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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政策与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回顾与展望

2022-08-01白彦锋李泳禧

财政监督 2022年14期
关键词:能源绿色

●白彦锋 李泳禧

一、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在国际国内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与指示。2020年9月22日,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习近平总书记宣布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制定了我国碳达峰行动的主要目标与重点任务,为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指明了方向。《方案》提出的主要目标中,明确要求降低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

对于我国而言,实现碳达峰目标可谓时间紧、任务重。一方面,我国当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尚处于工业化的关键节点,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刚突破一万美元,正朝着第二个百年目标迈进,仍需要大力发展经济,而这需要更多的能源作为支持。富煤贫油少气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在能源供给侧,虽然近年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我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获得了长足发展,但以煤炭、石油为主的化石能源仍占据我国能源供给的首要地位,2019年化石能源的比重仍高达87.5%。尽管煤炭仍然占据主导地位,但是其增长已趋于平缓(参见图1)。在能源消费侧,2019年工业、交通运输业、住宅三个领域累计能耗占总能耗的81.2%,总体上看工业增长已趋于平缓,主要增长源于交通运输和住宅(参见图2)。

图1我国按来源划分的总能源供应(单位:万亿焦耳)

图2我国按行业划分最终能源消费(单位:万亿焦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色低碳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转型的复杂工程和长期任务,能源结构调整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工作。2021年10月,总书记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上的讲话强调:“中国将陆续发布重点领域和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和一系列支撑保障措施,构建起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中国将持续推进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在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加快规划建设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对2021年重点工作作出明确指示,要求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大力发展新能源。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三个重要时间点的目标:到2025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初步形成,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到2030年,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到2060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和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全面建立,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意见》中还从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深度调整产业结构、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等方面提出了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体的意见建议。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推动能源领域“四个革命”,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这一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需要财税政策的有力支持与保障。

二、我国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具体财税政策

(一)强化资金保障,优化支出结构

1、加快清洁能源生产体系构建。一直以来,财政大力支持清洁能源体系的构建,持续在与之相关的节能环保、科学技术领域投入资金,2007年至2021年间,节能环保与科学技术支出总体呈上升趋势,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例分别维持在2.5%与3.6%左右(参见图3)。2006年,中央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支持农村、牧区、海岛等偏远地区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同时支持可再生能源资源勘查、标准制定等规模化应用准备工作。2007至2008年的政策重点在生物质能,中央财政陆续设立了四项资金,一是生物燃料乙醇弹性补贴,即企业发生亏损时,先由企业用风险基金以盈补亏,风险基金不足以弥补亏损时,财政部门将启动弹性补贴;二是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采用建设期贴息、按投入比例补助方式,支持非粮为原料生物能源示范推广;三是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从量定额补助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相关项目;四是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采用综合性补助方式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2009年开始,财政支持重点转向太阳能,当年设立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和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前者支持光电建筑应用和技术标准规程的编制,后者支持光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和基础能力建设。2011年设置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通过财政补贴、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为农村能源体系建设提供支持。2015年将上述各项资金整合入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中,并且将其支持重点由小规模分散化的应用变为综合性、规模化应用。2020年,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改为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由可再生能源扩展至清洁化石能源以及化石能源清洁化利用等能源清洁开发利用。

图3 2007年至2021年财政节能环保支出与科学技术支出(单位:亿元)

2012年国家开始征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资源勘查、技术研发、应用推广,支付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随后发布了补助测算方式。2013年开始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给予补贴。总体上看,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主要用于补贴风力发电与光伏发电项目,2020年中央财政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支出达到838亿元(参见图4)。2020年强调支持非水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优先选择补贴强度低、退坡幅度大、技术水平高的项目,随后发布规定,确定具体测算补助资金需求方法并提出合理利用小时概念,要求单个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补助额度按照合理利用小时数核定。

图4 2014年至2020年中央财政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支出(单位:亿元)

为了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央财政从2006年开始持续投入资金,从偏实验、公益性质的小规模偏远地区试推广,逐步走向市场化的综合性、规模化应用,体现出中央财政投入的审慎性,重点支持方向也发生改变,从生物质能到太阳能发电再扩展为非水可再生能源,支持范围从可再生能源扩展到清洁能源,政策的科学性也在持续增强,引入了合理利用小时数以减少政策扭曲,同时将多项分散的资金集中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一系列财政政策的支持下,我国可再生能源得到了长足发展,从2005年开始,我国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与发电量均迅速增加,我国2020年的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与2019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均为全球第一,远超第二名的美国(参见图5、6)。同时,我国光伏发电与陆上风电技术均处于世界领先水平,2019年两者平准化度电成本低于大多数发达国家,约合4美分每千瓦时(参见图7、8)。

图5 2000年至2020年世界各地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单位:MW)

图6 2000年至2019年世界各地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单位:GWh)

图7 2010年至2019年主要国家公用事业级太阳能光伏发电加权平均LCOE(单位:美元/kWh)

图8 2000年至2019年主要国家陆上风电项目的加权平均LCOE(单位:美元/kWh)

2、推动交通领域用能结构转变。2009年,中央财政决定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开始先在13市试点,支持的重点在混合动力汽车,对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单位购买和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2010年开始对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补助试点,根据动力电池组能量确定补助标准。2012年支持方向有所转变,从终端消费变为技术研发与终端消费相结合,但该政策较为模糊,标准不清晰,奖励不明确。2013年政策进一步完善,继续依托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乘用车以纯电续航里程分类,实施定额补助,客车按车长分类定额补助,同时明确接下来两年补助退坡幅度,但2014年实际政策补助退坡力度并未达到预期幅度。2015年政策进一步完善客车补助标准,以纯电动续航里程分类定额补助,且政策从试点城市推广转变为全国范围内推广,明确了接下来四年的补助退坡幅度。2016年政策迎来大规模改革,一是原本采用等速法测定新能源汽车行驶里程改为更为科学合理的工况法;二是支持方向变更,对新能源客车,以动力电池为补贴核心;三是设置中央和地方补贴上限。2018年政策进一步完善,主要改革为燃料电池补助由原本的定额补贴变为以能量密度分类从量定额,同时除轿车、客车外,新增新能源货车补贴标准。2019年的政策,一是进一步细化了新能源货车补贴标准;二是将客车补贴重心由能量密度转为能耗,支持方式从能量密度分类定额变为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定额;三是电池系统能量密度作为门槛要求并且有所提高。2020年新政策改变支持侧重点,将支持范围扩展至底层操作系统、电子电气系统架构,支持“车电分离”等新型商业模式发展,支持燃料电池汽车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应用,提高了新能源汽车整车能耗、纯电动乘用车纯电续驶里程补助门槛。新能源汽车支持政策经过近10年的迭代,由公共服务领域购车补贴扩展至私人购车补贴;由试点城市到全国范围;补贴范围从专用车、轿车到客车再到货车不断扩展细化;技术侧重从混合动力汽车变为电动汽车,再变为燃料电池汽车;补贴依据由续航里程到能量密度再到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补贴门槛不断提高。

(二)推动税制绿化,落实税收政策

1984年,我国试行资源税,开始时涉及的能源资源有原油、天然气、煤炭,三者均采用超率累进征收。资源税实行至今经历了三次改革,第一次是1994年,将三种能源资源的征收方式改为从量定额征收;第二次是2011年,将煤炭细分为焦煤和其他煤炭两类,原油和天然气改征收方式为从价定率;第三次是2020年,202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正式施行,相较于2011年版的条例,税目中能源矿产类新增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地热等九种,细分为7类。我国消费税税目包含成品油、小汽车、电池在内多个与能源体系构建有关的税目,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制度最早开始于1994年,其后经历了四次重大改革,在改革中征税范围逐步扩大、税率水平不断提高,对于引导成品油消费行为、倡导节能环保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参见表2);对小汽车则是根据气缸容量分类定率征收,气缸容量越大税率越高,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消费者对大排量汽车的消费;为推动节能环保,国家从2015年开始征收电池的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与车船税分别于2001年与2007年开始实施。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开始实施,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污染物,由过去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改为由税务部门征收环保税。环保税确立了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和高危多征、低危少征的正向减排激励机制,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大减排力度。

表1 2009年至2022年7月财政部关于新能源汽车补贴发布的一系列文件

表2中国成品油消费税制度沿革

为促进节能环保,国家设置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清洁能源利用、能源综合利用、技术研发、软件开发等。在进口税收政策中,对部分能源开发项目实施免税规定,对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进口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推广新能源汽车方面,对符合标准的新能源汽车实施车船税减免优惠,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在鼓励企业智慧化能源管理和节能方面,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在鼓励技术研发方面,既包括对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直接减免政策,也包括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等间接降低税负政策。在科研人员激励方面,对部分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科技人员股权奖励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征个人所得税。在鼓励软件研发方面,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包括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重点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等,能源被列入重点行业中,其余两者也与能源体系转型相关,在增值税上,国家对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在企业所得税上,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待遇,符合进阶条件的待遇改为五年免征持续年度减按10%税率征收的待遇;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中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总体上看,我国与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有关的税收收入呈现上升趋势,规模从2012年的1.16万亿元上升至2020年的1.92万亿元,以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为主(参见图9)。在税收政策的双向作用下,我国能源技术不断进步,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持续推进,截至2019年,我国新能源专利总量为世界第一,在太阳能、风能领域尤为突出,有力支撑了我国能源清洁化、低碳化(参见图10)。

图9 2012年至2020年我国与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有关的税收收入(单位:亿元)

图10截至2019年主要国家新能源技术专利数(单位:项)

(三)完善采购政策,发挥引导作用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颁布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政府采购法》。这两部法律均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行。《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政府采购法》第9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等。其中在保护环境目标里指出,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高科技产品和环保产品,促进环保企业的发展,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货物采购领域,2004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制定了我国首份政府节能采购产品清单,提出政府采购应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节能产品,2007年开始对部分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2006年,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开始公布环境标志产品清单,规定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2008年至2020年,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金额分别大致维持在2%以上,经历了先升后降的过程,整体呈现倒U型(参见图11)。2019年发布最新规定,取消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清单,改为品目清单管理。

图11 2008年至2020年政府采购中节能产品与环保产品比例(单位:亿元)

我国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支持最开始采用的是政府采购的手段,2009年,财政部发文宣布在13市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鼓励在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使用,按节油率分类、最大电功率比分级从量定额对采购单位给予补贴,推广重点在混合动力汽车,2010年增设7个试点城市,2012年将混合动力公交客车推广范围扩展至全国,补助方式优化为按节油率分级,按电池类型分类,根据电功率比分级定额补助。2014年提出在更多领域和更广泛用途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在工程采购领域,要求从2020年开始新建政府采购工程中推广可循环可利用建材、高强度高耐久建材、绿色部品部件、绿色装饰装修材料、节水节能建材等绿色建材产品。

总的来看,从货物延伸至工程,绿色政府采购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从产品清单到品目清单,赋予了政府更大的自主选择权,节能环保产品入围的滞后性问题有所改善,并减轻了企业对有关产品节能、环保认证的负担,提高了绿色政府采购政策的效率,增强其示范带动效果。

三、财税政策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赋能添力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优化展望

(一)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财税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财政政策系统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对绿色低碳能源基础技术研发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财政投入有待进一步加强。在技术转化落地方面,尽管中央和地方在鼓励技术研发和加强科研人员激励上实施了多项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措施,但是对绿色低碳能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工程的财政投入力度仍然相对较小。财政支持模式较为单一。主要方式为财政资金的投入,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不足,与金融支持智慧能源科技成果转化相配套的财政贷款风险补偿和奖励机制尚不健全。财政推动综合能源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抓手有限。

2、税收政策定位尚需进一步明确。惩罚性政策调节能源生产消费作用有限,激励性政策尚未对智慧能源技术创新形成有针对性的引导。能源生产方面,资源税以调节级差收入为主的功能定位不合理,税制设计未能较好体现资源的稀缺性与生态环境效益,当前煤炭资源税的最低幅度税率较低,征收范围较为狭窄;环境保护税收入规模小,交通领域并未纳入征收范围。成品油消费税的税收征管方式粗放,监管方式单一,协同监管机制不利,导致了偷逃税的行为。在能源消费方面,目前征收的环境保护税的定位是“治污”而非“减碳”,针对绿色低碳的主体税种缺失,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过窄、现行税率偏低、收入用途不明、征管效率较低,影响税收促进节能环保作用的有效发挥;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交通领域的税收政策对大排量汽车的消费调节力度有限,对新能源车船的减免优惠激励作用较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针对性较弱,对能源互联网技术、智慧能源系统技术等研究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激励不足,形式上主要局限在减免税,缺乏税收抵扣和加速折旧政策的运用;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力度在新能源全产业链上分布不均,缺少对储能技术研发的支持。个人所得税对加强科研人员智慧能源技术研发和创新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力度较小,扣除额度和减免范围有限。

3、政府采购尚未形成对绿色低碳能源发展的有效引导。政府采购的绿色低碳能源导向不足,缺乏对绿色低碳能源技术的有效引导。规模化的政府采购对发展初期的绿色低碳能源产业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尽管近年来逐步扩大绿色产品采购范围,绿色采购要求从产品领域进一步推广至工程领域,但一方面政府采购清单的目标范围较为局限,清洁产品在整个政府采购中占比仍然较低。另一方面,对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采购要求仅包括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并未包括冷热电三联供、高效储能、风力发电等,难以有效推动清洁产品消费需求扩大和智慧能源相关产业发展。

针对同一行为,用两种罪名分别规定并不为过,就如同样调整诈骗行为的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即各有存在必要,这是为了刑法在社会生活中编织出更加严密的法网,充分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公平正义理念。

(二)优化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财税政策的展望

1、完善支持智慧绿色低碳能源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

(1)发挥国家专项资金作用,加大智慧绿色低碳能源财政投入。发挥国家科技计划及相关专项作用,加大绿色低碳能源基础、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补贴支持力度。一是加大智慧绿色低碳能源的核心设备研发、支持信息物理系统关键技术研发、支持系统运营交易关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按照开发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智慧绿色低碳能源相关技术研发补贴,加大智慧绿色低碳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的补贴力度,给予发展起步阶段智慧绿色低碳能源相关企业一定的政策倾斜支持。二是考虑设置智慧绿色低碳能源发展产业基金。基于财政专项资金,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建立智慧绿色低碳能源发展产业基金。同时,优化资助模式,贯彻“先实施、后拨款”的原则,通过验收后给予补助,引导企业成为实质性创新主体。

(2)丰富财政支持模式,鼓励绿色低碳能源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财政投入模式,推进综合能源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互联网技术与能源领域的融合应用。一是运用专项资金,建设以智能电网为基础,与热力管网、天然气管网、交通网络等多种类型网络互联互通,多种能源形态协同转化、集中式与分布式能源协调运行的综合能源网络。二是推进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综合运用税收优惠、贷款优惠等手段,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智慧能源项目,拓展资金来源。三是将企业社会责任(ESG)作为评价指标,普遍引入其他财政支持计划中,要求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参加绿证交易和自愿碳配额交易(CCER),在申请时或未来验收时达到一定的绿色标准。四是开拓国际市场发行主权绿色债券,可以由财政部牵头协同各部门,以满足社会共同需要为准绳,以国际市场作为融资场所,参照国际成功经验制定全国性主权绿色债券的规范。五是创新发展绿色政府债券,建立健全支持绿色政府债券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扩大绿色政府债券的覆盖范围,完善绿色政府债券发行与投资的政策措施等,发挥政府债券期限长、成本低的融资优势,有效促进绿色投融资体系发展,带动社会力量共同推动生态环境友好型的基础设施和项目的建设,形成绿色经济新动能,促进实现高质量发展。

2、建立具有调整能源结构和支持绿色低碳能源技术创新导向的税制

(1)完善促进能源结构清洁化的税收体系。推进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抑制成品油过度消费。适当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抑制成品油过多消费需求。优化征收范围,对明细税目税率进行差异化划分。综合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以票管税”向大数据治税转变,强化成品油消费税征管,遏制偷逃税行为。推进价税分离改革,实现从量计征向从价计征转变。研究并稳步推进成品油消费税征收从生产环节向批发和零售环节后移工作。适时将成品油消费税转变为央地共享税,协调利益分配,调动地方征管积极性。同时应尽快恢复对航空煤油课税,使得运输体系更加高效。加强对法人企业虚假注册主体的打击,优化市场营商环境。

完善环境保护税制度,促进能源清洁低碳转型。优化环境保护税税制,适当提高传统化石能源税率,将交通领域企业纳入征税范围,根据各行业的特点设置污染排放限额,提高非清洁能源使用成本。协调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便利征管,实行问责机制明晰部门职责。环境保护税税收部分收入纳入清洁能源发展专项基金中,加快清洁产品研制与技术开发。

调整交通运输领域税收体系,推动交通部门脱碳。目前交通部门碳排放持续增长,脱碳力度急需加大,应积极发挥汽车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对调节交通领域碳排放的重要作用。汽车消费税对不同排量汽车实行差别税率,但仍需适度提高大排量汽车的税率;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和车船购置实行税收政策的优惠,但减免税额不大,调节作用有限,未来可以对车辆购置税进行差异化的政策调整。

(2)强化鼓励绿色低碳能源技术和装备研发应用的税收优惠。强化所得税税收优惠激励,鼓励绿色低碳能源关键技术和装备研发应用。给予特定行业创新密集型的新能源行业或研发费用高增长的企业更低的优惠门槛。对绿色低碳能源行业实行持续时间为5年至10年的长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稳定企业预期。降低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规模限制,简化审批核算程序。探索建立绿色低碳能源技术研发后端激励的“专利盒”制度。对绿色低碳能源研发相关企业通过获得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获得的收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促进绿色低碳能源关键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大绿色低碳能源技术转让双方所得税优惠力度。对掌握绿色低碳能源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制造的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行业经营特点,设计灵活的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体系,当前统一规定为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研发投入或技术要素成本占企业营业成本比例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分类,分别设定优惠额度,提高先进能源技术转让的税收全额优惠额度。对于购置国产技术和设备的企业,实施允许国产设备加速折旧、允许投资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前抵扣等优惠措施。完善绿色低碳能源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参与绿色低碳能源相关项目的企业的生产设备,对于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需要的仪器、实验设备等固定资产,经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后可采取加速折旧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以促进绿色低碳能源技术推广应用。

实行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减免政策,鼓励引进先进绿色低碳能源技术设备。对于国家支持发展的核电、风电、光伏、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与传统能源技术创新研发时需要的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等,以及国内无法制造、技术水平难以达标、产量十分有限的设施和设备,在确保自主可控的前提下,酌情予以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的减免。

完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提高科研人员创新激励。实行绿色低碳能源科研人员应税劳动所得与创新成果转化收益所得减免政策。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指出,国家发展靠人才,民族振兴靠人才;要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要调动好高校和企业两个积极性,实现产学研深度融合。对从事“卡脖子”绿色低碳能源技术研发的技术人员所取得的应税劳动报酬,可减按实际发生额50%—75%计算个人所得税,吸引科技人才。对于高校及科研院所人员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予以个人所得税优惠,促进产学研融合和科技应用商用化落地。

3、建立鼓励绿色低碳能源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体系。建立绿色低碳能源技术和装备政府采购制度,发挥政府采购示范效应,加强绿色低碳能源技术和装备政府采购的标准化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标准制定统一、科学、合理、实用、操作性强的政府采购标准,加快完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政府采购要求,建筑电气板块加入智慧风电技术,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要求,增加对储能相关设备、综合能源技术的标准,促进智慧储能技术与综合能源控制技术的推广。加强政府工作人员培训,强化责任意识,确保政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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