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承担视角变更事项重新组价原则辨析
2022-07-11朱军华
朱军华
海南师范大学 海南 海口 571108
引言
当变更事项产生后,对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重新组价的方式对变更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确定。在对此类变更项目进行估价时,项目管理人员通常会采用当地预算定额确定变更清单项目人工、材料、机械使用的消耗量,以政府的信息价或市场价为人工、材料、机械使用的单价,进而确定变更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采用这种方式的弊端在于:①据此形成的综合单价未经过市场的充分竞争,预算定额的消耗量与实际施工时变更项目的消耗量存在偏差,变更清单项目采用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信息价或市场价与承包人实际采购价格也存在差额,变更综合单价要高于实际变更项目发生时的综合单价;②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承担的低报价的风险,通过变更的形式转移给发包人。
因此,本文提供一种针对该类型变更估价的处理方式:即仍使用预算定额确定消耗量,但对于变更项目人工、材料、机械使用单价则采用“报价浮动率”与“让利系数”进行比例下浮,使重组的变更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回归到招投标阶段确定的承包人让利风险承担状态。
1 风险承担视角下工程造价的三类状态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无类似的项目应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这里说的“合理的成本与利润”在合同内并没有详细说明,在进行此类变更估价时发承包双方易产生争议。而在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于此类变更提出了两种具体处理方式:①采用预算定额和信息价,以及报价浮动率确定变更清单项目综合单价;②采用预算定额与市场价格确定变更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两种方式的区别在于:对于变更项目人工、材料、机械使用的单价取信息价还是市场价,当采用信息价时应根据报价浮动率进行下浮,而当采用市场价时无须进行下浮。这里存在两个问题:①第二种方式虽对人工和物质材料设备的价格采用了市场价,但与承包人实际采购价格还存在部分价差,同时采用预算定额确定的消耗量也小于实际发生的消耗量,因此二者形成的综合单价必然高于实际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②实际操作时变更项目的单价同时包含信息价和市场价,此类情况下如何处理,在《清单计价规范》中并未说明[1]。
1.1 基于费用组成的三类工程造价状态
1.1.1 让利风险承担状态:在建设项目的投标报价阶段,承包人通常在预算定额消耗量的基础上在投标报价内进行增减,同时通过某些渠道获得更低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的单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投标报价内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各清单项目相较于招标控制价,某些清单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的消耗量或单价虽然会高于招标控制价内相应清单项目,但从项目整体出发,可假设其为一种理想状态,即各清单项目均采用更少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的消耗量,与更低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的单价,由此形成的投标报价为让利风险承担状态。
1.1.2 中间状态:在让利风险承担状态的基础上,将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各清单项目所套用的定额替换为预算定额,同时将人工、材料、机械使用单价替换为招投标期间的市场价。
1.1.3 招标控制价状态:在编制招标控制价阶段,发包人根据当地预算定额确定各清单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的消耗量,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确定人工、材料、机械使用的单价,无工程造价信息的参照市场价,进而形成招标控制价。
1.2 “报价浮动率”与“让利系数”
从招标控制价状态到让利风险承担状态这部分费用的差额可被视为承包人让利,即承包人希望中标并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自愿降低自己的投标报价,这种降价风险体现在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的价差,此时承包人的让利程度可由“报价浮动率”表示。从中间状态到让利风险承担状态也可同样视为承包人的让利,而中间状态实际上并不存在,同时此部分费用差额实际计算起来比较麻烦。本文建议发承包双方可事先在合同内通过协商约定“让利系数(小于报价浮动率)”来确定此类状态下承包人的让利程度。
设定“报价浮动率”与“让利系数”的意义在于当对变更事项进行重新组价时,若变更清单项目的费用组成处于招标控制价状态或中间状态时,可以通过乘以一定的比例使变更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回归到让利风险承担状态,进而实现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承诺的让利[2]。
2 考虑“报价浮动率”与“让利系数”的变更项目综合单价
2.1 无类似无适用变更项目范围界定
从变更项目的角度看,当变更事项属于以下几类情况时应采用第三类估价原则:①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性质不同;②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施工条件不一致;③变更项目采用了合同中没有的施工方法。
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角度看,第三类估价原则的适用范围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表现为:①原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减超过约定幅度以外的部分;②减少原清单项目的部分工程量,转由与原清单项目所含工序不完全相同的新清单项目替代;③产生新的清单项目,但新的清单项目不属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任何清单条目。
2.2 变更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确认流程
当变更事项产生后,承包人首先应当明确变更的清单项目,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则采用重新组价的方式对变更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确定。此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清单项目人工、材料、机械使用消耗量对于确定变更清单项目人工、材料、机械使用的消耗量已不再具有参考意义,从合理成本的角度看,为避免发承包双方在消耗量上产生分歧,进而采用套用当地预算定额的方式来确定此类变更估价环节中消耗量是合理的。而对于变更清单项目人工、材料、机械使用的单价则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确定。
2.2.1 当变更清单项目人工、材料、机械使用的单价为信息价时。此时变更清单项目状态为图1的招标控制价状态,该状态下承包人投标报价的让利风险将完全由发包人承担,直接费差额为[(预算定额人材机消耗量×人材机信息价)-(实际的消耗量×实际的人材机单价)]。发包人可在此信息价的基础上乘以(1-报价浮动率),使变更清单项目由招标控制价状态到让利风险承担状态的转变,达到招投标阶段确定的承包人让利风险承担状态。
图1 工程造价3类状态
2.2.2 变更清单项目人工、材料、机械使用的单价为市场价时。此时变更清单项目的状态属于图1中的中间状态,该状态下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承诺的让利仍未实现,即承包人将应当承担的部分让利风险费用转由发包人承担,直接费差额为[(预算定额人材机消耗量-实际的人材机消耗量)×人材机市场价]。发包人可以在合同中已有市场价的基础上乘以(1-让利系数)使变更清单项目由中间状态向让利风险承担状态转变,进而达到招投标阶段所确定的承包人让利风险承担状态[3]。
对于信息价与市场价同时应用的情况,上述两种方式可分别使用,具体的变更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确认过程如图3所示。
图3 变更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认
3 结束语
发包人在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应当应注意预防工程量少算、漏算情况,并基于施工图纸、工程实际施工内容,减少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项目,正确描述项目特征,从源头上规避变更与索赔的风险。
对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发包人在确定此类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时应当具备风险承担意识,结合承包人在招投标环节所作出的让利,充分发挥投标报价在后续变更估价环节中的作用。
发包人在拟定合同变更条款时,针对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应在专用条款内列明《清单计价规范》所述的两类变更估价方式,合理设定“让利系数”对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减少变更项目的争议、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有一定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