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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茶马贸易路径演变新考

2022-08-24贾博文庞紫嫣张藕香

中国茶叶 2022年8期
关键词:马匹茶马金牌

贾博文,庞紫嫣,张藕香

安徽农业大学,安徽 合肥 230036

茶马贸易泛指中原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之间进行“茶”与“马”两种物资交换的商品贸易行为。唐朝时期便有了关于茶马贸易的记载。出于不同目的,自唐至清均奉行此一政策,但基本不出“怀柔远人”“茶以治边”两大范畴。少数民族不具备产茶的自然条件,“嗜茶”的生活习俗迫使少数民族寻求同中原民族进行茶叶贸易。在儒家天下一统思想的影响下,中原王朝始终抱有一种“天朝上国”的优越感。在这种优越感的影响下,与边远地区人民进行物资交换成为对少数民族的“关怀体恤”。

同时,由于中原王朝认为少数民族“不得茶则病且死”,茶叶又成为中原政府与少数民族博弈的工具。明代徐彦登所辑《历朝茶马奏议》(以下简称奏议)收录负责茶马贸易事宜官员的奏章,对茶马贸易有较为详细的记述,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在这些官员看来茶马贸易于国家有诸多利益,徐彦登更是在1 件奏章中罗列出20 余条好处,可见当时统治阶层对茶马贸易的重视程度。茶马贸易在明朝时期达到顶峰,清朝中后期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研究这段时期茶马贸易的演变过程及其规律,对发展现代茶叶贸易和巩固民族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学界关于茶马贸易的研究始于20世纪30年代,对明清时期茶马贸易的研究多集中于茶马制度、民族关系、经贸往来等方面,成果颇丰,但对茶马贸易的内涵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笔者认为,茶马贸易可从狭义、广义两个范畴来理解,其中,狭义的茶马贸易仅指在中原政府指定的交易地,由专门茶马贸易机构负责,受相关法律约束的汉人与少数民族茶马贸易行为;广义的茶马贸易系指中原与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的包括但不局限于茶与马两种物资的交易行为,除包括狭义的内容外,还包括以朝贡行为、民间商人贸易等方式进行的茶马贸易。本文从狭义的茶马贸易讨论分析明清时期茶马贸易的演变。

1 明清时期茶马贸易演变

1.1 由明至清茶马司数量减少

明代的茶马贸易自明初开始就已经形成,并且设立了一系列机构来管理茶马互市,包括茶马管理机构——茶马司、茶叶采购机构——茶马局、茶叶贮存机构——茶仓、茶马监管机构——巡察御史等,形成了一整套自上而下,由国家操控的完整茶马管理体系。明太祖建国初期就承袭唐宋旧制,设立8 个茶马司,分别是位于甘青地区的秦、河、洮、甘四州,以及位于四川地区的永宁、雅州、碉门、岩州,明政府在此机构设置官员“大使一人,从八品,副使一人,正九品”。

清承明制,立国之初承袭明茶马司。在洮岷、河州、西宁、庄浪、甘州5 处设立茶马司,专管茶马交易事宜。通过明清茶马司分布表(表1)可以清晰地看出,较于前朝,清朝茶马司的数量和分布范围都有所减少,而这为数不多的茶马司又时常面临被裁撤的危险。据清史料记载“督理陵西、甘肃、洮宁等处茶马御史一人,顺治二年设,康熙七年裁,三十四年复设,四十二年复裁”。短短50 余年时间,这些地方的茶马司几经设裁。但也不是所有茶马司都如此,甘州、庄浪两处茶马司就因身处交通要道而一以贯之。

表1 明清茶马司分布表

1.2 茶马司职能在清朝时期开始弱化

明茶马司设立的主要目的,一是规定贸易时间,二是规定茶马比价。茶马司所从事的也基本是常规性工作。清初,出于稳定国内局势的需要,各地尤其是战争区域对马匹的需求量巨大,这时的茶马司作为马匹这一战略资源的储备站,权力一度达到顶峰,除继续之前的事务,还享有对所得马匹的分配权。各地根据自身需要提交马匹申请,茶马司审核通过后进行分配。“酌量边腹冲缓,派定额数,按期给发”。军丁亲自前来认领,登记造册之后才算完成。与权倾一时的茶马司相对应的是叫苦不迭的领马地区。“往返半年,斧资既空,衣衫且敝”“疲瘦之马……有到家不耐潮热倒毙者,存活者不能十之一二”,此二处出于清朝地方奏请清政府免除牵引马匹的奏章中。不难看出地方请求废除从茶马司领马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路途遥远,成本巨大。在基础交通不甚完善的清朝,内地到甘青地区并非易事;二是马匹存活率不高,马匹在输送过程中存在折损这也算情理之中。是否真像奏章中所言,“存活者甚至不到十之一二”有待进一步考证。当然不能排除这位官员为获得朝廷同情而夸大事实的嫌疑,但不可忽视的情况是,折损马匹带来的损失由受领方进行赔偿。这样作为“理性经纪人”的地方自然不愿再从茶马司处领马,在越来越多请免茶马牵领的奏章获批通过的处境下,茶马司终于在结束其时代使命后退出历史舞台。

1.3 茶马比价趋于公平

茶马交换本应以双方商品中蕴含的无差别人类劳动为依据实行等价交换。唐宋政府在西部边境开设市场供民间与少数民族之间互通有无,这一时期的茶马交换比例本着随行就市的原则。明清时期,朝廷专设茶马司负责制定茶马交换比例,但这一时期的茶马贸易披上浓厚的政治色彩外衣,中原政府在价格的制定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明清时期茶马定价一改唐宋商人之间根据商品多寡确定交换比例的惯例,通过茶马司硬性规定茶马交换比例。以宋朝交换1匹马需50 kg茶叶作为参考,根据相关古籍整理可知明清时期平均置换1 匹马所需的茶叶为10~90 kg 不等(表2)。尽管明朝对外宣称汉狄一家,但所行之事实为“盖制戎狄之道,当贱其所有,而贵其所无耳”。同时,当私茶盛行而造成差价下跌时,朱元璋批示道“致茶贱马贵,不独国课有亏,殆使戎羌放肆,生侮慢之心”。明朝只有在诸如战争等急需马匹的年份才会放松茶马交换比例,其余时间都牢牢把握茶马定价权,将此视为遏制少数民族的手段。

尽管明朝对外宣称“怀柔远人”,但出现10余千克茶即可换1 匹马的情况时,这种口号恐怕很难令人信服。明朝始终严格把控对外茶马交易量有其时代背景。明灭元后,元朝的有生力量窜逃至北方,史称“北元”。新生政权自然无法忽视这个来自身边的威胁,要与骁勇善战的草原骑兵抗衡,优良马种必不可少。在这种处境下,明朝利用政治手段操控茶马贸易也就不足为奇。由表2可以看出,明朝时期除洪武和万历年间出现过暂时“马贵茶贱”情况外,其余时间易马均无须过多茶叶,这与刚刚提到的战争因素密不可分。洪武时期天下初定,各种叛乱接踵而至,为获得来自少数民族的马匹补给,朝廷不惜支付大量茶叶。而万历年间著名的“万历三大征”则成为该时期高茶马比价的原因。

表2 明清茶马比价表

满骑入关后,中原再次建立起一个由游牧民族管理的政权。清初,清政府依旧选择采用较高茶马比价的方式维系同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清中后期,由于拥有北方广阔的牧场,清朝得以蓄养数量庞大的马群。有了来源稳定的马匹供应,耗时耗力的茶马交易也就失去了存续意义。

1.4 金牌制与堪合制的消失

洪武后期,各地局势已基本稳定。此时有官员向朱元璋奏请在少数民族地区征收马匹,另有地方番族主动请求贡马于明。借此契机,明太祖于洪武二十六年命李景隆在番地颁布金牌制。金牌制下要求地方部族按期携朝廷颁发的金牌于指定地点进行茶马贸易。金牌制性质的界定并非易事,有学者将金牌制下番族的贡马行为看作是地方向中央的赋税行为。如果依从这种假设,就等于默认了番族地区已经是明朝合法政权的一部分,而且朝廷无需对赋税行为给予回报,这显然有待商榷。另有学者认为赋税行为本质上属朝贡行为,笔者以为这种说法也有不妥。传统的朝贡行为以“厚往薄来”为原则,朝贡方往往因所得赏赐的价值远大于朝贡品的价值而乐此不疲。但由前文茶马比价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朝廷和番族的贸易往来中,中央政府压低马价抬高茶价属常规操作。因此,既不能将茶马贸易看作是地方赋税,也不应是藩属国朝贡。金牌制下的茶马贸易本质上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带有强烈政治色彩的商品交换行为。说其是商品交换是因为彼此都获得了所需物资,但这种交换是强制的、不平等的,是朝廷为实现扼制番族的政治目的所采取的经济手段。正统十四年,突如其来的战争冲散之前手持金牌的各部族,朝廷被迫宣布“罢金牌,岁遣行人巡察”。明人称之为“差发”,差发与赋税有异有同。相同之处在于同样具有强制性,不同之处在于朝廷回赠以茶。

清初,传统意义上对立的汉蒙关系不复存在,取而代之是友好的满蒙联盟。一来西番诸族的屏障作用减弱,二来清廷也不对这些游牧民族采取扼制手段。尽管精通明史的学者也曾进言恢复金牌制或是堪合制,但这些与历史前进步伐相左的措施最终也未能再次施行。金牌制虽则不复,这并不意味着朝廷放任茶马交易。顺治二年,户部“金牌可以不用,但以茶易马,务须酌量价值,两得其平,无失柔远之意”,这与统治者和少数民族之间关系密不可分。农耕民族与游牧民族之间似乎始终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文化差异引发矛盾冲突。这并不难解释,传统汉民族由于文化优越性,始终以居高临下的态度对待其他文化。受这种不平等观念影响的交往实践,自然无法做到平等对待,这在明朝时期茶马贸易活动中并不少见。而满族与西番少数民族本身就具有某种血缘上的亲密性,文化方面也有更多的相通性,因而在政治关系中的表现也更为温和。

2 清茶马贸易衰败原因分析

茶马贸易在明朝时期达到巅峰,却在清朝时期走向衰败。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牧场广开

清作为满族开创的帝国,即便移位中原,草原民族热爱游牧的基因依旧深深影响统治者的施政方针。据《清史稿》记载,康熙时期在天津附近开辟的牧场就有1 400 余hm,乾隆时期增至约2.59 万km,至咸丰时期约为4.12 万km。有如此庞大数量的牧场地作为保障,清政府无需与西部少数民族易马即可获得所需马匹;同时,由于经济的发展,茶叶市场也更加广泛地分布于各处,少数民族无需通过朝廷指定的场所交易即可获得茶叶。在双方都对官方茶马交易失去需求的条件下,这一行为的消失也成为历史的必然。

2.2 私茶屡禁不止

自朱元璋施行茶马制度以来,明太祖及其后任最高统治者都将严禁茶叶走私作为本朝厉行的政策一以贯之。不过在巨大利润的吸引下,总有商贩铤而走险从事私茶贸易。朝廷对私茶的管理与民间私茶呈此消彼长态势。私茶的流通途径分为非法与合法两种。所谓非法,系指受利益驱使的民间茶叶贸易。尽管自明初朝廷就三令五申茶禁“贩茶人斩,妻小入官”,但终明一朝也未曾杜绝私茶交易;合法主要指番僧在朝贡过程中携回大量茶叶,明朝官方对朝贡者携带茶叶并非持支持态度。但由于特殊的外交目的,朝廷对番僧携带私茶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后来由于入明使团携带的茶叶数量过于巨大,这些流入番族的茶影响了官方正常茶马贸易的开展,朝廷不得不对朝贡人数和次数进行限制。

2.3 违背客观经济规律

关于清后期茶马贸易衰落原因的讨论历久不衰,但衰落的根本原因在于官府垄断下的茶马交易无法实现供需之间的相互平衡。首先,茶马贸易本质上仍属于以物易物,这种落后的交易行为仅适用于生产力水平较为落后的历史时期,而明清时期的生产力水平已远远超过唐宋时期,落后的商品交换方式显然无法满足较先进的生产力水平;其次,茶马贸易本意在于“怀柔远人”,唐宋政府在茶马交换的比例上也基本能使番族满意,明清时期尽管朝廷有意拉近与周边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但不合理的茶马比价也无法使番族人民真正心悦诚服。从明朝开始,茶马贸易已经逐渐成为中原王朝挟制周边民族的工具,政治目的大于经济目的。而健康的贸易关系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并且建立在彼此公平交易的基础之上。

3 明清时期茶马贸易的现代启示

从明清时期政府在西部设立茶马司的官吏职务高低来看,明朝时期首先在洪武五年设立司令和司乘,品阶分别为正六品和正七品,而到了洪武十六年,将司令司乘裁撤换成大使和副使,品阶下降到正九品和从九品。官阶如此,恐很难言其所主管的茶马司和所负责的茶马贸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据多么重要的地位。

从茶马司机构的稳定程度来看,明设立最早的茶马司为秦州茶马司,时间为洪武五年。然而,仅仅过了24年,秦州茶马司就被裁撤,另设西宁茶马司。洪武七年,太祖设洮州茶马司,但洪武十六年便遭撤裁,永乐十九年又复设。作为牵制番族的国家部门,连最基本的稳定都无法做到,更不用说发挥政治作用。

研究茶马贸易的学者历来都将茶马贸易视为明清政府管制番族的重要政治手段,学者标榜自己所研究领域的重要性是很容易理解的,但实际情况是否真的如此有待商榷。特定历史事件要放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看待,避开历史环境,用今人之观念评论历史事件,不仅不准确而且是不公平的。

如今,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茶叶出口贸易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市场空间。借鉴上千年的茶马贸易史,优化茶叶对外贸易的管理与流通机制,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基于公平互惠的双边和多边贸易,使合作双方互利共赢,方能在新时代茶叶国际贸易中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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