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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文创开发模式下的版权问题及规制探究

2022-07-27杜文溪

大众文艺 2022年13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睡衣众筹

杜文溪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61)

众筹文创产品开发模式,即在文化创意领域下,文创支持者(即实际购买者)将资金投给筹款人用以开发文创产品,待该产品开始对外销售或已具备对外销售能力时,筹款人按照约定将其设计的产品无偿或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给文创支持者的一种融资模式。

一、众筹文创开发模式发展情况

(一)背景概述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文化产业作为核心竞争力焕发了蓬勃生机。众筹文创开发模式作为新兴融资模式在竞争中展现出了强大的融资能力,为解决文化产业融资难、见效慢等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但在众筹文创的背后,却出现了产品未成型时便“盗版横行”,想要维权却“找不到人”等问题。因此,需要辨析众筹文创开发模式下存在的种种问题,进而提出解决办法,为众筹文创产品提供法律保护,营造良好创新氛围。

(二)我国发展现状

截止到2019年,我国正在运行的众筹平台数量达到92家,众筹文创平台以摩点网、京东众筹、造点新货、开始吧等网站为主,本文以摩点网举例。摩点网是一家文化创意筹款平台,主打游戏、动漫等文化创意项目,旗下包括摩点众筹、粉丝应援、云养计划等版块,出版一张专辑、拍摄一部电影、举办一场活动、发布一个作品等等,都可以筹集自己的项目所需资金来启动项目。截止到2022年4月11日24时,摩点网共有222个项目正在众筹。新民说的《〈鲍勃·迪伦诗歌集〉永久典藏版》以¥107,737的金额荣登24小时金额榜榜首;有664人看好游戏设计师新茂的《免费桌游〈鉴定公司〉,聚会推理斗起来!》的创意,位居24小时创意榜榜首;好梦兔的《好梦兔助眠计划——“夜深了,做个好梦吧”》于2022年4月16日20时开始众筹,但已有597人看好此项目;那么有名文化的《楚歌:徐子晖全系列原画限量典藏套装》获得1064人支持,已筹¥414,528.86,是目标金额的829.06%;2022年4月6日17时13分,Harry Potter工作室的《魔法永存丨哈利·波特学院纪念版4+5中文精装》第十次更新项目进程:《更新#10 10w、20w福利实拍图公开》,为支持者带来了“多比自由了”光栅徽章和学院入口明信片的实拍图。除了项目详情,摩点网也设置了风险提示、无偿支持、项目分享等模块,让支持者可以更加安心地参与到文创项目孵化的过程中,同时也推动了文创项目的众筹进度。由摩点网的运行概况可以看出,我国文创众筹平台不断完善,相关机制较为健全,不断稳步推进,但还有扩大受众面的空间。

二、涉及的版权问题

(一)实例概述

近几年有一档很火的文化季播综艺《上新了故宫》,节目中的文创运营部分由明星、文创设计师与在校大学生共同完成,明星作为文创新品开发员,发掘文物元素,提供给高校设计类学生。收集来的学生创意手稿上线淘宝众筹平台,经网友投票,最终开发成文创商品。每期节目一个故宫元素,每个元素一件文创产品,随着节目的播出形成一系列的“故宫周边”,在为节目造势、盈利的同时,也以新颖的形式宣扬了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得到了广泛的好评。

在第二期节目中,明星们探访了故宫大戏楼畅音阁,从天花板上提取了仙鹤、蝙蝠图案。在此基础上,大学生设计师们设计出了一系列“周边”,经网友投票,中央美院学生创作的“畅心睡衣”脱颖而出。节目于2020年11月16日播出,同日改良版的“蝠贺佳音睡衣”登陆淘宝众筹平台。但同时也出现了问题:在线上自由投稿环节设计稿被其他网店盗用同款创意图片,被打上“XX原创”的水印,抄袭、仿款不断涌现。

(二)问题辨析

1.客体角度的授权问题。众筹开发模式下的文创产品是可著作权对象,具有独创性且能以实体形式固定的智力表达,应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里有两点需要明确:首先,众筹文创产品的创意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需要转化为一定形式才可保护;另外,众筹文创产品不仅是在功能性层面上的提升,同时也是创造性层面的提升,例如“蝠贺佳音”睡衣不仅将故宫符号元素转化成了人们可以穿戴的衣物,同时也将其寓意与睡衣结合。

2.主体角度的确权问题。众筹的“蝠贺佳音”睡衣的设计者是谁,出现侵权问题之后起诉权利归属等问题变得尤为重要。故宫博物院是灵感的发源地,其图样是历史中众多工匠的智慧结晶;明星、在校大学生以及文创设计师参与了设计;众筹期间出资者提供了所需资金,促使了产品的萌生;《上新了故宫》节目组是众筹项目的发起者,这些主体都是众筹“故宫的睡衣”中必不可少的部分,他们都有资格作为睡衣的著作权人,但同时行使权利却会发生冲突。由于众筹文创产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在法律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所以确认众筹文创的著作权人是解决众筹文创开发模式问题的关键。

(1)现有著作权人分类的局限性。著作权人普遍分为原始著作权人与继受著作权人、完整著作权人与部分著作权人、内国著作权人与外国著作权人,下面将从这三个角度分别论述现有著作权人分类的局限性:第一,从原始著作权人与继受著作权人来看,众筹文创产品项目所有者设计了产品,出资人在预售购买时便成了产品的“股东”,其与项目所有人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以这种模式来看,睡衣的设计者是原始著作权人,睡衣的出资者便是继受著作权人,其他的相关人无法归类;第二,从完整著作权人与部分著作权人来看,众筹的文创产品中设计者为部分著作权人,其一部分的财产权利被限制,即不能任意转让作品的著作权;众筹模式下的出资人如果看作一个整体,那么这个整体就是部分著作权人,享有部分财产权利,但每个出资人之间互不关联,且通常出资金额较小,无明确期望享有著作权的心态出资,这种情况下每个个体很难被认定为著作权人;第三,从内国著作权人与外国著作权人角度来看,应考虑一种特殊情况:享有资格的著作权人既有本国人,又有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时应该如何确权。如果故宫睡衣的设计者里有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或是有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对故宫睡衣很感兴趣,预售期间购买了睡衣,很显然这种确权方式就无法发挥作用了。

(2)特殊作品的版权归属及新分类。通过上述论述本文倾向于以合同委托为依托,将此问题初步定性为委托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委托作品指由收托者(多为作者或设计者)根据委托人的特定意愿和要求创作的特定作品,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作者支付报酬,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当订立版权归属合同。委托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表现为当权利归属不一致或者不明确的,版权属于受托人,但委托人可以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免费使用;如果双方未能就使用范围达成协议,此时委托人可以免费将作品用于特定用途。由此可以看出,现有法律在委托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上尽可能地平衡了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利益。

本文将众筹文创模式看作委托作品中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权利归属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将出资者以及相关人员视为委托人,作者或设计者视为受托人,设计者按照出资者的意志不断完善作品,著作权归设计者所有。特别之处在于:首先,二者之间不需要特殊合同约定,出资者出资即构成合同关系;另外,出资人可在特定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即在很大程度上拥有对购买预售作品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本文引申两个概念:表象著作权人与实质著作权人。众筹出资者以及相关人员作为表象著作权人在使用范围内拥有所有权;设计者作为实质著作权人拥有作品的著作权。以此划分可以很大程度上明晰双方权利义务边界但又不拘泥于现有分类,受托人并不当然享有版权,同样,委托人也不一定在所有情形下完全不享有版权。这为之后论述的权利占比模型的额构建提供了理论支撑。

三、规制探究

(一)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

众筹文创依托的媒介是网络,网络技术保护与大数据权利信息管理应是最为高效的维权方式。针对每个众筹文创项目,建立拥有独特编码的数据网络,并利用现代网络技术进行高精度比对,对于模仿度高的产品项目单独提取并进行阻拦,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发明者”被列入黑名单,其之后的产品项目经过特殊通道处理。特殊通道由专业人士操控,除了增加对比次数,更要增加对比范围,针对专业人士有标准的考核制度,以防止其徇私枉法。同时,也要避免由于立法语言的歧义而给司法实践带来的困难。这就需要我们规范权利管理信息的表达,并根据数字作品传播和使用的特点做出明确的决定。相比于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我国著作权法应当进一步规范化,要以有形的形式传播作品,在录入信息时权利人必须提供正确的管理信息,且以有形的形式表达在作品副本中。而对于以无形的形式传播的包含有版权管理信息的作品,在正确处理信息的前提下,只要能够满足展示效果,就可以不拘泥于将权利管理信息植入到作品中。在这个过程中,它可以以适当的形式同时出现,而并不当然植入。

(二)版权集体管理

权利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及邻接权。众筹文创出资者可通过网络选举等方式选出某部分人作为代表,与产品设计者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共同构成有按照行业章程的小规模社会团体,委托其他组织或自己处理该项目的版权问题。

现阶段,我国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垄断。我国至今仍然沿用“综合许可”的工作许可模式,这是由我国当时的国情和文化技术发展水平决定的,也是符合时代的实际需要的。然而,随着网络高科技时代的快速发展以及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快速变化,继续沿用这种授权模式已不能满足当前的市场发展需求。主要表现为一系列与垄断相关的问题:缺乏相关监督和报告渠道,与作品创作者和使用者发生冲突和纠纷,对作品使用许可证的定价标准缺乏相关法律规定;还有人怀疑,由于滥用管理组织在相关许可证交易中的绝对控制权和主导地位,可能会存在一连串的垄断,

而最近热议的对版权集体管理制度优化可以借鉴过来作为解决途径之一,例如引入区块链智能合约介入,作品使用费机制收转机制以及数字技术变革等相关领域都对版权集体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这也需要和上述技术保护措施以及权利管理信息融合使用,发挥最大效能,对风险进行防范和规避,同时对时代巨变引起的危机进行有效应对,不断完善和优化版权集体管理制度。

(三)建立众筹文创去中心化数据库

利用区块链新型模式作为依托,统筹应用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新型计算机应用技术,对众筹文创的交易信息、项目进度、信用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估分化,以此作为产品基本信息在互联网上互联互通。但在建立和运用众筹文创去中心化数据库时也要注意保护权利人的个人信息。区块链技术中事务数据和公钥与个人权利的冲突最为密切,而分散技术是最为关键的核心技术。尽管分散技术降低了由集中组织进行监控的可能性,但分散技术网络的开放性和透明度也使信息更容易受到第三方攻击。事实上,由于没有中央网络管理组织,协调只能通过向所有节点披露信息来实现。这就要求我们在技术角度不断向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靠拢,以法律的框架规范对权利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让技术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不仅有助于信息主体控制其个人信息,提高其可信度,同时也能促进利益相关者加强自律和自治。

(四)构建权利占比模型

以“故宫睡衣”为例,将设计层面(明星、在校大学生、文创设计师等)与众筹层面(支付预售款的买家、发起众筹的节目组等)有机结合,基于TPB&TAM整合模型构建权利占比模型,以确定侵权后的系列问题。TPB(计划行为理论)认为,个体行为意向不仅受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行为知觉控制的影响,而且在一定条件下直接受行为知觉控制的影响。TAM(技术接受模型)则以感知效用、感知易用性以及感知舒适度为理论基础。感知效用是指用户在使用工具时感知到的效用或者是经验提升的程度;感知易用性定义为用户在使用工具时感知到的困难程度,其对个人态度和意图有影响;而感知舒适度不仅影响个体的态度,还影响个体的感知效用。

运用两种模式的整合模型可以得出结论:第一,设计层面(主要体现为设计者)的主观规范以及知觉行为控制对于权利占比显现为正向影响;第二,众筹层面的感知有用性显著正向影响权利占比。基于此,笔者认为,总权利占比应由设计层面和众筹层面两个层面共同构成,其具体构成如下:

1.总权利占比

=设计层面权利占比+众筹层面权利占比

2.设计层面权利占比

=(投入时间*每小时利润增长金额+投入成本)/设计人数

3.众筹层面权利占比

=(投入成本+截至目前增值单件产品金额)/众筹人数

解决权利占比问题后还应考虑义务占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也要求权利和义务具有对等性(或对应性、同位性或直接统一性)。无论处于何种发展阶段,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对于任何一位中国公民来说,如果他主张或行使任何权利,他就应承担相对应的责任;对其他人来说,个人权利必须伴随着对其他人的义务。故而义务占比应参照权利占比模型一一对应。

四、版权衍生品发展出路

版权衍生品是指获得原始权利授权之后开发的产品形态。在创业阶段和大众化创新阶段,版权市场具有版权环境蓬勃发展但同时盗版猖獗的特点。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衍生产品的开发面临着盗版的冲击:首先,在许可成本的基础上,原始衍生产品将以更高的价格销售,而盗版产品却物美价廉,其忽略许可成本,确保某些方面的质量,从而吸引更多低端消费者的关注。其次,盗版产品不需要复杂的审批程序,这大大缩短了生成结果所需的时间,即正品和正品之间具有一定的时间差,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正品步入市场的脚步。版权衍生产品产业的发展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版权所有人、经营者、IP保护相关部门和机构以及消费者的充分关注和严格的行业自律,从而系统地推动该产业的发展。作为文化创意众筹平台的运营商,必须积极打造真正的全球衍生经济,实施多元化营销方式,整合平台资源,与文化创意产业合作,开展多元化版权生态建设,协助版权所有人完成闭环产品的品牌招商、设计、生产和销售。

结语

众筹文创开发模式的版权保护是当今文化产业发展法律层面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未来文化产业发展的质量与效率,是增强民众文化自觉、坚定民众文化自信的新鲜动力。因此,在不断创造新型文化发展方式的同时,也需要推进完善相应的法律保障制度,针对问题进行明确定性且制定系列保护措施,为产业良好发展提供舒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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