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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质押是否提升了企业全要素生产率?*
——基于中国专利质押试点的准自然实验

2022-08-15孟祥旭

经济科学 2022年4期
关键词:生产率要素专利

孟祥旭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福建厦门 361005)

一、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增长方式逐步从高速度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中国经济增长的动力也逐步由过去的要素投入转向技术创新,技术创新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其技术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水平受到学界和决策层越来越多的关注。与物质资本不同,研发创新具有高成本、高风险、正外部性特征(Holmstrom,1989),使得研发投入低于社会最优水平。为了激励企业增加研发创新,世界各国均推出了多种多样的政策激励工具,其中,专利质押政策便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专利质押即企业或个人将其所拥有的专利作为质押物以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一项制度安排。专利质押在欧美国家已实行了一百多年,在2013年,美国有38%的企业进行了专利质押,这些企业贡献了20%的研发投入和专利产出(Mann,2018),专利质押已成为中小企业和科创型企业获得资金支持的一条重要渠道。在中国,专利质押政策实施较晚,专利质押政策的实施效果及其作用机制还没有得到很好的研究,这不仅制约了中国专利质押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和推广,也可能由于对专利质押作用机制的不清晰而产生不必要的成本和风险。在中国,专利质押政策的实施和进一步完善意义重大,理由如下:第一,中国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授权量已连续数年居全球首位,据郑世林和杨梦俊(2020)的估算,中国包括专利在内的无形资本存量已从2000年的0.51万亿元增长到2016年的13.31万亿元,年均增速为22.69%,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达到35.79%,无形资产的规模巨大,其价值还有待深入挖掘;第二,初创企业在上市后,会更加倾向于使用资产抵押而不是股票增发作为获取资金的方式,因为这样不会造成股权稀释并且能够产生股权的杠杆乘数效应;第三,随着知识型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专利质押相关的服务行业,如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知识产权估值、知识产权保险等也快速发展起来;第四,在中国,多数企业都拥有专利,可以通过专利质押进行融资的企业数量很大,专利质押政策的惠及面很广。随着技术创新在经济发展中作用的不断增大,专利质押政策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对专利质押政策的作用效果及其作用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对中国创新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而言,专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所拥有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经价值评估后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投资公司申请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专利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初创企业通常通过风险投资获得资金,但很多企业上市后仍面临融资约束难题,此时专利质押成为该类企业获得资金的一个重要途径。专利质押政策在欧美国家已实行了一百多年,但在中国,直到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出台才标志着专利质押政策正式开始实施,《担保法》明确规定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作为质押客体。接着,1996年中国针对专利权质押融资专门出台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对专利权质押的申请、登记、合同内容等方面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但由于与专利质押相配套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技术交易市场尚不完善,银行等金融机构普遍对专利质押业务持谨慎态度,因此中国早期的专利质押业务发展缓慢。从数据上来看,到2006年,全国进行专利质押登记的仅有682项专利,质押总价值不足50亿元,专利质押对缓解中国中小企业融资约束、激励企业研发创新的作用有限。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国专利质押政策的实施,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于2008年正式开展了专利质押试点工作,先后进行了五批次专利质押试点。在试点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结合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重点,在政策指导、战略研究、人员培训和信息化建设方面对试点单位给予支持。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出台了《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以进一步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2013年,原银监会进一步出台了《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融资担保价值,支持企业创新。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也提出,要“积极稳妥发展知识产权金融,健全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鼓励开展各类知识产权混合质押和保险,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创新”。

随着专利质押试点的不断推广和相关政策措施的不断完善,我国专利质押的资金规模和专利质押涉及的专利数量都在不断攀升,截止到2020年,我国专利质押金额达到1 558 亿元,质押专利数达到48 045件。从2008—2020年我国专利质押金额和质押专利数量的变化趋势可以看出,过去十多年我国专利质押金额和质押专利数量均不断攀升,专利质押成为企业获得资金支持的一个重要途径。

与本文密切相关的已有文献主要有两支,第一支为关于专利质押对企业行为影响的研究。已有文献指出专利质押能够缓解企业融资约束。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往往要求企业有足够的物质资产作为抵押,而中小企业由于物质资产规模较小,抵押能力不足,难以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同时,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国,99%以上的企业为中小企业,为我国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和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中小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结构的调整与发展方式的转变。“融资难、融资贵”成为我国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长期阻碍,专利质押政策为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获取资金的新渠道。相比于以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融资方式,科技型企业更容易通过专利质押获得银行贷款。与其他企业不同,科技型企业拥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等知识产权,是它们独有的无形资产,对于无法用物质资产作为抵押的科技型企业尤其是中小科技型企业来说,使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是其理想选择,且技术含量较高的专利更有可能通过质押获得银行贷款(Fischer和Ringler,2014)。专利质押政策的实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一条新的融资途径,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刘冲等,2019)。已有文献发现专利质押还可以通过缓解企业融资约束促进企业研发投入和创新产出的增加。技术创新具有前期投入高、创新产出不确定性大以及创新成果具有外部性等特点,使得企业的研发创新积极性不足,研发投入水平低于社会最优,而专利质押政策的实施有利于通过缓解科技型企业的融资约束、提高企业的创新积极性(Hochberg等,2018),进而促进企业专利产出的增加和经营绩效的提升(张超和张晓琴,2020)。第二支文献为关于融资环境和创新能力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影响的研究。融资约束是影响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一个重要因素。任曙明和吕镯(2014)研究了融资约束对我国装备制造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以及政府补贴对该影响的平滑作用。研究发现,平均而言,政府补贴完全抵消了融资约束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负面影响,政府补贴的平滑机制促进了装备制造业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平稳持续增长。李明等(2016)则发现由于财政资金误配,企业获得的政府订单占销售额的比重每提高1%,全要素生产率降低约0.5%。银行业的市场结构能够显著影响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但在不同条件下影响方向不同(张建华等,2016),甚至金融机构的选址也能够通过影响企业的资金可获得性影响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陶锋等,2017)。Li等(2021)发现融资约束会抑制企业投资,同时外部经济环境不确定性的增加会加强这一负面影响。Khan(2022)进一步发现,在新冠大流行下,中小企业更容易遇到流动性问题,并且难以由政府拨款来解决。在不确定环境下,开辟新型融资方式对促进企业增加投资、提升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意义重大。技术创新在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有研究认为技术创新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但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技术水平的企业中,技术创新对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不同(程惠芳和陈超,2017)。余泳泽和张先轸(2015)则认为我国区域间创新竞争呈现出“R&D崇拜”趋势,并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政府对创新的支持行为,部分地区主观强制推动的自主创新战略并没有取得良好效果,选择与要素禀赋、制度环境与经济发展阶段相匹配的适宜性创新模式有利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在创新型经济发展背景下,技术创新对提升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作用值得进一步研究。

已有文献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影响因素的研究已经很多,但尚未有文献对我国专利质押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在专利质押对企业行为影响的已有研究中,多数文献关注专利质押对企业融资约束和技术创新的影响,而忽视了专利质押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对我国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专利质押政策实施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值得深入研究。虽然理论上专利质押可能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约束、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从而提高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但专利质押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专利估值困难、价值不稳定、难以交易等特有的风险,专利质押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该影响在不同类型企业中的异质性及其作用机制需要更加全面深入的研究。基于已有文献的不足,本文基于我国2008年以来分批实施的专利质押试点准自然实验,以沪深A股上市公司2005—2020年的面板数据为样本,使用多时点DID方法,研究了专利质押政策的实施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异质性和作用机制。相比于已有文献,本文在如下方面具有边际贡献:第一,首次使用多时点DID方法实证检验了我国专利质押政策的实施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弥补了已有文献的不足。第二,检验了专利质押影响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异质性和作用机制,对我国专利质押政策的进一步实施、完善和推广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专利质押政策的实施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可能会产生正负两个方面的影响,从促进效应来看,可能的作用机制具体表现为:第一,专利质押政策的实施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为中小型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资金来源,相较于以物质资产作为抵押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融资方式,中小型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更容易通过专利质押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另外,上市企业更加倾向于使用资产抵押而不是股票增发作为获取融资的主要方式,以避免稀释股权,并且能够产生股权的杠杆乘数效应,提升公司价值。而专利质押融资正好为固定资产较少、科技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提供了有效的融资工具,有利于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刘冲等,2019),进而促进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第二,专利质押政策的实施还有利于为企业进一步的研发创新提供资金支持(Peters和Taylor,2017),使企业增加研发资金投入、研发人才雇佣,以及研发设备购买,从而促进企业创新水平的提升并进一步实现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Rampini和Viswanathan,2013)。第三,专利质押政策的实施还能将专利技术转化为资金,对企业管理者和研发人员起到创新激励作用。专利作为企业研发创新的成果,一旦通过了第三方机构的价值评估、知识产权局的认定和银行的审查,即可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质押融资贷款,这意味着专利转化为“真金白银”的时间得以缩短,专利技术无须通过产业化即可获得收益,这一方面可以使得企业经营者认识研发创新的重要性、增加研发投入,还有利于激励研发人员开发出具有更高市场价值的专利,从而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进而促进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第四,金融机构作为质权人,对出质人的监督作用也会使出质人在获得专利质押融资后更加注重研发投入水平和生产效率的提升。通过专利质押贷出资金的金融机构希望被质押的专利一直保持稳定的市场价值,同时也希望出质企业的经营水平和创新能力能够得到进一步提升,从而会加强对专利质押企业的监督,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作用也会促使企业积极提高自身的研发创新水平以及全要素生产率,实现创新型发展。第五,在进行专利质押的同时,企业还可以通过获得配套的政策优惠和政府部门的担保支持进一步降低融资和技术创新成本,促进企业研发投入和创新产出的增加(Hochberg等,2018);进行专利质押的企业也会为了保持和提升自身在专利质押市场中的信用指数而不断提升自身的创新能力和生产效率(Berger等,2011),从而实现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是影响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重要因素,从理论上来看,专利质押政策的实施不仅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的融资约束,能够更好地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而且有利于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水平和生产效率的提高。由此,本文提出如下有待检验的研究假说1。

研究假说1:专利质押政策的实施有利于通过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促进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提升。

专利质押政策的实施也可能会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产生负面影响,从抑制效应来看,可能的作用机制具体表现为:第一,专利生产具有前期投入大、创新产出不确定性高的特点,专利则具有价值不稳定、保护时间有限、可能面临侵权诉讼等风险,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专利质押贷款的积极性不高。在我国专利质押贷款的实践过程中,虽然逐渐发展出北京模式、上海模式、武汉模式、中山模式等多种专利质押运营模式,但无一例外的是,专利质押不仅需要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参与,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担保公司提供资金补偿和风险共担。因此专利质押融资不再是单纯的市场行为,而更多包涵了政府的政策支持和政策优惠,成为一项政府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工具。第二,现行的专利质押政策操作流程繁杂,进行专利质押的企业需要向银行提出申请、经过地方知识产权局审查和推荐、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相关专利评估机构价值评估等环节,其中任一环节不符合要求或遭到拒绝便无法实现专利质押融资,专利质押过程中涉及的机构较多,包括银行、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局、专利评估公司、担保公司、法律咨询等多方机构,企业在进行专利质押时需付出较高的前期成本,可能会进一步加重其债务负担,不利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提升。第三,由于专利价值评估存在较大困难且专利价值不稳定,专利价值受到新技术研发以及专利诉讼的影响,且随着专利保护期限的临近,专利价值会逐渐降低,银行在执行专利质押贷款时通常只能给予专利估值30%—50%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通常也只有一年(丁锦希等,2011;薛明皋和刘璘琳,2013)。这种小额短期贷款可能能够暂时缓解企业的财务紧张,但由此带来的高成本和短期负债增加可能会挤占企业的长期投资和研发投入,从而不利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提升。第四,企业通过专利质押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难以保障,企业可能将专利质押获得的贷款用于非创新性项目、低效领域、偿还其他贷款等无益于提升企业研发创新能力和生产效率的环节和部门,从而无法对企业长期发展和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产生正向促进作用,并且可能会挤出企业的长期投资和研发投入,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产生负面影响。第五,部分企业可能为了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将研发资源投入到研发周期短、研发难度和技术含量较低的专利生产,从而对研发周期长、研发难度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的专利生产产生资源投入的“挤出”效应,形成“专利泡沫”(张杰等,2016),降低企业的研发创新能力和全要素生产率。在外部融资途径中,银行贷款对企业技术创新具有重要影响。当企业获得银行授信时,其研发概率与研发投资密度均会显著提高,反之,企业面临融资约束时,为保证现金流安全和日常经营活动,企业会增加短期对外投资,加大对金融资产的购买,同时会减少在研发创新方面的支出,以保证企业资金流安全。由此,本文提出如下有待检验的研究假说2。

研究假说2:专利质押政策的实施可能会通过挤出研发投入和产生“专利泡沫”而不利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提升。

三、研究设计

(一) 计量模型设定

本文基于2008年以来我国分批进行的专利质押试点准自然实验就专利质押政策的实施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异质性及其作用机制进行实证检验,所使用的样本为沪深A股上市公司2005—2020年的企业级数据,所使用的方法为多时点DID方法,所使用的基准计量回归方程设定如下:

其中,y为企业在时间的全要素生产率,本文主要使用LP方法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进行度量,并使用OP方法测算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和经过ACF方法调整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作为稳健性检验。treat为企业在时间是否位于专利质押试点城市的虚拟变量,若企业在时间位于专利质押试点城市,则取值为1,否则为0。X为可能影响企业在时间全要素生产率的控制变量向量,包括企业的年龄、固定资产规模、流动资产占比和企业的权益乘数,μ为企业的个体固定效应,λ为时间固定效应,ε为在企业层面聚类的稳健误差项。

(二) 变量构建与数据说明

本文所使用主要变量的构建方法如下:(1) 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目前,计算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常用方法主要有OLS回归法、OP法和LP法。其中,OLS方法发展较早且较为成熟,其思想是对企业的生产函数进行估计,将得到的残差项作为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度量,但这一方法容易产生同时性偏差和样本选择偏差,进而导致估计结果存在偏误。为了克服这一问题,学者们对该方法进行了进一步补充和拓展,发展出Olley-Pakes方法(简称OP方法)和Levinsohn-Petrin方法(简称LP方法)。其中,OP方法假定企业根据当前的全要素生产率做出投资决策,并使用企业投资额代表不可观测生产率的代理变量,以解决同时性偏差问题。对于样本选择偏差问题,OP方法通过构造包含企业投资额和企业资本存量对数值的多项式,估计得到劳动产出弹性的一致无偏估计,然后建立一个企业存续概率模型来估计企业的进入和退出决策,从而有效解决了样本选择偏差问题,得到资本产出弹性的一致估计(Olley和Pakes,1996)。Levinsohn和Petrin(2003)指出企业存在投资调整成本,因此很多企业的投资额为0,而使用OP方法测算企业TFP时要求企业的真实投资必须大于0,这一限制导致在估计过程中会损失很多企业样本。LP方法在OP方法的基础上通过替换变量解决了样本损失的问题,LP方法不使用投资额作为代理变量,而是使用中间品投入作为全要素生产率的代理变量,此时样本量损失较少,并且能够较好地解决内生性问题,获得投入要素的一致有效性估计。进一步地,Ackerberg等(2015)认为企业面对生产率冲击时不能进行零成本的即时调整,因此使用OP方法和LP方法测算的系数可能不一致,并提出了相应的调整方法。本文使用LP方法作为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主要测算方法,并以OP方法以及经ACF调整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作为稳健性检验。(2) 专利质押试点虚拟变量。在本文中,当企业在时间位于专利质押试点城市时,专利质押试点虚拟变量取值为1,否则为0。(3) 控制变量。本文选取了企业年龄、固定资产规模、流动资产占比和权益乘数作为控制变量。企业年龄大小展现了存续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企业年龄越大,全要素生产率可能越高;固定资产规模体现了资金实力,对企业获得外部融资、吸引人才和提高全要素生产率都有着重要影响,固定资产规模越大,其全要素生产率可能越高;流动资产则体现了企业即时可用资金的多少,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研发积极性以及全要素生产率有着重要影响,因此流动资产占比越高,其全要素生产率可能越高;权益乘数体现了企业面临的杠杆率大小及其偿债能力,同样是影响其研发创新和全要素生产率的关键因素。其中,企业年龄用企业成立年限加1后取自然对数来表示;固定资产规模用固定资产净额的自然对数来表示;流动资产占比用流动资产规模与资产总规模的比值来表示;权益乘数用资产总额与股东权益总额的比值来表示。另外,本文同时控制了企业个体固定效应和时间固定效应,以控制企业个体层面不随时间变化因素对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和宏观经济因素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本文构建变量所使用的数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国泰安数据库和中国研究数据服务平台。

(三) 描述性统计

本文所使用的研究样本为沪深A股上市公司2005—2020年的企业级面板数据,首先对样本数据进行了如下处理:剔除在样本区间内ST、*ST和SST的公司,剔除金融公司,剔除已退市的上市公司,剔除当年上市的公司,剔除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公司,剔除数据异常和数据缺失严重的公司。经过数据处理后,共得到24 559个样本。

四、实证结果

(一) 基准回归检验结果

首先,本文对研究样本进行了基准回归检验,计量回归结果如表1所示,其中,被解释变量为使用LP方法度量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

表1 基准回归检验结果

第(1)列只加入了专利质押试点虚拟变量、企业个体固定效应和时间固定效应,计量回归结果显示,专利质押试点虚拟变量的系数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专利质押政策的实施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产生了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第(2)—(5)列在第(1)列的基础上依次加入了企业层面随时间变化的控制变量。计量回归结果表明,专利质押试点虚拟变量的系数依然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即专利质押政策的实施显著促进了试点城市中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并且加入控制变量后专利质押试点虚拟变量的系数大小变化不大。加入全部控制变量的计量回归结果显示,专利质押政策的实施使得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提高了10%。从理论上来看,专利质押政策的实施对试点城市中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产生了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一方面可能是由于专利质押政策的实施能够有效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为企业提供了一条新的融资途径,尤其对科技型企业来说,有利于促进企业获得外部融资,缓解资金紧张,增加研发投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另一方面,专利质押使得专利资产直接变现,有利于激励企业管理者和研发人员的研发积极性,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进而提高企业全要素生产率。

(二) 平行趋势检验结果

使用DID方法进行实证研究并得出可信结论的一个前提条件是需要满足平行趋势假设,即在政策实施前,受到政策影响的实验组和未受到政策影响的对照组在全要素生产率上不存在显著差异,而在政策实施后,实验组和对照组企业在全要素生产率上产生了显著差异。因此本文进一步检验专利质押政策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动态影响,所使用的计量回归模型如下所示:

其中,y为企业在时间的全要素生产率,使用LP方法进行测算,D为是否为专利质押政策试点后(前)期的虚拟变量,若为专利质押政策试点后(前)期则为1,否则为0,其中,基准期为专利质押政策试点前一年。X为企业层面随时间变化的可能影响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控制变量,所使用的变量与基准回归方程中的控制变量相同,μ为企业个体固定效应,λ为时间固定效应,ε为在企业层面聚类的稳健误差项。

使用LP方法测算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并进行平行趋势检验得到的政策影响动态变化趋势和计量结果显示,在专利质押政策实施之前,专利质押政策试点城市和非试点城市中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没有显著差异,但在专利质押政策实施之后,受到专利质押政策试点影响城市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显著高于未受试点影响的企业(95%的显著性水平)。平行趋势检验结果表明,专利质押政策试点的实验组和对照组满足平行趋势假设。

(三) 稳健性检验结果

本文通过剔除省会专利质押试点城市以消除经济条件和制度环境的影响、使用主板上市公司样本以排除财务披露不规范可能带来的影响、使用OP方法和经过ACF调整的方法度量企业全要素生产率、考虑企业期初创新能力、使用PSM-DID方法、使用系统GMM方法、进行安慰剂检验、排除专利执行保险试点的影响对基准回归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检验结果均表明基准回归结果是稳健的。

(四) 异质性检验

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是我国最具经济活力和创新潜力的主体,但受限于信贷配给的影响,难以获得足够的金融资源用于研发创新,从而抑制了其创新活力的发挥,同时也限制了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专利质押融资政策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一方面,专利质押旨在缓解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鼓励企业增加研发创新,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引导金融资源更多地流向技术创新领域,提高金融资源的使用效率,使得金融资源能够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尤其是创新型经济的发展。那么,专利质押政策的目标是否得以实现呢?本文进一步按照企业所有制、规模、面临融资约束程度、人力资本水平和技术密集度差异,对不同类型企业中专利质押融资政策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影响的异质性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表明专利质押对中央国有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没有显著影响,而对地方国有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在1%的统计水平上产生了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同时,专利质押在5%的统计显著性水平上促进了民营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而对其他类型的企业,专利质押未能对其全要素生产率产生显著影响;专利质押对小规模企业和中等规模企业全要素生产率表现出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而对大规模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不显著;专利质押政策的实施对面临强融资约束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产生了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未对弱融资约束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产生显著影响;专利质押对高人力资本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产生了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而对低人力资本企业未能产生显著影响;在技术密集型企业中,专利质押可以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促进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提升,而对非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影响不显著。

五、作用机制检验与进一步讨论

(一) 作用机制检验

实施专利质押政策的一个重要目标是缓解科技型企业的融资约束,尤其是缓解中小科技型企业的融资约束,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增加创新产出,进而推动生产效率的提高。促进企业获得外部融资是专利质押影响全要素生产率的一个重要机制,接下来本文对这一作用机制进行实证检验。

本文通过将被解释变量替换为机制变量对专利质押影响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作用机制进行实证检验,计量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专利质押政策的实施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促进了企业资产负债率的提升,尤其显著促进了企业长期负债占比的提高,表明实施专利质押政策使得企业可获得的外部融资增加,提高了企业的负债能力,但并非增加了短期融资,而是显著促进了长期负债的增长,有利于长期投资,尤其有利于增加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进而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企业获得长期负债增加的原因可能是专利产出作为企业创新能力和长期发展的积极信号使得外部融资机构愿意提高融资期限,从而使得企业能够获得更多长期融资。同时,由于专利等无形资产在企业外部融资中的作用得到提升,在专利质押政策实施中,有形资产在总负债中的占比以及有形资产在总资产中的占比均显著下降。专利质押通过将企业的专利质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获得债务融资,提高了企业带息债务在全部投入资本中的占比。从以上实证结果可以看出专利质押促进了企业可获得的外部融资,且更有利于长期融资的获得,在专利质押政策的实施中,有形资产的作用有所下降,无形资产的作用得到提升。在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间接融资仍是企业获得外部资金的重要途径,专利质押提高了“轻资产、重研发”的科技型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资金支持的能力,尤其促进了金融资源向中小科技型企业流动,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同时能够提高我国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表2 促进企业获得外部融资的作用机制检验结果

专利质押通过将专利资产变成“真金白银”激励企业增加研发创新是专利质押影响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另外一条重要途径,本文通过考察专利质押对企业专利申请行为的影响对该作用机制进行实证检验,计量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专利质押显著促进了企业联合申请专利数量的增加,尤其显著促进了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数量的增加。计量回归结果表明,专利质押政策的实施提高了高质量专利的产出,而对于低质量专利产出并未表现出显著影响,因此并未出现理论分析中所提到的可能产生的“专利泡沫”现象。一方面,随着知识积累的增加,研发创新难度逐步增大,单个专利所涉及的相关技术更加复杂多样,且相关技术可能需要得到其他多家企业的专利许可,因此高质量专利的产出离不开与其他企业的合作,联合申请专利数量的增加表明实施专利质押政策对提升企业创新质量具有积极影响;另一方面,发明专利具有更高的技术含量和市场价值,通过质押可获得的融资额度也更大,专利质押政策的实施显著促进了企业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数量的增加同样表明专利质押政策的实施有效促进了企业高质量专利的产出,从而有利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和高质量发展。

表3 促进企业研发创新作用机制的检验结果

(二) 进一步讨论

为了进一步考察企业以及城市特征对专利质押政策影响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调节作用,本文分别构建了专利质押试点变量与企业有形资产占比、研发投入和城市金融发展水平的交互项,并进行计量回归检验。其中,企业的有形资产占比为企业有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企业的研发投入用研发投入金额的自然对数来表示,城市金融发展水平用金融相关性来表示,具体而言,使用城市存贷款规模占城市GDP规模的比重来度量。使用LP方法测算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并进行进一步检验的计量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

其中,第(1)列检验了有形资产占比对专利质押政策影响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调节作用,第(2)列检验了研发投入对专利质押政策影响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调节作用,第(3)列检验了企业所在城市金融发展程度对专利质押政策影响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调节作用。从表4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有形资产占比越高,专利质押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提升的正向促进作用越小,专利质押越有利于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城市金融发展程度越高,专利质押越能够提高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企业有形资产占比较高,表明企业可能面临的融资约束较弱,外部融资的需求并不强烈,专利质押政策的实施对其获得更多外部融资的促进作用有限,对其研发投入和创新的激励作用不明显,从而并不能促进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研发投入更高的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也更强,专利质押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其研发创新积极性,提升专利质押政策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促进作用效果的发挥,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企业获得更多外部融资,进行更多研发投入和获得更多创新产出,进而提升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在金融发展程度更高的城市中,专利质押政策更容易得到实施,科技型企业也更容易获得信贷资源,从而可以促进企业外部融资增加,提升企业全要素生产率。

表4 进一步讨论的检验结果

六、结论与政策启示

本文使用沪深A股上市公司2005—2020年的面板数据,基于2008年以来分批实施的专利质押试点准自然实验实证研究了专利质押政策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研究发现专利质押政策的实施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产生了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并且该正向影响在地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中小型企业、面临融资约束较强的企业、高人力资本企业和技术密集型企业中更为显著。作用机制检验结果表明,专利质押政策的实施能够显著促进企业资产负债率的提高以及长期负债在总负债中占比的提高,有利于促进企业中有形资产在总负债中占比的下降、有形资产在总资产中占比的下降以及带息债务在全部投入资本中占比的上升,专利质押政策还能够显著促进企业联合申请专利数量和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数量的增加。有形资产在总资产中占比过高不利于专利质押政策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作用的发挥,研发投入较高有利于促进专利质押政策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作用的发挥,在金融发展程度更高的城市中,专利质押政策的实施效果更好。平行趋势检验和一系列稳健性检验结果均表明基准回归结果是稳健的。

根据以上实证结果,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启示:第一,专利质押政策的实施应在更大范围内试点和推广,提升企业获取外部融资的能力,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和创新产出。尤其对于中小企业、面临融资约束较强的企业、高人力资本企业、高研发投入企业,应更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宜的配套措施,从而提升专利质押政策的实施效果。另外,应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企业间合作创新的制度环境,促进企业高质量创新产出的增加。第二,精简专利质押贷款流程,降低企业进行专利质押融资的成本。在我国现行制度安排下,企业进行专利质押融资要经过地方知识产权局审查和推荐、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审核、专利评估机构对专利价值的评估、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等多道程序和多种机构的参与,其中任一环节未达到要求或遭到相关机构的拒绝都可能无法完成专利质押融资,这就从另一方面给企业增加了融资成本,有可能导致专利质押政策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产生负面影响,进而使得专利质押政策的初始目标难以实现。国际上对专利质押融资的实践已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如日本以银行审查为主导的专利质押融资模式(丁锦希等,2011)以及瑞典注重效率、兼顾安全的制度安排(韩赤风和张兆永,2015)值得中国在专利质押融资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中进行借鉴。第三,引入专业的专利估值机制,推动我国技术交易市场的发展和完善,降低专利质押融资可能带来的风险。我国目前专利估值和技术交易市场尚不发达,在专利价值评估中甚至出现专利估值机构根据企业需求进行价值评估的做法,严重损害了专利估值的可信度和权威性。引入专业的专利价值评估机构和评估方法、进一步规范专利价值评估的制度安排有利于提高专利估值的可信度和权威性,降低潜在违约风险。同时,由于我国技术交易市场不完善,一旦进行专利质押融资的企业违约,银行等金融机构将专利进行变现存在一定的困难,使得金融机构面临较大风险,这就对我国技术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提出了需求。技术交易市场的完善和发展有利于提高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专利质押贷款的积极性,降低专利质押融资的风险,进而促进我国专利质押融资制度和实践的更好发展。

当然,本文仍存在一些不足,如限于数据可得性未能对不同类型专利获得质押融资额度的差异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影响的异质性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这也是后续进一步完善和拓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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