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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导向下低收入人口帮扶的长效治理: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

2022-08-05唐文浩

江苏社会科学 2022年1期
关键词:低收入人口精准

唐文浩 张 震

内容提要 面向新发展阶段,如何实现低收入人口长期有效帮扶已然构成全面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现实课题之一。多维需求保障的非均衡性供给、社会转型的过渡性与不适应性、结构性障碍难以破除、日常生计流动性的风险等客观维度叠合出低收入人口的生成逻辑。然而,认定标准如何适度、群体规模较大、返贫风险的复杂性以及发展动力不足等构成了低收入人口帮扶的内在治理限度问题,严重制约社会整体发展质量,进一步消解全面实现共同富裕的长效性。为此,要通过构建精准识别与退出机制、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的监测机制、强化能力培育机制、形塑内生动力机制等多维保障路径,以期促成低收入人口帮扶的治理现代化。

一、问题的提出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庄严宣告的,“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在迎来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的重要时刻,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12.8万个贫困村全部出列,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创造了又一个彪炳史册的人间奇迹”[1]《习近平: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1-02/25/c_1127138102.htm。。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改革与制度红利为社会发展提供了持久的续航动力,中国已然摆脱“绝对贫困”,进入“低收入人口帮扶”的新阶段。亦如世界银行所认为的,“中国在扎实推进可持续的发展中取得重大成绩,这一减贫工作成就是史无前例的”。在2020年底,中国实现现行标准下农村低收入人口的整体性脱贫,以创造世界历史性成就地整体消除了绝对贫困现象。客观审视这一历史成就,消除绝对贫困只是阶段性目标,而非终点;“减贫治理仍然任重而道远,减贫一直在路上”,低收入人口帮扶命题在一定时期仍然存在[1]汪晨、万广华、吴万宗:《中国减贫战略转型及其面临的挑战》,《中国工业经济》2020年第1期。。也就是说,对绝对贫困课题的消解并非指向贫困困境的消弭,亦非贫困治理议题的终结。立足新发展阶段,全面、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我们需要从扎实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战略高度,把综合解决低收入人口帮扶问题作为新发展阶段的重要任务之一,探索建立低收入人口帮扶的长效机制,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实基础[2]周云波、黄云:《缓解相对贫困 助力共同富裕》,http://ex.cssn.cn/zx/bwyc/202109/t20210908_5357961.shtml。。

事实上,整体性脱贫的伟大胜利,不单单映射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还在更大的空间场域上鼓舞和激励各方治理主体凸显其内在的主观能动性,进而推动共同富裕的长效性发展。如此而言,在绝对贫困治理时期,贫困治理的聚焦点主要集中在帮扶对象的收入增长问题,即“贫困治理之量”维度;但是在进入低收入人口帮扶治理阶段,贫困治理将会指向脱贫群体的“美好生活向往之质”维度[3]温桂芳、刘喜梅:《居民消费物价上涨对城市低收入人口生活的影响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4]叶兴庆、殷浩栋:《从消除绝对贫困到缓解相对贫困:中国减贫历程与2020年后的减贫战略》,《改革》2019年第12期。。从实然视角看,由“绝对贫困”治理跨向“低收入人口帮扶”治理,不仅是贫困治理命题延伸的必然理论逻辑,更是人类行动主体对贫困认知从一般化逻辑转向精细化逻辑的客观呈现。

面向社会生活与调查实践反馈得知,绝对贫困治理可以在短期内依托于“集中力量干大事”的行动逻辑得以完成。但是,对于低收入人口帮扶问题来说,其内嵌的长周期和复杂态势使脱贫处于动态的适应性治理逻辑之中。随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与生态文明五位一体体制改革进入深水期,贫困的表现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现实图景。因而,在后反贫困时期如何有效厘清低收入人口帮扶的生成逻辑,系统审视其内在的治理限度等一系列课题的研究变得尤为重要。这样才能有效构建出低收入人口帮扶的长效保障机制,以便在未来整体性应对城乡社会弱势群体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及其潜在的诸多风险,进而全面实现共同富裕。

二、生成逻辑:从反思西方相对贫困转向中国低收入人口帮扶

相对贫困概念最早是由彼得·汤森(Peter Townsend)所提出。在他的理论阐释之中,除了贫困个体的收入致贫原因之外,社会资源和社会权利的缺失所造成的对穷人群体的社会排斥也构成了诸多致贫原因之一。因而,彼得·汤森提出在对相对贫困的测度中,不仅需要将个体的生活需求与收入等维度纳入指标体系,还应当将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社会交往等多维社会性权利与需求指标纳入其中。甚至,彼得·汤森还以个体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的差值来衡量相对剥夺指数[5]Lund M.S.,"Poverty in the United Kingdom:A Surrey of Household Resources and Standards of Living",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981,75(1),pp.257-258.。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则将相对贫困的主要因素归为个体发展能力的缺失——自我“可行能力”的缺乏,认为这是致贫的根本原因[6]〔印〕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1—15页。。换言之,相对收入公平是解决相对贫困的根本,要突破相对贫困陷阱的关键在于如何获得自我发展的机会以及能否实现对自我发展能力的提升。

但是,对于本土场域而言,植根于西方场域的相对贫困理论并非完全适用于中国现实命题,因而需要让其适应中国土壤及其养分,方能孕育出对低收入人口帮扶的长效治理命题。事实上,应然意义上的低收入人口帮扶更多指向了一个内涵,即其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偏差程度。事实上,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不断推进,其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偏差范围和幅度势必会呈现异化状况,那么贫困治理也应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变化而呈现出适应性治理原则。与之相呼应,国内众多学者认为,“贫困总是在特定的参照系中相对于特定的目标群体而言”[1]周力、沈坤荣:《相对贫困与主观幸福感》,《农业经济问题》2021年第11期。。在同一阶段,不同地区、阶层、群体中的个体主观所认定的公平生存(可持续生计)的质量会存有异质性。由此可以认为,低收入人口帮扶是一个动态之比较范畴。但是,更应该警惕的是在低收入人口帮扶治理阶段中仍然可能会出现返贫现象。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要求,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立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远景目标,就必然要求巩固已有脱贫攻坚成果,重点落实到建立低收入人口帮扶的长效机制,扎实筑牢共同富裕的基石。全面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在于实现低收入人口帮扶的治理现代化,而这就需要厘清低收入人口帮扶治理行动的内在逻辑,详见图1所示。

图1 低收入人口帮扶治理的行动逻辑

首先,着眼于低收入人口的精准识别,重点落实到具体的目标、条件以及人群。植根于社区和村级场域,社区和村级“推、议、核、评”,核查覆盖的要义在于“全”。在广泛宣传基础上,按照“四推一议一核一评”[2]“四推”即村内召开党支部、村委(居委)、党员、村民(居民)代表推荐会议。“一议”即对疑似低收入家庭逐户分析商议,确定出拟推帮扶对象名单。“一核”即采取实地走访、入户核查等方式调查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一评”即召开党员、村民代表民主评议会确定初选名单并公示。,确保低收入人口的信息准确无遗漏。也就是说,落实四推一议、一核一评、信息比对、审核审批、公告备案的“低收入人口精准识别的五步工作法”,确保精准识别的“扎实”。

其次,着眼于低收入人口的有效帮扶,关注到其内在的帮扶主体、帮扶内容以及帮扶措施。低收入人口的帮扶涉及多个方面,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参考世界银行提出的综合性减贫“三支柱”战略,即劳动密集型经济增长、人力资本投资和社会保障。帮扶的关键在于如何优化“整体性治理”格局,如何通过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协同发力推进低收入人口的帮扶治理。

最后,着眼于低收入人口的适应性治理。低收入人口因具有内生动态性,不同地域的认定标准并不相同,划定依据往往与生产力发展水平、脱贫人口状况和社会发展状况相关。中国低收入人口认定标准的划定和帮扶政策的制定,需要嵌入共同富裕的发展导向之中,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尽最大努力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3]谌丽、张文忠、党云晓等:《北京市低收入人群的居住空间分布、演变与聚居类型》,《地理研究》2012年第4期。。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是多方面的,低收入人口的认定标准也必然需要适应性治理,单一指标(比如收入指标)不足以精准识别出其内在的窘迫状态,对低收入人口认定的多维测度应该包括收入、生活状况、就业、教育、健康、社会保障、社会融入等方面。认定维度和权重可以按照城乡、区域、人口特征等进一步细化,以采取更具针对性的帮扶措施。

1.低收入人口帮扶议题的生成缘由

2020年,困扰了中国千百年的绝对贫困问题得到了历史性和彻底性解决,脱贫治理的关键难题已经由原先的“显性的绝对贫困”转向目前的“隐形的低收入人口帮扶”。换言之,低收入人口帮扶议题已然上升为常态化社会治理的现实基本样态。但是,不同地域、阶层和行业对低收入群体的认知以及相应的问题治理呈现出异质效应。因此,有效厘清低收入人口帮扶议题的生成缘由需要从如下4个维度进行整体把握与全息透视。

其一,多维需求保障的非均衡性供给。在绝对贫困治理时期,中国实现了“两不愁、三保障”等基本生活保障全覆盖,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但在此之后的教育、医疗、住房以及发展机会上,这部分群体仍处于相对匮乏之窘境状态。自2020年之后,具有多维窘迫特征的低收入人口主要集中在“三区、三州”原深度贫困区等。在这些地区实现脱贫攻坚后,因城乡二元体制结构以及地区发展差异的固有影响,有可能进一步造成教育、医疗、健康、社会保障等多维资源的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的错配,最终可能再次诱致低收入人口返贫困境的产生。

其二,社会转型的过渡性与不适应性。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加快,部分群体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会发生主体发展滞后现象,以及因社会结构转型超前而形成低收入人口返贫。因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的稳固,快速城镇化可能会催生困境——“转型中的返贫”,抑或“过渡性返贫”。一旦社会保障制度缺位、制度的兜底效应不足以支撑低收入人口生活生产的社会风险、公共支出与人口实际支付能力之间超越偏差阈值,势必会造成低收入人口返贫现象的发生。

其三,结构性障碍难以破除。部分脱贫群体在脱贫后并未实现社会阶层的跃升,其在多维社会结构中的劣势未能得以彻底性转变。事实上,在部分发展深度薄弱地区存在一种超越国家或个人的能力,并整体性形塑了约束主体机制的发展陷阱,即“脱贫陷阱”(poverty trap)。当然,如上所论及的社会结构可被视为差异化社会结构的多维度,诸如社会阶层结构、亚文化结构和空间地理结构等[1]吴镝、刘福华、姚建平:《城市低收入人口瞄准机制研究——以沈阳、阜新、葫芦岛三市为例》,《地方财政研究》2016年第8期。。社会结构障碍恰恰形塑出“桎梏”,进一步造成低收入人口返贫概率的增加。

其四,日常生计流动性风险。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原先的贫困户易地搬迁或者脱贫后,仍有可能继续以转移性劳动力流向城市区域,迁移至城市空间的农村劳动力会变成新的低收入人口[2]吴镝、刘福华、姚建平:《城市低收入人口瞄准机制研究——以沈阳、阜新、葫芦岛三市为例》,《地方财政研究》2016年第8期。。与此同时,迁移后会衍生附带效应——比在原生地支付更高的租房、医疗和教育等成本,同时存在获取长期的就业收入与社会保障上的不稳定性风险。如上种种日常生计与迁移流动所造成的不确定风险,进一步增加了低收入人口返贫的可能性。

2.低收入人口返贫的类型化阐释

基于上文对低收入人口返贫内涵与理论的阐释及其生成缘由的分析,笔者对低收入人口返贫进行类型化分析(见表1),以便于有效厘清其内在的逻辑意蕴。

表1 低收入人口返贫的多维类型

三、低收入人口帮扶的治理限度

基于上文阐释与分析,相较于以往阶段而言,低收入人口帮扶阶段的治理任务更重,周期更为漫长。其所面临的现实障碍,使得其治理限度愈发凸显,极大地增加了治理的风险。因此,如何有效辨识低收入人口治理的内在限度尤为重要,这无疑有助于促成低收入人口帮扶的有效治理机制构建,进一步全面实现共同富裕。

1.如何制定适度的认定标准

正确处理好低收入人口标准的制定,关系到对低收入人口规模的精准测度,恰恰也可能影响到可持续生计命题。倘若认为2020年及之前的脱贫问题是生存性议题,那么当前脱贫问题则反映出低收入人口治理中的多元与发展性议题。因此,从这种意义来说,如何厘清新的低收入人口认定标准则决定了当下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内帮扶目标实现的进程,而这恰恰也构成了目前的障碍。

其一,如何有效划定低收入人口帮扶标准。在以往的绝对贫困治理阶段,政府与学界都采用科学有效测度程序实现对贫困户的精准识别,依托于政党与行政的双重权力,可将识别工作扎根到每一户家庭。但是,就目前阶段而言,如何在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中制定出低收入人口帮扶的标准已然构成后反贫困时代的原始起点难题[1]王卓:《低收入人口的信贷需求与供给分析》,《财经科学》2000年第5期。。其中所涉及的关键问题在于:是否需要制定出单一的低收入人口认定标准?抑或是如何在城乡和区域视角下制定出新的双重标准?能否依据经济与社会发展阶段对低收入人口认定标准线进行适度调整?在不同地区、阶层以及行业中如何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标准的公平性问题?

其二,如何精准识别低收入人口。低收入人口帮扶与绝对贫困治理的最大差异在于低收入人口的识别难以精准。低收入人口的返贫原因的多重性以及返贫表现形式的多样化,使得其政策制定瞄准效果更具有“遮蔽效应”,最终引致对低收入人口的精准识别难题。此外,如何在新的帮扶标准线下精准识别出相应的低收入群体的人口规模和结构比,也是应该考察的客观问题。最后,随着经济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帮扶标准和维度必然有所提高,低收入人口基数不断扩大,发生返贫现象比例也被提高,最终都造成难以精准识别的现实窘境。

2.低收入人口的发生面之广

众多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已然昭示了低收入人口识别本质上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社会现象,其内嵌了多维特征。当然低收入人口形成的原因主要是收入不足引致的无法满足基本生存需求,还包含了因社会结构差异所引致的公共服务(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住房)以及可获得的社会排斥等。李博等的研究证实一个论断,即“收入贫困和多维贫困的重合度仅为30.62%”[2]李博、张全红、周强等:《中国收入贫困和多维贫困的静态与动态比较分析》,《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18年第8期。。这一实证结果表征出如若仅仅关注低收入人口返贫问题中的收入因素,将会忽略其余的多维度返贫现象发生原因。客观来看,对于低收入人口帮扶的治理实践往往比前期更具有凸显的多维性。事实上,经过对绝对贫困的攻坚战,收入型贫困问题已彻底解决,但其他低收入人口返贫治理任务则显得更为严峻。由于中国人口流动加剧,低收入群体参照对象是原居民主体,那么在教育、医疗、社保、居住条件以及社会融入等多维度上都会引致低收入群体的“心理冲击”,甚至产生“心理扭曲”。如若无法将其嵌入教育、医疗、社保、居住条件及社会融入等方面,那么其将进一步导致低收入人口的增加。

3.返贫风险复杂化

事实上,较之于绝对贫困而言,中国农村场域中的低收入人口的返贫更会受制于诸多更为复杂因素的影响,主要内容详见表2。

表2 低收入人口返贫的影响因素

可以发现,上述诸多因素呈现出交叉融合的特征。正如既有研究所表征出的低收入人口帮扶的治理周期更长,治理症结难以快速得以消解。其内在缘由主要集中在其致贫风险的多元化和致贫因素的不确定性。无论是学术理论推演,还是现实社会调研,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个事实,即尽管绝对贫困已被彻底解决,但是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的现实状况愈发不明朗。低收入人口帮扶治理中的主体对象的多元化、致贫要素与内因的多重交叉性,进一步加剧了其复杂性之风险,由此可见重塑低收入人口帮扶治理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郭玉辉:《福建省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分类帮扶机制探索》,《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4期。。

4.发展动力不足

主体的内生性发展动力是增强其外部行动力的主要动力。置身于低收入人口帮扶治理场域之中,审视其内在动力,无疑有助于实现低收入人口帮扶长效性。在消除绝对贫困阶段,贫困群体脱贫主要依赖于制度保障与政策兜底的外部支持动力,而这可使脱贫攻坚收到快速响应之效。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脱贫后的无主体意识则更为浓厚,那么后果是再返贫的可能会继续存有。尤其是进入后反贫困时代,其所呈现的内生动力不足,愈发增加了低收入人口返贫发生的可能。

其一,个体自主学习技能的动力不足。在以往脱贫攻坚阶段,地方政府往往是以驻村第一书记的制度安排和扶贫工作队的行动模式,依据外部嵌入逻辑促成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与社会治理。帮扶对象在获得脱贫机会与脱贫政策扶持之后,如若并未学习和掌握新的发展技能,那么在受惠于政府的扶贫制度福利,短时间摆脱了绝对贫困的现实陷阱之后,会逐渐丧失发展动力与行动指向,进一步演化为“低收入群体”[2]邢成举:《政策衔接、扶贫转型与相对贫困长效治理机制的政策方向》,《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总之,随着绝对贫困治理事业的彻底完成,帮扶干部从贫困场域空间抽离,实质上又造成了“无人干事,无人愿意干”的现实图景的再次出现。

其二,帮扶对象对于帮扶观念存有认识偏差。在以往脱贫攻坚阶段,部分帮扶对象(贫困户)因“等、靠、要”思维禁锢,对贫困认定标准的观念一直存有偏差。尽管脱贫攻坚行动得以完成,但这部分帮扶主体仍持有固有的偏差观念,仍然不愿意持续接受再就业学习或劳动技能培训,忽视了自我劳动与就业对个体乃至家庭的收入支持,很可能会造成这部分群体再次陷入沦为低收入人口之困境[3]郑继承:《构建相对贫困治理长效机制的政治经济学研究》,《经济学家》2020年第5期。。

四、共同富裕导向下低收入人口帮扶的长效治理路径选择

低收入人口帮扶议题背后所内生的复杂性和长周期性特征,都在一定程度上映射出低收入人口帮扶路径选择需要从整体性视角加以分析和考量。那么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应构建出低收入人口帮扶的长效治理保障机制,着力突破低收入人口帮扶实践中的治理限度,以期能够实现对低收入人口的适应性治理效能,以促共同富裕的全面实现,如图2所示。

图2 共同富裕导向下低收入人口帮扶的长效治理多维路径体系

1.构建有效精准识别与退出的行动机制

低收入人口帮扶治理是一个复杂且动态的行动过程,其治理周期性和复杂性更为突出。因此,如何精准识别低收入人口主体是促成精准帮扶的前提保障,具体流程见图3。

图3 低收入人口帮扶的精准识别行动逻辑

一是要制定适宜操作的动态性标准。主要负责部门(发改委、农业农村部、民政部等)应从中国后反贫困时代的具体国情出发,根据收入、支出、公共服务、社会结构等情况,合理地对各地区可衡量低收入人口进行划线,进一步科学认证和构建出低收入人口的认定标准,以期能够最大范围且最大限度地精准识别出低收入人口群体[1]邢梓琳、李志明:《后小康时代中国贫困问题转变及反贫困战略转型》,《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4期。。此外,亦不可忽视对低收入人口信息的动态更新。在面向经济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阶段,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技术赋能优势,有效架构出低收入人口的数据库,根据大数据调查与分析掌握不同低收入人口的动态发展情况,采取适应性帮扶策略行动,并实时动态更新和调整低收入人口信息,以便于能够全面保障其发展机会。

二是构建“低收入人口认定线+返贫风险因素”的精准识别机制。客观而言,构建精准识别低收入人口群体的行动机制是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逻辑起点。从目前的调查与学术研究可知,低收入人口群体尽管已经脱离绝对贫困陷阱,但其收入水平仍旧较低,且致使低收入人口产生的多维返贫因素呈现出复杂性,由此需要构建出“低收入人口认定线+返贫风险因素”之精准识别行动机制。事实上,这一行动机制内在性要求了在识别行动之中不仅仅以收入状况为衡量依据,还应将其与多维致贫风险因素相互嵌入,以便于从多维度对低收入人口进行精准识别[2]檀学文:《走向共同富裕的解决相对贫困思路研究》,《中国农村经济》2020年第6期。。此外,还需要依据城乡二元结构差异、区域发展差距、乡村振兴成效、经济产业结构与布局、低收入人口规模与分布状况,系统性地构建出异质性的低收入人口识别机制。

三是建立低收入人口的退出机制。建立低收入人口退出机制的首要前提是如何确立低收入人口的退出标准。构建以户为单位的退出标准是建立在绝对贫困脱贫标准——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之上,对不同类型低收入家庭(劳动力有无)施以差异化退出标准。同时还具体核查“八有”指标[1]“八有”指标主要涉及低收入人口是否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或最低生活保障、有安全饮用水、义务教育有保障、基本医疗有保障、住房安全有保障等。。在确立低收入人口退出标准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其退出机制,此行动的关键在于落实低收入人口的退出程序,诸如基层评议公示(依据低收入人口退出标准提出拟退出名单以及在本级核查的基础之上进行材料公示)、上级复核(组织农办、乡村振兴、民政、教育、人社、住建等部门成立复核组,对报送的拟退出户名单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以及抽查审定(低收入人口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对基层低收入人口退出户按一定比例进行实地抽查,尤其是关注退出低收入的达标误差率)等。

2.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的动态监测机制

建立解决低收入人口问题长效机制,要从长期和全局着眼,完善低收入人口的长期监测和动态预警机制,加强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公共突发风险或其他原因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户的监测,实现关注焦点和处置手段前移。各地要开展低收入人口的整体性监测,为实现解决低收入人口帮扶问题提供决策依据,从而为全面实现常态化帮扶提供持续动力。

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的有效监测机制的关键举措在于:首先,要明确低收入的监测体系指标,利用好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现有数据,加强低收入人口数据和行业部门统计数据的衔接,逐步形成指标统一、项目规范、使用高效的低收入人口监测体系;其次,要通过大数据技术,构建低收入人口的监测模型,同时结合区域经济指标数据等信息不断完善模型功能,做到精准监测、精准判断、精准预测,为低收入人口帮扶提供可靠手段和支撑;再次,要实现低收入人口的监测体系动态管理,实时动态跟踪监测低收入人口,及时了解其生产、生活情况,重点了解帮扶措施和民生保障的具体落实情况;最后,要按照国家信息安全标准做好低收入人口监测体系安全防护工作,通过技术升级和监管加强,确保低收入人口数据系统的安全。解决低收入人口发展问题的长效机制,在当前有助于公共卫生防控和后反贫困工作的统筹推进,落实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和分类精准施策。

3.强化能力培育机制

低收入人口治理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低收入群体的返贫问题。返贫的内在主要缘由是低收入人口群体自身的脆弱性,这种脆弱性的重要根源在于其主体性发展能力不足,即低收入人口创收能力薄弱,这严重阻碍了低收入人口进一步发展的可持续性,进而影响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发展进程。因此,治理低收入人口不光要授之以“鱼”,更要授之以“渔”,关键在于如何强化发展能力的培育机制,要从如下3个方面加以落实:

一是要提升低收入人口的职业技能。坚持在现有保障就业福利政策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有序提升低收入人口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强化低收入人口就业和发展能力提升的有机融合。当然,更深层次内涵是要通过技术赋能低收入人口,实现现代化生产经营,从而全面地提升再生产效率,进而提升个体资本价值,以促长效发展的可持续性。要根据低收入人口的差异化特征(地域、群体以及性别),实行分类化培训,尤其应注重农村区域低收入人口的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个体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二是要激发低收入人口的创业潜能。在后反贫困时代应继续加大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创业的政策扶持和技术支持力度[2]高强、曾恒源:《中国农村低收入人口衡量标准、规模估算及思考建议》,《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鼓励和支持全社会创新创业,尤其鼓励外出农民工、农村大学生、退伍军人、城市各类人才返乡下乡创新创业,反向增加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再就业渠道和机会。事实上,一方面通过对低收入人口的创业培训行动可以实现主体的价值重构和公信力重塑,挖掘低收入人口的再就业潜能,激发其内生的原动力;另一方面要促成国家继续加大对低收入人口创业行动的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服务支持体系。

三是要积极培育社会资本,提高低收入人口从社会关系网中获取社会资源的再生产能力。加强低收入群体与政府、企业之间的联系,以增强主体间的互信互利。政府和企业在帮扶过程中应与低收入人口群体保持必要的交流沟通,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尊重低收入人口的知情权,积极听取低收入人口的广泛意见和现实需求,提高帮扶行动的精准性。另外,积极构建经济薄弱地区的主体关系网络,实现主体间资源的有效共享。从这个意义而言,对于作为低收入人口集中地的农村区域,必然需要以农业合作社的运行为纽带,力图构建出以农民为主体的新型社会关系网络,注重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尤其是强调让先富起来的人带动能力较弱的低收入人口共同发展,如发挥“新乡贤”的作用,从而有效缓解农村的低收入人口问题,从而为全面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坚实助力。

4.形塑内生动力机制

解决低收入人口问题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既要借助政策机制等外部力量,又要充分激发低收入人口群体的内生动力。在低收入人口帮扶的新治理阶段,治理战略应逐步向培育并激发低收入人口地区和主体的内生动力方向转变。低收入人口治理的内生动力形塑过程主要体现在如下3个维度:

一是经济驱动。经济增长,尤其是促进个体收入的增长,才是帮扶低收入人口、解决返贫问题的根本之道。从经济增长对低收入人口治理的影响路径来看:其一,促进经济增长,有利于提升各地区城镇化发展质量,进而吸纳更多的低收入人口(城镇无业劳动者以及农村困难家庭富余劳动力)的再就业,从而有效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的获得感;其二,经济的持续增长可以进一步促成生产要素在不同部门尤其在不同收入人口间的流动,从而重构其内在的劳动报酬再分配机制,进一步提高低收入人口的收入水平。

二是技术驱动。技术因素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改善低收入人口帮扶治理:一是夯实和增加技术投入的力度,有助于推动经济薄弱地区发展及其产业的技术创新,从而提升边际产出效益,改善落后地区的整体性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效能,进一步助推个体收入的增长;二是通过技术作用于劳动者的劳动方式及技能水平,意在提升个体劳动的生产率,从而发挥技术对产业增值的溢出效应,有效缓解地区间、行业间、群体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改善低收入人口的收入状况。

三是资源驱动。自然资源禀赋状况,是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驱动力可以进一步提升低收入人口帮扶质量。其一,通过整合优势资源,以便于形塑出地区比较优势,从而为推动经济增长提供助力,增加低收入人口的资源性收入水平;其二,依托于本地化资源要素禀赋,将其转化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可促成低收入人口的可持续生计能力的有效提升,不断改善区域的低收入人口生产生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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