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服务贸易规则深度测算与国际比较研究
2022-07-07李杨高媛
李 杨 高 媛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西方发达经济体遭受重创,全球经贸环境低迷,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逆全球化”浪潮卷土重来。在这样艰难的国际经贸环境下,2022年1月1日,包含中国、东盟十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计15个成员国在内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生效实施,一个涵盖全球约三分之一人口、经济总量和贸易总额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对于中国来说,RCEP反映了中国区域贸易协定规则谈判的最高标准,体现了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心,与中国“加快形成对外开放新局面,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目标相契合。相较中国过往签订的自贸协定,RCEP在承诺开放水平、贸易便利化及透明度等方面都有了较为明显的进步,但是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美墨加协定》(USMCA)等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相比,RCEP的章节数较少,在规则深度与条款设置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差距。近年来,服务贸易展现出较大的发展潜力,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也将服务贸易规则的谈判列为重点问题,力争在服务贸易规则制定领域占据主动权。因此,通过分析与总结中国自贸协定中服务贸易规则制定的发展历程与特点,测算RCEP服务贸易规则的深度并将其与CPTPP、USMCA等区域贸易协定进行对比与分析,对于把握全球服务贸易规则发展走向,进一步提升服务贸易开放水平,助推中国顺利加入CPTPP,皆具有重要的战略与现实意义。
现有学者就RCEP对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作用机制(盛斌和果婷,2014)、对经济增长的驱动效应(赵亮和陈淑梅,2015)及对制造业出口的影响(钱学锋和龚联梅,2017)等都进行了较为充足的研究,还有部分研究对RCEP签订可能产生的经济、产业及贸易效应进行了模拟分析(李新兴等,2020)。特别是在RCEP签订之后,有不少研究从异质性规则角度出发,对RCEP原产地规则(刘瑛和夏天佑,2021)、数字贸易规则(洪俊杰和陈明,2021)及数字金融规则(陈寰琦和何宇航,2021)进行了国际对比与分析。但是,较为遗憾的是,目前较多关于中国自贸协定深度测算的研究中(李艳秀和毛艳华,2018;许亚云等,2020;铁瑛等,2021),有关RCEP服务贸易规则深度测算的研究较为匮乏。
随着贸易协定深度研究的发展,以判断是否为量化方法较为笼统,没有考虑到不同贸易协定及不同规则的差异性。因此,Horn等(2010)开创了HMS法,分别量化了28个自贸协定中52个规则领域分类下的条款法律可执行性。后续也有众多研究对HMS法进行了扩展与应用(WTO,2011;Kohl等,2016)。同时,众多国外学者也利用这一方法进行了不同国别的研究,例如对东盟成员国、加拿大等国的研究(Kleimann,2014;Puig和Dalke,2016)。但随着新兴议题的出现及各国贸易协定谈判的不断升级,目前的贸易协定在大类规则领域下,划分出了更多的细分规则类别,原有计分方法对这些细分规则类别的考量有所欠缺。因此,D u r等(2014)扩展了计分原则所覆盖的规则领域与细分类别,更为详细地研究了大量贸易协定样本中具体条款的内容和深度。Hofmann等(2017)在此基础上,就协定深度与法律执行力制定了新的计分准则。
综上,基于中国自贸协定规则深度发展历程,借鉴Hofmann等(2017)的方法,调整其计分原则使其更适用于区域贸易协定深度的测算,并基于测算结果展开对比分析,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因此,本文可能的贡献主要有两点,一是从规则深度量化的视角,探究了RCEP中服务贸易规则与世界其他主要区域贸易协定中服务贸易规则的深度差距。为中国服务贸易规则的进一步深化,以及服务贸易高质量开放提供方向指引。二是在现有自贸协定规则深度量化方法的基础上,关注不同自贸协定的异质性特征以及服务贸易规则谈判的演进方向,改进计分原则使其更适合RCEP服务贸易规则深度的测算。同时,尝试从测算结果的对比分析中,发掘新一代服务贸易规则制定的发展走向,为中国如何参与并掌握服务贸易规则制定的话语权提供借鉴。
二、中国自贸协定中服务贸易规则深度的发展历程与特点
根据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的统计,截至2021年,中国共计与26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19项自贸协定,正在谈判的共10项,正在研究的共8项①。总体来说,中国自贸协定的谈判国家与地区不断增多,协定规则覆盖范围不断扩展。从表1细分规则深度水平可以发现,中国自贸协定中服务贸易规则发展的更多特点。
从总体层面看,随着时间推进,中国同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签署了自贸协定,其中的服务贸易规则深度水平不断提升。同时,与发达国家签署的自贸协定中服务贸易规则深度水平大部分高于与发展中国家签署的。以上两个特征不仅体现了中国越来越重视服务贸易规则,也反映出发达国家更加倾向于就服务贸易规则展开谈判。
从细分规则领域看:(1)非歧视原则领域,部分自贸协定缺少最惠国待遇条款,仅有国民待遇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贸易自由化的推广。(2)国内监管领域,中国越来越重视国内监管条款的安排与应用,这反映出中国对国际服务贸易规则谈判逐渐熟悉,相关规则设立更为严谨。(3)自然人流动领域的规则深度也在不断加深,从没有自然人流动的相关规定到对特定专业人员的相关规定,再到对自然人在场范围的规定,体现了自然人流动规则的不断细化。(4)自由化措施领域,根据表1统计,中国已签署的自贸协定中均未包含棘轮条款与暂停条款,而相关条款在服务贸易协定(TISA)谈判中已经出现②。一方面,TISA谈判内容代表了当今服务贸易规则谈判的最高标准;另一方面,服务贸易形式发展日趋多样化,服务新业态更新迭代速度较快。因此,相关条款或有可能成为未来自贸协定服务贸易规则谈判的重要工具。
表1 中国部分自贸协定中服务贸易规则细分领域深度水平 单位:分
从RCEP的协定文本看,第八章服务贸易章节具备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第九章自然人临时移动包含自然人流动规则。同时,第八章服务贸易的附件一、二、三还对金融、电信及专业服务做了单独说明,这也是中国近年来所签署的自贸协定规则安排的一项明显改进。但是RCEP中服务贸易规则的具体深度如何,各细分领域的条款安排情况如何,仅根据文本难以得到一个具体化、形象化的水平,也不便于将RCEP同其他区域贸易协定进行对比。因此,对RCEP服务贸易规则总体深度及细分领域深度的测算十分必要。
三、服务贸易规则深度的测算体系
本文在Hofmann等(2017)的研究基础上,对其服务贸易规则深度的测算方法进行了改进,将其之前的规则覆盖程度与规则执行程度分析转化为判断与选择模式,并改进了选择部分的计分准则,使其更突出服务贸易谈判中的关注焦点,更符合当今服务贸易规则谈判的发展方向。具体的测算体系构建如下。
首先,服务贸易规则覆盖程度的计分标准(表2),主要包括非歧视原则、国内监管及自然人流动等11个领域44项计分标准。对应自贸协定文本进行查找分析后,肯定答案计1分,否定答案计0分,该部分总计44分。以“非歧视原则”部分为例,若协定文本中包含最惠国待遇条款计1分,不包含则计0分;同理,若包含国民待遇义务计1分,不包含则计0分,则“非歧视原则”部分最高分为2分。
表2 服务贸易规则覆盖程度的计分标准 单位:分
续表
其次,规则执行程度的计分标准(表3),包括市场准入、争端解决、国内监管及商业存在4个领域下的5个问题。问题与答案的设定主要参考了Hofmann等(2017)的规则执行程度分析方法,计分原则根据服务贸易规则谈判的发展走向进行了相应设定。以“市场准入定义”问题为例,若协定规定与GATS的定义相同,计0分;若协定根据美国自贸协定的定义设定,即参考5项禁止的市场准入限制,并省略外国股权限制,则计1分;若协定中没有关于市场准入的限制,即对市场准入限制不做规定,则计2分,该问题最高得分为2分。
表3 服务贸易规则执行程度的计分标准
续表
最后,将以上两部分的分值进行加总,得到各自贸协定中服务贸易规则的深度指数。
四、RCEP服务贸易规则深度的测算结果与国际比较
基于前文构建的测算体系与计分原则,在对RCEP、CPTPP与USMCA文本分析后,得到其中服务贸易规则分别以覆盖程度与执行程度进行衡量的深度指数,如表4和表5所示。
表4 主要区域贸易协定中服务贸易规则的覆盖程度 单位:分
表5 主要区域贸易协定中服务贸易规则的执行程度 单位:分
根据表4测算结果发现,相较中国目前已经签订的其他自贸协定,RCEP中服务贸易规则的覆盖程度更高,即规则深度水平更高,但是相较CPTPP与USMCA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从细分规则领域层面看,相较CPTPP与USMCA,RCEP在非歧视原则、国内监管、自然人流动、协定结构及透明度原则领域的深度水平差距较小,但是在例外规定、部门排除、政策排除及自由化措施等方面的深度水平差异较大。同时,RCEP更加重视保障机制的设立,这体现RCEP的规则设立更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从细分规则领域的具体问题看,例外规定方面,RCEP对于金融的审慎例外规则设置较为匮乏,而CPTPP与USMCA对于金融审慎例外的安排更为细致;实质性规定方面,RCEP的细分规则规定得较为笼统,甚至缺少对部分细分规则的安排;自由化措施方面,RCEP目前尚未出现棘轮条款与暂停条款的设置,但这些条款已逐渐成为发达国家服务贸易规则谈判的常见工具。通过上述对比,结合协定文本分析可以发现,发达国家所签署的自贸协定越来越关注金融、电信及数字贸易等新兴议题,对于新兴领域的规则细化程度较高。同时,在航空服务与自然人流动方面的规定也更为细化,USMCA中甚至给出了所有专业服务人士的最低学历水平要求。另外,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发达国家倾向于设置棘轮条款,存在争议内容时也倾向于设置暂停条款。
根据表5的测算结果发现,总体水平看,RCEP服务贸易规则的执行程度较低,即其深度水平与其他两项区域贸易协定存在明显差距。从细分规则领域看,RCEP在市场准入、争端解决与商业存在方面深度水平较低。从细分规则领域的具体问题来看,市场准入方面,RCEP仍采取了“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市场准入设置模式,且相关的负面清单仅针对投资而非服务贸易,在部分行业对于持股比例等仍存在限制性规定。争端解决机制方面,RCEP采用“缔约国-缔约国”的争端解决机制模式,尚未使用“投资者-缔约国”模式。商业存在方面,RCEP对于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法人仍有实质性经营规定。
总体来说,相较CPTPP与USMCA,RCEP服务贸易规则的总体深度水平更低,在部分细分规则领域的安排细化程度也相对较低。但是RCEP更多地考虑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以及最不发达国家的参与权。从长远来说,这些便利化条款的设置使得诸多贸易协定更易推广到不同类型国家,也更有利于实现贸易自由化与经济全球化。
五、政策建议
本文在对中国自由贸易协定规则的深度梳理与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并改进现有方法,对RCEP、CPTPP与USMCA的服务贸易规则深度进行了量化分析,并根据量化结果对RCEP服务贸易规则进行国际对比与分析,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在服务贸易开放中,进一步丰富专业服务类别,扩展专业服务的模式与领域。可借鉴发达国家签署的自贸协定,或是TISA谈判中所涉及的专业服务领域,进一步明确不同专业服务开放的异质性,探索发掘金融、电信等专业服务领域及其细分服务类别下的多种开放模式。
第二,在区域、多边经贸合作中,搭建渐进式谈判与合作机制体系。充分考虑不同合作方对于合作领域、谈判问题所关注焦点的不同,在意见一致的领域尽快达成共识,对于存在争议的领域,借助暂停条款等工具推进合作,促使形成渐进式合作机制与体系。同时,该体系也将对发达国家在中国未来某些新服务模式或领域的硬性开放起到了一定的防范作用。
第三,明确中国在数字贸易关键领域的开放底线,积极争取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话语权。数字贸易领域的关键问题不仅包括欧美等发达国家较为关心的数字本地化、数据传输等问题,也包括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更为关切的数字产品贸易等问题。在发达国家关切问题方面明确开放底线,在中国关切问题方面表明态度立场,积极引领相关问题规则的设立,主动提出相关领域的开放标准。
第四,进一步降低外资市场准入门槛,研究探讨区域经贸合作中市场准入下的“负面清单”模式。可借鉴中国部分自贸区或服务业开放试点城市外资市场准入的要求,进一步减少对商业存在的限制规定。同时,可借鉴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不符措施”的形式,提高中国在区域经贸合作中市场准入的自由度与灵活度。
注释:
①数据来自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
②服务贸易规则中的“棘轮条款”可理解为目前尚未出现的服务,在未来出现后不能够施加新的限制。“暂停条款”可理解为缔约方间具有争议的条款,可暂时搁置。