用黏性,平台以消费者利益为导向创设劳动管理规章制度,例如:要求劳动者在平台App终端实时反馈消费者和平台均可及时查悉的劳动服务完成进度、使用的车辆和工服须带有平台标识、对消费者评价较高的劳动者增加派单和分成比例而对评价较低者减少派单和分成比例等,与劳动者形成“形式上合同属性,实质上管理属性”的劳资关系。随着劳动过程控制权向消费者转移,劳动者与消费者之间、劳动者与平台供应商之间以及劳动者内部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劳资矛盾,促使劳资矛盾社会化转移,但平台劳资关系体系向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网络化扩展也潜藏着劳资矛盾激化、外化和集中爆发的风险。

另一方面,劳资冲突的时空场域和化解机制网络化。平台经济发展遵从集中式的技术逻辑与开放性的价值逻辑,覆盖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丰富且开放互连,平台与劳动者的关系从一开始就不是局限于某个具体平台而是多领域交织,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互联网平台兼具开放性与垄断性,与“入驻”平台的企业形成类似商业资本与产业资本的关系。随着平台数据交易规模和市场影响力不断扩大,线下零散分布的代理商、供应商、广告商与平台发生更加直接密切的分工协作与多重博弈,平台可凭借自身垄断地位控制和分割代理商、供应商、广告商等“平台用户”的利润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数字平台设施、平台上供需交易秩序和劳动服务规则的提供者,平台可通过集中数据、控制市场渠道和数字技术来建立市场支配地位,对下游企业设置平台准入管制,挤压传统行业线下营销渠道,压缩未接入平台的企业盈利水平和发展空间,可联合其他企业共同管控劳动但谁都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平台“利润索取权力的实现前提是‘数字圈地’与‘赢者通吃’两个关键机制,即在新的数字平台模式下,数字平台无偿占有用户数据,并在风投资本的推动下通过纵向一体化与横向加强策略扩张平台规模,凭借平台交易的网络效应与规模效应在流通领域中占据垄断地位,发挥巨大功能,获取巨额收入”。平台经济下,工业经济时代没有完全解决的农民工社保参缴率不够高、过劳化、短工化等诱发劳资冲突的“旧问题”依然存在。互联网平台和数字技术的应用既扩大了劳资冲突的时空场域,也为劳动者提供了网络化发声渠道与维权动员工具,推动劳资冲突形成与化解机制网络化。例如:部分互联网企业被曝实行“996工作制”后,许多网络社交平台出现反对“996”的呼声,“数字平台在成为信息民工、自媒体从业人员等的工作场域的同时,也因其同时具备社交功能而助推个体在互动过程中积蓄着改变现状的意识和联合的行动”。

三、我国平台经济下劳资关系的多元治理

平台经济下,劳资关系的发展和演化具有复杂性与矛盾性,劳动者既享受平台带来的便利又面临平台诸多约束。要深刻把握平台企业劳资关系的多维特征和发展趋势,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统筹推进平台经济良性发展和保护劳动者正当权益,着力完善数据交易机制和平台就业政策支持体系、补齐劳动者权益法律保障制度短板、健全劳资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权益保障模式,协同推进劳资关系市场化、法治化、集体化和社会化治理。

(一)完善数据交易机制和灵活就业支持政策,推进劳资关系市场化治理

互联网平台促进了企业利用生产数据和消费者数据优化生产决策与产品销售,日益具备数字化公共基础设施属性。作为兼具互连性和灵活性的生产组织形式,平台经济具有数据驱动、平台支撑、网络协同的鲜明特征,具有较强的技术依赖性。同时,平台就业的扩大是劳资双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选择和自主达成合意性决策的结果。为促进平台就业扩大和劳资关系优化,要完善数据交易机制和灵活就业支持政策,降低平台经济。

一方面,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和数据要素市场规则。数据并非天然的生产要素,并非天生具有资本属性。未经加工的、原始静态的数据大多不具备商业价值,经数字技术加工、将各种数据的有用性链接起来并融入社会生产关系网络进而产生动态的流量的数据,才能成为驱动平台经济并带来倍增效应的关键生产要素。由此,需要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数据和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加快促进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促进数据要素有序流通、合理分配和跨边界平等共享,提高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可共享性,更好发挥以数据流贯通社会再生产各环节的数据红利和平台促成市场供需主体交易的连接红利。构建数据与其他生产要素协同联动机制,促进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数字化,降低各市场主体跨时空网络化协作成本,促进生产资料社会化、生产服务网络化和劳动社会化即时化。积极创造有利于各类平台生存和发展的良好宏观环境和政策制度,加快数字技术和知识扩散,促进平台各类用户与服务提供商更好连接和交易,为“数物融合”提供更优的物质技术条件,为平台用工和平台就业提供更加精准及时的数据支持。

另一方面,完善平台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尊重平台企业依法经营和用工管理自主权,允许并引导平台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行直接雇佣、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和众包等多元形式混合的灵活用工,依法利用数字技术和“数字化的手”因势利导地优化用工模式。将发展平台就业纳入就业优先战略规划,完善平台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鼓励劳动者与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直接互连、自由缔约和互惠合作。清理不合理限制平台弹性雇佣和违法制约劳动者多平台灵活就业的规定,允许劳动者自主选择与平台建立劳动关系或非劳动关系契约,自主选择全职或兼职于平台就业。将平台就业纳入职业技能培训体系,鼓励平台为劳动者规划职业发展通道,鼓励平台加强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和拓展劳动者职业晋升通道,引导和鼓励劳动者加强自身人力资本投资。

(二)分类界定平台用工性质和劳动保障责任,推进劳资关系法治化治理

“劳动过程的每个一定的历史形式,都会进一步发展这个过程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形式。这个一定的历史形式达到一定的成熟阶段就会被抛弃,并让位给较高级的形式。”劳动从属性随着劳动过程的变化而变化。平台是多种用工方式的集合体,混合采用直接雇佣、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众包、兼职、自雇等用工方式,承载着法律性质多元多样、交织难辨的劳资关系。劳动者权益法律保障与劳动从属性是动态适应的,要分类规制平台用工行为和创新探索劳动者权益的分级分层保障。

一方面,分类界定用工法律关系,防止一刀切式“泛劳动关系化”“泛不完全劳动关系化”或“去劳动关系化”。我国传统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是与劳动关系高度关联的“二分法”模式,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强度与劳资关系从属性强度反向变化。在企业资本雇佣劳动的情形下,劳动关系成立的关键条件是劳动过程受到资方的管理控制而具有从属性。劳动过程有从属性则劳动关系成立,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赋予的劳动权益及与劳动关系高度关联的社会保险等权益;劳动过程无从属性则劳动关系不成立,劳动者不能享有劳动法赋予的劳动权益及与劳动关系高度关联的社会保险等权益。平台经济下,平台功能定位和用工模式混杂多元,劳动者技能水平和灵活就业偏好多层多样,劳动过程从属性无、弱、强多元并存,“二分法”劳动关系认定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力有不逮。2021年7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联合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平台用工的法律属性存在劳动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民事关系三类,提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这切中了平台经济下弱从属性劳资关系涌现的实际,为补齐劳资关系法律属性认定制度短板、合理确定平台与劳动者权利义务、分类精细保障劳动者权益指明了方向。在此基础上,要透过形式看实质,加强对强、无、弱从属性劳资关系的典型案例研究和类型化分析,细化明确劳动从属性的判定方式,细化规范劳动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的内涵和认定标准,增强劳资关系法律属性认定制度的可操作性,驱散平台劳动者“身份迷雾”。以示范性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指导平台与劳动者规范订立各类契约,分类指导和督促各行业平台“量身定制”与落实劳动者法定权益。鼓励平台直接用工,严禁平台强迫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合理规范合作用工,细化厘定平台与外包等用工合作企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应责任,既不将平台用工“泛劳动关系化”而不当加重平台负担,又不放任平台用工“去劳动关系化”,防范和限制平台滥用“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

另一方面,推进劳动基准与劳动关系脱钩,发展不以劳动关系为先决条件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制度。“只问用工事实,不问劳动关系”地明确平台保障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的底线责任,细化明确平台的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防止平台经济成为漠视劳动者权益的“避风港”。基本劳动权益的内容,主要包括最高工时、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关系变动办法、职业伤害保障等。在此基础上,指导各地区各行业协会合理制定地区性行业性的劳动基准和用工规章制度,划定平台及其合作企业的用工管理底线责任,让平台劳动者在享有基本劳动权益保护的基础上灵活就业。例如,网约车、网约配送、快递物流等涉及交通安全的行业的职业伤害风险与有无劳动关系没有必然联系,要推动职业伤害保障与劳动关系解绑,明确平台劳动者享有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的具体情形,建立多层次职业伤害保险体系和平台有条件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机制,引导平台设置连续劳动时长控制规则,推动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适合平台劳动特点的商业保险并统一购买人身意外险。推行“互联网+劳动保障监察”“互联网+调解仲裁诉讼”,遏制平台及其合作企业非法用工,加大劳动权益救济,严惩侵蚀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兜牢劳动基准、职业伤害保障等劳动者底线型权益。教育引导劳动者加强职业安全风险防范,与平台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协议,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三)推动社会保险和集体协商与劳动关系脱钩,推进劳资关系集体化治理

目前,我国社保体系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和户籍制度基础上的。平台临时性碎片化用工模式下,大量劳动者没有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法定劳动关系,而且跨平台灵活就业者较多,跨地域流动比较频繁。这阻碍了平台劳动者参缴社会保险,影响了社会保险的收入和可持续发展,给现行社会保险体系带来冲击。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将社会保险覆盖到未与平台建立劳动关系以及无就业所在地户籍的劳动者,是维护劳动者社保权益、实现“全民社保”的重要途径。同时,囿于资强劳弱,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不能完全由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其增长型权益也不宜通过法律强制规定,推动劳动者加入工会和集体协商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必要可行路径。

一方面,推进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脱钩,加快建设“网上社保”和全民社保体系。目前,平台劳动者参缴社会保险比率不高,“快递平台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比例相对高一些,其他平台(如外卖、网约车)大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除工伤保险缴纳比例达到27.81%,约90%的平台劳动者表示没有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要变革基于劳动关系和户籍制度的社会保险制度,降低劳动者参缴社保与户籍和劳动关系的关联度,降低劳动者参缴社保和社保转移障碍。建设灵活多样的网上社保入口,督促平台及其用工合作企业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推进劳动者“就地参保”,鼓励劳动者灵活自主地参加社保并享受相应待遇。优化社保缴费方式和基数,优先推进快递、外卖等行业平台劳动者参加工伤、医疗保险,出台平台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办法,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权。整合各类用工数据信息,健全社保关系跨地区即时转移和接续机制,提高社会保险对平台劳动者的覆盖率和保障力度,推进“人人参保”和“社保关系可分割计算、待遇随人走”。

另一方面,提高工会覆盖面和劳动者入会率,推动工会维权和集体协商与劳动关系脱钩。平台经济下,“生产过程的智力同体力劳动相分离,智力转化成资本支配劳动的权力”,“工人的社会力量仅在于他们的数量。然而,数量上的优势被他们的分散状态所破坏”。互联网和数字技术为劳动者联结起来提供了便捷手段,但劳动者内部竞争激烈,劳动任务短期化、组织松散化、场所社会化、流动性强,需要创新工会建会入会方式和完善集体协商机制。推动平台组建工会和降低劳动者入会门槛,推进重点行业龙头平台、关联用工企业带动建会与企业外单体建会,探索区域性和行业性工会二次覆盖,明确劳动者既可加入平台企业工会,也可加入“跨企业”、不隶属于任一特定平台的行业工会或地区工会。健全支持劳动者网上入会的数据系统和服务平台,畅通工会会籍跨平台转接渠道。充分发挥工会协商、监督、引导、维权等职能,提升劳动者安全和法律意识,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渠道,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适度劳动、体面劳动。健全政府、工会、平台多方协商共促机制,促进平台企业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和激励相容的用工机制,推动行业工会、地区工会与平台企业联合会或商会依法就平台算法、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劳动条件、奖惩办法、社保参缴等开展集体协商。比如,算法驱动的劳动控制由数据加持且形式隐匿化,“算法优化”以降本增效为导向,可能忽视市场环境变化和劳动者生理限制而侵蚀劳动者权益。要明确平台在利用算法制定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劳动时间、绩效考核和奖惩规则时,应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并接受政府监督。综合考虑工作性质、当地平均工资、劳动强度及平台经营投入,健全平台用工数据治理和算法应用规制制度,明确算法生效要件和监管政策,引导平台推进算法人性化透明化公平化,督促平台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优化派单机制和分成比例,合理确定接单率、准时率和在线率等考核要素,遏制平台片面按最高效率、最低成本实施“最严算法”和“以罚代管”,优化调整平台及其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的权责利。在保护企业商业机密的基础上,探索平台和劳动者共享的数据资产定价与收益分配机制,引导平台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

(四)健全劳权保障的社会化激励和约束机制,推进劳资关系社会化治理

“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受雇于资本是劳动的一种主要社会形式,劳动的社会化仍需通过专业分工和紧密协作来实现,需要充分激发和利用好平台资本的发展活力,劳资关系治理也需要在劳动权益保障与增加就业机会之间取得平衡。但是,发展社会主义平台经济的目的不是片面追求资本增殖最大化,不能使劳动者成为数字技术附庸和平台资本逐利工具,不能听任平台资本无序扩张而将任性用工的负外部性后果全推给社会承担,不能让平台用工成为劳动者权益受侵的代名词。互联网和数字技术既扩展了平台与劳动者相互合作和此消彼长式博弈的时空场域,增强了劳资关系的外部性,又为消费者等平台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劳资关系调整提供了新的技术条件,促生劳资冲突网络化化解新机制。

一方面,激励平台及其用工合作企业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平台企业利用数字技术整合线上线下资源要素和促进万物互联,兼为开放性、通用性、共享性和控制性的数字基础设施,具有市场和数据优势,用工灵活性强、利益相关者覆盖面广。加强对平台特别是头部平台的行政指导,构建平台企业劳动保障信用评价、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敦促平台督促合作企业依法合规用工、尊重并保护劳动者个人隐私数据,完善平台算法与劳动规章制度。通过政企合作等形式引导平台推进技术开放与数字化生产资料共享,通过奖励或政策性资金配套激励平台企业合理保障劳动者权益。引导各类平台加强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和生活服务保障,健全劳动者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帮扶劳动者解决“数字鸿沟”“在低技能工作之间转换”“只能吃青春饭”“短期利益增加,长期权益保障受损”等问题。

另一方面,健全平台、劳动者、消费者之间的声誉约束机制。完善诚信体系,建立平台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和劳动者申诉机制,健全平台、劳动者、消费者之间的双向制约机制。教育引导消费者客观评价劳动服务和尊重劳动者权益,不能让平台为了提高市场影响力而一味满足消费者要求、过分严苛管理劳动者。同时,平台经济下数据信息传播的渠道和范围扩展、成本降低、效率提高,声誉评价和积累的来源广泛且相对客观,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约束力和影响力显著增强。推动消费者和社会力量通过用户评论、信誉评价和订单约束等声誉机制,加强对平台企业算法规则及其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抵制平台非法用工。发挥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和谐劳资关系的积极性,促进平台将算法规则与平台劳动标准相结合,织牢平台劳动者安全、收入、发展等权益保护之网,促进平台与劳动者互惠合作和依法科学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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