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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共同体视域下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发展法治路径研究*

2022-08-15谢宗霖

广西民族研究 2022年4期
关键词:共同体中华民族民族

谢宗霖 陈 星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领域提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大命题,以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1]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离不开文化建设,民族文化的发展能够赋予各族人民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上所应具有的文化自觉和民族自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挥民族文化赋能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作用”,因此应当重视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联系,通过发展版权产业等经济路径更好地弘扬优秀民族文化,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的文化层面构筑,同时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构的理论也能为文化产业建设提供正确的指引。

以发展产业的方式弘扬民族文化、以文化产业带动经济发展逐渐成为地方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强化共同体意识下的文化认同感,就要把握发展以本土民族文化为依托的民族文化版权产业这一重要途径。目前我国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发展存在困难,如何摆脱发展的痼疾并通过版权产业创新性转型来激活产业创新力,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我国逐步迈入数字时代,市场变革和产业转型速度逐步加快,互联网改变了文化的传播方式,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发展也迎来了新机遇,必须贯彻落实《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发展新目标,注重促进民族文化版权产业的创新发展,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繁荣注入活力,增进各族人民文化认同感、归属感,切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一、中华民族共同体视域下民族文化版权产业的基本内涵与发展动向

(一)中华民族共同体视域下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基本内涵

在中华民族共同体视域下理解民族文化和民族文化版权产业,才能把握其发展的正确方向。《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强调要“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主线”“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民族复兴战略全局的有机构成部分,是各族人民迈向未来的理论自觉,契合了时代发展的价值选择。[2]我国的民族文化是中华民族在长期共同生产生活实践中产生和创造出来的能够体现本民族特点的人类共同财富,而民族文化不是少数民族文化,应是各民族人民共同创造的文化,是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下形成的民族文化。民族文化反映该民族的历史发展水平,主要包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两种内容,物质文化内容包括劳动工具、住所、服饰及交通运输等;精神文化内容包括哲学、科学、伦理、道德、教育、法律、风俗习惯、宗教、文学和艺术等。[3]388~392所谓版权产业则是指生产经营具有版权属性的作品或产品,并依靠版权法和相关法律保护而生存发展的产业,主要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复制、发行和传播,也涵盖采集、存储、提供信息的信息产业。民族文化版权产业是通过对民族文化资源进行版权保护和运用的方式,提供经过创意加工的民族文化产品和民族文化服务的特色版权产业,对于民族文化版权产业的发展而言,不仅仅是少数民族文化的产业发展,更是对于整个中华民族文化产业的大发展,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的背景下,民族文化版权产业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以三个主要内容为依托,即各族人民认知互动的满意性提升与归属感形成、价值信念的意义性提升与关怀感形成、行为意愿的自觉性提升与使命感形成,达成这三个方面需要通过建设基础设施、弘扬优秀文化以及制定符合各族人民期许的政策方针等措施来实现。[4]发展民族文化版权产业的过程,也应是实践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铸牢路径的过程,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应以本民族优秀文化为基础进行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要重视为产业发展建设基础设施并借助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助力前进,因此要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为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大发展提供指引。版权产业的发展本身能够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民族文化版权产业的发展可以有效促进边疆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高质量发展,改善各族人民生活质量,这对于各族人民形成共同体归属感、关怀感和使命感具有积极影响,[5]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重要作用。

(二)民族文化版权产业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民族文化版权产业正在逐步向好发展,民族文化自信感进一步得到增强,这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得以维系的重要前提之一。

首先,我国民族文化版权产业整体发展已初具规模,各族人民对发展本民族文化的自觉意识逐步加强,形成行为意愿上的共同体意识。在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指出“民族地区要立足资源禀赋”“要加大对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支持力度”,凸显了民族相关产业转型发展的重要性,实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产业化和创造性转化发展愈发受到重视。民族文化产业目前正处于迅速发展阶段,2021年内蒙古、西藏等民族自治区的文化产业增加值均保持了年均13%的增速。在电商领域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发展成果更为显著,中国社会科学院舆情实验室发布的《2021 年非物质文化遗产电商发展报告》显示,2021 年14 个非遗产业在淘宝天猫上年成交量过亿,相较于2020 年,以传统民族文化为依托的电商产业增长了115%,其中西部商家的非遗产品销售额同比增长超过30%,西部创业者数量增幅在全国前十中占据六席。可见民族文化丰富的地区在版权产业竞争中开始逐步展现出发展潜力,大量创新创业主体形成民族文化发展意识,以民族文化为依托的版权产业正在迅速发展。

其次,我国许多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已形成较大产业影响力,产业规模效益对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各族人民的幸福感得以提升。以广西为例,近年来广西在加快“文化+”融合发展、推进民族文化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上已经取得显著成果,形成“一业兴、百业旺”的规模效益。在手工业领域,各地方充分利用当地民族文化优势发展民族文化产业,龙州县的壮锦产业、三江侗族自治县的侗绣产业、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毛南族花竹帽台灯产业均享誉全国,其中,龙州县形成了天琴、壮锦等本土作坊及企业6家,文旅手工作坊近100家,非遗产业年产值达300万元。在旅游业领域,融水苗族自治县依托特色民俗,打造芦笙斗马节、苗年、打同年等系列节庆活动,活化非遗资源、发展文旅产业;河池市通过大力推动瑶族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打造产、学、研、游、购一体化项目,实现农旅、文旅融合、互利共赢,2022 年第一季度河池大化瑶族自治县全县接待游客51.55万人次,旅游总消费6.53亿元。我国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在发展上取得了新的突破,形成的经济效益促进各族人民形成“安其所、遂其生”的“心态秩序”[6],这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幸福感的重要来源。

(三)民族文化版权产业的发展机遇

据CNNIC《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21 年12 月,我国网民互联网普及率达73.0%。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带动大量版权产业向数字化转型,《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显示网络漫画市场规模达33.5亿元,短视频行业市场规模已经突破2000亿元,这凸显了我国数字版权产业的高速发展。民族文化版权产业要成为民族文化传承创新的经济推手,就必须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理论指导,互联网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最大增量[7],因此必须把握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对共同体意识下认知互动、价值信念、行为意愿的推动作用,当下民族文化版权产业的发展机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数字版权产业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刺激了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创新转型,提高了产业经济竞争力,能够为民族文化的共同认同感提升提供经济支持。数字时代下,文化艺术通过互联网有了更多的表现形式,民族文化产业的传统业态正在利用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平台进行业态的改造升级[8],原本以相对传统的服饰业、工艺品制造业为主的民族文化版权产业迎来一次难得的产业转型机遇。如云南本土动漫企业以民族传统文化为背景,操刀制作国漫《彩云南》,对本土民族的独特服饰、民族仪式、民族节日以全新的方式进行了呈现,让更多人了解到云南民族文化,开拓了云南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发展的新道路,数字时代让更多的传统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可以通过向影视业、游戏业等数字化产业转型进而得到更好的发展,以产业经济带动民族文化传播创新。

第二,“互联网+”新形态推动了民族文化版权产业突破传播局限,强化了各族人民文化间的交流,增进了共同体凝聚力。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往往只是在本地广为人知,却无法享誉全国,这主要是因为产业影响力存在局限。进入数字时代,地方政府部门开始利用互联网的优势,通过微博、微信、抖音等主流网络社交平台宣传民族特色文化,有效突破了民族文化版权产业的传播局限。广西举办了多届以本土民族特色节日“三月三”为主题的网络短视频大赛,将民族特色文化通过互联网的渠道进行宣传,受到广泛好评,同时也提升了广西相关民族文化版权产业的全国知名度,让全国人民更多地了解到了广西的民族文化,提升了民族文化的共同认同。

第三,大数据和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为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创作数字化作品提供更有力的版权保护,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下的文化发展保驾护航。国家版权局2021 年发布的《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开发运用,提升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的版权保护力度”,数字技术为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发展带来诸多利好,如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特点能够使得数据可追溯[9],为民族文化数字化作品的线上登记和交易提供保障,大数据技术也可以提高民族文化数字作品登记查询的便捷性,让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创新主体享受版权红利,提高民族文化数字化作品抵御版权侵权风险的能力。

二、中华民族共同体视域下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虽然民族文化版权产业整体发展初具成效,但在版权产业市场愈发激烈的竞争压力下,民族文化版权产业仍呈现出发展疲态,2020年在我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58%的情况下,我国民族乐器产业中29 家规模较大的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反而同比下降21.37%。发展缺乏地方政策扶持、产业版权保护困难、作品难以有效为产业赋能等多方面问题依然困扰着民族文化版权产业的发展,使其难以与其他新兴版权产业进行竞争,这些问题也透露出在民族文化版权产业的发展过程中,仍未能够很好地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未能充分认识到中华民族文化发展的特殊性。

(一)地方政策缺位使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发展难以突破局限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走的是“任重而道远”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之路,需要制定更多符合各族人民期许的实践方案,才能激发民族认同感。[10]对于民族文化版权产业的发展而言,也需要“为各族人民计”的政策出台,政策支持对新兴产业摆脱困境向好发展而言意义重大。我国民族文化保存相对完整的地区往往受现代社会冲击较小,也意味着这些地区通常伴随经济落后的现状,这导致地方政府将发展重心更多转移到民生基础产业,将解决当地民生问题作为主要目标,大量扶持政策、优惠政策向工业等产业倾斜,对版权产业这类利益回报周期较长的产业的政策支持力度较小。

首先,缺乏产业政策支撑使得受到地域局限性制约的民族文化版权产业难以有效提升产业影响力,这会增加民族文化因客观环境而产生的交流阻碍,不利于消解民族隔阂和塑造共同体意识。地域局限性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地理环境。民族聚居区往往地形复杂、交通不便,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民族自治县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3A 级及以上比率只有60%,远低于80%的全国水平,这导致民族文化对外传播存在困难。二是文化地域特色。民族文化与本民族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因居住环境不同而出现不同的文化[11],使得民族文化具有独特性,但也让其难以在其他地方流行。比如,一个藏族版权产业要以藏纸制造为依托,会因缺乏实用价值而存在发展困境。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可以通过产业创新转型解决民族文化传播本身存在的痼疾,然而缺乏政府产业政策支持使得各个企业无法形成统一的向心力,民族文化版权在进行产业转型升级时进程缓慢,产业影响力有限、民族文化的认知交流产生阻碍的问题仍然存在。

其次,版权服务机构建设政策和版权人才发展政策匮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必须要重视基础建设路径,这是提升各族人民生计能力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条件,目前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发展缺乏良好的发展环境。一方面,支持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发展的机构建设的相关政策匮乏,导致各部门对地方版权机构建设不够重视,进而使相关财政支持投入不充分,部分地方迟迟未能建设相对完善的版权服务机构,无法有效开展版权受理登记、初审、发证等工作,对版权纠纷也无法进行有效调解,这使得民族文化版权产业的发展缺乏配套设施条件。另一方面推动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发展的人才政策匮乏,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发展缺乏基础动力。人才培养体系的构建需要人才发展政策的支持,缺乏相关政策会使得版权专业人才的匮乏,版权服务队伍、版权执法队伍建设不完善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二)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发展中版权保护存在困难

立法对于保障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民族文化保护层面夯实法治基础[12]。民族文化存的独特性使其与现代相关版权法律在衔接上存在问题,部分民族文化作品在是否能够得到切实的版权保护并不明确,这使得民族文化版权产业相较于其他版权产业而言,发展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

首先,部分民族文化作品是否受版权法保护存在模糊性。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民族文化进行一个专门定义,在学术界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即使在国外对它进行保护的法律和国际版权公约中,其概念和外延差异也都很大,这使得我国法律制度为民族文化提供的版权保护十分有限,甚至部分民族文化作品是否可以纳入版权保护都存在争议。有大量文艺形式如传统节庆习俗、技法或技艺、风格等虽然具有重大艺术价值却未纳入版权保护,这是我国目前版权立法发展的阶段性问题,已经有许多学者提出扩大对民族文化的版权保护范围,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也明确提出了“加强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和转化利用”,但立法的周期相对较长,目前并无对这一问题作出具体回应的法律制度,许多民族文化仍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区域,使得依托这些民族文化所形成的版权产业无法持续有效得到发展。

其次,民族文化作品版权归属存在争议。通常在版权法领域,作者以及作者的著作权权利的继受人享有作品的著作权,然而对于许多民族文化作品而言,经历长时间的历史发展其原创者早已不得而知,所流传下来的作品是本民族众多成员长期共同生产生活中共同创作和发展的结晶,最终演变成了集体智力成果,这使得民族文化作品究竟应当归属于个人还是集体存在争议。民族文化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不确定性会产生诸多影响,包括在著作权纠纷中代表行使诉权主体的模糊等,还会进一步引发民族文化作品如何传承、民族文化作品的价值如何发挥以及民族文化版权产业遭到作品侵权时如何制止等问题。

最后,民族文化作品版权保护期存在争议。一方面,对民族文化作品的保护只是暂时的、有期限的并不妥当。民族文化经过代代传承,历史久远,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许多民族文化作品应该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版权保护,但民族文化本身存在传承人,如果民族文化传承人无法通过版权法从其传承的民族文化中获得版权利益并对版权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民族文化传承人发展以本民族文化为基础的版权产业的意愿必然会受到打击。另一方面,取消民族文化作品保护期并非有效的解决方式。民族文化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不断变动的,这就意味着随着时间的流逝,民族文化的表现形式、传承主体和保护范围都会发生变更,原来被认定的传承人身份有可能随之发生变化。那么永久保护所指的对象是民族文化本来的样子还是新的表现形式则又产生了新的争议,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三)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存在传承困难和收益困难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扩大民族文化的传播与交互,必须要重视依托文化经济、版权经济对文化传承推广的作用,否则缺乏经济保障的文化容易变为一潭死水,但由于民族文化作品本身存在传承困难、版权红利获取受阻等问题,民族文化版权产业的持续经济效益缺乏保障。

首先,民族文化作品在传承过程中容易出现文化失传、文化断层现象,导致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无所依托的风险。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民族文化作品的传承受到冲击,民族文化传承人较少、民族文化内涵无人知晓等问题困扰着民族文化的发展。蒙古族传统长调歌是古代游牧民族在辽阔的草原进行交流而形成的富有独特风格的曲调,但随着放牧环境的消失,大量人口迁移到城市,长调歌因为失去了发展的土壤而面临失传,而相关的民族文化版权产业也会因失去具有民族文化内核的传承作品而无法进行民族文化作品创作创新。

其次,民族文化作品难以为版权产业经济发展赋能,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发展产生的经济效益具有局限性。版权产业应当能够享受到其发展所获得的版权红利,但民族文化作品的特殊性限制了创新主体获取版权红利的能力。一方面,目前大多数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几乎不存在版权交易,主要原因在于民族文化的价值难以进行公正评估,缺乏具有公信力、交易便捷的版权交易规则,民族文化作品的版权信息也难以共享,最终导致版权交易的成本较高。另一方面,民族文化版权产业所依托的民族文化作品极易因侵权行为而受到重大损害,民族文化作品遭到侵权后,又存在取证验证困难、版权权属不清等诸多问题,使得民族文化版权产业红利遭到他人侵占。

三、中华民族共同体视域下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发展的法治路径

民族文化版权产业不能仅以传统模式发展,否则最终会被市场所淘汰,要想持续提高产业竞争力就必须要充分把握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创新发展机遇,促进民族文化版权产业的良性发展。要破解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发展的困局,应当把握形成关怀感、使命感和归属感三者相统一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路径,在制定政策和立法时要回应并落实各族民众的合理期许与要求,以得到民众的信赖认可与自觉接纳,促进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发展。

(一)增添各族人民关怀感,落实促进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创新性转型的政策

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发展需要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加以支持,相关资金、技术、人才就会向该领域汇聚,形成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发展规模效益。针对性政策的出台也增加了各族人民的关怀感,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凝聚力[13]。各地政府及文化部门应当制定出有利于版权产业创新发展的政策,为以民族文化为核心的版权产业发展保驾护航[14]。

首先,制定针对民族文化版权产业的鼓励类产业政策,推动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创新发展,打破地域局限、扩大产业影响力,有利于增加各族人民对多元民族文化的认知,形成文化的集体认同感。鼓励类产业政策是地方贯彻和落实中央的经济发展方针和指示精神的重要方式,地方政府可以以内蒙古部分地方的政策为借鉴,针对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发展制定相关政策,如:内蒙古丰镇市推进落实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以支持本地民族特色产业发展,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的利息进行补贴;内蒙古河南县为民族产业发展持续推动税费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发展本地民族特色产业。[15]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制定如《鼓励民族文化版权产业数字化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针对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发展的鼓励类产业政策,正确认识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创新性发展的重要价值,通过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等措施引导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向政策需要的方向发展,助推民族文化版权产业数字化产业链建设、提升产业推陈出新能力、形成数字化优质产业品牌培养模式,全方位多领域促进相关版权产业突破地域局限,走出“山旮旯”,走向全国,走向世界,在文化更大范围的交互了解中增进中华民族文化的共同体凝聚力。

其次,制定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创新发展支持规划,为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发展提供可靠硬件条件和良好环境条件,以增加民族文化版权产业与其他版权产业的竞争能力,形成版权产业中的社会互嵌,为实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下的文化交融创造条件。第一,加快推进民族文化版权机构建设。体系化的版权专业机构建设是打造民族文化版权产业生态圈的重要一环,可以借鉴我国福建德化的版权保护机构建设经验制定民族文化版权机构建设规划,德化成立县级陶瓷版权协会,内设版权登记、咨询、调解、交易4个服务中心,并成立全省基层法院第四个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2014年以来已审结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纠纷100 多件。政府部门可以制定如《民族文化版权机构体系建设支持规划》,重点对版权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执法机构、监管机构、纠纷解决机构、社会服务机构的建设问题进行规划。第二,强化版权专业人才培养,制定如《民族文化版权人才支持计划》等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创新发展支持规划,强化共同体意识下的文化自觉。一方面,熟悉掌握版权法律和具备充足民族文化保护经验的人才是促进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发展的重要推手,必须出台政策建立民族文化版权人才发展机制,包括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人才考核等方面内容。另一方面,加强宣传教育,推动民族文化创新主体形成版权发展理念。创新主体是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发展的源动力,要激发主体创新活力,才能更好发挥民族文化的价值,因此加强创新主体自身的法律意识极为重要,否则就无法适应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创新发展中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大环境,必须制定相关政策落实民族地区版权宣传教育措施、民族地区企业法治培训规划等。

(二)塑造各族人民使命感,构建促进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创新性发展的法律制度

立法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一是针对版权产业所依托的民族文化版权保护问题进行国家立法,二是针对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创新发展问题进行地方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赋予的立法权优势,制定服务于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创新发展的法律性文件,让民族地区立法与地方性法规、国家法律相辅相成,形成统一性规则和针对性治理相协调的局面。科学的立法有利于塑造共同体意识下的使命感,促进各族人民更多地通过法律保护本民族文化,发挥各族民众的自觉能动性,培养正确的责任感,促进相互间的互助团结,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16]

国家立法层面,要通过立法将民族文化传承类作品纳入我国版权制度予以保护,明确民族文化作品著作权归属与著作权保护期,让更多具有极高价值的民族文化为版权产业创新发展注入活力,让传统民族文化与现代文化一样得到充分的版权保护,强化中华民族文化的多元统一,有利于铸牢具有统一性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第一,探索将“民族文化传承类作品”作为一种独立的作品类型。首先必须明确在民族文化作品中,属于通过创新改良形成的作品,自然应当被纳入现代版权法体系进行保护,但对于部分民族文化作品而言,其产生是基于对传统民族文化的传承,在作品形式、作品内容上的变化相对不大,如京剧脸谱虽然具有在京剧舞台上区别人物的效果,但是在描绘手法和颜色使用上具有极高的相似性,外行很难辨别出除了颜色以外的细微差异。我国版权法体系是以借鉴西方国家版权法体系建构的,我国民族文化却是经过中华历史传承而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二者之间必然会存在矛盾,因此不能完全以西方模式来保护中华民族文化,立法应当结合民族文化传承特性和保护价值,将“民族文化传承类作品”作为一种作品类型,适当降低对传承类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更聚焦于民族文化传承类作品在历史发展上形成的独创元素。第二,对民族文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著作权保护期进行明确。在权利归属上,民族文化作品实际上是原有作品与现有作品共同组成的,基于文化传承的历史传统,民族文化作品在原有基础上的传承制作往往并未获得传统作品创作者的著作权许可,因此必须基于民族文化作品的特殊性对民族文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确定,一方面,在民族文化作品中做出独创性贡献的成员应当被认定为作者,另一方面,作品来源地的社群应当推定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财产权的继受主体。在权利保护期上,考虑到民族文化作品的保护价值与作品的历史变迁情况,对民族文化作品著作权进行永久保护不具有合理性,民族文化作品应当规定保护期限,当民族文化作品保护期限结束进入公有领域后,亦有利于他人对民族文化进行创新创作。但这并不意味着民族文化传承人丧失了对民族文化的精神权利,立法应当作出创新规定,民族文化作品来源地的社群应当有权制止对歪曲、篡改本民族文化作品的行为并主张其精神权利。[17]

民族地区立法层面,各民族自治区应当针对民族文化特色和发展现状出台本地区的《民族文化版权产业促进条例》,健全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创新发展的促进和保障机制,立法要契合各族民众的正当期许,能够及时地回应和反馈各族人民的基本需求,对重点问题进行解决,在此基础上各族人民才能形成共同体意识下的奋斗使命感。目前许多地方政府都出台了促进当地民族文化发展的相关条例,如《贵州省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这些条例中虽然也有涉及发展以民族文化为依托的相关文化产业,但本质上立法的重心还是在保障民族文化本身的传承和创新,对于形成版权产业以促进经济发展而言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各民族自治区应当在现有民族文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更进一步,针对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发展进行专门立法,并充分结合版权产业的发展新趋势,为民族文化版权产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保障。立法可以借鉴各地其他产业促进条例,分为创业发展扶持、品牌建设、人才培养、法律责任等几个章节对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发展相关内容进行细化规定,具体条款中要体现促进数据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导向,加强民族文化版权产业与大数据的有效衔接,对基础设施建设、数字化要素、版权产业创新、版权产业聚集等多方面进行创新立法,为民族文化版权产业明确发展方向。

(三)强化各族人民归属感,完善民族文化版权产业数字作品版权登记和交易规则

数字时代下将大数据技术和区块链技术用于数字版权保护成为大势所趋,这也使得数字化的版权登记和版权交易变得越来越普遍,这对于有效解决民族文化作品在传承和收益方面存在的问题具有积极作用。对于各族人民而言,通过版权交易等方式,能够更真切地感受民族文化的多元运用价值和他人对本土民族文化的认可,能够强化各族人民的文化归属感,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随时随地确权交易”是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向数字化发展的方向之一,然而民族文化数字化作品如何与数字技术在版权领域有效衔接,需要制定相关规则加以明晰。

首先,完善民族文化的数字化作品版权登记规则,保障各族人民的文化历史记忆,保障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下的集体尊严。对数字化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对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有积极意义,民族文化作品通过数字化形式可以在虚拟空间得到永久保存,避免文化断层的风险,让民族文化版权产业能够在发展中保有核心竞争力。以民族文化为依托的版权产业本身就因版权法律保护上的模糊性而容易受到侵权损害,在民族文化作品数字化后又会面临作品被他人通过数字技术盗用的威胁,这会进一步加剧对脆弱的民族文化版权产业的冲击,因此必须完善民族文化的数字化作品版权登记的规则。要重视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规则,发挥区块链技术将民族文化数字化作品版权登记信息与权利人信息绑定的作用,便利他人对版权产业已登记的作品进行查询,以减少版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必须聚焦法律对区块链技术下数字化作品确权与作品独创性认定的有效联系,强化对数字平台运用区块链技术确权后所形成的版权权属证据在司法实务中的效力认可。

其次,完善民族文化的数字化作品版权交易规则,通过经济交往支撑各族人民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公平感”。民族文化数字化作品通过版权交易可以更好发挥经济效益,助推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发展。版权交易指作品版权中全部或部分经济权利,通过版权许可或版权转让的方式,获取相应经济收入的交易行为。立法应当重视民族文化的数字化作品在版权转让的条件,避免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在获取版权红利时对民族文化的传承产生不利影响。促进数字版权交易是践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重要内容,有利于集聚版权资源、降低交易成本、打造全版权生态链,但民族文化本身的传承不能完全以经济利益驱动为导向。民族文化传承责任重大,肩负着民族文化对国家和社会的价值,传承人往往经过严格筛选,要有对本民族文化的深刻认识和较强的责任意识,因此如果民族文化的数字化作品在版权交易转让中以现有的版权交易规则遵循完全意思自治,民族文化就容易沦为纯粹赚钱的工具,所以必须要明确版权交易中的相关规则,尤其是结合民族文化的传承性对版权转让规则进行创新规定,兼顾权利人对作品的控制收益与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利益需求之间的利益关系,以此实现作品生产、激励与传播、利用之间的平衡。

四、结语

必须紧紧抓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把握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在其中起到的积极作用。民族文化版权产业的创新性发展有利于推动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也有利于推动产业所在地方的经济高质量发展,更是从经济和文化层面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塑造的体现,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文化的共同认同感能够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18],通过产业经济推动文化传承传播是既可靠又有意义的实践路径。目前我国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发展已初具成效,但也依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凸显了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发展在新时代所面临的困境。基于民族文化自身的局限性,更需要通过创新的发展模式和制度来消除传统惯性带来的负面影响。所以在促进民族文化版权产业发展的措施上,必须结合民族文化发展的具体情况,因时因地制宜,使中央的政策更好地同当地的经验结合起来,使得民族文化能够在新时代繁荣发展,通过民族文化版权产业的发展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着力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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