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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

2022-07-10罗昕

西部学刊 2022年11期
关键词:制度设计民法典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摘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公民道德与法治建设驶入了快车道。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统一必然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我国的《民法典》在立法思想方面,重点突出了“以人为本”这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坚持的基本原则;在结构安排方面,充分彰显出“人格权保护”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的内在要求;在制度设计方面,全面展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基本内容;从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决当今社会各个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了法治保障。

关键词:民法典;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法思想;结构安排;制度设计

中图分类号:D923;D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2)11-0095-04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广大人民群众对于美好幸福生活的追求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然而在人们通往美好生活的路途中,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麻烦事儿”,比如:“个人信息被泄露屡遭广告骚扰”“熊孩子打赏网络主播花掉父母辛苦钱”“小区散步被邻居家的宠物狗咬伤”“扶起摔倒老人担心被讹”,等等。有人认为,这些问题的出现是由于一些人道德自律意识不足导致的,因此要在全社会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以提升全民的思想道德素质;也有人认为,这些问题的产生是由于一些人法治意识淡薄造成的,因此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升全民的法治素养;还有人认为,如果能有一部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目的的法律出现,那么上述麻烦事儿,将不再困扰大家。正所谓“群众有所呼,立法有所应”,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做出了“编纂民法典”的重要决策,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高票通过。这部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法典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更好地解决社会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以往的民事法律相比,我国《民法典》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精神的弘扬主要体现在立法思想、结构安排和制度设计三个方面:

一、在立法思想方面,我国《民法典》重点突出了“以人为本”这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坚持的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价值取向,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值观要坚持的首要原则[1],也是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必须坚持的核心内容。民事立法往往带有特别明显的时代特征。比如,1804年3月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又被称为《拿破仑法典》)充分体现了十九世纪欧洲风车水磨时代的特征,它开创性地确立了 “过错责任”“契约自由”和“所有权绝对”等原则,有效地挣脱了封建制度的束缚,引领和保障了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2]。二十世纪工业化民法典的代表是1900年1月施行的《德国民法典》,它契合了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需要鼓励生产、投资、创造财富的时代需求。上述传统民法典都是以财产的流通与归属为核心,具有“泛财产化”倾向,或者说都是以“财产权”为中心,体现的是“以物为本”“重物轻人”的价值理念[3]。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以人为本”成为重要的时代特征,民法典的内容也必须充分回应时代发展的呼唤。我国《民法典》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积极回应了时代需求,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贯穿始终,是一部真正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4]。

二、在结构安排方面,我国《民法典》充分彰显出“人格权保护”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的内在要求

从我国《民法典》的结构安排来看,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以人为本”价值理念在法律文本结构上的表现。加强人格权保护,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的明确要求,是当代中国人民的共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价值导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不论是理论界还是法治实务界,主流观点都主张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核心权利,是财产权得以实现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必须将我国《民法典》对人格权的重点保护突出体现在结构安排上[5]。目前世界上其他国家,特别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典中并没有独立成编的人格权保护制度。我国《民法典》在七编1260条的结构安排中设专门一编即第四编人格权编,明确地规定我国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生命权、身体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以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人格利益。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的一个重大创新亮点[6],也是我国的这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比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更为优越的显著特征。它向世人宣示:在新时代的中国,人民群众的生命、尊严和健康远比财产更为重要!

三、在制度设计方面,我国《民法典》全面展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基本内容

(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从国家层面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要求,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度设计中得以深刻反映

1.富强。我国《民法典》优化了传统民事立法对经济建设的服务与促进功能,从制度上鼓励广大人民积极地创造和积累财富。从体现交易自由,到强调契约精神,我国《民法典》对于营造法治营商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我国仍然有5亿多农村人口。让农村富起来不仅是亿万农民的愿望,更是中国共产党的使命和奋斗目标。为此,《民法典》物权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大胆地创新,实现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制度创设,使土地经营权得到盘活,有效地解决了农村土地流转问题[7],为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富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民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民主”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民法典》制定期间,立法工作部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共收到来自425600人提出的总数超过102萬条的意见建议,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草案[8],有力保证了我国《民法典》充分反应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

3.文明。我国《民法典》对文明价值观的弘扬特别体现在对生态文明的保障上。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民法典》在“总则编”第九条中将绿色原则(也称为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在“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中,《民法典》对于民事主体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

4.和谐。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对社会和谐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的这部《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引发了极大的社会关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去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任何一方在申请之后30日内后悔的,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只有在上述30日届满后,双方再亲自到民政部门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才能够真正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可以有效避免冲动离婚,对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揭示了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度设计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1.自由。马克思曾经深刻指出“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我国《民法典》对“自由”的保护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人身自由的保护。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二是对侵害行动自由和非法搜查身体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一条的规定,不得非法限制他人自由或搜查他人身体。三是对婚姻自由的保护,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买卖、包办婚姻或借婚姻索取财物。《民法典》取消了原《婚姻法》中关于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的规定,代之以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中一方隐瞒其患有重大疾病结婚则另一方享有撤销婚姻权利的规定。也就是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明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而毅然选择与其登记结婚的,法律尊重其选择的自由,保障二人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四是对婚姻家庭生活中个体自由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限制或干涉另一方参加生产、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五是对遗嘱自由的保护,我国《民法典》在“继承编”中删除了原《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于其他遗嘱的规定,当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内容相互抵触的多份遗嘱时,不再考虑这些是否经过公证,而是以最后一份遗嘱的内容为准,从而更加有效地保障了我国公民的遗嘱自由。

2.平等。《民法典》强调民事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全面贯彻了“平等”精神。如:“总则编”第四条中把平等原则作为《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在“物权编”中,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第三款和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同市场主体的物权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婚姻家庭编”中,我国《民法典》明示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在“继承编”中,我国《民法典》确立了男女、婚生与非婚生、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继承权上平等……总之,《民法典》中处处可见“平等”的精神。

3.公正。“公正”常与“平等”相伴而生,“公正”原则要求《民法典》能够更好地实现实质正义,从而弥补形式平等可能造成的实质上的不平等。《民法典》通过对于弱势群体设定更多的保护规则,甚至是适当地赋予其更多的权利,从而达到尽量避免由于绝对无差别对待而使得一些处于不利地位的民事主体遭遇实质不公待遇的效果。譬如在“合同编”中,《民法典》加大了对处于合同当事人中弱势一方的保护力度,如在供用水、電、热力合同部分,规定对于使用方合理的缔约要求供用方不得拒绝等。

4.法治。“法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要求。从法律条文的内容来看,我国《民法典》也将“法治”理念贯彻始终。据统计,在整部《民法典》中,“法律”“法规”“依法”这三个词汇出现的次数高达347次、67次和163次,这些与“法治”密切相关的语词在我国《民法典》中高频出现,直接体现了“法治”价值观的融入。

(三)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公民层面的基本内容,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度设计中得到了积极诠释

1.爱国。“爱国”是一个公民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我国《民法典》在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主义热情,特别是反对历史虚无主义,打击那些丑化、歪曲、诽谤英烈的行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对英雄烈士的肖像、名誉和姓名等实施侵害行为的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对英烈精神的传承与弘扬,通过法律条文维护英烈的人格利益是爱国主义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具体体现,为提升民众的国家认同感和民族自豪感,形成崇尚、爱护、学习英烈的社会风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2.敬业。“敬业”是公民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它意味着相关民事主体在履行特定合同时或从事特定职业时应尽到勤勉谨慎的义务,从而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达到或者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合同约定的标准。“敬业”精神在《民法典》中主要体现在“合同编”中有关物业服务合同、委托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行纪合同、中介合同等的相关规定中,这些相关规定都要求履约一方承担相应的敬业责任。如在与委托合同有关的规定中,《民法典》要求受托人须按委托人指示亲自来处理委托的相关事务,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变更指示其他人处理委托事务等。

3.诚信。诚信,即诚实守信、守诺践约。《民法典》在“总则编”中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在“合同编”中处处体现对诚信原则的恪守。如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中介合同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不得利用中介人提供的媒介服务或交易机会,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目标当事人订立合同,否则委托人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这些都体现了诚信价值观的融入。

4.友善。“友善”是指人与人之间亲近和睦,是公民维系良好社会关系与人际关系的基本道德。友善价值观的弘扬,需要《民法典》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与风险,积极倡导与人为善、助人为乐,以增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为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确立了文体活动中的“自甘风险”原则。近年来,随着广大人民群众对身体健康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积极投入到各种体育锻炼中,在篮球、足球等高对抗性剧烈体育运动中,难免会出现因肢体碰撞而导致的受伤情况,这些情况产生的纠纷处理不好,不仅会影响人际关系的和谐,打击当事人参加相关体育活动的积极性,而且有可能因为当事人矛盾冲突的升级而占用国家行政、司法资源,增加社会治理成本。《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的确立对于引导民众积极参与文体活动、妥善高效地解决文体活动引发的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由于原《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助人为乐者造成受助人损害可否免责这一事项未作明确规定,使得一些法院在此情况下判决助人为乐者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加之前些年“碰瓷”等“助人为乐反被诬陷”现象的出现,加大了好心人对他人特别是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救助行为的顾虑。《民法典》通过被称为“好人条款”的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为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该条文明确了救助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无疑是给善良的救助人吃了一颗定心丸,使得老人摔倒“扶不扶”、老人晕倒“救不救”不再成为困扰社会的两难选择,彰显了社会正气,对弘扬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结语

随着新时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实践的不断深入,我国《民法典》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地同频共振,在不断满足中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进程中,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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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吴延溢,王婷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逻辑机理[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21(1).

[8]陈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理论意蕴与实践样态[J].理论探索,2021(3).

作者简介:罗昕(1989—),男,回族,重庆人,博士研究生在读,徐州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大学生道德与法治教育。

(责任编辑:王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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