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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婚姻规范的实效与影响在晚明世情小说中的反映

2022-08-04尹屹炜

大众文艺 2022年13期
关键词:世情大明婚姻

尹屹炜

(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湖北武汉 430070)

一、引言

世情小说,是指描写社会各阶层众生相,反映社会现实的小说。明中期至清中期,是世情小说的高潮期,以《金瓶梅》《姑妄言》《红楼梦》等为代表的世情小说久已作为史料用以研究明清之际的社会生活,由于情感婚姻是世情小说浓墨重彩描摹的部分,其中亦有许多有关晚明婚姻家庭的研究,但论者往往着眼于晚明婚姻自身的特点及原因,而没有系统梳理立国之初明太祖对调整婚姻关系的期待与晚明婚姻关系现实的偏差。婚姻作为一种私人关系,是构成家庭这一社会细胞的基础,既受到经济发展、社会观念的影响,也受到律令规范,因此,不将大明律令纳入考量,便较难评估社会转型对晚明婚姻的冲击,也不能完全解释晚明时其他社会新象。

《大明律》在洪武年间经过多次增删修订,于洪武三十年最终确定。明太祖令子孙守之,永世不得更改,建议修改的臣子将坐以变乱祖制之罪,因此一直到万历年间合刻颁行《大明律附例》时,仅对律文中传刻差误的55字予以改正,《大明律》正文内容则从未更改。明律中与婚姻有关的规范主要包括户律中的婚姻部分、刑律中的犯奸部分和刑律中杀人部分的个别法条,这些规范终明一代也未曾修改。不难想象,在晚明社会转型期,有些规制婚姻的律令在实际生活中并未得到遵循,除非双方存在纠纷而进行诉讼,否则不合律令的关系不会受到司法调整,也没有可能记载在判例中,因此通过晚明判例来考察这种失效是存在偏差的,明律婚姻规范的实效通过描摹现实的世情小说来反映更为可靠、全面。至于得到落实的部分婚姻规范,通过世情小说也可以考量其影响。此外,中国古代有文人与官吏合一的传统,世情小说的作者通常也是有行政、司法经历的官吏,比如三言的作者冯梦龙曾任寿宁县令,对基层民情及律令施行有着亲身体会,故世情小说的情节与实际判例也多有相合之处。

二、婚姻规范在晚明的实效

(一)赘婚夺休

所谓赘婚,是指婚姻中男女角色对调,明代的赘婚一般由女方承担聘礼等财物,男方居住在女家,改女方之姓,子嗣也随女姓,对女家财产无继承权。但以上只是概括而言,具体权利义务皆根据入赘时的婚书而定。《大明令》规定招婿须凭媒妁,立婚书,写明养老或出舍年限,即便招到赘婿,也应“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现存婚书也证明诸如改性、入赘年限、居所等都可依双方意愿确定,如果男方未改姓,通常仍有本宗财产的继承权。

赘婚是晚明世情小说中常出现的题材,学界亦有许多关于赘婚的研究,但对于赘婚的终止却多语焉不详。

《大明律》规定:“凡逐婿嫁女或再招婿者,杖一百……其女断付前夫,出居完聚。”《大明律集解附例》对此注道:“逐婿之婿专指入赘者……凡将已入赘在家之婿逼逐在外,而将女改嫁与他人或再招他人来家为婿者,皆非理也。”在起初的律令规定中,赘婚中的女家是没有离婚权的。然而冯梦龙一篇小说中有如此情节,岳父计安因不满女婿周三,“便和浑家商量,和周三官司一场,夺了休”,官司最终“给状判离”。可见在晚明,女方亦有解除赘婚关系的权利。究其原因,晚明时由于男女比例失调,也随着社会态度的宽容,赘婚越来越普遍,士人阶层中的赘婿比如徐渭,官宦阶层中,南京礼部尚书陶承学之子陶望龄、首辅申时行之子申用嘉,均为赘婿。此外,女家一般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有助于其获得“夺休”的权利。

(二)娶乐人为妻妾

明初制定了户籍制度,乐人即乐籍,包括教坊司和官府所管辖的官妓,属于贱民一列。除官妓外,晚明时期还有繁多“不隶于官,家居而卖奸”的私娼,这些私娼可能为贱户奴婢,也可能是良家子女,晚明世情小说中多有良人出身的私娼形象,如《喻世明言·新桥市韩五卖春情》中,金奴母亲“也是好人家出来的……不得已干这般勾当”,又如《初刻拍案惊奇》中被“专一设法良家妇女到此……就卖了去为娼”之人所拐骗的滴珠。

《大明律》规定“凡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而对于良贱通婚,《大明律》另有“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一条规制,因此按照系统解释与目的解释,前条规定的乐人应并非专指属于贱民的乐户,而应从谋生手段的角度,理解为禁止官吏及其子孙娶官妓或私娼为妻妾。但随着娱乐的繁荣、风气思想的转变或解放,此条在晚明也基本形同虚设。晚明小说中多有官宦子弟娶娼妓为妻妾的情节,《警世通言·玉堂春落难逢夫》一篇即讲述礼部尚书王琼之子娶妓女玉堂春为妾的故事。人物虽可能为托名,但此类情节屡次出现在受众甚广的小说中,可知应属常事。崇祯年间,钱谦益娶名妓柳如是也成为一段古今故事。

《大明律》还规定男子年满四十且无子者才能娶妾,但在晚明也并未得到落实,如《姑妄言》中的铁化三十多岁便娶了钱贵为妾。

(三)表亲通婚

“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根据此条,明代是不允许表亲之间通婚的,但小说中,金朝奉的妻弟便欲与其家结为姻亲,在金家女儿已有婚约的情况下,其妻弟与其合谋,捏造从幼中表约为婚姻,以金家悔婚改嫁为由告诉官府,使官府将女子断给妻弟家。直到清初小说《红楼梦》中,贾宝玉与林黛玉、薛宝钗之间也欲结为表亲婚姻。可见表亲婚姻的屡禁不止。

通俗小说的情节一般符合读者的生活常识,小说中出现欲将违法之婚约诉诸官司的故事,说明在读者心中表亲通婚十分正常,对禁止表亲通婚的规定也十分陌生淡漠。小说中甚至对此有“中表夫妻”这一专门称呼。

受交际范围狭窄的影响,再考虑到“同姓不婚”观念的深入人心,表亲婚姻在社会各阶层都十分盛行。雍正时期,官方修改法律为“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向现实妥协。

三、婚姻规范在晚明的影响

(一)和奸

和奸即通奸。明律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于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奸妇依律断罪,从夫嫁卖。”

这两条律令在晚明依旧发挥作用。《警世通言·蒋淑真刎颈鸳鸯会》中,本夫张二官便当场斩杀奸夫奸妇。《皇明诸司公案·陈巡按准杀奸夫》对本夫当场私杀通奸两人的判词是“情真罪充,登时而死无冤。彼罪既宜,此杀何咎……宜宥杀者之罪,庶为奸者之惩。”本夫果然并未因杀人而获罪。《姑妄言》中,嬴氏与和尚通奸被收监后,知县本欲传官媒将其领卖,其夫邬合知悉妻子之事后,赶到衙门,递上领呈,将其妻领回。十分细致地演绎了律令的司法实践。

虽然有关法律一以贯之,但本夫当场杀死奸夫奸妇而不必承担责任的立法本身是存在缺陷的。通奸事情败露的严重后果使得因奸杀人案件众多。明初即有这类案件,苏州王群儿发现其妻周氏和宗聚的奸情之后,宗聚与周氏合谋将其毒杀。晚明判例中,沈绍伊因为忌怕徐端履告发其与其父之妾的奸情,而将徐端履鸩杀。章马因忌怕潘良将自己与潘良之嫂的奸情告诉其兄,诬陷潘良为贼。此种现象在世情小说也得到清晰反映。凌濛初小说中,广明与郑生中表的奸情被郑生发觉后,广明便欲谋杀郑生。《醒世恒言·蔡瑞红忍辱报仇》中有吴金之妻毒杀其夫,与奸夫陈小四结为夫妻的情节。

和奸又可以分为女方无夫与女方有夫两种情形。对于女方无夫的所谓和奸或强奸,晚明时较为普遍,社会也持较为宽容的态度,世情小说中多有此类故事。《鼓掌绝尘》中,韩相国的女婢韩玉姿与杜开先私奔,韩相国并未诉以拐带之罪,而是选择成全两人。《喻世明言·新桥市韩五卖春情》中,一众邻人窥得吴山与金奴之事,并不以为丑事,反而前来恭喜。

对于已婚的和奸而言,立法过重使得明代小说中常出现“奸近杀”的俗语,并常将此类情节入书。对于未婚的和奸或强奸而言,随着世俗人情的演变,基于传统礼制的大明律亦逐渐失去实效。

(二)出妻

明律对出妻的规定是:“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应出继承自唐律的七出,即“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但时至晚明,有关出妻的律令并未得到完全实现。

世情小说极力渲染妒妇与惧内的形象,几乎没有因为妒忌而出妻的案例。世情小说中多数妻子的形象都是妒妇,而其夫除了忍受之外并无出妻的念头与举动,这并非作者为增强戏剧性的刻意安排,事实上,惧怕妒妻的角色一般只是配角,增加善妒这一设定实际可有可无,此种闲笔实际上出于作者由社会阅历形成的潜意识。反而是在作者有意使男性角色与此前失散之心上人团圆时,才会安排一贤妻角色,可见若其妻不“贤”,男子便难以娶其心上人为妾。此外,以无子出妻也并未得到实践,无子一般通过纳妾解决,有时男子因无子纳妾尤要被其妻阻拦,而不得不欺瞒其妻。

虽然以妒忌与无子出妻少见,但晚明“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的案例却相当多见。《二刻拍案惊奇·李将军错认舅 刘氏女诡从夫》中,知县在了解夫妻二人已无留恋、彼此愿离之后,便记录口词、按取手模,判两人断离。《喻世明言·陈御史巧勘金钗钿》中,梁尚宾与田氏也是因为“一向夫妻无缘”而写了离书。

明律有禁止以妻为妾、以妾为妻的规定,《大诰》中也有相关判例,祥符卫指挥郭祐因以妾为妻,苛待原妻,被明太祖贬去云南。初期有妻妾不得失序的律令与判例保障,晚明重情观念又得到提倡,终明一代,妻的地位十分稳固。虽然明律也在立法层面强化了夫为妻纲,以诸刑限制妻的权利,但妻的地位有所提高。不以嫉妒为由允许出妻在社会层面起到维系婚姻关系的作用,因感情破裂而两愿离婚的案例增多又有利于婚姻关系的健康、减少家庭纠纷。

结语

明代晚期,经济变迁带来的影响是深刻的。一方面,商品经济发展带动了娱乐产业繁荣,南北二京、边关重镇、江南市镇的官妓与私娼都可谓满城红袖招,明律虽禁止官员宿娼,但上至顾璘、申时行、钱谦益等大臣,下至袁宏道、屠隆、李贽等人皆好狎邪游。在这种情况下,官吏及其子孙禁娶娼妓的古训自然难以落实。另一方面,土地兼并、赋税不均使得破产风险加剧,文人因不事耕作与商业,往往也家贫无力支付聘礼娶妻,因此依附于主家的佃户、长工,与虽家贫但可能通过科举获得功名的文人在世情小说中常成为赘婿,并常常面临着夺休被逐的窘境,大明律对其婚姻的保护在晚明并未得到支持。

晚明常被认为是重视贞节、女性受封建礼制束缚加深的时期。但在世情小说中,女性守节一般并非出于亲属与舆论的压迫,相反多有双亲劝说甚至逼迫其改嫁,而女子本人誓死不从父命的情节。判例中,孀妇胡氏的叔公虽为青衿士人,也强逼胡氏改嫁。万历年间曾任首辅的王锡爵素有惜重名声的评价,但其女昙阳子未嫁夫死后,王氏夫妇也曾劝其改嫁。此外,明代不仅有节妇,亦有义夫,士人对义夫也极为褒扬。可见晚明对贞节的重视与赞赏不能完全归因于封建礼制,也反映出情感逐渐取代伦理。追究原因,应当考虑到李贽、汤显祖、冯梦龙等人引领的反对礼教、推崇真情的思潮影响。冯梦龙等文人在世情小说中所书写赞扬的并非节义本身,而是节义背后的至情。这种重情重欲的思潮同样影响了婚姻的其他环节,男子对妻子的善妒采取理解与忍受的态度,甚少以妒忌为由出妻,而和离数量则因为对情感和谐的重视大为增加。但思想的解放同样导致了出轨与婚外恋的泛滥,明律将惩戒通奸之刑下放给本夫使得相关人命案、诬陷案众多,反而不利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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