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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下车开门导致车祸,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2022-08-01

新农村(浙江) 2022年8期
关键词:高某侵权人车门

编辑同志:

高某搭乘出租车到达指定地点,司机将出租车停在非机动车道,高某准备下车打开左侧后车门时,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的我推倒。交警部门认定司机、高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我无责任。面对我的索赔请求,出租车公司认为,高某开车门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应由高某赔偿。高某则表示关键在于司机没有选好停车地点,故只能由出租车公司赔偿。请问:究竟应当由谁担责?

读者:温春华

温春华读者:

出租车公司和高某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司机和高某构成共同侵权。共同侵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两个以上的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有意思联络;二是两个以上的侵权人虽无意思联络,但每个人行为的直接结合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本案中,虽然司机、高某没有协商过将你致害,甚至都不希望发生你受伤的后果,即没有意思联络,但这并不排除两人都存在过失,也不排除你的伤害源于两人行为的共同结合:一方面,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确保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司机作为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预见到在非机动车道随意停车,极易导致与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碰撞的风险,且无论是道路观察能力、专业知识还是风险防控能力,都比乘客更强,却任意停车,对可能出现的损害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却轻信可以避免,即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另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 条第(四)项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高某不仅从左侧开门下车,还置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于不顾,明显也对你的伤害存在过失。

其次,出租车公司必须与高某共同担责。民法典第1 172 条、第1 191 条分别:“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即出租车公司应当为司机的行为买单,而出租车公司与高某之间可以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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